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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Anti-Secessão da China (2005)

Lei Anti-Secessão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ngresso de pessoas nacionais

Data de promulgação 14 de março de 2005

Data efetiva 14 de março de 200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constitucional Assuntos Relacionados a Hong Kong, Macau e Taiwan

Editor (es) CJ Observer

Lei Anti-Secessão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反对 和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家, 促进 祖国 和平 和平,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维护 中华民族 的 根本 根本,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大陆 和 台湾 同属 一个 中国,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分割。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共同 义务.
台湾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家 绝不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任何 方式 把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内战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实现 祖国 统一, 是 中国 的 内部 事务,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是 实现 祖国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两岸 同胞 的 根本 利益。 国家 以 最大 的 诚意, 尽 最大 的 努力, 实现 和平 统一.
国家 和平 统一 后,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大陆 的 制度, 高度 自治.
第六 条 国家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
(一)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人员 往来, 增进 了解, 增强 互信.
(二)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经济 交流 与 合作, 直接 通邮 通航 通商, 密切 两岸 经济 关系, 互利 互惠 ;
(三)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交流, 共同 弘扬 中华 文化 的 优秀 传统.
(四)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
(五) 鼓励 和 推动 有 利于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其他 活动.
国家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七 条 国家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两岸 平等 的 协商 和 谈判,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商 和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 分阶段 进行, 方式 可以 灵活 多样.
台湾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商 和 谈判:
(一)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二)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规划.
(三)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四)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位.
(五) 台湾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位 相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六) 与 实现 和平 统一 有关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第八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造成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事实 , 或者 发生 将会 导致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重大 重大 , 或者 和平 统一 的 可能性 完全 丧失 , , 得 导致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并 及时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九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时, 国家 尽 最大 可能 保护 台湾 平民 和 在 台湾 的 外国人 的 生命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正当 权益, 减少 损失 ; 同时, 国家 依法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sta tradução em inglês vem do site oficial do Ministério de Relações Exteriores da RPC). Em um futuro próximo, uma versão em inglês mais precisa, traduzida por nós, estará disponível no Portal de Leis da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