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Regulamentos da China sobre Administração de Entrada e Saída de Estrangeiros (2013)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管理 条例

Tipo de leis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Organismo emissor Conselho de Estad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lho 12, 2013

Data efetiva 01 de setembro de 2013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Estrangeiros

Editor (es) CJ Observer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管理 条例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签证 的 签发 和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居留 的 服务 和 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 入境 入境 管理 法》 (以下 简称 出境 入境 管理 法) 制定 本 条例.
第二 条 国家 建立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协调 机制, 加强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的 统筹 、 协调 与 配合.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需要 建立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协调 机制, 加强 信息 交流 与 协调 配合, 做好 本 行政 区域 的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第三 条 公安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建立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服务 和 管理 信息 平台, 实现 有关 信息 的 共享.
第四 条 在 签证 签发 管理 和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居留 管理 工作 中, 外交部 、 公安部 等 国务院 部门 应当 在 部门 门户 网站 、 受理 受理 出境 入境 证件 申请 的 地点 等 场所 , 提供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管理.法规 和 其他 需要 外国人 知悉 的 信息.
第二 章 签证 的 类别 和 签发
第五 条 外交 签证 、 礼遇 签证 、 公务 签证 的 签发 范围 和 签发 办法 由 外交部 规定.
第六 条 普通 签证 分为 以下 类别, 并 在 签证 上 标明 相应 的 汉语拼音 字母 :
(一) C 字 签证, 发给 执行 乘务 、 航空 、 航运 任务 的 国际 列车 乘务员 、 国际 航空器 机组人员 、 国际 国际 航行 船舶 的 船员 及 船员 随行 家属 和 从事 国际 道路 运输 的 汽车 驾驶员.
(二) D 字 签证, 发给 入境 永久 居留 的 人员.
(三) F 字 签证, 发给 入境 从事 交流 、 访问 、 考察 等 活动 的 人员.
(四) G 字 签证, 发给 经 中国 过境 的 人员.
(五) J1 字 签证, 发给 外国 常驻 中国 新闻 机构 的 外国 常驻 记者 ; J2 字 签证, 发给 入境 进行 短期 采访 报道 的 外国 记者.
(六) L 字 签证, 发给 入境 旅游 的 人员 ; 以 团体 形式 入境 旅游 的 , 可以 签发 团体 L 字 签证.
(七) M 字 签证, 发给 入境 进行 商业 贸易 活动 的 人员.
(八) Q1 字 签证 , 发给 因 家庭 团聚 申请 入境 居留 的 中国 公民 的 家庭 成员 和 具有 中国 永久 居留 居留 资格 的 外国人 的 家庭 成员 , 以及 因 寄养 等 原因 申请 入境 居留 的 ; Q2 字 , ,给 申请 入境 短期 探亲 的 居住 在 中国 境内 的 中国 公民 的 亲属 和 具有 中国 中国 居留 资格 的 外国人 的 亲属.
(九) R 字 签证, 发给 国家 需要 的 外国 高 层次 人才 和 急需 紧缺 专门 人才.
(十) S1 字 签证 , 发给 申请 入境 长期 探亲 的 因 工作 、 学习 等 事由 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的 外国人 的 配偶 、 父母 、 未满 18 周岁 的 子女 、 配偶 的 父母 , 以及 因 其他 私人 事务 需要.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人员 ; S2 字 签证, 发给 申请 入境 短期 探亲 的 因 工作 、 学习 等 事由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居留 的 外国人 的 家庭 成员 , 以及 因 其他 私人 事务 需要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的 人员.
(十一) X1 字 签证, 发给 申请 在 中国 境内 长期 学习 的 人员 ; X2 字 签证, 发给 申请 在 中国 境内 短期 学习 的 人员.
(十二) Z 字 签证, 发给 申请 在 中国 境内 工作 的 人员.
第七 条 外国人 申请 办理 签证, 应当 填写 申请 表, 提交 本人 的 护照 或者 其他 国际 旅行 证件 以及 符合 符合 规定 的 照片 和 申请 事由 的 相关 材料.
(一) 申请 C 字 签证, 应当 提交 外国 运输 公司 出具 的 担保 函件 或者 中国 境内 有关 单位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二) 申请 D 字 签证, 应当 提交 公安部 签发 的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身份 确认 表.
(三) 申请 F 字 签证, 应当 提交 中国 境内 的 邀请 方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四) 申请 G 字 签证, 应当 提交 前往 国家 (地区) 的 已 确定 日期 、 座位 的 联 程 机 (车 、 船) 票.
(五) 申请 J1 字 及 J2 字 签证, 应当 按照 中国 有关 外国 常驻 新闻 机构 和 外国 记者 采访 的 规定 履行 审批 手续 并 提交 相应 的 申请 材料.
(六) 申请 L 字 签证, 应当 按照 要求 提交 旅行 计划 行程 安排 等 材料 ; 以 团体 形式 入境 旅游 的 , 还 应当 提交 旅行社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七) 申请 M 字 ​​签证, 应当 按照 要求 提交 中国 境内 商业 贸易 贸易 合作方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八) 申请 Q1 字 签证 , 因 家庭 团聚 申请 入境 居留 的, 应当 提交 居住 在 中国 境内 的 中国 公民 、 具有 永久 居留 资格 资格 的 外国人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和 家庭 成员 关系 证明 , 的 中国 公民 、 具有 永久 居留 资格 资格 的 外国人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和 家庭 成员 关系 证明 , , , 等 申请. , 应当 提交 委托书 等 证明 材料 ; 申请 Q2 字 签证 , 应当 提交 居住 在 中国 境内 的 中国 公民 、 具有 具有 永久 居留 资格 的 外国人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等 证明 材料.
(九) 申请 R 字 签证, 应当 符合 中国 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确定 的 外国 高 层次 人才 和 急需 紧缺 专门 人才 的 引进 条件 和 要求, 并 按照 规定 提交 相应 的 证明 材料.
(十) 申请 S1 字 及 S2 字 签证, 应当 按照 要求 提交 因 工作 、 学习 等 事由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居留 的 外国人 出具 的 邀请 函件 、 家庭 成员 关系 证明, 或者 入境 处理 私人 事务所 需 的 证明.
(十一) 申请 X1 字 签证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招收 单位 出具 的 录取 通知书 和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 证明 材料 ; ; 申请 X2 字 签证,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招收 单位 出具 的 录取 通知书 等 证明 材料.
(十二) 申请 Z 字 签证,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工作 许可 等 证明 材料。
签证 机关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要求 外国人 提交 其他 申请 材料。
第八 条 外国人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按照 驻外 签证 机关 要求 接受 面谈 :
(一) 申请 入境 居留 的 ;
(二) 个人 身份 信息 、 入境 事由 需要 进一步 核实 的.
(三) 曾有 不准 入境 、 被 限期 出境 记录 的.
(四) 有 必要 进行 面谈 的 其他 情形.
驻外 签证 机关 签发 签证 需要 向 中国 境内 有关部门 、 单位 核实 有关 信息 的, 中国 境内 有关部门 、 单位 应当 予以 配合.
第九条 签证 机关 经 审查 认为 符合 签发 条件 的 , 签发 相应 类别 签证。 对 入境 后 需要 办理 居留 证件 的 , 签证 机关 应当 在 签证 上 注明 入境 后 办理 居留 证件 的 时限.
第三 章 停留 居留 管理
()地方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申请 换发 签证。
第十一条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所持 签证 遗失 、 损毁 、 被 盗抢 的, 应当 及时 向 停留 地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申请 补发 地.
第十二 条 外国人 申请 签证 的 延期 、 换发 、 补发 和 申请 办理 停留 证件, 应当 填写 申请 表, 提交 本人 的 护照 或者 其他 国际 旅行 旅行 证件 以及 符合 规定 的 照片 和 申请 事由 的 相关 材料.
第十三 条 外国人 申请 签证 延期 、 换发 、 补发 和 申请 办理 停留 证件 符合 受理 规定 的 ,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管理 机构 应当 出具 有效期 不 超过 7 日 的 受理 回执 , 并 在 受理 回执 有效期 内 作出.签发 的 决定。
外国人 申请 签证 延期 、 换发 、 补发 和 申请 办理 停留 证件 的 手续 或者 材料 不 符合 规定 的 ,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应当 一次性 告知 申请人 需要 履行 的 手续 和 补正 的 的 的.
申请人 所持 护照 或者 其他 国际 旅行 证件 因 办理 证件 被 收存 期间, 可以 凭 受理 回执 在 中国 境内 合法 停留.
第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作出 的 延长 签证 停留 期限 决定, 仅对 本 次 入境 有效, 不 影响 签证 的 入境 次数 和 入境 有效期, 并且 累计 延长 的 停留 期限 不得 超过 原 签证 注明 的 停留. 。
签证 停留 期限 延长 后, 外国人 应当 按照 原 签证 规定 的 事由 和 延长 的 期限 停留.
第十五 条 居留 证件 分为 以下 种类:
(一) 工作 类 居留 证件, 发给 在 中国 境内 工作 的 人员.
(二) 学习 类 居留 证件, 发给 在 中国 境内 长期 学习 的 人员.
(三) 记者 类 居留 证件, 发给 外国 常驻 中国 新闻 机构 的 外国 常驻 记者.
(四) 团聚 类 居留 证件, 发给 因 家庭 团聚 需要 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的 中国 公民 的 家庭 成员 和 具有 中国 永久 居留 资格 的 外国人 的 家庭 成员, 以及 因 寄养 等 原因 需要 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的;
(五) 私人 事务 类 居留 证件, 发给 入境 长期 探亲 的 因 工作 、 学习 等 事由 在 中国 境内 境内 居留 的 外国人 的 配偶 、 父母 、 未满 18 周岁 的 子女 、 配偶 的 父母 , 以及 因 其他 私人 事务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人员。
第十六 条 外国人 申请 办理 外国人 居留 证件, 应当 提交 本人 护照 或者 其他 国际 旅行 证件 以及 符合 规定 的 照片 照片 和 申请 事由 的 相关 材料, 本人 到 居留地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办理 相关 手续, 并 留存 指纹 等 人体 生物 识别 信息。
(一) 工作 类 居留 证件, 应当 提交 工作 许可 等 证明 材料 ; 属于 国家 需要 的 外国 高 层次 人才 和 急需 紧缺 专门 人才 的 ,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有关 证明 材料.
(二) 学习 类 居留 证件,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招收 单位 出具 的 注明 学习 期限 的 函件 等 证明 材料.
(三) 记者 类 居留 证件, 应当 提交 有关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 函件 和 核发 的 记者 证.
(四) 团聚 类 居留 证件, 因 家庭 团聚 需要 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 应当 提交 家庭 成员 关系 证明 和 与 申请 事由 相关 的 证明 材料 ; 因 寄养 等 原因 需要 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 应当 委托书.证明 材料。
(五) 私人 事务 类 居留 证件, 长期 探亲 的 , 应当 按照 要求 提交 亲属 关系 证明 、 被 探望 探望 人 的 居留 证件 等 证明 证明 材料 ; 入境 处理 私人 事务 的 , 应当 提交 因 处理 的 事务 需要 在 中国 境内.证明 材料。
外国人 申请 有效期 1 年 以上 的 居留 证件 的 , 应当 按照 规定 提交 健康 证明。 健康 证明 自 开具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有效.
第十七 条 外国人 申请 办理 居留 证件 的 延期 、 换发 、 补发, 应当 填写 申请 表, 提交 本人 的 护照 或者 其他 国际 旅行 证件 以及 符合 规定 的 照片 和 申请 事由 的 相关 材料.
第十八 条 外国人 申请 居留 证件 或者 申请 居留 证件 的 延期 、 换发 、 补发 符合 受理 规定 的 ,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应当 出具 有效期 不 超过 15 日 的 受理 回执 , 并 在 受理 回执 有效期 内.是否 签发 的 决定。
外国人 申请 居留 证件 或者 申请 居留 证件 的 延期 、 换发 、 补发 的 手续 或者 材料 不 符合 规定 的,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应当 一次性 一次性 告知 申请人 需要 履行 的 手续 和 补正 的 申请 材料.
申请人 所持 护照 或者 其他 国际 旅行 证件 因 办理 证件 被 收存 期间, 可以 凭 受理 回执 在 中国 境内 合法 居留.
第十九 条 外国人 申请 签证 和 居留 证件 的 延期 、 换发 、 补发, 申请 办理 停留 证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由 邀请 单位 或者 个人 、 申请人 的 亲属 、 有关 专门 服务 机构 代为. :
(一) 未满 16 周岁 或者 已满 60 周岁 以及 因 疾病 等 原因 行动 不便 ​​的 ;
(二) 非 首次 入境 且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居留 记录 良好 的.
(三) 邀请 单位 或者 个人 对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期间 所需 费用 提供 保证 措施 的.
外国人 申请 居留 证件, 属于 国家 需要 的 外国 高 层次 人才 和 急需 紧缺 专门 人才 以及 前款 第一 项 规定 情形 的 , 可以 由 邀请 单位 或者 个人 、 申请人 的 亲属 、 有关 专门 服务 机构 代为 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可以 通过 面谈 、 电话 询问 、 实地 调查 等 方式 核实 申请 事由 的 真实性, 申请人 以及 出具 邀请 函件 、 证明 材料 的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第二十 一条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对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外国人, 不予 批准 签证 和 居留 证件 的 延期 、 换发 、 补发, 不予 签发 停留 证件 :
(一) 不能 按照 规定 提供 申请 材料 的 ;
(二) 在 申请 过程 中 弄虚作假 的 ;
(三) 违反 中国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不 适合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居留 的 ;
(四) 不宜 批准 签证 和 居留 证件 的 延期 、 换发 、 补发 或者 或者 签发 停留 证件 的 其他 情形.
第二十 二条 持 学习 类 居留 证件 的 外国人 需要 在 校外 勤工 助学 或者 实习 的 , 应当 经 所在 学校 同意 后, 向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申请 居留 证件 加注 勤工 助学 或者 实习. 、 期限 等 信息。
持 学习 类 居留 证件 的 外国人 所持 居留 证件 未 加注 前款 规定 信息 的, 不得 在 校外 勤工 助学 或者 实习.
第二十 三条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因 证件 遗失 、 损毁 、 被 盗抢 等 原因 未 持 有效 护照 或者 国际 旅行 证件, 无法 在 本国 驻 中国 有关 机构 补办 的 , 可以 向 停留 居留地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申请 办理 出境 手续。
第二十 四条 所持 出境 入境 证件 注明 停留 区域 的 外国人 、 出入境 边防检查 机关 批准 临时 入境 且 限定 停留 区域 的 外国人, 应当 在 限定 的 区域 内 停留.
第二十 五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非法 居留:
(一) 超过 签证 、 停留 居留 证件 规定 的 停留 居留 期限 停留 居留 的.
(二) 免 办 签证 入境 的 外国人 超过 免签 期限 停留 且未 办理 停留 居留 证件 的.
(三) 外国人 超出 限定 的 停留 居留 区域 活动 的.
(四) 其他 非法 居留 的 情形.
第二十 六条 聘用 外国人 工作 或者 招收 外国 留学生 的 单位, 发现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及时 向 所在地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报告 :
(一) 聘用 的 外国人 离职 或者 变更 工作 地域 的 ;
(二) 招收 的 外国 留学生 毕业 、 结业 、 肄业 、 退学, 离开 原 招收 单位 的 ;
(三) 聘用 的 外国人 、 招收 的 外国 留学生 违反 出境 入境 管理 规定 的.
(四) 聘用 的 外国人 、 招收 的 外国 留学生 出现 死亡 、 失踪 等 情形 的.
第二 十七 条 金融 、 教育 、 医疗 、 电信 等 单位 在 办理 业务 时 需要 核实 外国人 身份 信息 的, 可以 向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申请 核实.
第二 十八 条 外国人 因 外交 、 公务 事由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居留 证件 的 签发 管理, 按照 外交部 的 规定 执行.
第四 章 调查 和 遣返
第二 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根据 实际 需要 可以 设置 遣返 场所。
依照 出境 入境 管理 法 第六 十条 的 规定 对 外国人 实施 拘留 审查 的 , 应当 在 24 小时 内 将 被 被 拘留 审查 的 外国人 送到 拘留所 或者 遣返 场所.
由于 天气 、 当事人 健康 状况 等 原因 无法 立即 执行 遣送 出境 、 驱逐 出境 的 , 应当 凭 相关 法律 文书 将 外国人 羁押 在 拘留所 或者 遣返 场所.
第三 十条 依照 出境 入境 管理 法 第六十一条 的 规定, 对 外国人 限制 活动 范围 的 , 应当 出具 限制 活动 范围 决定 书。 被 限制 活动 范围 的 外国人 , 应当 在 指定 的 时间 到 公安 机关. ; 未经 决定 机关 批准, 不得 变更 生活 居所 或者 离开 限定 的 区域.
第三十一条 依照 出境 入境 管理 法 第六 十二 条 的 规定, 对 外国人 实施 遣送 出境 的 , 作出 遣送 出境 决定 的 机关 应当 依法 确定 被 遣送 出境 的 外国人 不准 入境 的 具体 期限.
第三 十二 条 外国人 被 遣送 出境 所需 的 费用 由 本人 承担。 本人 无力 承担 的 , 属于 非法 就业 的 , 由 非法 聘用 的 单位 、 个人 承担 ; 属于 其他 情形 的 , 由 对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居留 提供 保证 措施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承担.
遣送 外国人 出境,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或者 出入境 边防检查 机关 实施。
第三 十三 条 外国人 被 决定 限期 出境 的 , 作出 决定 的 机关 应当 在 注销 或者 收缴 其 原 出境 入境 证件 后, 为其 补办 停留 手续 并 限定 出境 的 期限。 限定 出境 期限 最长 不得 超过 15 日.
第三 十四 条 外国人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其 所持 签证 、 停留 居留 证件 由 签发 机关 宣布 作废 :
(一) 签证 、 停留 居留 证件 损毁 、 遗失 、 被 盗抢 的.
(二) 被 决定 限期 出境 、 遣送 出境 、 驱逐 出境, 其 所持 签证 、 停留 居留 证件 未被 收缴 或者 注销 的 ;
(三) 原 居留 事由 变更, 未 在 规定 期限 内向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申报, 经 公安 机关 公告 后 仍未 申报 的 ;
(四) 有 出境 入境 管理 法 第二十 一条 、 第三十一条 规定 的 不予 签发 签证 、 、 证件 情形 的.
签发 机关 对 签证 、 停留 居留 证件 依法 宣布 作废 的 , 可以 当场 宣布 宣布 作废 或者 公告 宣布 作废.
第三 十五 条 外国人 所持 签证 、 停留 居留 证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公安 机关 注销 或者 收缴 :
(一) 被 签发 机关 宣布 作废 或者 被 他人 冒用 的.
(二) 通过 伪造 、 变造 、 骗取 或者 其他 方式 非法 获取 的.
(三) 持有 人 被 决定 限期 出境 、 遣送 出境 、 驱逐 出境 的.
作出 注销 或者 收缴 决定 的 机关 应当 及时 通知 签发 机关.
第五 章 附则
第三 十六 条 本 条例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一) 签证 的 入境 次数, 是 指 持证 人 在 签证 入境 有效期 有效期 内 可以 入境 的 次数.
(二) 签证 的 入境 有效期, 是 指 持证 人 所持 签证 入境 的 有效 时间 范围。 非 经 签发 机关 注明, 签证 自 签发 之 日 起 生效 , 于 有效 期满 当日 北京时间。 非 非
(三) 签证 的 停留 期限, 是 指 持证 人 每次 入境 后被 准许 停留 的 时限, 自 入境 次日 开始 计算.
(四) 短期, 是 指 在 中国 境内 停留 不 超过 180 日 (含 180 日)。
(五) 长期 、 常驻, 是 指 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超过 180 日。
本 条例 规定 的 公安 机关 出入境 管理 机构 审批 期限 和 受理 回执 有效期 以 工作日 计算, 不含 法定 节假日.
第三 十七 条 经 外交部 批准, 驻外 签证 机关 可以 委托 当地 有关 机构 承办 外国人 签证 申请 的 接 件 、 录入 、 咨询 等 服务 性 事务.
第三 十八 条 签证 的 式样 由 外交部 会同 公安部 规定。 停留 居留 证件 的 式样 由 公安部 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sta tradução em inglês vem do site oficial de assuntos consulares da China. Em um futuro próximo, uma versão em inglês mais precisa, traduzida por nós, estará disponível no Portal de Leis da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