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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provisórias para devolução incondicional de produtos adquiridos online em sete dias (2020)

网络 购买 商品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暂行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03 Novembro, 2020

Data efetiva 03 Novembro, 202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commerce Direito do Consumidor

Editor (es) CJ Observer

网络 购买 商品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保障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的 实施, 保护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促进 电子商务 健康 发展, 根据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等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办法。
第二 条 消费者 为 生活 消费 需要 通过 网络 购买 商品, 自 收到 商品 之 日 起 七日 内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退货 的 ,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引导 和 督促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履行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进行 监督 检查, 并 提供 技术 保障.
第四 条 消费者 行使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权利 和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履行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都 应当 遵循 公平 、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遵守 商业 道德.
第五 条 鼓励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作出 比 本 办法 更有 利于 消费者 的 无 理由 退货 承诺.
第二 章 不 适用 退货 的 商品 范围 和 商品 完好.
第六 条 下列 商品 不 适用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一) 消费者 定 作 的 商品.
(二) 鲜活 易腐 的 商品 ;
(三) 在线 下载 或者 消费者 拆封 的 音像 制品 、 计算机 软件 等 数字 化 商品.
(四) 交付 的 报纸 、 期刊.
第七 条 下列 性质 的 商品 经 消费者 在 购买 时 确认, 可以 不 适用 适用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定 :
(一) 拆封 后 易 影响 人身 安全 或者 生命 健康 的 商品, 或者 拆封 后 易 导致 商品 品质 发生 改变 的 商品.
(二) 一 经 激活 或者 试用 后 价值 贬损 较大 的 商品.
(三) 销售 时 已 明示 的 临近 保质 期 的 商品 、 有 瑕疵 的 商品.
第八 条 消费者 退回 的 商品 应当 完好.
商品 能够 保持 原有 品质 、 功能, 商品 本身 ​​、 配件 、 商标 标识 齐全 的 , 视为 商品 完好.
消费者 基于 查验 需要 而 打开 商品 包装, 或者 为 确认 商品 的 品质 、 功能 而 而 进行 合理 的 调试 不 影响 商品 的 品质.
第九条 对 超出 查验 和 确认 商品 品质 、 功能 需要 而 使用 商品, 导致 商品 价值 贬损 较大 的 , 视为 商品 不 完好。 具体 判定 标准 如下 :
(一) 食品 (含 保健 食品) 、 化妆品 、 医疗 器械 、 计 生 用品 : 必要 的 一次性 密封 包装 被 损坏.
(二) 电子 电器 类 : 进行 未经 授权 的 维修 、 改动, 破坏 、 涂改 强制性 产品 认证 标志 、 指示 标 贴 、 机器 序列 号 等 , 有 难以 恢复 原状 的 外观 类 使用 痕迹 , 或者 产生、 不合理 的 个人 使用 数据 留存 等 数据 类 使用 痕迹.
(三) 服装 、 鞋帽 、 箱包 、 玩具 、 家纺 、 家居 类 : 商标 标识 被 摘 、 标识 被 剪, 商品 受 污 、 受损。
第三 章 退货 程序
第十 条 选择 无 理由 退货 的 消费者 应当 自 收到 商品 之 日 起 七日 内向 网络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发出 退货 通知.
七日 期间 自 消费者 签收 商品 的 次日 开始 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收到 退货 通知 后 应当 及时 向 消费者 提供 真实 、 准确 的 退货 地址 、 退货 联系人 、 退货 联系 电话 等 有效 联系 信息.
消费者 获得 上述 信息 后 应当 及时 退回 商品, 并 保留 退货 凭证.
第十二 条 消费者 退货 时 应当 将 商品 本身 ​​、 配件 及 及 一并 退回。
赠品 包括 赠送 的 实物 、 积分 、 代金券 、 优惠 券 等 形式。 如果 赠品 不能 一并 退回, 经营 者 可以 要求 消费者 按照 事先 标明 的 赠品 价格 支付 赠品 价款.
第十三 条 消费者 退回 的 商品 完好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在 收到 退回 商品 之 日 起 七日 内向 消费者 返还 已 支付 的 商品 价款.
第十四 条 退款 方式 比照 购买 商品 的 支付 方式。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另有 另有 约定 的 , 从其 约定.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多种 方式 支付 价款 的 , 一般 应当 按照 各种 支付 方式 的 实际 支付 价款 以 相应 方式 退款.
除 征得 消费者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以外,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不 应当 自行 指定 其他 退款 方式.
第十五 条 消费者 采用 积分 、 代金券 、 优惠 券 等 形式 支付 价款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在 消费者 退还 商品 后 应当 以 相应 形式 返还 消费者 消费者。 对 积分 、 代金券 、 优惠 券 的 使用 和.有 约定 的 , 可以 从其 约定。
第十六 条 消费者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信用卡 支付 方式 并 支付 手续费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退款 时 可以 不 退回 手续费.
消费者 购买 商品 时 采用 信用卡 支付 方式 并被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免除 手续费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可以 在 退款 时 扣除 手续费.
第十七 条 退货 价款 以 消费者 实际 支出 的 价款 为准.
套装 或者 满 减 优惠 活动 中 的 部分 商品 退货, 导致 不能 再 享受 优惠 的 , 根据 购买 时 各 商品 价格 进行 结算 , 多退少补.
第十八 条 商品 退回 所 产生 的 运费 依法 由 消费者 承担。 经营 者 与 消费者 另有 约定 的 , 按照 约定。
消费者 参加 满足 一定 条件 免 运费 活动, 但 退货 后 已 不能 达到 免 运费 活动 要求 的 ,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在 退款 时 可以 扣除 运费.
第十九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可以 与 消费者 约定 退货 方式, 但 不 应当 限制 限制 消费者 的 退货 方式.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可以 免费 上门 取货, 也 可以 征得 消费者 同意 后 有偿 上门 取货.
第四 章 特别 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采取 技术 手段 或者 其他 措施, 对于 本 办法 第六 条 规定 的 不 适用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的 商品 进行 明确 标注.
符合 本 办法 第七 条 规定 的 商品,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在 商品 销售 必 经 流程 中 设置 显 显 著 的 确认 程序 , 供 消费者 对 单 次 购买 行为 进行 确认。 如 无 确认 , 网络 商品 的 确认 程序 , 供 消费者 对 单 次 购买 行为 进行 确认。 如 无 确认.日 无 理由 退货。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与其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订立 协议, 明确 双方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各自 的 权利 、 义务 和 责任.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建立 、 完善 其 平台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规则 以及 配套 的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有关 制度, 在 其 首页 显 著 位置 持续 公示, 并 保证 消费者 能够 便利 、 完整.阅览 和 下载。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对其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履行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建立 检查 监控 制度 , 发现 有 违反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 应当 及时 采取 制止 , ,.向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或者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所在地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报告,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平台 服务。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消费 纠纷 和解 和 消费 维权 自律 制度。 消费者 在 网络 交易 平台 上 购买 商品 商品, 因 退货 而 发生 消费 纠纷 或其 合法 权益 损害 损害 时 , 要求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者 调解 的 ,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调解 ; 消费者 通过 其他 渠道 维权 的 ,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应当 向 消费者 提供 其 平台 平台 上 的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的 真实 名称 、 地址 和 有效 联系 方式.消费者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第二十 五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应当 建立 完善 的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商品 检验 和 处理 程序.
“商品 的 实际 情况 明确 标注。
第五 章 监督 检查
第二十 六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和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经营 行为 的 监督 检查, 督促 和 引导 其 建立 健全 经营 者 首 问 和 赔偿 先付 制度 , 依法 履行 网络 购买 商品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第二 十七 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及时 受理 和 依法 处理 消费者 有关 七日 无 理由 理由 退货 的 投诉 、 举报.
第二 十八 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依照 公正 、 公开 、 及时 的 原则, 综合 运用 建议 、 约谈 、 示范 等 方式, 加强 对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和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履行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法定.的 行政 指导。
第二 十九 条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在 对 网络 商品 交易 的 监督 检查 中, 发现 经营 者 存在 拒不 履行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义务, 侵害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行为 的, 应当 依法 进行 查处 , 同时 将 相关计入 信用 档案 , 向 社会 公布。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擅自 扩大 不 适用 七日 无 理由 理由 退货 的 商品 范围 的 , 按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五 十六 条 第一.第 (八) 项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五 十六 条 第一 款 第 (八) 项 : 予以 处罚.
(一) 未经 消费者 在 购买 时 确认, 擅自 以 商品 不 适用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为由 拒绝 退货, , 以 消费者 已 拆封 、 查验 影响 商品 完好 为由 拒绝 退货 的 ;
(二) 自 收到 消费者 退货 要求 之 日 起 超过 十五 日 未 办理 退货 手续, 或者 未 向 消费者 提供 真实 、 准确 的 退货 地址 、 退货 联系人 等 有效 联系 信息, 致使 消费者 无法 办理 退货.的 ;
(三) 在 收到 退回 商品 之 日 起 超过 十五 日 未 向 消费者 返还 已 已 的 的 商品 价款 的.
第三 十二 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二条 规定 的, 依照 《电子商务 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 款 第 (一) 项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三 十三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销售 不 能够 完全 恢复 到 初始 状态 的 无 理由 退货 商品 , 且未 通过 显 著 的 方式 明确 标注 商品 实际 情况 的行政 法规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未 作 规定 的 ,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三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三 十四 条 网络 交易 平台 提供 者 拒绝 协助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对 涉嫌 违法行为 采取 措施 、 开展 调查 的 ,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三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三 十五 条 网络 商品 销售 者 提供 的 商品 不 符合 质量 要求, 消费者 要求 退货 的 , 适用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二十 四条 以及 其他 相关 规定.
第三 十六 条 经营 者 采用 电视 、 电话 、 邮购 等 方式 销售 商品, 依照 本 办法 执行.
第三 十七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负责 解释。
第三 十八 条 本 办法 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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