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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provisórias sobre o fortalecimento da cooperação no combate à violação de direitos autorais e crimes (2006)

关于 在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中 加强 衔接 配合 的 暂行.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Segurança Pública ,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Direitos Autorais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6 de Março, 2006

Data efetiva 26 de Março, 200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Penal Direito Pen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在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中 加强 衔接 配合 的 暂行.
第一 条 为 加强 公安 机关 和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以下 简称 双方) 的 协作 与 配合, 严厉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活动 , 保护 文学 、 艺术 和 科学 作品 作者 的 著作权 及 相关 权益 , 促进 社会主义 文化 科学.的 发展 和 繁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双方 加强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的 衔接 配合, 包括 通报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和 会商 打击 策略, 依法 移送 和 接受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案件, 相互 通报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 共同 开展 保护 著作权 领域 的 宣传 和 国际 交流 等 事项.
第三 条 双方 在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工作 中 的 衔接 配合, 由 公安 机关 治安 管理 部门 和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归口 管理.
第四 条 公安部 治安 管理局 管理局 、 国家 版权 局 版权 版权 管理 司 以及 各 省级 、 地 市级 公安 机关 治安 管理 部门 和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建立 打击 打击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 由 由 公安 机关、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负责 查处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案件 部门 的 负责 人和 其他 相关 相关 职能 部门 的 负责 人 组成.
县级 公安 机关 应当 与 同级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建立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衔接 配合 机制, 并 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 确定 具体 形式 和 参加 单位。。 没有 设立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的 ,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应当 与.新闻 出版 或者 文化 等 承担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职责 的 部门 共同 建立 打击 侵犯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衔接 配合 机制.
第五 条 联席会议 每年 召开 一次, 由 公安 机关 治安 管理 部门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轮流 召集, 轮值 方 负责 会议 的 筹备 和 组织 工作。 如 遇 重大 、 紧急 情况 或者 需要 联合 部署 部署 重要, 可以 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 的 主要 内容 是 总结 衔接 配合 工作 情况, 制定 工作 措施 和 计划, 研究 重大 案件 的 办理 工作, 交流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犯罪 工作 的 情报 信息。 各级 联席会议 决定 的 有关 事项 , , 报送 双方.主管 机关。
第六 条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在 执法 过程 中, 发现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犯罪 案件 线索, 应当 及时 通报 同级 公安 机关 机关
公安 机关 对于 在 工作 中 发现 的 涉嫌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案件 线索, 应当 及时 通报 同级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第七 条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向 公安 机关 通报 案件 线索 时 , 应当 附有 下列 材料 :
(一) 案件 (线索) 通报 函 ;
(二) 涉嫌 犯罪 案件 情况 的 认定 调查 报告.
(三) 侵权 复制品 样品 材料 ;
(四) 侵权 证明 材料 ;
(五) 其他 有关 材料。
第八 条 公安 机关 向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通报 行政 违法 案件 线索 时, 应当 附有 下列 材料:
(一) 案件 (线索) 通报 函 ;
(二) 涉嫌 行政 违法 案件 情况 的 认定 调查 报告.
(三) 相关 证据 材料 ;
(四) 其他 有关 材料。
第九条 公安 机关 应当 自 接到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通报 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依法 对 所 通报 的 案件 线索 进行 审查 , 并可 商 请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提供 必要 的 协助。 认为 有 犯罪 事实.追究 刑事责任 的 , 依法 决定 立案, 书面 通知 通报 线索 的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 认为 情节 较轻, 不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说明 理由, 并 书面 通知 通报 线索 的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自 接受 公安 机关 通报 的 违法 案件 线索 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依法 对 所 通报 的 案件 线索 进行 审查, 认为 存在 侵犯 著作权 等 行政 违法 事实 的 , 依法 决定 立案 , 线索 通报.的 公安 机关 ; 认为 不 存在 侵犯 著作权 等 行政 违法 事实 的 , 不予 立案 并 书面 通知 通报 线索 的 公安 机关.
第十 条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在 立案 查出 著作权 违法 案件 过程 中, 对 涉嫌 犯罪 的 案件, 应当 依照 国务院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及 有关 规定 向 公安 机关 移送 案件, 不得 以.代替 刑事 处罚。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移送 案件 , 原则 上 应 一 案 一 送。 如果 拟 移送 的 案件 数量 较多, , 案情 复杂 、 案件 性质 难以 把握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可 与 公安 机关 召开 案件 的 , , 决定.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制作 《涉嫌 犯罪 案件 移送 书》, 连同 著作权 证明 等 材料 材料 汇总 移送 公安 机关.
第十一条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共同 加强 著作权 鉴定 工作, 并 推动 组建 著作权 鉴定 机构, 为 打击 侵犯 著作权 违法 犯罪 案件 提供 相应 的 执法 保障.
第十二 条 对于 工作 中 发现 的 重大 案件 线索,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可以 召开 临时 联席会议, 必要 时 邀请 其他 执法 机关 代表 参加, 共同 会商 、 研究 案情 和 决定 打击 对策 , 开展 时 邀请 其他 执法 机关 代表 参加, 共同 会商 、 研究 案情 和 决定 打击 对策 , 开展 联合 打击。.
联合 打击 工作 应 以 “精确 打击” 和 “全程 打击” 为 方针, 采取 协同 作战 的 方式, 查明 盗版 侵权 复制品 的 生产 、 销售 、 运输 、 包装 等 各个 环节 的 策划 者 、 组织者 、.摧毁 整个 犯罪 网络。
本条 所称 “重大 案件” , 是 指 社会 危害 巨大 、 社会 反映 强烈 、 涉案 价值 巨大 、 涉及 跨国 境 犯罪 团伙 或 其他 双方 研究 决定 应当 联合 打击 的 涉及.
第十三 条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接到 重大 案件 线索 举报, 或者 在 执法 现场 查获 重大 案件, 认为 涉嫌 犯罪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公安 机关, 公安 机关 应当 派员 到场, 共同 研究 查处 工作。 双方 认为 符合 符合.的 , 应当 按照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立即 交由 公安 机关 处理.
第十四 条 在 公安 机关 决定 立案 通知书 送达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向 公安 机关 办理 有关 侵权 复制品 和 用于 违法 犯罪 犯罪 行为 的 材料 、 工具 、 设备 等 的 移交 手续。.机关 需要 到场 查验 有关 涉案 物品 或者 收集 必要 的 侵权 复制品 样 材 的,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予以 积极 协助.
第十五 条 公安 机关 就 有关 行为 是否 构成 侵犯 著作权 问题 需要 咨询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意见 的 , 应当 向 同级 著作权 管理 管理 部门 书面 提出 认定 要求, 并 应当 附送 涉嫌 侵权 复制品 的 样 材 、 照片 、 文字 说明.材料。 除 案情 复杂 的 以外,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在 收到 函件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答复,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认定 意见 可以 作为 公安 机关 办案 的 参考.
地方 公安 机关 对于 案情 重大 、 复杂, 就 有关 行为 是否 构成 侵犯 著作权 问题 需要 咨询 上 一级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意见 的 , 应当 先将 有关 情况 上 报上一级 公安 机关 , 由上一级 公安 机关 向 同级.管理 部门 征求 意见。
第十六 条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在 执法 过程 中 加强 相互 支持 协助, 并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 当地 党委 政府 和 上级 上级 公安 机关 、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的 领导 下 , 共同 开展 专项 行动.
第十七 条 双方 发挥 各自 的 资源 优势, 共同 组织 开展 培训 、 宣传 、 表彰 等 活动。 在 国际 执法 合作 中 要 密切 配合, 共同 参与 有关 国际 交流 活动.
第十八 条 公安部 治安 管理局 、 国家 版权 局 版权 管理 司 对 双方 执行 本 规定 的 情况 进行 联合 监督 ; 各省 、 、 自治区 、 直辖市 公安 机关 和 和 著作权 管理 部门 对 本 辖区 内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第十九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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