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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experimentais para o registro voluntário de obras (1994)

作品 自愿 登记 试行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Direitos Autorais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31 Dezembro, 1994

Data efetiva 01 de janeiro de 199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作品 自愿 登记 试行 办法
第一 条 为 维护 作者 或 其他 著作权 人和 作品 使用者 的 合法 权益, 有助于 解决 因 著作权 归属 造成 的 著作权 纠纷, 并 为 解决 著作权 纠纷 提供 初步 证据, 特制 定本 定本.
第二 条 作品 实行 自愿 登记。 作品 不论 是否 登记, 作者 或 其他 著作权 人 依法 取得 的 著作权 不受影响.
第三 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负责 本 辖区 的 作者 或 其他 著作权 人 的 作品 登记 工作。。 国家 版权 局 负责 外国 以及 台湾 、 、 香港 和 澳门 地区 的 作者 或 其他 著作权 人 的 作品 工作.
第四 条 作品 登记 申请 者 应当 是 作者 、 其他 享有 著作权 的 公民 、 法人 或者 非法 人 单位 和 专有权 所有人 及其 代理人.
第五 条 属于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作品, 作品 登记 机关 不予 登记:
1 、 不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的 作品 ;
2 、 超过 著作权 保护 期 的 作品 ;
3 、 依法 禁止 出版 、 传播 的 作品.
第六 条 有 下列 情况 的 , 作品 登记 机关 应 撤销 其 登记:
1 、 登记 后 发现 有 本 办法 第五 条 所 规定 的 情况 的.
2 、 登记 后 发现 与 事实 不 相符 的 ;
3 、 申请人 申请 撤销 原 作品 登记 的 ;
4 、 登记 后 发现 是 重复 登记 的。
第七 条 作者 或 其他 享有 著作权 的 公民 的 所属 辖区 , 原则 上 以其 身份证 上 住址 所在地 的 所属 辖区 为准。。 合作 及 及 有 多个 著作权 人 情况 的 , 以 受 托登 记者 所属 辖区 为准。.或者 非法 人 单位 所属 辖区 以其 营业 场所 所在地 所属 辖区 为准。
第八 条 作者 或 其他 著作权 人 申请 作品 登记 应 出示 身份 证明 和 提供 表明 作品 权利 归属 的 证明 (如 : 封面 及 版权页 的 复印件 、 部分 手稿 的 复印件 及 照片 、 样本 等) , 填写 作品 登记. , 并 交纳 登记 费。 其他 著作权 人 申请 作品 登记 还应 出示 表明 著作权 人 身份 的 证明 (如 继承人 应 出示 继承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委托 作品 的 委托人 应 出示 委托 合同)。 专有权 所有人 应 出示 证明.享有 专有权 的 合同。
第九条 登记 作品 经 作品 登记 机关 核查 后, 由 作品 登记 机关 发给 作品 登记 证。 作品 登记 证 按 本 办法 所附 样本 由 登记 机关 制作。 登记 机关 的 核查 期限 为 一个月 , 该 期限 自 登记收到 申请人 提交 的 所有 申请 登记 的 材料 之 日 起 计算.
第十 条 作品 登记 表 和 作品 登记 证 应 载 有 作品 登记 号。 作品 登记 号 格式 为 作 登 字 :( 地区 编号) 一 (年代) - (作品 分类号) 一 (顺序 号) 号。 国家 版权 局负责 登记 的 作品 登记 号 不含 地区 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应 每月 将 本 地区 作品 登记 情况 情况 报 国家 版权 局。
第十二 条 作品 登记 应 实行 计算机 数据库 管理. 并对 公众 开放。 查阅 作品 应 填写 查阅 登记 表, 交纳 查阅 费.
第十三 条 有关 作品 登记 和 查阅 的 费用 标准 另行 制定.
第十四 条 录音 、 录像 制品 的 登记 参照 本 办法 执行.
第十五 条 计算机 软件 登记 按 《计算机 软件 著作权 登记 办法》 执行。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版权 局 负责 解释。
第十七 条 本 办法 自 - 九九 五年 一月 一日 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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