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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provisórias sobre o fortalecimento da cooperação no combate à violação de direitos autorais e crimes (2006)

关于 在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中 加强 衔接 配合 的 暂行.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Segurança Pública ,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Direitos Autorais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6 de março de 2006

Data efetiva 26 de março de 200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Penal Direito Pen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在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中 加强 衔接 配合 的 暂行.
第一 条 为 加强 公安 机关 和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以下 简称 双方) 的 协作 与 配合, 严厉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活动 , 保护 文学 、 艺术 和 科学 作品 作者 的 著作权 及 相关 权益 , 促进 社会主义 文化 科学.的 发展 和 繁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双方 加强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的 衔接 配合, 包括 通报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和 会商 打击 策略, 依法 移送 和 接受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案件, 相互 通报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 共同 开展 保护 著作权 领域 的 宣传 和 国际 交流 等 事项.
第三 条 双方 在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中 的 衔接 配合, 由 公安 机关 治安 管理 部门 和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归口 管理.
第四 条 公安部 治安 管理局 管理局 、 国家 版权 局 版权 版权 管理 司 以及 各 省级 、 地 市级 公安 机关 治安 管理 部门 和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建立 打击 打击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 由 由 公安 机关、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负责 查处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案件 部门 的 负责 人和 其他 相关 相关 职能 部门 的 负责 人 组成.
县级 公安 机关 应当 与 同级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建立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衔接 配合 机制, 并 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 确定 具体 形式 和 参加 单位。。 没有 设立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的 ,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应当 与.新闻 出版 或者 文化 等 承担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职责 的 部门 共同 建立 打击 侵犯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衔接 配合 机制.
第五 条 联席会议 每年 召开 一次, 由 公安 机关 治安 管理 部门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轮流 召集, 轮值 方 负责 会议 的 筹备 和 组织 工作。 如 遇 重大 、 紧急 情况 或者 需要 联合 部署 部署 重要, 可以 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 的 主要 内容 是 总结 衔接 配合 工作 情况, 制定 工作 措施 和 计划, 研究 重大 案件 的 办理 工作, 交流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犯罪 工作 的 情报 信息。 各级 联席会议 决定 的 有关 事项 , , 报送 双方.主管 机关。
第六 条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在 执法 过程 中, 发现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犯罪 案件 线索, 应当 及时 通报 同级 公安 机关 机关
公安 机关 对于 在 工作 中 发现 的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案件 线索, 应当 及时 通报 同级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第七 条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向 公安 机关 通报 案件 线索 时 , 应当 附有 下列 材料 :
(一) 案件 (线索) 通报 函 ;
(二) 涉嫌 犯罪 案件 情况 的 认定 调查 报告.
(三) 侵权 复制品 样品 材料 ;
(四) 侵权 证明 材料 ;
(五) 其他 有关 材料。
第八 条 公安 机关 向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通报 行政 违法 案件 线索 时, 应当 附有 下列 材料:
(一) 案件 (线索) 通报 函 ;
(二) 涉嫌 行政 违法 案件 情况 的 认定 调查 报告.
(三) 相关 证据 材料 ;
(四) 其他 有关 材料。
第九条 公安 机关 应当 自 接到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通报 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依法 对 所 通报 的 案件 线索 进行 审查 , 并可 商 请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提供 必要 的 协助。 认为 有 犯罪 事实.追究 刑事责任 的 , 依法 决定 立案, 书面 通知 通报 线索 的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 认为 情节 较轻, 不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说明 理由, 并 书面 通知 通报 线索 的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自 接受 公安 机关 通报 的 违法 案件 线索 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依法 对 所 通报 的 案件 线索 进行 审查, 认为 存在 侵犯 著作权 等 行政 违法 事实 的 , 依法 决定 立案 , 线索 通报.的 公安 机关 ; 认为 不 存在 侵犯 著作权 等 行政 违法 事实 的 , 不予 立案 并 书面 通知 通报 线索 的 公安 机关.
第十 条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在 立案 查出 著作权 违法 案件 过程 中, 对 涉嫌 犯罪 的 案件, 应当 依照 国务院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及 有关 规定 向 公安 机关 移送 案件, 不得 以.代替 刑事 处罚。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移送 案件 , 原则 上 应 一 案 一 送。 如果 拟 移送 的 案件 数量 较多, , 案情 复杂 、 案件 性质 难以 把握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可 与 公安 机关 召开 案件 的 , , 决定.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制作 《涉嫌 犯罪 案件 移送 书》, 连同 著作权 证明 等 材料 材料 汇总 移送 公安 机关.
第十一条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共同 加强 著作权 鉴定 工作, 并 推动 组建 著作权 鉴定 机构, 为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案件 提供 相应 的 执法 保障.
第十二 条 对于 工作 中 发现 的 重大 案件 线索,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可以 召开 临时 联席会议, 必要 时 邀请 其他 执法 机关 代表 参加, 共同 会商 、 研究 案情 和 决定 打击 对策 , 开展 时 邀请 其他 执法 机关 代表 参加, 共同 会商 、 研究 案情 和 决定 打击 对策 , 开展 联合 打击。.
联合 打击 工作 应 以 “精确 打击” 和 “全程 打击” 为 方针, 采取 协同 作战 的 方式, 查明 盗版 侵权 复制品 的 生产 、 销售 、 运输 、 包装 等 各个 环节 的 策划 者 、 组织者 、.摧毁 整个 犯罪 网络。
本条 所称 “重大 案件” , 是 指 社会 危害 巨大 、 社会 反映 强烈 、 涉案 价值 巨大 、 涉及 跨国 境 犯罪 团伙 或 其他 双方 研究 决定 应当 联合 打击 的 涉及.
第十三 条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接到 重大 案件 线索 举报, 或者 在 执法 现场 查获 重大 案件, 认为 涉嫌 犯罪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公安 机关, 公安 机关 应当 派员 到场, 共同 研究 查处 工作。 双方 认为 符合 符合.的 , 应当 按照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立即 交由 公安 机关 处理.
第十四 条 在 公安 机关 决定 立案 通知书 送达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向 公安 机关 办理 有关 侵权 复制品 和 用于 违法 犯罪 犯罪 行为 的 材料 、 工具 、 设备 等 的 移交 手续。.机关 需要 到场 查验 有关 涉案 物品 或者 收集 必要 的 侵权 复制品 样 材 的,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予以 积极 协助.
第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就 有关 行为 是否 构成 侵犯 著作权 问题 需要 咨询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意见 的 , 应当 向 同级 著作权 管理 管理 部门 书面 提出 认定 要求, 并 应当 附送 涉嫌 侵权 复制品 的 样 材 、 照片 、 文字 说明.材料。 除 案情 复杂 的 以外,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在 收到 函件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答复,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认定 意见 可以 作为 公安 机关 办案 的 参考.
地方 公安 机关 对于 案情 重大 、 复杂, 就 有关 行为 是否 构成 侵犯 著作权 问题 需要 咨询 上 一级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意见 的 , 应当 先将 有关 情况 上 报上一级 公安 机关 , 由上一级 公安 机关 向 同级.管理 部门 征求 意见。
第十六 条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在 执法 过程 中 加强 相互 支持 协助, 并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 当地 党委 政府 和 上级 上级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的 领导 下 , 共同 开展 专项 行动.
第十七 条 双方 发挥 各自 的 资源 优势, 共同 组织 开展 培训 、 宣传 、 表彰 等 活动。 在 国际 执法 合作 中 要 密切 配合, 共同 参与 有关 国际 交流 活动.
第十八 条 公安部 治安 管理局 、 国家 版权 局 版权 管理 司 对 双方 执行 本 规定 的 情况 进行 联合 监督 ; 各省 、 、 自治区 、 直辖市 公安 机关 和 和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对 本 辖区 内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第十九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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