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法 发 〔2010〕 51 号
2010 ano 11 mês 26 dia
为 总结 审判 经验, 统一 法律 适用, 提高 审判 质量, 维护 司法 公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等 法律 规定, 就 开展 案例 指导 工作,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指导 性 案例,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并 统一 发布.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指导 性 案例, 是 指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并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案例 :
(一) 社会 广泛 关注 的 ;
(二)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的 ;
(三) 具有 典型性 的 ;
(四) 疑难 复杂 或者 新 类型 的 ;
(五) 其他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案例.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报 审 工作.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对 该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推荐.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对 该院 和 本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可以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办公室 推荐。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该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层 报 高级人民法院, 建议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推荐。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对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的 律师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社会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 推荐。
第六 条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对于 被 推荐 的 案例, 应当 及时 提出 审查 意见。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应当 报请 院长 或者 主管 副 院长 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的 指导 性 案例, 统一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 《人民法院 报》 上 以 公告 的 形式 发布.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各级 人民法院 审判 类似 案例 时 应当 参照.
第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每年 度 对 指导 性 性 案例 编纂。
第九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 发布 的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根据 本 规定 清理 、 编纂 后, 作为 指导 性 案例 公布.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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