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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da Procuradoria do Povo sobre Divulgação de Informações de Casos (2021)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规定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8 de setembro de 2021

Data efetiva 28 de setembro de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teção de dados pessoais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规定
(2021 年 8 月 19 日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第十 三届 检察 委员会 第七 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人民 群众 对 检察 工作 的 知情权 、 参与 权 和 监督 权, 进一步 深化 检务公开, 增强 检察 机关 司法 办案 的 透明度, 规范 司法 办案 行为, 促进 公正 司法, 根据 有关规定。
第二 条 人民 检察院 公开 案件 信息, 应当 遵循 依法 、 便民 、 及时 、 规范 、 安全 的 原则.
第三 条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通过 互联网 、 电话 、 邮件 、 检察 服务 窗口 等 方式, 向 相关 人员 提供 案件 信息 查询 服务, 向 社会 主动 发布 案件 信息 、 公开 法律 文书, 以及 办理 其他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建立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依照 本 规定, 在 该 平台 办理 案件 信息 公开 的 有关 工作.
第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对 涉及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 个人 隐私 和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案件 信息, 以及 其他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有关 规定 不 应当 公开 的 信息 , 不得 公开。 侵害 未成年 人 的.案件 信息 , 一般 不予 公开, 确 有 必要 公开 的 , 应当 依法 对 相关 相关 信息 进行 屏蔽 、 隐 名 等 处理.
第五 条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是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的 主管 部门, 负责 案件 信息 公开 的 组织 、 监督 、 指导 和 有关 服务 窗口 的 查询 服务 等 工作.
第六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利用 案件 信息 公开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公民 、 法人 、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不得 利用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第二 章 案件 信息 查询
第七 条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 及时 履行 法律 规定 的 通知 、 告知 、 送达 、 公开 宣布 等 案件 办理 程序 职责。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 近 亲属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等, , 依照 规定,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查询 案由 、 受理 时间 、 办案 期限 、 办案 组织 、 办案 进程 、 处理 结果 、 强制 措施, 查封 、 扣押 、 冻结 涉案 财物 的 处置 情况, 法律 文书 公开 情况 等 案件 程序.
第八 条 人民 检察院 制作 的 下列 法律 文书, 可以 向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等 提供 查询 :
(一) 未 向 社会 公开 的 起诉书 、 抗诉书 、 不 起诉 决定 书.
(二) 逮捕 决定 决定 书 、 不予 逮捕 决定 书 ; 批准 逮捕 决定 书 、 不 不 逮捕 决定 书 ;
(三) 撤销 案件 决定 书 ;
(四) 赔偿 监督 申请 审查 结果 通知书 、 赔偿 监督 案件 审查 结果 通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等 首次 申请 查询, 应当 向 办理 相关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提交 身份 证明 、 委托书 等 证明 材料, , 检察院 对.条件 的 , 应当 提供 查询 服务, 并 提供 网上 查询 账号。 查询 申请人 可以 凭 账号 登录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查询 相关 案件 信息.
当事人 的 辩护 律师 或者 代理 律师 可以 直接 通过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或者 微 信 平台 、 手机 APP , 在线 注册 后, 查询 案件 信息.
第十 条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等 需要 查询 经常 居住 地 以外 的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的 的 案件 信息 的 , 可以 到 所在地 县级 人民 检察院 向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请求 协助.身份 认证。 被 请求 协助 的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及时 与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联系, 传输 有关 信息,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审核 认可 后 , 应当 提供 查询 服务 及 查询 账号.
第十一条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因 与 当事人 解除 委托 关系 等 原因 丧失 查询 资格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及时 注销 其 查询 账号.
第三 章 案件 信息 发布
第十二 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工作 实际, 向 社会 发布 关注 度 较高 、 影响 较大 较大 的 案件 信息 :
(一) 相关 刑事 案件 的 办理 情况.
(二) 相关 民事 检察 案件 的 办理 情况.
(三) 相关 行政 检察 案件 的 办理 情况.
(四) 相关 公益 诉讼 案件 的 办理 情况.
第十三 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需要, 向 社会 发布 具有 示范 引领 效果 、 促进 社会 治理 的 相关 案件 信息 :
(一) 对 统一 法律 适用 、 普法 具有 重要 意义 的 指导 性 案例 和 典型 案例.
(二) 案件 公开 听证 情况 ;
(三) 社会 治理 类 检察 建议 ;
(四) 重大 、 专项 业务 工作 的 进展 和 结果 信息.
(五) 其他 应予 发布 的 案件 信息.
第十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可以 通过 新闻 发言人 、 召开 新闻 发布会 、 提供 新闻稿 等 方式 对外 发布 重要 案件 信息, 并且 应当 同时 在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上 发布 该 信息。
第十五 条 案件 信息 由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发布.
第四 章 业务 数据 发布
第十六 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工作 实际, 向 社会 发布 以下 检察 业务 数据:
(一) 检察 机关 主要 办案 数据 ;
(二) 检察 机关 立足 履行 法律 监督 职能 、 服务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 数据 信息.
(三) 促进 、 推动 社会 治理 的 数据 信息.
(四) 对 社会 具有 警示 意义 的 数据 信息, 包括 典型 类 案 新 情况 新 特点 新 变化 新 趋势.
(五) 其他 应予 发布 的 业务 数据.
第十七 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通过 下列 方式, 向 社会 发布 检察 业务 数据:
(一) 通过 人民 检察院 官方 网站 、 官方 媒体 等 统一 发布, 并 同步 组织 做好 相关 数据 解读 宣传 工作.
(二) 在 《中国 统计 年鉴》 《中国 检察 年鉴》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报》 等 全国性 刊物 上, 发布 全国 检察 机关 主要 办案 数据, 在 地方 确定 的 官方 媒体 上 发布 本地 检察 机关 主要 数据.
(三) 公布 检察 工作 报告 ;
(四) 召开 新闻 新闻 发布会 、 发布 检察 工作 白皮书 、 组织 专项 工作 宣传 、 接受 接受 采访 报道 等 ;
(五) 以 院 名义 发表 文章 ;
(六) 其他 向 社会 发布 的 方式.
第五 章 法律 文书 公开
第十八 条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社会 广泛 关注 的 、 具有 一定 社会 影响 的 案件 涉及 的 下列 法律 文书, 可以 向 社会 公开 :
(一) 刑事 案件 起诉书 、 抗诉书 ;
(二) 不 起诉 决定 书 ;
(三) 刑事 申诉 结果 通知书。
第十九 条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的 具有 示范 引领 效果 、 促进 社会 治理 的 案件 涉及 的 下列 法律 文书, 可以 向 社会 公开 :
(一) 民事 抗诉书 抗诉书 、 再审 检察 建议 书 、 不 支持 监督 申请 决定 书 、 、 决定 书 、 终结 审查 决定 书 等 民事 检察 法律 文书 ;
(二) 行政 抗诉书 抗诉书 、 再审 检察 建议 书 、 不 支持 监督 申请 决定 书 、 终结 审查 决定 书 等 行政 检察 法律 文书 ;
(三)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 行政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第二十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上 公开 法律 文书, 应当 对 下列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的 姓名 视 情 做 隐 名 处理 :
(一) 刑事 案件 的 被害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附带 民事诉讼 原告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 证人 、 鉴定 人.
(二) 不 起诉 决定 书中 的 被 不 起诉 人.
(三) 公益 诉讼 案件 中 的 企业 当事人.
当事人 或者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要求 公开 本人 姓名, 并 提出 书面 申请 的, 经 承办 人 核实 、 案件 办理 部门 负责 人 审核 、 分管 副 副 长 批准 后 , 可以 不做 相应 的 隐 名 处理.
第二十 一条 根据 本 规定 第二十条 进行 隐 名 处理 时 , 应当 按 以下 情形 处理 :
(一) 保留 姓氏 , 名字 以 “某某” 替代 ;
(二) 复姓 保留 第 一个 字, 其余 内容 以 “某某” 替代 ;
(三) 对于 少数民族 姓名, 保留 第 一个 字, 其余 内容 以 “某某” 替代 ;
(四) 对于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姓名 的 中文 译文, 保留 第 一个 字, 其余 内容 以 “某某” 替代 ; 对于 外国人 、 无国籍 人 的 英文 姓名 , 保留 第 一个 英文 字母 , 隐去其他 字符 ;
(五) 对于 企业 当事人 的 名称 中 有 所在地 的 , 保留 所在地, 其余 以 “某某 企业” 替代 ; 对于 企业 当事人 名称 中 没有 所在地 的 , 直接 以 “某某 企业” 替代.
对 不同 姓名 隐 名 处理 后 发生 重复 的 , 通过 在 姓名 后 增加 甲乙丙 丁 、 阿拉伯数字 等 进行 区分。
第二十 二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公开 法律 文书 , 应当 屏蔽 下列 内容 :
(一) 与 公众 了解 案情 无关 的 自然人 信息 , 如 : 家庭 住址 、 通讯 方式 、 公民 身份 号码 (身份证 号码) 、 社交 账号 、 银行 账号 、 健康 状况 、 车牌 号码 、 动产 或 不动产 权属 证书.单位 等 ;
(二) 未成年 人 的 相关 信息.
(三) 法人 以及 其他 组织 的 银行 账号 、 车牌 号码 、 动产 或 或 不动产 权属 证书 编号 、 地址.
(四) 涉及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 个人 隐私 的 信息.
(五) 涉及 技术 侦查 措施 的 信息.
(六) 根据 文书 表述 的 内容 可以 直接 推理 或者 符合 逻辑 地 推理 推理 出 属于 需要 屏蔽 的 信息.
(七) 其他 不宜 公开 的 内容.
第二十 三条 在 互联网 公开 法律 文书, 除 根据 本 规定 第二十条 进行 隐 名 处理 和 第二十 二条 进行 屏蔽 处理 的 以外, 应当 保留 当事人 、 法定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辩护人 的.信息 :
(一)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是 自然人 的 , 保留 姓名 、 出生 日期 、 性别 、 住所 地 所属 县 、 区 ; 当事人 是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的 , 保留 名称 以及 法定 代表人 或 主要 负责 人 的 姓名 职务;
(二) 委托代理人 、 辩护人 是 律师 或者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的 , 保留 姓名 、 执业 证号 和 律师 事务所 、 基层 法律 服务 机构 名称 ; 委托代理人 、 辩护人 是 其他 人员 的 , 保留 姓名 、 出生. 、 性别 、 住所 地 所属 县 、 区, 以及 与 当事人 的 关系.
第六 章 监督 和 保障
第二十 四条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近 亲属 、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其他 单位 、 个人 认为 人民 检察院 发布 案件 信息 不 规范 、 不 准确 的 的 , 可以 向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反映.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协调 相关 部门 核实 、 处理.
第二十 五条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中 有 履行 职责 不力 、 失职 渎职 等 违纪 违法行为,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由 有关部门 依 纪 依法 处理.
第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 六条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信息 公开 的 技术 规范 、 标准 及 相关 工作 细则 细则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另行 制定.
第二 十七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规定 (试行)》 (高 检 发 办 字 〔〔高 检 发 办 字 〔〔2014〕 68 号) 同时 废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此前 发布 的 的 相关 与.本 规定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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