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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º lote de casos-guia SPP (2021)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第二 十九 批 指导 性 案例

Tipo de documentos Casos Típicos

Organismo emissor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Data de promulgação 19 Agosto , 2021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Sistema de Casos na China Casos de orientação da China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最高检 发布 第二 十九 批 指导 性 案例
案例 一 海南 省 海口 市 人民 检察院 诉 海南 A 公司 等 三 被告 非法 向 海洋 倾倒 建筑 垃圾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
案例 二 江苏 省 睢宁县 人民 检察院 督促 处置 危险 废物 行政 公益 诉讼 案
案例 三 河南省 人民 检察院 郑州 铁路 运输 分院 督促 整治 违 建 塘坝 危害 高 铁 运营 运营 安全 行政 公益 诉讼 案
案例 四 江西省 上饶 市 人民 检察院 诉 张某某 等 三人 故意 损毁 三清山 巨蟒 峰 峰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
案例 五 贵州 省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督促 保护 传统 村落 村落 行政 诉讼 案
案例 一 海南 省 海口 市 人民 检察院 诉 海南 A 公司 等 三 被告 非法 向 海洋 倾倒 建筑 垃圾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
(检 例 第 111 号)
【Palavras-chave】
民事 公益 诉讼 海洋 倾废 联合 调查 检察 建议 二审 出庭
【essência】
对于 海洋 生态 环境 损害, 行政 机关 的 履职 行为 不能 有效 维护 公益, 又 未 提起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诉讼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依法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公益 诉讼 案件 二审 开庭 , 上 一级 人民 的 ,出庭 , 与 下级 检察 机关 共同 参加 法庭 调查 、 法庭 辩论 、 发表 意见 等, 积极 履行 出庭 职责。
【Caso básico】
2018, , 海口 B 公司 中标 美 丽沙 项目 两 地块 土石方 施工 工程 后, 将 土石方 外运 工程 分包 给 海南 A 公司。 陈某 (A 公司 实际 控制 人) 以 A 公司 的 名义 申请 临时 码头 , , 承诺将 开挖 的 土石方 用 船运 到 湛江 市 某 荒地 进行 处置, 实际上 却 组织 人员 将 工程 固废 倾倒 于 海口 市 美 丽沙 海域.
【发现 线索 和 调查 核实】
海口 市 秀英 区 人民 检察院 在 “12345” 平台 发现, 群众 多次 举报 有 运 泥 船 在 美 丽沙 海域 附近 倾倒 废物, 随后 通过 多次 蹲点 和 无人机 巡查, 拍摄 到 船舶 向 海洋 倾倒 建筑 垃圾 的行为。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口市院)检察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2018年12月14日与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出海,联合开展特定海域调查行动,在海上截获一艘已倾倒完建筑垃圾正返回临时码头的开底船。12月17日,针对行政机关对相关海域多次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存在未依法履职问题,海口市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2019年1月2日,海口市院向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送达检察建议,要求查处非法倾废行为,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5月16日,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A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各处10万元罚款。
检察 机关 调查 发现 , A 公司 无 海洋 倾废 许可 , 倾倒 的 海域 亦非 政府 指定 的 海洋 倾废 区域。 申请 美 丽沙 临时 码头 时 A 公司 声称 将 开挖 出 的 建筑 垃圾 运往 湛江 市 某 区域 经济 合作社 , 但经 实地 调查, 建筑 垃圾 均未 被 运往 湛江 进行 处置, 相关 合同 系 伪造。 陈某 系 A 公司 实际 控制 人 及 船舶 所有人, 经手 办理 涉案 合同 签订 、 申请 码头 、 联系 调度 倾废 船舶 等 , , 并获取 大部分 违法 所得 。B 公司 虽 在 招标 时 书面 承诺 外运 土方 绝不 倾倒 入 海, 却 通过 组织 车辆 同步 运输 等 方式 积极 配合 A 公司 海上 倾废 活动 , B 公司 对 海洋 生态 环境 侵害 构成 共同 侵权,依法 应当 承担 连带 责任。
检察 机关 还 发现, 行政 处罚 认定 的 非法 倾废 量 为 1.57 万 立方米, 与 当事人 接受 调查 时 自 自 报 的 数量 一致, 但 该 数量 明显 与 事实 不符。 根据 工程 结算 凭证 等公司 海洋 倾废 量 至少 为 6.9 万 立方米。
经 委托 生态 环境 部 华南 环境 科学 研究所 (以下 简称 华南 所) 鉴定, 倾倒 入 海 的 建筑 垃圾 中 含有 镉 、 汞 、 镍 、 、 铅 、 砷) 鉴定, 倾倒 入 海 的 建筑 垃圾 中 含有 镉 、 汞 、 镍 、 铅 、 砷 、 铜 等 有毒 有害 物质 , 这些 有毒 有害 物质 ,. , 破坏 海洋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生态 环境 损害 量化 共计 860.064 万元。
在 本案 调查 过程 中 , 对 可能 涉嫌 污染 环境 罪 的 线索, 海口 市 院 公益 诉讼 检察 部门 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 将 其 移送 移送 刑事 检察 部门 审查。 根据 调查 情况 及 鉴定 意见 , , 第 338 条有关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海口 市 院 刑事 检察 部门 与 公安 机关 刑侦 部门 经 研究, 认为 现有 证据 不能 认定 该 倾废 行为 已 构成 污染 环境 罪.
检察 机关 书面 建议 海口 市 自然资源 和 规划 局 (承接 原 海洋 与 渔业 局 相关 职能) 依法 启动 海洋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程序, 该局 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 回函 称 , 因 正 处于 机构 改革 中 , ,缺乏 法律 专业 人才 和 诉讼 经验, 请求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诉讼 过程】
2019 年 8 月 23 日, 海口 市 院 发布 诉 前 公告, 公告 期满, 没有 其他 适 格 主体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2019年11月,海口市院以A公司、陈某、B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A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60.064万元,被告陈某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三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三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47.5万元及公告费。检察机关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陈某名下的房产、船舶,冻结了陈某、B公司的银行账户。
(一) 一审 情况
2020年3月26日,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三被告辩称,鉴定评估在资质、取样、程序、依据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损害赔偿金量化为860.064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海洋倾废数量没有6.9万立方米。A公司还辩称,美丽沙项目用地原系填海造地,倾倒的土方原本就来源于海洋,系清洁疏浚物,不是建筑垃圾,且鉴定和监测显示有毒有害物质均未超标,倾倒的土方对海洋无损害。陈某辩称其与A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土方均倾倒于政府规定的海域;已被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不应再承担巨额赔偿。B公司辩称,合同已明确要求A公司要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作为发包人其不再负有任何义务;起诉认为其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配合海洋倾废没有事实根据。
检察 机关 根据 调查 收集 的 档案 、 书 证 、 询问 笔录 、 视听 资料 、 鉴定 意见 等 56 份 证据, 进行 了 有 针对性 的 举证 、 质证 和 辩论。 根据 无人机 意见 意见 等 6.9 份 证据, 进行 了 有 针对性 的 举证 、 质证 和 辩论。 根据 无人机 拍摄 的 现场 视频 等 证据, 涉案 建筑 垃圾.入 海 的 地点 即 美 丽沙 海域 ; 根据 现场 开挖 情况 、 车辆 运输 、 工程 款 支付 等 结算 证据, 可以 证明 倾倒 入 海 的 建筑 垃圾 量 至少 为 860.064 万 立方米 ; 检察 机关 依法 委托 的 华南 所.编制 的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推荐 机构 名录 (第 一批)》 推荐 的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机构, 具备 水 环境 、 土壤 环境 、 、 固体 废弃物 处置 、 环境 风险 评估 、 污染 损害 评估 等 多方面 专业 评估.其 出具 的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报告 程序 规范, 量化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金 为 XNUMX 万元 的 结论 具有 专业 性和科学性 ; 倾倒 入 海 海 的 建筑 垃圾 虽未 达到 危险 废物 标准 , 但 含 有毒 有害 物质 , 已.海洋 生态 环境 造成 损害 ; 民事 赔偿 与 行政 处罚 系 不同 法律 性质 的 责任 形式, 不能 相互 替代, 陈某 应 承担 的 环境 损害 民事 赔偿 责任 不应 因 受到 行政 处罚 而 免除 ; B 公司 作为 建筑 垃圾 的 直接.单位 , 陈某 作为 A 公司 的 实际 控制 人和 倾废 船舶 的 所有人, 与 A 公司 三方 分工 协作, 相互 配合, 共同 完成 非法 倾废 行为, 实际上 是以 合同 分包 为名, 行 非法.之 实, 构成 共同 侵权, 依法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2020 年 3 月 26 日, 海口 海事 法院 当庭 宣判, 支持 检察 机关 的 全部 诉讼 请求.
(二) 二审 情况
三 被告 对 一审 判决 不服 , 向 海南 省 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 上诉。 主要 理由 是 : 定案 的 关键 证据 即 鉴定 意见 在 资质 、 程序 、 检 材 取样 、 计算 方式 、 依据 的 法律 法规 等 方面 存在 重大 错误.的 淤泥 、 土方 并非 建筑 垃圾 ; 倾倒 物 未 造成 海洋 生态 环境 损害 ; 倾倒 倾倒 入 海 的 建筑 垃圾 仅 1.5 万 立方米 等.
2020年8月13日,二审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2名检察官,与海口市院检察官共同参加庭审活动。海口市院出庭检察官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以视频、数据、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等,证明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参加了整个庭审活动,并阐明:所倾倒对象的性质并非疏浚物,而属于建筑垃圾;案涉倾废数量认定依据准确,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意见认定倾倒垃圾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清楚、取样程序规范。华南所参与鉴定的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对30多个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2020年11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检察 机关 应 加强 海洋 生态 环境 检察 公益 诉讼 与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制度 的 衔接, 切实 维护 公共 利益。 对于 海洋 生态 环境保护, 行政 机关 担负 着 第一 顺 位 职责 , 生态 损害 赔偿 ,.性 , 公益 诉讼 检察 则 具有 补充 性 和 兜底 性。 海洋 监管 部门 虽然 对 违法行为 人 进行 了 行政 处罚, 但 未能 完全 实现 维护 公益 的 目的 , 经 书面 建议 和 督促 后 又不 提起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不再 继续 通过 行政 公益 诉讼 督促 行政 机关 履职 而 直接 对 违法行为 人 依法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切实 发挥 保护 海洋 生态 环境 、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职能 作用.
(二) 综合 运用 各类 调查 手段, 查明 公益 损害 的 事实, 确定 公益 损害 赔偿 数额。 检察 机关 可 利用 无人机 等 科技 手段 充分 履行 调查 职能 , 全面 查明 海洋 污染 情况。 鉴于 海洋 调查 的 的特殊性 , 在 前期 必要 工作 基础 上, 还 可以 与 行政 机关 联合 调查, 完成 特定 现场 取证。 针对 海洋 生态 损害 后果 , 检察 机关 应 委托 有 资质 的 专业 鉴定 机构 出具 鉴定 评估 意见, 可 通过 专家.等 形式 进行 审查 论证, 同时 协调 做好 鉴定 人 出庭作证 、 应对 提问 和 质询 等 工作, 使 鉴定 意见 经得起 庭审 考验。
(三) 注意 发挥 上级 检察 机关 派员 二审 出庭 作用, 形成 维护 公共 利益 的 合力。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人民法院 审理 第二审. , 由 提起 公益 诉讼 的 人民 检察院 派员 出庭, 上 一级 人民 检察院 也 可以 派员 参加。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公益 诉讼 案件 的 任务 是 充分 发挥 法律 监督 职能 作用 , 维护 宪法 法律 权威 ,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义 , 维护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对于 公益 诉讼 二审 案件, 原 起诉 检察院 和 上级 检察院 都应 立足 于 法律 监督 职能 和 公益 诉讼 任务, 全力以赴 , 认真 履行 法定 职责, 共同 做好 出庭 工作。 上级 检察院 指派检察官 在 全面 阅卷 审查 和 熟悉 案情 的 基础 上 做好 各种 预案, 与 下级 检察院 的 检察官 共同 出席 二审 庭审 全 过程。 两级 院 出庭 检察官 检察官 应当 加强 协调 配合 , 上级 检察院 出庭 人员 可以 在 庭审 的各个 阶段 发表 意见, 与 下级 检察院 出庭 人员 形成 合力, 从而 取得 良好 的 庭审 效果.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五 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第四 条 、 第八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八 条 、 第十五 条 、 第六 十五 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十一条 、 第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海洋 自然资源 与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纠纷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第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十八 条 、 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倾废 管理 条例》 第六 条
案例 二 江苏 省 睢宁县 人民 检察院 督促 处置 危险 废物 行政 公益 诉讼 案
(检 例 第 112 号)
【Palavras-chave】
行政 公益 诉讼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危险 废物 污染 代 处置
【essência】
对 犯罪 行为 造成 的 持续 污染, 检察 机关 可 综合 运用 刑事 检察 和 公益 诉讼 检察 职能, 对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情形 进行 全方位 监督。 公安 机关 调查 取证 完成 后, 行政 机关 又不 履行 代 处置 义务 的 , 检察 机关 应当 督促 其 依法 履职.
【Caso básico】
2017年10月,冯某某等将从浙江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达公司)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境内,非法倾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清理出油泥及污染物共计135吨。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原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油泥转移至一停车场内,其中71吨用塑料桶贮存、64吨临时放置货车上。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油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其中所含甲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成分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相应标准值,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根据当地集中管辖规定,睢宁县公安局2018年5月将刑事案件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7月23日就刑事部分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9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8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等人赔偿尚未倾倒的64吨油泥需要支出的应急处置费545166元、135吨油泥混合物处置费用931665.8元。同时,冯某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嘉达公司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并主动支付相关处置费用。
2019 年 4 月 17 日 , 在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审理 期间, 鉴于 本案 刑事诉讼 证据 已经 固定 , 涉案 油泥 在 未按 规定 进行 专业 专业 技术 封存 的 情况 下 存放 长达 18 个 月 , 持续 造成 , ,睢宁县 人民 检察院 (以下 简称 睢宁县 院) 会同 法院 、 公安 、 生态 环境 局 等 部门 召开 油泥 处置 协调 会 并 形成 会议 纪要, 鉴于 污染者 处于 刑事 羁押 状态, 检察 机关 已经 通过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要求令其 承担 环境 修复 费用, 为 避免 污染 持续 发生, 依据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行政 强制 法》 相关 规定, 应由 环境 主管 部门 组织 对 污染物 代为 处置。 但 会 后, 生态 环境 局未 依法 履职。
【调查 核实 和 督促 履职】
针对 生态 环境 局 怠于 履职 情形, 睢宁县 院 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 以 行政 公益 诉讼 案件 立案, 并 多次 到 油泥 存放 现场 调查 取证, 向 公安 机关 核实 相关 情况 , 通过 拍照 、 、 、 询问证人 等 方式 固定 现场 证据。 经 现场 勘查, 贮存 油泥 的 塑料 桶 未 采取 专业 技术 封存, 现场 未 设置 危险 废物 识别 标识, 亦未 采取 防 扬 散 、 流失 、 渗漏 或者 其他 防止 污染 环境 的 ,.持续 挥发 并 部分 渗漏, 对 周边 空气 、 土壤 造成 二次 污染.
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院向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2019年7月2日,该局书面回复称,其没有处置固体废物的职责,且油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能在办案过程中处置。
对此 , 睢宁县 院 再次 向 公安 机关 核实 涉案 污染物 最新 情况, 并 到 油泥 堆放 现场 跟进 调查, 证实 油泥 处置 不 影响 刑事 案件 办理 ; 检察 建议 发出 后, 生态 环境 局 始终 未 履行 代 处置。因 值 梅雨 季节, 油泥 渗漏 、 流淌 情形 加重, 生态 环境 仍 持续 受到 侵害.
【诉讼 过程】
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院以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8月14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 法庭 调查
出庭 检察 人员 宣读 起诉书 , 请求 : 1. 确认 被告 对 涉案 危险 废物 贮存 状况 不 履行 监管 职责 的 行为 违法 ; 2. 判令 被告 依法 履行 监管 职责 , 尽快 将 涉案 危险 废物 移交 有 处置 资质 的 单位 处置
睢宁县 生态 环境 局 辩称 : 油泥 作为 刑事 案件 的 重要 物证 , 暂 不能 处置。 该局 已 联系 有 资质 单位 落实 处置 工作 , 并 当庭 出示 了 向 公安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线索 的 卷宗 等 证据.
在 法庭 举证 、 质证 阶段, 睢宁县 院 围绕 生态 环境 局 在 危 废 处置 上 的 法定 职责 、 权限 、 法律 依据, 以及 由于 该局 不 依法 履行 职责 致使 公共 利益 受到 侵害 等 情况 向 法庭 出示 法律 相关.
(二) 法庭 辩论
出庭 检察 人员 发表 辩论 意见 认为 : 一是 根据 《环境保护 法》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等 法律 规定, 被告人 因 刑事犯罪 被 羁押 而 无法 处置 危险 废物 , 生态 环境 局 应当 依法 履行 代 处置 职责。 二 是 生态 环境 局 不 依法 履职, 致使 部分 油泥 渗漏 、 流淌, 造成 周边 空气 、 土壤 严重 污染, 侵害 了 社会 公共 利益.
生态 环境 局 辩称 : 一是 该局 已 对 油泥 进行 鉴定 , 并 移交 公安 机关 立案 侦查 ; 二 是 该局 履行 了 油泥 贮存 的 监管 职责, 符合 危险 废物 转移 、 贮存 的 规范化 标准 ; 三 是 油泥 系.案件 的 重要 物证, 该局 多次 征求 公安 机关 意见, 公安 机关 认为 案件 未 结, 油泥 不能 处置.
针对 答辩 意见, 睢宁县 院 认为, 生态 环境 局 虽然 在 案发 之初 将 犯罪 线索 移交, 但 在 明知 油泥 系 危险 废物 的 情况 下, 未 及时 将 油泥 委托 有 危险 品 保管 资质 的 公司 ,采取 有效 的 防 扬 散 、 流失 、 渗漏 等 措施, 而是 任 其 长期 露天 放置。 公安 机关 出具 的 《情况 说明》 证实 生态 环境 局 并未 与其 联系 处置 油泥 事宜 , , 在 油泥 油泥 处置 协调 会 明确.环境 局 的 处置 职责 后, 亦未 及时 履职.
(三) 审理 结果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徐州 铁路 运输 法院 作出 行政 公益 诉讼 判决, 支持 了 检察 机关 的 起诉 意见。 生态 环境 局 未 上诉, 判决 生效.
庭审 后, , 环境 局 在 网上 发布 采购 公示 、 中标 公告, 确定 了 危 废 处置 公司。 在 生态 环境 局 的 监督 下, 该 公司 对 涉案 油泥 及 部分 受 污染 的 土壤 进行 了 无害 化.现场 进行 了 规范化 处置。 检察 机关 对 上述 过程 进行 进行 了 监督。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检察 机关 可以 在 办理 环境污染 犯罪 案件 中, 综合 运用 刑事诉讼 、 民事 公益 诉讼 职能, 同时 追究 环境污染 者 的 刑事责任 和 环境 损害 赔偿 责任。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规定, 人民 检察院 对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犯罪 行为 提起 刑事 公诉 时 ,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一并 提起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由 人民法院 同一.组织 审理。 检察 机关 可以 依据 相关 规定, 诉请 判令 违法行为 人 承担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责任, 包括 污染物 处置 费用 、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等。 检察 机关 要 注重 加强 刑事 检察 与 公益 诉讼 检察 职能 的 衔接和 协同, 形成 惩治 不法行为 、 修复 生态 环境 的 合力.
(二) 违法行为 人 对 造成 的 环境污染 拒绝 履行 或者 没有 能力 履行 环境 修复 义务, 导致 环境污染 持续 发生, 损害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通过 行政 公益 诉讼 督促 污染物 所在地 的 环境.部门 履行 代 处置 职责。 《环境保护 法》 规定,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对 本 行政 区域 环境保护 工作 实施 统一 监督 管理。 违法行为 人 跨 区域 倾倒 危险 废物, 危险 废物 倾倒 地 的 环境.部门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环境污染 具有 监督 管理 职责。 违法行为 人 拒绝 履行 或者 没有 能力 履行 环境 修复 义务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依据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行政 强制 法》 相关 的 , 督促.倾倒 地 的 环境 主管 部门 代为 处置。
(三) 针对 行政 执法 与 刑事 司法 衔接 中 涉案 物品 不 及时 处置 可能 导致 公益 受损 的 情况, 检察 机关 可以 通过 公益 诉讼 程序 督促 行政 机关 及时 进行 处置。 依据 环境保护 部 、 公安部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环境保护 行政 执法 与 刑事 司法 衔接 工作 办法》 的 规定, 对 具有 危险 性 或者 环境 危害性 的 涉案 物品, 环境 执法 机关 和 刑事 司法机关 应当 加强 衔接 、 及时 处置。 针对 实践 中 行政 执法 与 刑事 司法 衔接.涉案 物品 危害 环境 的 情形, 刑事 证据 固定 后, 即 应 开展 对 受损 环境 的 修复 工作, 行政 机关 以 处置 对象 系 涉案 证物 或者 刑事 案件 未 结为 由 拒绝 组织 对 具有 环境 危害性 的 涉案 代为处置 , 导致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损 的 , 检察 机关 应当 开展 公益 诉讼 监督, 及时 维护 公共 利益, 充分 发挥 检察 公益 诉讼 的 独特 价值.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第二十 五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2016)》 第十 条 第二款 、 第十七 条 第一 第一 、 第五 十二 十二 条 、 第五 十五 条 、 第六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2020)》 第九条 第二款 、 第二十条 第一 款 、 第七十七条 、 第八十一条 第三款 、 第一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强制 法》 第五 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十.
《危险 废物 经营 许可证 管理 办法》 第四 条 、 第五 条 、 第十七 条。
《环境保护 行政 执法 与 刑事 司法 衔接 工作 办法》 第十 条 第二款
案例 三 河南省 人民 检察院 郑州 铁路 运输 分院 督促 整治 违 建 塘坝 危害 高 铁 运营 运营 安全 行政 公益 诉讼 案
(检 例 第 113 号)
【Palavras-chave】
行政 公益 诉讼 高 铁 运营 安全 侵害 危险 跨 区划 管辖
【essência】
对于 高 铁 运营 安全 存在 的 重大 安全 隐患, 行政 机关 未 依法 履职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开展 行政 公益 诉讼。 对于 跨 行政 区划 的 公益 诉讼 案件 , 可以 指定 铁路 运输 检察 机关 管辖。 涉及 多 级.政府 及其 职能 部门 职责 的 , 对 具有 统筹 协调 职责 的 上级 人民政府 发出 检察 建议.
【Caso básico】
2016 年 2 月 以来, 三门峡 市 陕州 区 菜园 乡 、 湖滨 区 交口 乡 部分 村民 在 郑州 到 西安 高速 铁路 (以下 简称 “郑 西 高 铁”) 南 交口 大桥 桥梁 南北 两侧 距 桥墩 不足 100 米 处 , ,修路 筑坝 、 填土 造田 , 造成 桥梁 南侧 (上游) 塘坝 内 蓄水 约 1 万 立方米, 存在 汛期 溃坝 冲击 桥梁 桥梁 的 风险 ; 北侧 (下游) 形成 堰塞湖 , 浸泡 高 铁 桥墩 , 造成高 铁 运营 重大 安全 隐患。 经 河南省 防汛 抗旱 指挥部 协调, 三门峡 市 相关 部门 采取 了 开挖 排洪渠 、 人工 抽水 等 临时性 解决 措施, 但 仍未 根本 解决 高 铁 桥梁 防洪 安全 隐患 问题.
【调查 核实 和 督促 履职】
2017年3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发现该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线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汇报相关情况。2018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郑州铁检分院管辖该案。
郑州 铁 检 分院 经 现场 勘验, 调 取 行政 机关 监管 职责 及 执法 情况 的 证据 材料, 询问 铁路 安全 监管 部门 、 铁路 企业 、 沿线 村民 等 相关 人员 , 查明 违 建 塘坝 、 堰塞湖 浸泡 高 铁造成 高 铁 运营 重大 安全 隐患 的 事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 法》 《铁路 安全 管理 条例》 等 规定, 研判 当地 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负有 的 监管 职责 和 实际 履职 情况 情况 郑州 铁 检 分院 规定 :三门峡 市 陕州 区 、 湖滨 区 人民政府 和 市区 两级 水利 、 国土 、 安全 生产 等 相关 职能 部门 未 依法 全面 履行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 防洪 防洪 和 保障 铁路 安全 职责, 造成 高 铁 运营 重大 安全 隐患 , 和 和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严重 威胁。 三门峡 市 人民政府 具有 保障 铁路 安全 职责, 由其 对 下属 两个 区 人民政府 和 相关 职能 部门 进行 统筹 调度, 更有 利于 高效 解决 问题.
2018 年 3 月 7 日 , 郑州 铁 检 分院 依法 向 三门峡 市 人民政府 发出 行政 公益 诉讼 诉 前 检察 建议 : 一是 督促 行政 主管 部门 、 国土 资源 主管 部门 和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全面 履行 法定 职责 , 对 上下游 填土 筑坝 、 修建 影响 高 铁 桥梁 安全 设施 的 行为 依法 进行 处罚。 二 是 制定 符合 铁路 安全 安全 标准 的 根本性 整治 方案, 消除 高 铁 运营 安全 隐患.
检察 建议 发出 后, 三门峡 市 人民政府 对 下属 两个 区 级 政府 、 多个 职能 部门 进行 统筹 调度, 由 三门峡 市委 政法 委 、 市 水利局 等 部门 组成 专项 整治 工作 组, 市 财政 拨付 资金 240 余 万元 用于南 交口 大桥 上 下游 堰塞湖 除险 工程。 市政府 对该 工程 “统一 设计 方案 、 统一 组织 施工 、 统一 督导 检查 、 统一 资金 使用”, 委托 专业 公司 进行 勘测 设计, 并 邀请 专家 对 设计 方案 进行 评审, 铁路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审核 后 全面 组织 施工。 2018 年 汛期 前, 堰塞湖 除险 工程 如期 完成。
2018 年 6 月 14 日 , 受 三门峡 市 人民政府 邀请 , 河南省 人民 检察院 、 郑州 铁 检 分院 及 郑 西 铁路 客运 专线 有限公司 、 中国 铁路 郑州 局 集团 有限公司 、 武汉 铁路 监督 检 等 及 郑 西 铁路 客运 专线 有限公司 、 中国 铁路 郑州 局 集团 有限公司 、 武汉 铁路 监督 管理局 等 相关 部门 到 现场查看 、 验收, 一致 认为 南 交口 大桥 上 下游 堰塞湖 除险 工程 施工 质量 良好, 能够 满足 排洪 泄洪 条件, 危及 郑 西 高 铁 运营 安全 的 重大 风险 得到 排除.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高 铁 运营 安全 是 安全 生产 领域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事 关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检察 机关 可以 通过 公益 诉讼 督促 消除 安全 隐患。 检察 机关 积极 、 稳妥 探索 办理 安全 , 案件.监督 解决 安全 生产 活动 中 行政 监管 缺失 、 ​​不 到位 及 执法 不严 等 问题, 减少 安全 生产 事故 隐患。 铁路 沿线 存在 的 安全 隐患, 严重 威胁 出行 群众 的 生命 和 财产 安全。 根据 铁路 安全 法律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各自 职责, 防范 和 制止 危害 铁路 安全 的 行为, 协调 和 处置 保障 铁路 安全 的 有关 事项, 做好 保障 铁路 安全 有关 工作。 针对 违法 围垦 造田.拦河 筑坝 等 危害 铁路 运营 安全 问题 等 特殊 领域, 检察 机关 应 依法 履行 公益 诉讼 监督 职能, 坚持 预防 为主 的 原则, 在 铁路 安全 受到 侵害 或者 存在 侵害 危险 时 即 督促 行政 机关 消除 隐患 、 依法.职 , 及时 制止 侵害 、 消除 危险, 避免 造成 无法 挽回 的 严重 后果.
(二) 对于 跨 行政 区划 的 公益 诉讼 案件, 应 综合 考虑 案件 性质 、 领域 、 公益 损害 程度 、 需 协调 部门 等 因素 确定 管辖 管辖 检察。 对于 跨 多个 行政 区域 涉 铁 案件, 需要 协调 铁路.地方政府 及其 职能 部门 共同 解决 的 , 可以 指定 铁路 运输 检察 分院 管辖, 发挥 专门 检察院 跨 行政 区划 的 管理 体制 优势 和 办理 涉 铁 案件 案件 的 专业 优势 , 同时 更 有效 凝聚 铁路 、 地方 和 相关 行政 的合力。
(三) 对 跨 行政 区划 、 行政 部门 职能 交叉 的 案件, 涉及 不同 层级 人民政府 和 多个 职能 部门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向 其 共同 的 上级 行政 机关 发出 检察 建议。 两个 以上 县级 人民政府 和.县 两级 水利 、 国土 、 安全 生产 等 多个 职能 部门 均 具有 与 案 涉 事项 相关 的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 防洪 和 保障 铁路 安全 的 法定 职责 , 可以 由 人民 检察院 对 能够 发挥 统筹 作用 的 市级.发送 检察 建议, 督促 市级 人民政府 对 下级 政府 及 相关 职能 部门 进行 协调 调度, 以 提高 监督 效果, 节约 司法 成本。
(四) 检察 机关 履行 公益 诉讼 职责, 应当 持续 跟进 监督, 推动 问题 整改 落实 到位。 行政 机关 虽然 采取 了 部分 行政 监管 措施, 但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损 问题 没有 根本 解决 的 ,.督促 其 依法 全面 履职。 针对 重大 疑难 复杂 案件, 可以 采取 委托 专业 机构 、 组织 评审 会 或 邀请 相关 部门 参与 等 方式 对 诉 前 检察 建议 落实 成效 进行 评估, 提高 评判 结果 公信力.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第二十 五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 生产 法》 第五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 法》 第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 第七 条 、 第八 条 、 第三 十四 条
《铁路 安全 管理 条例》 第四 条 、 第三 十七 条 条 第 九十 一条
案例 四 江西省 上饶 市 人民 检察院 诉 张某某 等 三人 故意 损毁 三清山 巨蟒 峰 峰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
(检 例 第 114 号)
【Palavras-chave】
民事 公益 诉讼 自然 遗迹 风景 名胜 生态 服务 价值 损失 专家 意见
【essência】
破坏 自然 遗迹 和 风景 名胜 的 行为, 属于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的 公益 诉讼 案件 范围, , 机关 依法 可以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对 独特 景观 的 生态 服务 价值 损失 , 可以 采用 “条件 价值 法”.评估 , 确定 损害 赔偿 数额。
【Caso básico】
江西省 上饶 市 境内 的 三清山 景区 属于 世界 自然 遗产 地 、 世界 地质 公园 、 国家 重点 风景 名胜 区 、 国家 5A 级 景区。 巨蟒 峰 位于 其 核心 景区 , 是 经 长期 自然 风化 和 重力 崩解 作用 形成 的 花岗岩.石柱 , 是 具有 世界 级 地质 地貌 意义 的 地质 遗迹 , 2017 年 被 认证 为 “世界 最高 的 天然 蟒 峰” , 是 不可 再生 的 珍稀 自然资源 性 资产 、 可持续 利用 的 自然 遗产 , 具有 重大 科学 价值 美学价值 和 经济 价值。
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毛某某、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并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公安机关委托专家组论证认为,钉入巨蟒峰的26枚岩钉属于钢铁物质,会直接诱发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学、生物风化过程,巨蟒峰的最细处(直径约7米)已至少被打入4个岩钉,形成了新裂隙,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张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
【发现 线索 和 调查 核实】
2017年10月张某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019年12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张某免于刑事处罚)。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3月29日将线索移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饶 市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自然 遗迹 、 风景 名胜 是 环境 的 组成 部分, 三清山 巨蟒 峰 的 世界 级 地质 地貌 地貌 意义 承载 着 特殊 的 遗迹 价值 和 广泛 的 公共 利益。 张某某 等 三人 的 损害 侵害.生态 环境 和 不 特定 社会 公众 的 环境 权益, 本案 属于 生态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案件 范围。 三人 在 明知 法律 禁止 破坏 景物 设施 的 情况 下 , 故意 实施 破坏性 攀爬 行为 , 造成 不可 修复 的 严重 损毁.极大 的 负面 影响, 存在 加速 山 体 崩塌 的 重大 风险。 三人 具备 事前 共同 谋划 、 事 中 相互 配合 等 行为 , 符合 共同 侵权 的 构成 要件 , 依法 应当 承担 连带 责任.
2018 年 5 月, 上饶 市 人民 检察院 委托 江西 财经 大学 三名 专家 成立 专家组 对 三清山 巨蟒 峰 的 受损 价值 进行 评估, 并 形成 《评估 报告》。 专家组 采用 国际 通用 的 条件 价值 法 对 三清山.蟒 峰 受损 后果 进行 价值 评估 〔按 : 条件 价值 法 是 原 环境保护 部下 发 的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推荐 方法》 (第 Ⅱ 版) 确定 的 方法 之一, 是 在 假想 市场 情况 下, 直接 调查.询问 人们 对 某一 环境 效益 改善 或 资源 保护 的 措施 的 支付 意愿, 或者 对 环境 或 资源 质量 损失 的 接受 赔偿 意愿, 以 人们 的 支付 意愿 或 受偿 意愿 来 估计 估计 效益 改善 改善 或 环境 质量 损失 的 经济. 。 该 评估 方法 的 科学 性 在 世界范围 内 得到 认可〕, 分析 得出 该 事件 对 巨蟒 峰 生态 服务 价值 造成 损失 的 最低 阈 值为 0.119-2.37 亿元.
【诉讼 过程】
(一) 诉 前 公告
2018 年 4 月 18 日, 上饶 市 人民 检察院 发出 公告 , 告知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 组织 可以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公告 期满 后, 没有 法定 的 机关 和 组织 提起 诉讼.
(二) 一审 程序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依法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0.119亿元和专家评估费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辩称:1.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2.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发生前存在他人在巨蟒峰上打岩钉的情况,三清山管委会在巨蟒峰上建设的监控系统也有损害作用,三被告造成的损害属于多因一果的损害,应由各方分担责任。3.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科学、数据不可靠,评估报告不能采信。公益诉讼起诉人答辩如下:第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且已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第二,三被告在明知法律禁止在景物上刻划、涂污以及以其他方式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且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专家组出具的《评估报告》系针对三被告在巨蟒峰打入26个岩钉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评估,不涉及他人造成的损害;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案发后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量,依法经许可和设计后在巨蟒峰周围安装监测设施(共计6个摄像头),该监测设施均不在巨蟒峰独柱体岩石上,避免了对巨蟒峰独柱体岩石的损害,其行为与三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同一性。第三,此次评估所采用的条件价值法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际通用的价值评估法,科学有据,评估过程严谨规范。评估专家依法出庭接受了质证,该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2019年12月2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参照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 二审 程序
张某某、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席法庭,就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一审判决情况发表了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对 景观 生态 服务 价值 的 破坏 行为, 检察 机关 依法 可以 提起 公益 诉讼。 自然 遗迹 和 风景 名胜 名胜 环境 的 组成 部分, 属于 不可 再生 资源 , 具有 代表性 的 自然 遗迹 和 风景 名胜 的 生态.在 社会 公众 对其 享有 的 游 憩 权益 和 对 独特 景观 的 观赏 权益。 任何 对其 进行 破坏 的 行为 都是 损害 损害 人类 共同 享有 的 环境 资源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检察 机关 应当 及时 依法 开展 公益 诉讼 检察.
(二) 对 独特 景观 的 生态 服务 价值 损失, 可以 采用 条件 价值 法 进行 评估。 因 独特 的 环境 资源 、 自然 景观 缺乏 真实 的 交易 市场 , 其 环境 资源 和 生态 服务 的损害 赔偿 数额 无法 通过 司法 鉴定 予以 确定。 在 此 情况 下, 检察 机关 可以 委托 专家, 采用 原 环境保护 部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推荐 方法》 (第 Ⅱ 版) 和 《生态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中 推荐 使用 的 条件 价值 法 进行 评估, 该 方法 被 认为 特别 适用 于 独特 景观 、 文物 古迹 等 生态 服务 价值 评估。 评估 后 后 的 结果 可以 专家 意见书 的 方式 进行 举证 , 作为 法院 审理 案件 的 的 依据.
(三) 检察 机关 要 综合 运用 刑事 、 公益 诉讼 司法 手段 打击 破坏 自然 遗迹 和 风景 名胜 的 行为, 提高 此类 破坏 行为 的 违法 犯罪 成本。 损害 赔偿 数额 可 根据 专家 意见 和 案件 综合 因素 合理 确定.破坏 或 损害 自然 遗迹 、 风景 名胜 的 行为, 行为 人 应当 依法 承担 刑事责任。 其 造成 的 公共 利益 损害, 在 无法 恢复 原状 的 情况 下 , 可 根据 《侵权 责任 法》 诉请 侵权 人 赔偿 损失.人 承担 高额 环境 资源 损失赔偿 的 民事 侵权 责任, 充分 体现 了 公益 诉讼 保护 公共 利益 的 独特 制度 价值, 既 有助于 修复 受损 的 公共 利益 , 又能 警示 潜在 的 违法 者 , 唤醒 广大 公众 保护. 、 珍惜 自然资源 的 意识。 环境 损害 赔偿 数额 的 确定, 可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适用 若干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相关 规定 , 结合 破坏 行为 的 范围 和 程度 、 环境 资源 的 稀缺. 、 恢复 难易 程度 、 涉案 人 的 赔偿 能力 等 综合 考量.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五 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二 条 、 第二 十九 条 、 六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六 条 、 第八 条 、 第十五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十五 条 、 第十八 条 、 第二十 二条 、 第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八 条 、 第九条 、.
《风景 名胜 区 条例》 第二十 四条 第一 款 、 第三款 、 第二十 六条 第三 项
案例 五 贵州 省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督促 保护 传统 村落 村落 行政 诉讼 案
(检 例 第 115 号)
【Palavras-chave】
行政 公益 诉讼 传统 村落 保护 推动 完善 地方 立法 促进 乡村 振兴
【essência】
纳入 《中国 传统 村落 名录》 的 传统 村落 属于 环境保护 法 所 规定 的 “环境” 范围。 地方政府 及其 相关 职能 部门 对 传统 村落 保护 未 依法 依法 监管 、 保护 职责 的 , 检察 机关 应 发挥 行政 公益.督促 其 依法 履职。 对 具有 一定 普遍性 的 问题, 可以 结合 办案 促进 相关 政策 转化 和 地方 立法 完善。
【Caso básico】
贵州 省 黔东南 州 有 409 个 村 入选 《中国 传统 村落 名录》, 包括 榕江 县 栽 麻 镇 宰 荡 侗寨 、 归 柳 侗寨。 2018 年 3 月, 黔东南 州 检察 机关 部署 开展 传统 村落 保护 专项行动 ,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在 专项 行动 中 发现, 栽 麻 镇 宰 荡 、 归 柳 两个 侗寨 的 村民 私自 占用 农田 、 河道 、 溪流 新建 住房, 违规 翻修 旧房, 严重 破坏 了 中国 传统 村落 的 整体风貌 , 损害 了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调查 核实 和 督促 履职】
2018 年 4 月 ,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对 本案 决定 立案 并 进行 调查 核实。 通过 现场 勘验 , 询问 村民 及 政府 工作 人员 , 查阅 相关 文件 资料 等 , 查明 栽 栽 麻 镇 宰 荡 、 归 柳 两个侗寨 部分 村民 未 批 先 建 砖混 、 砖木结构 房屋 的 情况 比较 严重, 导致 大量 修建 的 水泥 砖房 取代 了 民族 传统 木质 瓦房, 此外, 加装 墙壁 瓷砖 、 铝合金 门窗 等 新型 建筑材料.加盖 彩色 铁 皮瓦 等 现象, 严重 破坏 了 中国 传统 村落 的 整体 格局 和 原始 风貌, 影响 了 侗寨 这一 民族 文化遗产 的 保护 和 传承。 贵州 省 颁布 的 《贵州 省 传统 村落 保护 和 发展 条例》.黔东南 苗族 侗族 自治州 民族文化 村寨 保护 条例》 明确 规定, 乡镇 人民政府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传统 村落 保护 和 发展 的 具体 工作。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作为 栽 麻 镇 宰 荡 、 归 柳 保护 和 发展 的 具体 工作。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作为 栽 麻 镇 宰 荡 、 归 柳 侗寨 保护.工作 的 法定 主体, 未 依法 落实 传统 村落 保护 发展 规划 和 控制性 保护 措施, 未 开展 传统 村落 保护 宣传 、 管理 工作, 对 村民 擅自 新建 、 改建 、 扩建 建 ​​(构) 筑 物 等 行为 未 予以.引导 , 导致 传统 村落 格局 和 整体 风貌 遭到 严重 破坏。
2018 年 5 月 7 日,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向 榕江 县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发出 行政 公益 诉讼 诉 前 检察 建议, 建议 对 宰 荡 侗寨 和 归 柳 侗寨 两个 传统 村落 依法 履行 保护 监管. 。 榕江 县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未 对 违章 建筑 进行 监管, 也 未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对 检察 建议 作出 书面 回复。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两次 向 该镇 政府 催办, 仍未 予 回复。 此后.江 县 检察院 办案 人员 人员 先后 4 次 回访 宰 荡 侗寨 和 归 柳 侗寨, 原有 破坏 传统 村落 的 违法 建筑 建筑 不但 没有 整改, 数量 不减反增,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持续 处于 受 侵害 状态.
【诉讼 过程】
(一) 提起 诉讼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经 贵州 省 人民 检察院 批准,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根据 行政 诉讼 集中 管辖 的 规定, 向 黎平 县 人民法院 提起 行政 公益 诉讼, 请求 确认 榕江 县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对 中国.村落 宰 荡 侗寨 和 归 柳 侗寨 不 依法 履行 监管 职责 的 行为 违法 ; 判令 榕江 县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对 破坏 中国 传统 村落 宰 宰 荡 侗寨 、 归 柳 侗寨 整体 风貌 的 违法行为 依法.监管 职责。
(二) 法庭 审理
2019 年 2 月 27 日 , 黎平 县 人民法院 公开 审理 了 本案。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出示 了 现场 调查 图片 、 走访 当地 村民 以及 政府 工作 人员 的 的 调查 笔录 , 提供 了 《中国 传统 村落 名录》 等 , 证.证实 宰 荡 侗寨 和 归 柳 侗寨 已 被 列为 “中国 传统 村落”, 因 违章 建筑 致使 整体 风貌 受到 严重 破坏 的 客观 事实。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 依据 《贵州 省 传统 村落 保护 发展 发展 条例》 等 规定,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传统 村落 的 保护 和 发展 负有 法定 监管 职责, , 检察 机关 发出 诉 前 建议 后, 其 仍未 采取 积极 有效 的 监管 、 保护.处于 遭受 破坏 的 状态 中。
经 庭审 质证,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对于 未 依法 履职 的 事实 予以 认可, 但 提出 传统 村落 的 保护 需要 自然资源 、 住 建 部门 等 多部门 协调 配合 , 村民 保护 传统 村落 的 意识 淡薄 , 保护 传统 村落.村民 改善 生活 条件 的 需求 存在 现实 冲突 和 矛盾.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指出,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是 本 行政 区内 传统 村落 保护 工作 的 责任 者, 对 破坏 传统 村落 的 违法行为 负有 不可 推卸 的 监管 职责。 栽 麻 镇 的 应 依法 ,.各 职能 部门 形成 保护 合力, 加大 力度 发展 生态 旅游 等 相关 产业, 让 村民 共享 传统 村落 保护 与 发展 带来 的 红利 和 成果.
(三) 审理 结果
经 依法 审理, 法院 当庭 作出 判决, 支持 检察 机关 全部 诉讼 请求,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当庭 表示 不 上诉.
(四) 案件 办理 效果
判决 生效 后,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督促 栽 麻 镇 人民政府 加大 监管 力度, 对 宰 荡 侗寨 和 归 柳 侗寨 采取 相应 的 保护 措施, 逐步 拆除 破坏 中国 传统 村落 风貌 的 违章 建筑。 2019 年 5月 , 榕江 县 人民 检察院 在 跟进 监督 时 发现, 违章 建筑 已经 全部 拆除.
诉讼 过程 中, 榕江 县 人民政府 下 发 了 《榕江 县 传统 村落 保护 管理 办法 (试行)》, , 本地 传统 村落 保护 的 具体 措施 、 发展 规划 、 法律 责任 进行 了 详细 规定。 此后, 榕江.人民 检察院 积极 与 县 自然资源 、 住 建 、 规划 等 部门 沟通, 推动 相关 部门 与 同济大学 签订 技术 服务 合同, 形成 《榕江 县 侗族 传统 村落 居民 修缮 与 新建 民居 设计 导 则》 , 既 延续 传统 风貌, 又 满足 村民 改善 房屋 质量 和 居住 条件 的 现实 需求。 同时, 协同 两 村 村委会 将 传统 村落 村落 纳入 纳入 村规民约 , 增强 村民 保护 传统 村落 的 自觉性.
2019年9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就传统村落保护向州人大做专题报告,并提出地方立法完善建议。2020年4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9月1日施行)修订审议通过,确立了传统村落分级、分类保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破坏传统村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条款。黔东南州检察机关还推动协调传统村落保护资金1.43亿元,该州雷山县等地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形成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书”,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在保护中挖掘旅游资源,形成有特色的传统村落旅游金牌路线,让村民实现家门口创业、就业、增收,实现脱贫致富。当地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建设,既坚持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良好契合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加强 传统 村落 保护, 是 检察 机关 行政 公益 诉讼 的 法定 职能 范围。 传统 村落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二 条 中 列明 的 的 “环境” 范畴 , 是 影响 人类 生存 和 发展 的 人文遗迹。 传统 村落 具有 丰富 的 历史 、 文化 、 科学 、 艺术 、 社会 、 经济 价值 和 独特 的 民族 地域 特色, 是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政府 和 相关 职能 部门 对 传统.监管 职责 的 , 检察 机关 应当 发挥 行政 公益 诉讼 职能 , 督促 其 依法 履行 职责, 传承 和 保护 传统 村落 所 承载 的 人文 环境 、 本地 历史 和 民族文化 , 助力 和 服务 脱贫 攻坚 、 乡村 振兴 等 国家 战略.
(二) 检察 机关 可以 结合 公益 诉讼 办案 推进 完善 传统 村落 保护 的 配套 制度 机制。 在 传统 村落 、 民族 地域 特色 环境 或 其他 人文 人文 遗迹 领域 领域, 行政 部门 疏于 或 怠于 履职 存在 多方面因 法律 、 政策 不完善 , 或 因 协调 难 、 矛盾 多 、 阻力 大 而 难于 充分 履职, 检察 机关 要 及时 督促 相关 行政 部门 依法 履职。 同时 , 还应 坚持 以 人 为本 的 原则的 合理 要求。 保护 传统 文化 和 改善 人民 生活 从 根本 上讲 具有 一致性, 保护 好 传统 文化 及其 价值 内涵 本身 就是 保护 村落 百姓 的 财富 与 利益。 检察 机关 在 发挥 监督 职能 的 中, 要 平衡.传统 文化 保护 和 社会经济 发展, 以 人民 为 中心, 积极 协调 、 配合 、 支持 相关 部门 保护 、 改善 群众 生活 环境 的 政策 落实, 为 推动 政策 转化 和 地方 立法 完善 贡献 检察 力量 , 真正 实现 “双赢 、 、 共赢 ”。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第二十 五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 规划 法》 第六 十五 条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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