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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de Resíduos Anti-Alimentares da China (2021)

反 食品 浪费 法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9 de abril, 2021

Data efetiva 29 de abril,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Alimentar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食品 浪费 法
(2021 年 4 月 29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八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防止 食品 浪费, 浪费 国家 粮食 安全, 弘扬 中华民族 传统 传统,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节约 资源, 保护 环境, 促进 经济 促进 可持续 发展, 发展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食品, 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规定 的 食品, 包括 各种 供 人 食用 或者 饮用 ​​的 食物.
本法 所称 食品 浪费, 是 指 对 可 安全 食用 或者 饮用 ​​的 食品 未能 按照 其 功能 目的 合理 利用, 包括 废弃 、 因 不合理 利用 导致 食品 数量 减少 或者 质量 下降 等.
第三 条 国家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国家 坚持 多措并举 、 精准 施 策 、 科学 管理 、 社会 共 治 的 原则, 采取 技术上 可行 、 经济 上 ​​上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和 减少 食品 浪费.
国家 倡导 文明 、 健康 、 节约 资源 、 保护 环境 的 消费 方式, 提倡 简约 适度 、 绿色 低碳 的 生活方式.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的 领导, 确定 反 食品 浪费 目标 任务, 建立 健全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机制, 组织 对 食品 浪费 情况 进行 监测 监测 调查 、 分析 分析 和, 加强 监督 监督.推进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提出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持续 推动 全 社会 反 食品 浪费.
第五 条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全国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的 组织 协调 ;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每年 分析 评估 食品 浪费 情况, 整体 部署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提出 相关 工作 措施 和 意见, 由各 有关部门 落实.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餐饮 行业 的 管理,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 服务 规范 ; 会同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等 建立 餐饮 行业 反 反 食品 浪费 制度 规范 , 采取 措施 鼓励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提供 分餐 服务.其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的 监督, 督促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落实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国家 粮食 和 物资 储备 部门 应当 加强 粮食 仓储 流通 过程 中 的 节粮 减损 管理,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粮食 储存 、 运输 、 加工 标准.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职责, 采取 措施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第六 条 机关 、 人民 团体 、 国有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细化 完善 公务 接待 、 会议 、 培训 等 公务 活动 用餐 规范, 加强 管理, 带头 厉行节约, 反对 浪费.
公务 活动 需要 安排 用餐 的 ,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节俭 安排 用餐 数量 、 形式, 不得 超过 规定 的 标准.
第七 条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下列 措施 , 防止 食品 浪费:
(一) 建立 健全 食品 采购 、 储存 、 加工 管理 制度, 加强 服务 人员 职业 培训, 将 珍惜 粮食 、 反对 浪费 纳入 培训 内容.
(二) 主动 对 消费者 进行 防止 食品 浪费 提示 提醒,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或者 由 服务 人员 提示 说明, 引导 消费者 按需 适量 点 餐.
(三) 提升 餐饮 供给 质量, 按照 标准 规范 制作 食品, 合理 确定 数量 、 分量, 提供 小 份 餐 等 不同 规格 选择.
(四) 提供 团体 用餐 服务 的 , 应当 将 防止 食品 浪费 理念 纳入 菜单 设计, 按照 用餐 人数 合理 配置 菜品 、 主食.
(五) 提供 自助餐 服务 的 , 应当 主动 告知 消费 规则 和 防止 食品 浪费 要求, 提供 不同 规格 餐具, 提醒 消费者 适量 取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不得 诱导 、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通过 在 菜单 上 标注 食品 分量 、 规格 、 建议 消费 人数 等 方式 充实 菜单 信息, 为 消费者 提供 点 餐 提示, 根据 消费者 需要 提供 公勺 公 筷 和 打包 服务.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对 参与 “光盘 行动” 的 消费者 给予 奖励 ; 也 可以 对 造成 明显 浪费 的 消费者 收取 处理 处理 厨 余 垃圾 的 相应 费用, 收费 标准 应当 明示.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运用 信息 化 手段 分析 用餐 需求, 通过 建设 中央 厨房 、 配送 中心 等 措施, 对 食品 采购 、 运输 、 储存 、 加工 等 进行 科学 管理.
第八 条 设有 食堂 的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食堂 用餐 管理 制度, 制定 、 实施 防止 食品 浪费 措施, 加强 宣传 教育, 增强 反 食品 浪费 意识.
单位 食堂 应当 加强 食品 采购 、 储存 、 加工 动态 管理, 根据 用餐 人数 采购 、 做 餐 、 配餐, 提高 原材料 利用率 和 烹饪 水平, 按照 健康 、 经济 、 规范 的 原则 提供 饮食 , 注重 饮食 平衡.
单位 食堂 应当 改进 供餐 方式 ,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引导 用餐 人员 适量 点 餐 、 取 餐 ;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 应当 及时 予以 提醒 、 纠正.
第九条 学校 应当 对 用餐 人员 数量 、 结构 进行 监测 、 分析 和 评估, 加强 学校 食堂 餐饮 服务 管理 ; 选择 校外 供餐 单位 的 , 应当 建立 健全 引进 和 退出 机制, 择优 选择.
学校 食堂 、 校外 供餐 单位 应当 加强 精细 化 管理, 按需 供餐, 改进 供餐 方式, 科学 营养 配餐, 丰富 不同 规格 配餐 和 口味 选择, 定期 听取 用餐 人员 意见, 保证 菜品 、 主食 质量.
第十 条 餐饮 外卖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提示 消费者 适量 点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通过 餐饮 外卖 平台 提供 服务 的 , 应当 在 平台 页面 上 向 消费者 提供 食品 分量 、 规格 或者 建议 消费 人数 等 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引导 旅游者 文明 、 健康 用餐。 旅行社 及 导游 应当 合理 安排 团队 用餐, 提醒 旅游者 适量 点 餐 、 取 餐。 有关 行业 应当 将 旅游 经营 者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情况 纳入 相关 质量标准 等级 评定 指标。
第十二 条 超市 、 商场 等 食品 经营 者 应当 对其 经营 的 食品 加强 日常 检查, 对 临近 保质 期 的 食品 分类 管理, 作 特别 标示 或者 集中 陈列 出售.
第十三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反对 铺张浪费, 鼓励 和 推动 文明 、 节俭 举办 活动, 形成 浪费 可耻 、 节约 为荣 的 氛围.
婚丧 嫁娶 、 朋友 和 家庭 聚会 、 商务 活动 等 需要 用餐 的, 组织者 组织者 参加 者 应当 适度 备 餐 、 点 餐, 文明 文明 、 健康.
第十四 条 个人 应当 树立 文明 、 健康 、 理性 、 绿色 的 消费 理念, 外出 就餐 时 根据 个人 健康 状况 、 饮食 习惯 和 用餐 需求 合理 点 餐 、 取 餐.
家庭 及 成员 在 家庭 生活 中, 应当 培养 形成 科学 健康 、 物 尽 其 用 、 防止 浪费 的 良好 习惯, 按照 日常生活 实际 需要 采购 、 储存 和 制作 食品.
第十五 条 国家 完善 粮食 和 其他 食用 农产品 的 生产 、 储存 、 运输 、 加工 标准, 推广 使用 新 技术 、 新 工艺 、 新 设备, 引导 适度 加工 和 综合利用, 降低 损耗.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措施, 改善 食品 储存 、 运输 、 加工 条件, 防止 食品 变质, 降低 储存 、 运输 中 的 损耗 ; 提高 食品 加工 利用率 , 避免 过度 加工 和 过量 使用 原材料.
第十六 条 制定 和 修改 有关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和 地方 标准, 应当 将 防止 食品 浪费 作为 重要 考虑 因素, 在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前提 下 , 最大 程度 防止 浪费.
食品 保质 期 应当 科学 合理 设置, 显 著 标注, 容易 辨识.
第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建立 反 食品 浪费 监督 检查 机制, 对 发现 的 食品 浪费 问题 及时 督促 整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严重 浪费 食品 的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 商务 等 部门 可以 对其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进行 约谈。 被 约谈 的 食品 生产 经营.应当 立即 整改。
第十八 条 机关 事务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机关 食堂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成效 评估 和 通报 制度, 将 反 食品 浪费 纳入 公共 机构 节约 能源 资源 考核 和 节约 型 机关 创建 活动 内容.
第十九 条 食品 、 餐饮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加强 行业 自律, 依法 制定 、 实施 反 食品 浪费 等 相关 团体 标准 和 行业 自律 规范, 宣传 、 普及 防止 食品 浪费 知识, 推广 先进 典型 , 引导 会员 自觉 开展 食品 食品活动 ,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会员 采取 必要 的 自律 措施.
食品 、 餐饮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开展 食品 浪费 监测, 加强 分析 评估,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有关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及 监测 评估 结果, 为 国家 机关 制定 法律 、 法规 、 政策 、 标准 和 开展 有关 , ,.社会 监督。
消费者 协会 和 其他 消费者 组织 应当 对 消费者 加强 饮食 消费 教育, 引导 形成 自觉 抵制 浪费 的 消费 习惯.
第二十条 机关 、 人民 团体 、 社会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将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作为 群众 性 精神文明 创建 活动 内容, 纳入 相关 创建 测评 体系 和 各地 市民 公约 、 村规 民约 、 行业 规范 等,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宣传 教育 和 科学 普及, 推动 开展 “光盘 行动”, 倡导 文明 、 健康 、 科学 的 饮食 文化, 增强 公众 反 食品 浪费 意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持续 组织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宣传 教育, 并将 反 食品 浪费 作为 全国 粮食 安全 宣传 周 的 重要 内容.
第二十 一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指导 、 督促 学校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教育 和 管理。
学校 应当 按照 规定 开展 国情 教育, 将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纳入 教育 教学 内容, 通过 学习 实践 、 体验 劳动 等 形式,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专题 教育 活动, 培养 学生 形成 勤俭节约 、 珍惜 粮食 的 习惯.
学校 应当 建立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监督 检查 机制, 制定 、 实施 相应 的 奖惩 措施.
第二十 二条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法律 、 法规 以及 相关 标准 和 知识 的 公益 宣传, 报道 先进 典型, 曝光 浪费 现象, 引导 公众 树立 正确 饮食 消费 观念, 对 食品 浪费 行为 进行 舆论监督。.食品 浪费 的 宣传 报道 应当 真实 、 公正.
禁止 制作 、 发布 、 传播 宣扬 量大 多吃 、 暴饮暴食 等 浪费 食品 的 节目 或者 音 视频 信息.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用户 有 违反 前款 规定 行为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相关 信息 ; 情节 严重 的 , 应当 停止 提供 信息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民政 、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等 建立 捐赠 需求 对接 机制, 引导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在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前提 下 向 有关 社会 组织 、 福利 机构 、 救助 机构 等 组织.个人 捐赠 食品。 有关 组织 根据 需要, 及时 接收 、 分发 食品.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参与 食品 捐赠 活动。 网络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可以 搭建 平台, 为 食品 捐赠 等 提供 服务。
第二十 四条 产生 厨 余 垃圾 的 单位 、 家庭 和 个人 应当 依法 履行 厨 厨 余 垃圾 源头 减量 义务.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组织 开展 营养 状况 监测 、 营养 知识 普及, 引导 公民 形成 科学 的 饮食 习惯, 减少 不健康 饮食 引起 的 疾病 风险.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对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等 活动 予以 支持.
政府 采购 有关 商品 和 服务, 应当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税收 政策.
第二 十七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有 食品 浪费 行为 的 , 有权 向 有关部门 和 机关 举报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和 机关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未 主动 对 消费者 进行 防止 食品 浪费 提示 提醒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提示 提醒 提醒. , 给予 警告。
违反 本法 规定,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诱导 、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造成 明显 浪费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拒不 改正 的 , 处 一 千元 以上 一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造成 严重 食品 浪费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二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设有 食堂 的 单位 未 制定 或者 未 实施 防止 食品 浪费 措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第三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制作 、 发布 、 传播 宣扬 量大 多吃 、 暴饮暴食 等 浪费 食品 的 的 节目 或者 音 视频 信息 的 , 由 广播 电视 、 网 信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 拒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业 整顿,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以下 罚款.人员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或者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根据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制定 本 地方 反 食品 浪费 的 具体 办法.
第三 十二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sta tradução em inglês vem do site oficial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 RPC. Em um futuro próximo, uma versão em inglês mais precisa, traduzida por nós, estará disponível no Portal de Leis da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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