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复制 发行 境外 录音 制品 向 著作权 人 付酬 有关 问题 的.
国 权 〔2000〕 38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近年来 , 国内 音像 出版 单位 和 其他 单位 引进 境外 录音 制品 在 境内 复制 发行 时, 因 授权 方 和 引进 方 在 授权 合同 中 未 约定 向 词曲 作品 著作权 人 付酬 事项 , 引起 了 不必要 的 纷争。 避免今后 再 发生 此类 纠纷 , 进一步 规范 引进 境外 录音 制品 合同 , 经 研究 , 就 有关 事宜 通知 如下 :
一 、 音像 出版 单位 或 其他 单位 在 引进 境外 录音 制品 时, 应 在 授权 合同 中 就 向 音乐 作品 的 的 著作权 人 付酬 事宜 与 授权 方 做出 明确 约定.
二 、 凡 在 合同 中 约定 由 引进 方 (包括 音像 出版 单位 或 其他 单位) 向 境外 录音 制品 中 的 词曲 著作权 人 付酬, 词曲 著作权 人 是 中国 音乐 著作权 协会 会员 的 , 或 词曲 著作权 人 所属 的 集体.协会 与 中国 音乐 著作权 协会 签订 相互 代理 协议 的 , 引进 方 应将 使用 报酬 支付 给 中国 音乐 著作权 协会。 词曲 著作权 人 不 属于 中国 音乐 著作权 协会 管理 范围 的 , 引进 方 应 直接 向 词曲 著作权 人.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代办 为 转 付。
三 、 引进 方 支付 报酬 的 标准 按 国家 版权 局 颁发 的 《录音 法定 许可 付酬 标准 暂行 规定》》 和 《关于 录音 法定 许可 付酬 标准 标准 暂行 规定 的 补充 通知》 中 规定 的 标准 支付.
请 各地 版权 局将 本 通知 转发 当地 音像 出版 单位, 并 认真 检查 执行 情况 情况
国家 版权 局
二 ○○○ 年 九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