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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sobre várias questões relativas ao Tribunal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2018)

关于 知识产权 法庭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27 Dezembro, 2018

Data efetiva 01 de janeiro de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Processo Civil 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知识产权 法庭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法 释 〔2018〕 22 号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 进一步 统一 知识产权 案件 裁判 标准, 依法 平等 保护 各类 市场 主体 合法 权益, 加大 知识产权 司法 保护 力度, 优化 科技 创新 法治 环境, 加快 实施 创新 驱动 发展 战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专利 等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程序 若干 问题 的 决定》 等 法律 规定, 结合 审判 工作 实际, 就 最高人民法院.产权 法庭 相关 问题 规定 如下。
第一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知识产权 法庭, 主要 审理 专利 等 专业 技术性 较强 的 知识产权 上诉 案件.
知识产权 法庭 是 最高人民法院 派出 的 常设 审判 机构, 设 在 北京市.
知识产权 法庭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和 决定, 是 最高人民法院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和 决定.
第二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下列 案件:
(一) 不服 高级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 法院 、 中级 人民法院 作出 的 发明 专利 、 实用 新型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判决 、 裁定.提起 上诉 的 案件 ;
(二) 不服 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 对 发明 专利 、 实用 新型 专利 、 外观 设计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授权 确 权 作出 的 第一审 行政 案件 判决 、 裁定 而 提起 上诉 的 案件.
(三) 不服 高级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 法院 、 中级 人民法院 对 发明 专利 、 实用 新型 专利 、 外观 设计 专利 、 植物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行政 处罚 等 作出 的.一审 行政 案件 判决 、 裁定 而 提起 上诉 的 案件.
(四) 全国范围 内 重大 、 复杂 的 本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民事 和 行政 案件;
(五) 对 本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调解 书 依法 申请 再审 、 抗诉 、 再审 等 适用 审判 监督 程序 的 案件.
(六) 本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管辖权 争议, 罚款 、 拘留 决定 申请 复议, 报请 延长 审限 等 案件 ;
(七) 最高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由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的 其他 案件.
第三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的 审理 法院 应当 按照 规定 及时 向 知识产权 法庭 移送 纸质 和 电子 卷宗.
第四 条 经 当事人 同意, 知识产权 法庭 可以 通过 电子 诉讼 平台 、 中国 审判 流程 信息 公开 网 以及 传真 、 电子邮件 等 电子 方式 送达 诉讼 文件 、 证据 材料 及 裁判 文书 等.
第五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可以 通过 电子 诉讼 平台 或者 采取 在线 视频 等 方式 组织 证据 交换 交换 、 召集 庭前 会议 等。
第六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到 实地 或者 原审 人民法院 所在地 巡回 审理 案件。
第七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采取 保全 等 措施, 依照 执行 程序 相关 规定 办理.
第八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的 案件 的 立案 信息 、 合议庭 组成 人员 、 审判 流程 、 裁判 文书 等 向 当事人 和 社会 依法 公开 , 同时 可以 通过 电子 诉讼 平台 、 中国 审判 流程 信息 公开 等 查询.
第九条 知识产权 法庭 法官 会议 由 庭长 、 副 庭长 和 若干 资深 法官 组成, 讨论 重大 、 疑难 、 复杂 案件 等.
第十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应当 加强 对 有关 案件 审判 工作 的 调研, 及时 总结 裁判 标准 和 审理 规则, 指导 下级 人民法院 审判 工作.
第十一条 对 知识产权 法院 、 中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省级 人民 检察院 向.提出 抗诉 的 , 高级人民法院 应当 告知 其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依法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并由, 并由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第十二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的 判决 、 裁定 或者 决定,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作出, 当事人 依法 提起 上诉 或者 申请 复议 的 , 由 原审.法院 的 上 一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作出, 对其 依法 申请 再审 、. 、 再审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有关 规定.
第十四 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经 批准 可以 受理 专利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第一审 民事 和 行政 案件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不再 受理 上述 案件.
对于 基层 人民法院 2019 年 1 月 1 日 尚未 审结 的 前款 规定 的 案件, 当事人 不服 其 判决 、 裁定 依法 提起 上诉 的 , 由其 上 一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第十五 条 本 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此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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