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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ras de implementação das disposições sobre orientação de caso (2015)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13 de maio de 2015

Data efetiva 13 de maio de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Sistema de Casos na China Casos de orientação da China

Editor (es) Yanru Chen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加强 、 规范 和 促进 案例 指导 工作, 充分 发挥 指导 性 案例 对 审判 工作 的 指导》, 维护 、 规范 和 促进 案例 指导 工作, 充分 发挥 指导 性 案例 对 审判 工作 的 指导 作用, 统一 法律 适用 标准.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认定 事实 清楚, 适用 法律 正确, 裁判 说理 充分,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良好, 对 审理 类似 案件 具有 普遍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标题 、 关键词 、 裁判 要点 、 相关 法 条 、 基本 案情 、 裁判 结果 、 裁判 理由 理由 包括 生效 裁判 审判 审判 人员 姓名 的 附注 等 组成。 指导 性 案例 体例 的 具体 规定.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征集 、 遴选 、 审查 、 发布 、 研究 和 编纂, 以及 对 全国 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协调 和 指导 等 工作。 最高.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审查 等 工作,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联络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 辖区 内 指导 性 案例 案例 的 推荐 、 调研 、 监督 等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向.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委员会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同意。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案例 指导. 。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可以 向 作出 生效 裁判 的 原审.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第六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提交 下列 材料 :
(一)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
(二) 按照 规定 体例 编写 的 案例 文本 及其 编选 说明.
(三) 相关 裁判 文书。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一 式 三份, 并附 电子 版。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及 及 研究 等。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有 必要 进一步 研究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可以 征求 相关 国家 机关 、 部门 、 社会 组织 以及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专家 学者 的 意见.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按照 程序 报送 审核。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的 指导 性 案例, 印发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并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人民法院 报.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在 基本 案情 和 法律 适用 方面, 与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相 类似 的 , 应当 参照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裁判 要点 作出 裁判.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裁判 理由 引述, 但 不 作为 裁判 依据 引用.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查询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在 裁判 文书 中 引述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 在 裁判 理由 部分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的 编号 和 裁判 要点.
公诉 机关 、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引述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控 (诉) 辩 理由 的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在 裁判 理由 理由 中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性 案例 并 说明 的.
第十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再 具有 指导 作用:
(一) 与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二) 为 新 的 指导 性 案例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性 案例 纸质 档案 与 电子 信息 库, 为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适用 、 查询 、 检索 和 编纂 提供 保障.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法》 等 规定 给予 奖励.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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