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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ordo Suplementar Relativo à Execução Mútua de Sentenças de Arbitragem entre o Continente e 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Hong Kong (2020)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补充.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26 Novembro, 2020

Data efetiva 26 Novembro, 202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Assuntos Relacionados a Hong Kong, Macau e Taiwan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补充.
法 释 〔2020〕 13 号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安排》 (以下 简称 《安排》) 第十一条 的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 经 协商, 作出 如下 补充 安排.
一 、 《安排》 所指 执行 内地 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仲裁 裁决 的 程序, 应 解释 为 包括 认可 和 执行 内地 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仲裁 裁决 的 程序.
二 、 将 《安排》 序言 及第 一条 修改 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第九 十五 条 的 规定 , 经 最高人民法院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下 简称 香港 特区) 政府 协商 ,现 就 仲裁 裁决 的 相互 执行 问题 作出 如下 安排:
“一 、 内地 人民法院 执行 按 香港 特区 《仲裁 条例》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香港 特区 法院 执行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 适用 本 安排。”
三 、 将 《安排》 第二 条 第三款 修改 为 : “被 申请人 在 内地 和 香港 特区 均有 住所 地 或者 可供 执行 财产 的 , 申请人 可以 分别 向 两 地 法院 申请 执行。 应 均有 住所 地 或者 可供 执行 执行 的 , 申请人 可以 分别 向 两 地 法院 申请 执行。 应 对方 法院. , 两 地 法院 应当 相互 提供 本 方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情况。 两 地 法院 执行 执行 的 的 总额, 不得 超过 裁决 确定 的 数额。 ”
四 、 在 《安排》 第六 条 中 增加 一款 作为 第二款 : “有关 法院 在 受理 执行 仲裁 裁决 申请 之前 或者 之后 之后 , 可以 依 申请 并 按照 执行 地 法律 规定 采取 保全 或者 强制 措施。”
五 、 本 补充 安排 第一 条 、 第四 条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第二 条 、 第三 条 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完成 有关 程序 后,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 生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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