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管理 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 条 适应 电信业 对 外 开放 需要 , 促进 电信业 发展 , 根据 有关 外商 投资 的 法律 、 行政 和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电信 条例》 (以下 简称 条例 条例) , 制定 规定。。》》》 (以下 简称 条例 条例) , 制定 规定 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
第三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从事 电信 业务 经营 活动, 除 必须 遵守 本 规定 外, 还 必须 遵守 电信 条例 和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第四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可以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 增值 电信 业务, 具体 业务 分类 依照 电信 条例 的 规定 执行.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业务 的 地域 范围, 由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按照 有关 规定 确定.
第五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注册 资本 应当 符合 下列 规定:
(一) 经营 全 的 或者 跨 省 、 、 、 范围 的 基础 电信 业务 , , 其 注册 资本 最低 为 10 亿 元 人民币 ; 经营 增值 电信 业务 的 , 其 注册 最低 限额 限额 为 为 增值 电信 电信 , , 其 注册 资本 限额 限额 为 为 万元 人民币 电信 , , , 其 注册 最低 限额 限额 为 为 万元 电信 电信 , , ,
(二) 经营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范围 内 的 基础 业务 的 , 其 注册 资本 最低 限额 为 1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 增值 电信 电信 业务 , , 其 注册 最低 限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币。。 , , 其 注册 最低 限额 为 XNUMX 万元 人民币。。
第六 条 基础 电信 ((无线 寻呼 除外)) 的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投资者 在 企业 中 的 出资 , , 最终 不 超过 超过 49%, 国家 另 规定 的 的 除外。 得 超过 超过 XNUMX%, 国家 另 有 的 的 除外
经营 增值 业务 (包括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无线 寻呼 业务) 的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投资者 在 中 的 出资 比例 , 最终 不 得 超过 超过 50%, 国家 另 有 规定 除外。。 得 超过 XNUMX%, 国家 另 有 规定 除外。。 得 超过 超过 XNUMX%, 国家 另 有 规定 除外。。
第七 条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电信 业务, 除 应当 符合 本 规定 第四 条 、 第五 条 、 第六 条 规定 的 条件 外, 还 应当 符合 电信 条例 规定 的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或者 经营 增值 电信 业务 应当.的 条件。
第八 条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中方 主要 投资者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 所称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中方 主要 投资者, 是 指 在 全体 中方 投资者 中 出资 数额 最多 且 占 中方 全体 投资者 出资 总额 的 30% 以上 的 出资 者.
第九条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主要 投资者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前款 所称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外方 主要 投资者, 是 指 在 外方 全体 投资者 中 出资 数额 最多 且 占 全体 外方 投资者 出资 总额 的 30% 以上 的 出资 者.
第十 条 投资 电信 企业 , 经依法 办理 市场 登记 后 , 向 工业 工业 和 主管 主管 部门 申请 电信 经营 许可 并 报送 文件 ::
(一)投资者情况说明书;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 电信 条例 规定 的 经营 基础 电信 业务 或者 增值 电信 业务 应当 应当 具备 的 其他 条件 的 证明 或者 确认 文件.
国务院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之 日 起 对 规定 的 的 有关 进行 进行 审查 属于 基础 电信 业务 的 , 应当 在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180日 内 完毕 , , 作出 批准 或者 之 日 起 起 起 60日决定 ; 属于 电信 业务 的 , 应当 收到 申请 之 日 起 XNUMX 日 内 完毕 , , 批准 或者 不予 批准 的 决定。 予以 批准 的 , 颁发 颁发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 ; 予以 的 , , 颁发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 ; 不 予 , 颁发 颁发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 ; ; 不 , , 颁发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 ; 不 , , 颁发 颁发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 ; 不 予 , 颁发 颁发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 条 投资 电信 企业 投资者 情况 说明书 主要 内容 包括 : 投资者 的 名称 和 基本 情况 、 各 方 出资 、 外方 投资者 对 外商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控制 情况。。。。 对 对 投资 电信 企业 的 控制 情况。
第十二 条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跨境 电信 , 必须 经 工业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批准 , 并 通过 国务院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 国际 电信 出入口局 进行。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第六 条 规定 , 由 国务院 工业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部门 责令 改正 , 并 处 10 万 以上 以上 50 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逾期 不 改正 , 吊销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 ; 逾期 改正 , , 吊销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许可证 许可证 ; 逾期 改正 的 , 吊销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许可证》。
第十四 申请 申请 外商 投资 电信 , , 虚假 、 伪造 的 证明 或者 确认 文件 骗取 批准 的 , 批准 , , 国务院 工业 工业 和 信息化 主管 部门处 20 万 元 以上 100 万 元 的 罚款 罚款 信息化 主管 部门处 万 万 元 以上 XNUMX 万 元 的 罚款 罚款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 条 投资 电信 企业 经营 电信 , , 电信 条例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 , 由 机关 依法 处罚 处罚。。
第十六 条 特别 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 地区 的 公司 、 企业 在 内地 投资 经营 电信 , , 照 适用 本 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