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Várias opiniões do SPC sobre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judiciais e salvaguardas para a construção do cinto e iniciativa rodoviária pelos tribunais populares (2015)

关于 人民法院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若干.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16, 2015

Data efetiva Junho 16,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Reconhecimento e execução de sentenças estrangeiras Processo Civil Reconhecimento e execução de sentenças arbitrais estrangeiras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Doing Business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人民法院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若干.
法 发 〔2015〕 9 号
“一带 一路” (丝绸之路 经济 带 和 21 世纪 海上 丝绸之路), 是以 是以 习近平 为 总书记 的 党中央, 主动 应对 应对 形势 深刻 变化 、 统筹 国内 国际 两个 大局 作出 的 重大 重大 决策。.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审判 职能 作用, 有效 服务 和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顺利 实施, 提出 以下 指导 意见。
一 、 统一 思想, 提高 认识, 切实 增强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责任感 与 使命感
1. 深刻 认识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重大 意义 和 人民法院 肩负 的 重要 使命。 “一带 一路” 传承 和 发扬 古代 丝绸之路 “和平 合作 、 开放 包容 、 互 学 互 鉴 、 互利 共赢” 精神 , 高举和平 、 发展 、 合作 、 共赢 旗帜, 秉持 亲 诚惠 容 的 外交 理念, 遵循 共 商 、 共建 、 共享 原则, 旨在 凝聚 各国 共识 和 力量, 实现 政策 沟通 、 道路 联通 、 贸易 贸易 畅通 、 货币.民心 相通 的 “五 通” 蓝图 , 打造 政治 互信 、 经济 融合 、 文化 包容 的 利益 共同体 、 命运 共同体 和 责任 共同体。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实施 , 将对 开创 我国 全方位 对外开放 新 格局 、 推动 经济 增长、 促进 和平 发展 产生 现实 而 深远 的 影响。 在 “一带 一路” 建设 中, 法治 是 重要 保障, 司法 的 作用 不可或缺。。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深入 学习 贯彻 党 和 国家 关于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重大决策 以及 习近平 总书记 的 系列 重要 论述, 充分 认识 肩负 的 神圣 职责, 自觉 担当 时代 使命, 主动 服务 和 融入 “一带 一路” 建设 进程.
2. 准确 把握 “一带 一路” 建设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内涵 与 基本 要求。 要 积极 回应 “一带 一路” 建设 中外 市场 主体 的 司法 关切 和 需求, 大力 加强 涉外 刑事 、 涉外 民 商 事 、 海事 海商 、.商 事 海事仲裁 司法 审查 和 涉 自 贸 区 相关 案件 的 审判 工作,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营造 良好 法治 环境。 要 全面 贯彻 法律 平等 原则 , 坚持 平等 保护 中外 当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有效 维护 公平 、. 、 和谐 共赢 的 区域 大 合作 环境。 要 全面 统筹 协调, 找准 人民法院 工作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结合 点 和 着力 点, 研究 规律性, 突出 前瞻性, 富于 创新 创新 , 全面 提升.涉外 审判 工作 水平。 要 立足 我国 实际, 坚定不移 走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 道路, 积极 开展 与 沿线 各国 的 司法 国际 合作 交流, 夯实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法治 基础.
二 、 充分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提升 “一带 一路” 建设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国际.
3. 充分 发挥 刑事 审判 职能 作用 ,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营造 和谐 稳定 的 社会 环境。 要 加强 刑事 审判 工作, 深化 与 “一带 一路” 沿线 国家 刑事 司法 合作, 严厉 打击 暴力 恐怖 势力 、 民族 工作, 深化 与 “一带 一路” 沿线 国家 刑事 司法 司法, 合作 打击 暴力 恐怖 恐怖 、 民族 分裂宗教 极端 势力, 严厉 惩处 海盗 、 贩毒 、 走私 、 洗钱 、 电信 诈骗 、 网络 犯罪 、 拐卖 人口 等 跨国 犯罪。 要 妥善 审理 国际 投资 投资 、 贸易 贸易 、 跨国 金融 、 港口 、 航运 、 仓储 、 物流 , ,.坚持 罪刑 法定, 严格 办案 程序, 把握 好 刑事 政策 尺度 和 罪与非罪 界限, 确保 每 一起 案件 都 经得起 法律 和 历史 的 检验.
4. 公正 高效 审理 涉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关 案件, 营造 公平 公正 的 营 商 投资 环境。 要 密切 关注 新 亚欧大陆 桥 经济 走廊 建设 等 国际 经济 合作 , 依法 及时 审理 相关 的 基础 设施 建设 、 经贸. 、 产业 投资 、 能源 资源 合作 、 金融 服务 、 生态 环境 、 知识产权 、 货物 运输 、 劳务 合作 等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 依法 积极 保障 “走出 去” “引进 来” 战略 实施。 要 密切 关注 民 商 事 案件 航运 枢纽等 海上 战略 通道 建设, 依法 及时 妥善 审理 相关 的 港口 建设 、 航运 金融 、 海上 货物 运输 、 海洋 生态 保护 等 海事 海商 案件, 依法 促进 海洋 强国 战略。 要 正确 理解 和 把握 把握 海洋 生态 保护 等 海事 海商 案件, 依法 促进 海洋 强国 强国。 要 正确 理解 和 和前 国民 待遇 ”和“ 负面 清单 ”的 相关 规定 和 政策 , 处理 好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与 行政 审批 的 关系, 及时 修订 和 调整 相关 司法 政策 , 严格 限制 认定 合同 无效 的 范围 , 促进 对外开放。 要 严格 对.中外 当事人 平等 保护 原则, 坚持 各类 市场 主体 的 诉讼 地位 平等 、 法律 适用 平等 、 法律 责任 平等.
5. 依法 行使 司法 管辖权 , 为 中外 市场 主体 提供 及时 、 有效 的 司法 救济。 要 充分 尊重 “一带 一路” 建设 中外 市场 主体 协议 选择 司法 管辖 的 权利 , 通过 与 沿线 各国 友好 协商 及 深入 开展 司法.减少 涉外 司法 管辖 的 国际 冲突, 妥善 解决 国际 间 平行 诉讼 问题。 要 遵循 国际 条约 和 国际 惯例, 科学 合理 地 确定 涉 沿线 国家 案件 的 连结 因素 , 依法 行使 司法 管辖权.同时 也要 尊重 沿线 各国 的 司法 管辖权, 充分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中外 市场 主体 的 诉讼 权利。 要 严格 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登记 立案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 依法 应当 受理 的 涉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关 案件 , 一律 接收 诉状, 当场 登记 立案, 依法 尽快 做出 裁判, 及时 解决 纠纷。 要 进一步 完善 境外 当事人 身份 查明 、 境外 证据 审查 、 境外 证人 作证 等 制度 , 最大限度 方便 中外 当事人 当事人。
6. 加强 与 “一带 一路” 沿线 各国 的 国际 司法 协助 , 切实 保障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要 积极 探讨 加强 区域 司法 协助 , 配合 有关部门 适时 推出 新型 司法 协助 协定 范本 , 推动 缔结 双边 或者 多边 司法 协助.促进 沿线 各国 司法 判决 的 相互 承认 与 执行。 要 在 沿线 一些 国家 尚未 与 我国 缔结 司法 协助 协定 的 情况 下 , 根据 国际 司法 合作 交流 意向 、 对方 国家 承诺 将 给予 我国 司法 互惠 等 情况 , 可以 考虑.先行 给予 对方 国家 当事人 司法 协助, 积极 促成 形成 互惠 关系, 积极 倡导 并 逐步 扩大 国际 司法 协助 范围。 要 严格 依照 我国 与 沿线 国家 缔结 或者 共同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积极 办理 司法 文书 送达 、.与 执行 外国 法院 判决 等 司法 协助 请求, 为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提供 高效 、 快捷 的 司法 救济.
7. 依法 准确 适用 国际 条约 和 惯例, 准确 查明 和 适用 外国 法律, 增强 裁判 的 国际 公信力。 要 不断 提高 适用 国际 条约 和 惯例 的 司法 能力 , 在 依法 应当 适用 国际 条约 和 惯例 的 案件 中 , 适用.国际 条约 和 惯例。 要 深入 研究 沿线 各国 与 我国 缔结 或 共同 参加 的 贸易 、 投资 、 金融 、 海运 等 国际 条约 , 严格 依照 《维也纳 条约 法 公约》 的 规定 , 根据 条约 用语 通常 所 具有 的 含义.并 参照 条约 的 目的 及 宗旨 进行 善意 解释, 增强 案件 审判 中 国际 条约 和 惯例 适用 的 统一性 、 稳定性 稳定性 和 可 预见性。 要 依照 《涉外 民事 关系 法律 适用 法》 等 冲突 规范 的 规定, 全面 综合.法律 关系 的 主体 、 客体 、 内容 、 法律 事实 等 涉外 因素,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选择 准据法 的 权利, 积极 查明 和 准确 适用 外国 法, 消除 沿线 各国 中外 当事人 国际商事 往来 中 的 法律 疑虑。 要 注意.不同 国家 当事人 文化 、 法律 背景 的 差异, 适用 公正 、 自由 、 平等 、 诚信 、 理性 、 秩序 以及 合同 严守 、 禁止 反 言 等 国际 公认 的 法律 价值 理念 和 法律 原则 , 通俗 、 简洁 、 全面 、. , 增强 裁判 的 说服力。
8. 依法 加强 涉 沿线 国家 当事人 的 仲裁 裁决 司法 审查 工作 , 促进 国际商事 海事仲裁 在 "一带 一路" 建设 中 发挥 重要 作用。 要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以下 简称 重要 纽约公约》), 依法 及时 承认 和 执行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关 的 外国 商 事 海事仲裁 裁决, 推动 与 尚未 参加 《纽约 公约》 的 沿线 国家 之间 相互 承认 和 执行 仲裁 裁决。 要 探索 完善 撤销 纽约 纽约 公约 承认 和 的 仲裁 裁决。 要 探索 完善 撤销 不予.执行 我国 涉外 、 涉 港澳台 仲裁 裁决 以及 拒绝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的 司法 审查 程序 制度, 统一 司法 尺度, 支持 仲裁 发展。 实行 商 事 海事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统一 归口 的 工作 机制, 确保 商 事.标准 统一。 要 探索 司法 支持 贸易 、 投资 等 国际 争端 解决 机制 充分 发挥 作用 的 方法 与 途径, 保障 沿线 各国 双边 投资 保护 协定 协定 、 自由 贸易区 协定 等 协定 义务 的 履行 , 支持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关 纠纷仲裁 解决。
三 、 建立 完善 工作 机制,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营造 良好 的 法治.
9. 深化改革 、 强化 公开, 不断 提升 涉外 案件 的 国际 影响 力 和 公信力。 要 积极 探索 主 审 法官 、 合议庭 合议庭 办案 责任制 , 探索 将 相关 新 类型 案件 集中 到 涉外 审判 部门 审理 , 进一步 发挥 专业化 审判 的优势。 要 根据 第四 次 全国 涉外 商 事 海事 审判 工作 会议 精神, 及时 总结 海事 审判 管辖 制度 改革 试点 经验, 推广 将 与 海事 密切 关联 的 部分 海事 行政 案件 纳入 海事 法院 专门 管辖 等, 从 体制.海洋 经济 和 海洋 生态 文明, 不断 巩固 我国 亚太 地区 海事 司法 中心 地位。 要 强化 司法 公开, 充分 发挥 涉外 司法 的 国际 窗口 作用, 不断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的 知情权。 要 研究 制定 制定 接受 外国 公民.庭审 的 具体 办法, 为 外国 公民 旁听 案件 提供 便利 条件, 积极 邀请 沿线 各国 驻华 使节 、 国际 合作 交流 人员 旁听 典型 案件 庭审, 回应 国际 社会 关切.
10. 建立 常态 化 调研 指导 机制 , 增强 工作 的 系统性 与 针对性。 要将 “一带 一路” 建设 司法 保障 作为 一项 常规 性 工作 抓紧 抓实, 坚持 近期 问题 与 长期 应对 相 结合, 坚持 司法 专门.与 国家 整体 推进 相 结合 , 坚持 司法 职能 与 中央 战略 规划 、 地方 实际 相 结合 , 及时 研究 “一带 一路” 建设 中 的 司法 需求 和 司法 政策。 要 深入 分析 研判 “一带 一路” 建设 各类 相关 案件 的 特点和 规律 , 加强 司法 解释 和 案例 指导, 规范 自由 裁量, 统一 法律 适用, 及时 为 市场 活动 提供 指引。 要 建立 健全 涉 “一带 一路” 相关 案件 的 专项 统计 分析 制度 , 发布 典型 案例 , 及时 有关部门社会 发出 司法 建议 和 司法 信息, 有效 预防 法律 风险。 要 与 国家 和 地方 相关 部门 建立 沟通 联系 机制, 深入 研究 国际法 规则 和 沿线 国家 法律 法规 , 提出 前瞻性 应对 策略 , 增强 推进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合力。
11. 支持 发展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 依法 及时 化解 涉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相关 争议 争端。 要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根据 “一带 一路” 沿线 各国 政治 、 法律 、 文化 、 宗教 等 因素 作出 的 自愿 , , 支持中外 当事人 通过 调解 、 仲裁 等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要 进一步 推动 完善 商 事 调解 、 仲裁 调解 、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 行业 行业 调解 、 司法 调解 联动 工作 体系 , , 各种 纠纷 解决 解决 方式 在 解决 涉 “ ”建设 争议 争端 中 的 优势, 不断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纠纷 解决 的 多元 需求.
12. 拓展 国际 司法 交流 宣传 机制, 增进 沿线 各国 的 法治 认同。 要 充分 发挥 上海 合作 组织 最高法院 院长 会议 、 中国 - 东盟 大法官 论坛 、 亚太 首席 大法官 会议 、 金砖 国家 大法官 会议 等 现有多边 合作 机制, 办好 区域 国际 司法 论坛, 共同 研讨 解决 “一带 一路” 建设 中 的 相关 问题, 与 沿线 各国 携手 打造 稳定 透明 、 公平 公正 的 “一带 一路” 国际 法治 环境。 要 推动 建立 各国 携手 打造 稳定 透明 、 公平 公平 公正 的 “一带 一路” 国际 法治 环境。 要 推动 建立 新加强 我国 与 沿线 国家 司法 机构 之间 的 交流 与 合作, 建立 外国 外国 查明 工作 平台 , 支持 国内 相关 单位 与 “一带 一路” 沿线 国家 高等院校 、 科研 机构 之间 积极 开展 开展 交流 活动 , 增进 增进 国际对 中国 司法 的 了解, 促进 各国 法治 互信.
13. 积极 参与 相关 国际 规则 制定 , 不断 提升 我国 司法 的 国际 话语 权。 要 进一步 拓宽 国际 司法 交流 渠道, 密切 关注 亚洲 投资 银行 、 丝路 基金 建设 的 进展, 及时 研究 相关 的 国际 金融 法 贸易法. 、 国际 投资 法 、 国际 海事 规则 等 国际法 的 发展 趋势, 积极 参与 和 推动 相关 领域 国际 规则 制定.
四 、 加强 工作 指导 、 组织 保障 和 信息 化 建设, 不断 提高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能力 与 水平
14. 加强 经验 总结 和 工作 指导 , 确保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工作 扎实 有序 推进。 要 充分 发挥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积极 性, 鼓励 地方法院 立足 本地 实际, 发挥 各自 优势 , , 探索创造 有益 经验, 促进 服务 和 保障 工作 深入 开展。 要 根据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推进 重点, 加强 重点 示范, 发挥 其 示范 作用。 要 注意 总结 司法 保障 工作 的 经验 做法 的 可 复制 、 、.经验 和 典型 案 (事) 例。 要 加强 宏观 指导, 强化 分工 落实, 抓好 督促 检查 和 案件 评估, 不断 增强 “一带 一路” 建设 司法 保障 能力。
15. 加强 专业 人才 培养 , 不断 提升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 适应 的 司法 能力。 要 制定 培养 规划, , 加强 专题 专项 培训 , 加快 建立 专门 的 审判 队伍。 要 加强 业务 能力 培训 , 强化 “一带 一路” 建设相关 知识 的 学习, 增强 司法 综合 素质。 要 拓展 法官 国际 视野, 鼓励 法官 参加 国际 交流, 提高 法官 应对 处理 国际事务 的 能力, 努力 造就 一批 能够 站在 国际 法律 理论 前沿 、 在 国际 民 商 事.具有 国际 影响 的 法官。
16. 加强 信息 化 建设 , 全面 提高 “一带 一路” 建设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工作 的 实效 和 水平。 要 围绕 公开 、 透明 、 便捷 、 高效 、 共享 、 互通 的 原则, 加强 “一带 一路” 建设 司法 保障 化建设 的 顶层 设计, 坚持 创新 驱动, 推进 信息 技术 与 审判 业务 深度 融合, 信息 技术 与 司法 公开 深度 融合, 信息 技术 与 司法 便民 深度 融合 , 构建 符合 信息 时代 特征 的 网络 法院 、 阳光 法院 和.高度 重视 相关 工作 的 舆论 引导 和 宣传 工作, 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涉外 商 事 海事 审判 英文 网站, 充分 运用 新 媒体 技术 , 对 “一带 一路” 建设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进行 宣传 , 打造 对外 交流 宣传 , ,种 方式 向 国际 社会 提供 及时 、 全面 、 详实 的 涉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法治 信息, 全面 展示 我国 司法 建设 和 法治 建设 的 成就.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2015 ano 6 mês 16 dia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