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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árias disposições do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sobre a participação do examinador técnico em casos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2019)

关于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若干.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18 de março de 2019

Data efetiva 01 de maio de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Processo Civil Provas Civis Lei da Prova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若干.
法 释 〔2019〕 2 号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 规范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的 刑事诉讼法 , 结合审判 实际 ,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审理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等 专业 技术性 较强 的 的 知识产权 案件 时, 可以 指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诉讼 活动.
第二 条 技术 调查 官 属于 审判 辅助 人员。
人民法院 可以 设置 技术 调查 室, 负责 技术 调查 官 的 日常 管理, 指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 提供 技术 咨询.
第三 条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技术 调查 官 确定 或者 变更 后, 应当 在 三 日内 告知 当事人, 并 依法 告知 当事人 有权 申请 技术 调查 官 回避.
第四 条 技术 调查 官 的 回避, 参照 适用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 法 、 行政 诉讼法 等 有关 其他 人员 回避 ​​的 规定.
第五 条 在 一个 审判 程序 中 参与 过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技术 调查 官, 不得 再 参与 该案 其他 程序 的 诉讼 活动.
发回重审 的 案件, 在 一审 法院 作出 裁判 后又 进入 第二审 程序 的, 原 第二审 程序 中 参与 诉讼 的 技术 调查 官 不受 前款 前款 的 限制.
第六 条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技术 调查 官 就 案件 所涉 技术 问题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对 技术 事实 的 争议 焦点 以及 调查 范围 、 顺序 、 方法 等 提出 建议.
(二) 参与 调查 取证 、 勘验 、 保全 ;
(三) 参与 询问 、 听证 、 庭前 会议 、 开庭 审理 ;
(四) 提出 技术 调查 意见 ;
(五) 协助 法官 组织 鉴定 人 、 相关 技术 领域 的 专业人员 提出 意见.
(六) 列席 合议庭 评议 等 有关 会议 ;
(七) 完成 其他 相关 工作。
第七 条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调查 取证 、 勘验 、 保全 的 , 应当 事先 查阅 相关 技术 资料, 就 调查 取证 、 勘验 、 保全 的 方法 、 步骤 和 注意 事项 等 提出 建议.
第八 条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询问 、 听证 、 庭前 会议 、 开庭 审理 活动 时, 经 法官 同意, 可以 就 案件 所涉 技术 问题 向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发问.
技术 调查 官 在 法庭 上 的 座位 设 在 法官 助理 的 左侧, 书记员 的 座位 设 在 法官 助理 的 右侧.
第九条 技术 调查 官 应当 在 案件 评议 前 就 案件 所涉 技术 问题 提出 技术 调查 意见。
技术 调查 意见 由 技术 调查 官 独立 出具 并 签名, 不 对外 公开.
第十 条 技术 调查 官 列席 案件 评议 时, 其 提出 的 意见 应当 记 入 评议 笔录, 并由 其 签名。
技术 调查 官 对 案件 裁判 结果 不 具有 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技术 调查 官 提出 的 技术 调查 意见 可以 作为 合议庭 认定 技术 事实 的 参考.
合议庭 对 技术 事实 认定 依法 承担 责任。
第十二 条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活动 的 , 应当 在 裁判 文书 上 署名。 技术 调查 官 的 署名 位于 法官 助理 之下 、 书记员 之上.
第十三 条 技术 调查 官 违反 与 审判 工作 有关 的 法律 及 相关 规定, 贪污 受贿 、 徇私舞弊, 故意 出具 虚假 、 误导 或者 重大 遗漏 的 不 实 技术 调查 意见 的, 应当 追究 法律 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四 条 根据 案件 审理 需要, 上级 人民法院 可以 对 本 辖区 内 各级 人民法院 的 技术 调查 官 进行 调派.
人民法院 审理 本 规定 第一 条 所称 案件 时, 可以 申请 上级 人民法院 调派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诉讼 活动.
第十五 条 本 规定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规定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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