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知识产权 法庭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法 释 〔2018〕 22 号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 进一步 统一 知识产权 案件 裁判 标准, 依法 平等 保护 各类 市场 主体 合法 权益, 加大 知识产权 司法 保护 力度, 优化 科技 创新 法治 环境, 加快 实施 创新 驱动 发展 战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专利 等 知识产权 案件 诉讼 程序 若干 问题 的 决定》 等 法律 规定, 结合 审判 工作 实际, 就 最高人民法院.产权 法庭 相关 问题 规定 如下。
第一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知识产权 法庭, 主要 审理 专利 等 专业 技术性 较强 的 知识产权 上诉 案件.
知识产权 法庭 是 最高人民法院 派出 的 常设 审判 机构, 设 在 北京市.
知识产权 法庭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和 决定, 是 最高人民法院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和 决定.
第二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下列 案件:
(一) 不服 高级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 法院 、 中级 人民法院 作出 的 发明 专利 、 实用 新型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判决 、 裁定.提起 上诉 的 案件 ;
(二) 不服 北京 知识产权 法院 对 发明 专利 、 实用 新型 专利 、 外观 设计 专利 、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授权 确 权 作出 的 第一审 行政 案件 判决 、 裁定 而 提起 上诉 的 案件.
(三) 不服 高级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 法院 、 中级 人民法院 对 发明 专利 、 实用 新型 专利 、 外观 设计 专利 、 植物 植物 新 品种 、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行政 处罚 等 作出 的.一审 行政 案件 判决 、 裁定 而 提起 上诉 的 案件.
(四) 全国范围 内 重大 、 复杂 的 本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民事 和 行政 案件;
(五) 对 本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调解 书 依法 申请 再审 、 抗诉 、 再审 等 适用 审判 监督 程序 的 案件.
(六) 本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管辖权 争议, 罚款 、 拘留 决定 申请 复议, 报请 延长 审限 等 案件 ;
(七) 最高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由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的 其他 案件.
第三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的 审理 法院 应当 按照 规定 及时 向 知识产权 法庭 移送 纸质 和 电子 卷宗.
第四 条 经 当事人 同意, 知识产权 法庭 可以 通过 电子 诉讼 平台 、 中国 审判 流程 信息 公开 网 以及 传真 、 电子邮件 等 电子 方式 送达 诉讼 文件 、 证据 材料 及 裁判 文书 等.
第五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可以 通过 电子 诉讼 平台 或者 采取 在线 视频 等 方式 组织 证据 交换 交换 、 召集 庭前 会议 等。
第六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到 实地 或者 原审 人民法院 所在地 巡回 审理 案件。
第七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采取 保全 等 措施, 依照 执行 程序 相关 规定 办理.
第八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的 案件 的 立案 信息 、 合议庭 组成 人员 、 审判 流程 、 裁判 文书 等 向 当事人 和 社会 依法 公开 , 同时 可以 通过 电子 诉讼 平台 、 中国 审判 流程 信息 公开 等 查询.
第九条 知识产权 法庭 法官 会议 由 庭长 、 副 庭长 和 若干 资深 法官 组成, 讨论 重大 、 疑难 、 复杂 案件 等.
第十 条 知识产权 法庭 应当 加强 对 有关 案件 审判 工作 的 调研, 及时 总结 裁判 标准 和 审理 规则, 指导 下级 人民法院 审判 工作.
第十一条 对 知识产权 法院 、 中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省级 人民 检察院 向.提出 抗诉 的 , 高级人民法院 应当 告知 其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依法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并由, 并由 知识产权 法庭 审理.
第十二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的 判决 、 裁定 或者 决定,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作出, 当事人 依法 提起 上诉 或者 申请 复议 的 , 由 原审.法院 的 上 一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第二 条 第一 、 二 、 三项 所称 第一审 案件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作出, 对其 依法 申请 再审 、. 、 再审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有关 规定.
第十四 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经 批准 可以 受理 专利 、 技术 秘密 、 计算机 软件 、 垄断 第一审 民事 和 行政 案件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不再 受理 上述 案件.
对于 基层 人民法院 2019 年 1 月 1 日 尚未 审结 的 前款 规定 的 案件, 当事人 不服 其 判决 、 裁定 依法 提起 上诉 的 , 由其 上 一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第十五 条 本 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此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