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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árias disposições sobre questões relativas à aplicação da lei no julgamento de casos que envolvam disputas sobre violação do direito a novas variedades de plantas (II)

关于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问题 的 若干 规定 (二.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O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lho 05, 2021

Data efetiva Julho 07,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Penal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问题 的 若干 规定 (二.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法释〔2021〕14号)
为 正确 审理 侵害 植物 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法律 规定, 结合 审判 实践,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植物 新 品种权 (以下 简称 品种权) 或者 植物 新 品种 申请 权 的 共有 人 对 权利 行使 有 约定 的 , 人民法院 按照 其 约定 处理。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明 的 , 共有 人 主张 其 可以 单独.或者 以 普通 许可 方式 许可 他人 实施 的,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共有 人 单独 实施 该 品种权, 其他 共有 人 主张 该 实施 收益 在 共有 人 之间 分配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但是 其他 共有 人 有 证据 证明 其 不 具备 实施 能力 或者 实施 条件 的.
共有 人 之一 许可 他人 实施 该 品种权, 其他 共有 人 主张 收取 的 许可 费 在 共有 人 之间 分配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第二 条 品种权 转让 未经 国务院 农业 、 林业 主管 部门 登记 、 公告, 受让人 以 品种权 人 名义 提起 侵害 品种权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受理.
第三 条 受 品种权 保护 的 繁殖 材料 应当 具有 繁殖 能力, 且 繁殖 出 的 新 个体 与 该 授权 品种 的 特征 、 特性 相同.
前款 所称 的 繁殖 材料 不限 于 以 品种权 申请 文件 所 描述 的 繁殖 方式 获得 的 繁殖 材料.
第四 条 以 广告 、 展 陈 等 方式 作出 销售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意思 表示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以 销售 行为 认定 处理.
第五 条 种植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以 生产 、 繁殖 行为 认定 处理.
第六 条 品种权 人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以下 合 称 权利 人) 举证 证明 被诉 侵权 品种 繁殖 材料 使用 的 名称 与 授权 授权 品种 相同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推定 该 被诉 侵权 品种 繁殖 材料 属于 授权 品种 的.材料 ; 有 证据 证明 不 属于 该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被诉 侵权 人 构成 假冒 品种 行为, 并 参照 假冒 注册 商标 行为 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民事责任.
第七 条 受托人 、 被 许可 人 超出 与 品种权 人 约定 的 规模 或者 区域 生产 、 繁殖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或者 超出 与 品种权 人 约定 约定 的 规模 销售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 品种权 人 请求.受托人 、 被 许可 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第八 条 被诉 侵权 人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他人 实施 侵害 品种权 的 行为, 仍然 提供 收购 、 存储 、 运输 、 以 繁殖 为 目的 的 加工 处理 等 服务 或者 提供 相关 证明 材料 等 条件 的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的 规定 认定 为 帮助 他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第九条 被诉 侵权 物 既 可以 作为 繁殖 材料 又 可以 作为 收获 材料,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被诉 侵权 物 系 作为 收获 材料 用于 消费 而非 用于 生产 、 繁殖 的 ,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举证 责任.
第十 条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经 品种权 人 或者 经 其 许可 的 单位 、 个人 售出 后, 权利 人 主张 他人 生产 、 繁殖 、 销售 该 该 繁殖 材料 构成 侵权 的 , 人民法院 一般 不予 支持.除外 :
(一) 对该 繁殖 材料 生产 、 繁殖 后 获得 的 繁殖 材料 进行 生产 生产 、 繁殖 、 销售.
(二) 为 生产 、 繁殖 目的 将该 繁殖 材料 出口 到 不 保护 该 品种 所属 所属 属 或者 或者 种 的 国家 或者 地区.
第十一条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对 授权 品种 进行 的 下列 生产 、 繁殖 行为 属于 属于 科研 活动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
(一) 利用 授权 品种 培育 新 品种 ;
(二) 利用 授权 品种 培育 形成 新 品种 后, 为 品种权 申请 、 品种 审定 、 品种 登记 需要 而 重复 利用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第十二 条 农民 在 其 家庭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合同 约定 的 土地 范围 内 自 繁 自用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权利 人 对此 主张 构成 侵权 的 , 不予 支持.
对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行为,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其 行为 属于 种子 法 规定 的 农民 自 繁 自用 授权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被诉 侵权行为 的 目的 、 规模 、 是否 营利 等 因素.认定。
第十三 条 销售 不 知道 也不 应当 知道 是 未经 品种权 人 许可 而 售出 的 被诉 侵权 品种 繁殖 材料, 且 举证 证明 具有 合法 来源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不 判令 销售 者 承担 赔偿 责任 ,.应当 判令 其 停止 销售 并 承担 权利 人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对于 前款 所称 合法 来源, 销售 者 一般 应当 举证 证明 购货 渠道 合法 、 价格 合理 、 存在 实际 的 具体 具体 供货 方 、 销售 行为 符合 相关 生产 经营 许可 实际 等 等.
第十四 条 人民法院 根据 已经 查明 侵害 品种权 的 事实, 认定 侵权行为 成立 的, 可以 先行 判决 停止 侵害, 并 可以 依据 当事人 的 请求 和 具体 案情, 责令 采取 消灭 活性 等 阻止 被诉 侵权 物 扩散.繁殖 的 措施。
第十五 条 人民法院 为 确定 赔偿 数额, 在 权利 人 已经 尽力 举证, 而 与 侵权行为 相关 的 账簿 、 资料 主要 由 被诉 侵权 人 掌握 的 情况 下 , 可以 责令 被诉 侵权 人 提供 与 侵权行为 相关 的账簿 、 资料 ; 被诉 侵权 人 不 提供 或者 提供 虚假 账簿 、 资料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参考 权利 人 的 主张 和 提供 的 证据 判定 赔偿 数额.
第十六 条 被诉 侵权 人 有 抗拒 保全 或者 擅自 拆封 、 转移 、 毁损 被 保全 物 等 举证 妨碍 行为, 致使 案件 相关 事实 无法 查明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推定 权利 人 就该 证据 所涉 证明 事项 的主张 成立。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七 条 除 有关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情形 以外, 以下 情形 也 也 可以 认定 为 侵权行为 情节 严重 :
(一) 因 侵权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法院 裁判 承担 责任 后, 再次 实施 相同 或者 类似 侵权行为.
(二) 以 侵害 品种权 为 业 ;
(三) 伪造 品种权 证书 ;
(四) 以 无 标识 、 标签 的 包装 销售 授权 品种.
(五) 违反 种子 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 第二 项 、 第四项 的 规定.
(六) 拒不 提供 被诉 侵权 物 的 生产 、 繁殖 、 销售 和 储存 地点.
存在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五 项 情形 的, 在 依法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时 可以 按照 计算 基数 的 二倍 以上 确定 惩罚 性 赔偿 数额.
第十八 条 品种权 终止 后 依法 恢复 权利, 权利 人 要求 实施 品种权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支付 终止 期间 实施 品种权 的 的 费用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参照 有关 品种权 实施 许可 费 , 结合 品种 类型 、 种植 时间.经营 规模 、 当时 的 市场 价值 等 因素 合理 确定.
第十九 条 他人 未经许可, 自 品种权 初步 审查 合格 公告 之 日 起至 被 授予 品种权 之 日 止, 生产 、 繁殖 或者 销售 该 授权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 或者 为 商业 目的 将该 授权 品种 的.材料 重复 使用 于 生产 另一 品种 的 繁殖 材料, 权利 人 对此 主张 追偿 利益 损失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按照 临时 保护 期 使用 费 纠纷 处理, 并 参照 有关 品种权 实施 许可 费 , 结合 品种 类型 、 种植 时间.经营 规模 、 当时 的 市场 价值 等 因素 合理 确定 该 使用 费 数额.
前款 规定 的 被诉 行为 延续 到 品种 授权 之后, 权利 人 对 品种权 临时 保护 期 使用 费 和 侵权 损害 赔偿 均 主张 权利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合并 审理 , 但 应当 分别 计算 处理.
第二十条 侵害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涉及 的 专门 性 问题 需要 鉴定 的 , 由 当事人 在 相关 领域 鉴定 人 名录 或者 国务院 农业 、 林业 主管 部门 向 人民法院 推荐 的 鉴定 人中 协商 确定 ; 协商 不成 的.指定。
第二十 一条 对于 没有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方法 进行 鉴定 的 品种, 可以 采用 行业 通用 方法 对 授权 品种 与 被诉 侵权 物 的 特征 、 特性 进行 同一性 判断.
第二十 二条 对 鉴定 意见 有 异议 的 一方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复检 、 补充 鉴定 或者 重新 鉴定, 但未 提出 合理 理由 和 证据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准许.
第二十 三条 通过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方法 进行 鉴定, 待测 样品 与 对照 样品 的 差异 位 点 小于 但 接近 临界 值,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二者 特征 、 特性 不同 的 差异 位 点 小于 但 接近 临界 值, 被诉 侵权 人 主张 二者 特征 、 特性 不同 的 , 应当 承担 举证. ; 人民法院 也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采取 扩大 检测 位 点 进行 加 测 或者 提取 授权 品种 标准 样品 进行 测定 等 方法, 并 结合 其他 相关 因素 作出 认定.
第二十 四条 田间 观察 检测 与 基因 指纹 图谱 等 分子 标记 检测 的 结论 不同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以 田间 观察 检测 结论 为准.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自 2021 年 7 月 7 日 起 施行。 本院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按照 本 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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