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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sobre orientação de caso (2010)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26 de Outubro, 2010

Data efetiva 26 de Outubro, 201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Sistema de Casos na China Casos de orientação da China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法 发 〔2010〕 51 号
2010 ano 11 mês 26 dia
为 总结 审判 经验, 统一 法律 适用, 提高 审判 质量, 维护 司法 公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等 法律 规定, 就 开展 案例 指导 工作,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指导 性 案例,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并 统一 发布.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指导 性 案例, 是 指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并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案例 :
(一) 社会 广泛 关注 的 ;
(二)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的 ;
(三) 具有 典型性 的 ;
(四) 疑难 复杂 或者 新 类型 的 ;
(五) 其他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案例.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报 审 工作.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对 该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推荐.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对 该院 和 本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可以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办公室 推荐。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该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层 报 高级人民法院, 建议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推荐。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对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的 律师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社会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 推荐。
第六 条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对于 被 推荐 的 案例, 应当 及时 提出 审查 意见。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应当 报请 院长 或者 主管 副 院长 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的 指导 性 案例, 统一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 《人民法院 报》 上 以 公告 的 形式 发布.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各级 人民法院 审判 类似 案例 时 应当 参照.
第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每年 度 对 指导 性 性 案例 编纂。
第九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 发布 的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根据 本 规定 清理 、 编纂 后, 作为 指导 性 案例 公布.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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