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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sobre a jurisdição dos tribunais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e Pequim, Xangai e Guangzhou (2014)

关于 北京 、 上海 、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案件 管辖 的 规定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31 de Outubro, 2014

Data efetiva 03 Novembro, 2014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Processo Civil 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北京 、 上海 、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案件 管辖 的.
法 释 〔2014〕 12 号
(2014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第 1628 次 会议 通过)
为 进一步 明确 北京 、 上海 、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的 案件 管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在 北京 、 上海 、 广州 设立 知识产权.的 决定》 等 规定,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知识产权 法院 管辖 所在 市辖 区内 的 下列 第一审 案件:
(一)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民事 民事 行政 案件 ;
(二) 对 国务院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所作 的 涉及 著作权 、 商标 、 、 不正当 等 等 行政 行为 提起 诉讼 的 行政 案件.
(三) 涉及 驰名 商标 认定 的 民事案件.
第二 条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管辖 广东 省内 本 规定 第一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三) 项 规定 的 案件.
第三 条 北京市 、 上海市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和 广州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不再 受理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民事 和 行政 案件。
广东 省 其他 中级 人民法院 不再 受理 本 规定 第一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第 (三) 项 规定 的 案件.
北京市 、 上海市 、 广东 省 各 基层 人民法院 不再 受理 本 规定 第一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三) 项 规定 的 案件.
第四 条 案件 标的 既 包含 本 规定 第一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三) 项 规定 的 内容, 又 包含 其他 内容 的 , 按 本 规定 第一 条 和 第二 条 的 规定 项 的。
第五 条 下列 第一审 行政 案件 由 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 管辖:
(一) 不服 国务院 部门 作出 的 有关 专利 、 商标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等 知识产权 的 授权 确 权 裁定 或者 决定 的.
(二) 不服 国务院 部门 作出 的 有关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的 强制 许可 决定 以及 以及 强制 许可 使用 费 或者 报酬 的 裁决 的.
(三) 不服 国务院 部门 作出 的 涉及 知识产权 授权 确 权 的 其他 行政 行为 的.
第六 条 人 对 知识产权 法院 所在 市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作出 的 第一审 著作权 、 商标 、 技术 合同 、 不正当 竞争 等 知识产权 民事 和 行政 判决 、 、 裁定 提起 的 上诉 案件 , 由 知识产权 法院 审理.
第七 条 人 对 知识产权 法院 作出 的 第一审 判决 、 裁定 提起 的 上诉 案件 和 依法 申请 上 一级 法院 复议 的 案件, 由 知识产权 法院 所在地 的 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审判庭 审理.
“人民法院 继续 审理。
除 广州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以外 , 广东 省 其他 中级 人民法院 在 广州 知识产权 法院 成立 前 已经 受理 但 尚未 审结 的 本 规定 第一 条 第 (一) 项 和 第 (三) 项 规定 的.人民法院 继续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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