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依法 加大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惩治 力度 的 意见
法 发 〔2020〕 33 号
为 公正 审理 案件, 依法 加大 对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的 惩治 力度, 有效 阻遏 侵权行为, 营造 良好 的 法治 化 营 商 环境, 结合 知识产权 审判 实际, 制定 如下 意见.
一 、 加强 适用 保全 措施
1. 对于 侵害 或者 即将 侵害 涉及 核心 技术 、 知名 品牌 、 热播 节目 等 知识产权 以及 在 展会 上 侵害 或者 即将 侵害 知识产权 等 将会 造成 难以 弥补 的 的 、 热播 节目 等,应当 依法 及时 审查 并 作出 裁定。
2. 权利 人 在 知识产权 侵权 诉讼 中 既 申请 停止 侵权 的 先行 判决, 又 申请 行为 保全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一并 及时 审查.
3. 权利 人 有 初步 证据 证明 存在 侵害 知识产权 行为 且 证据 可能 灭失 或者 以后 难以 取得 的 情形, 申请 证据 保全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及时 审查 并 作出 裁定。 涉及 较强 专业 技术 问题 的 证据.由 技术 调查 官 参与。
4. 对于 已经 被 采取 保全 措施 的 被诉 侵权 产品 或者 其他 证据, 被诉 侵权 人 擅自 毁损 、 转移 等, 致使 侵权 事实 无法 查明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推定 权利 人 就该 证据 所涉 证明 事项 的 主张成立。 属于 法律 规定 的 妨害 诉讼 情形 的 , 依法 采取 强制 措施.
二 、 依法 判决 停止 侵权
5. 对于 侵权 事实 已经 清楚 、 能够 认定 侵权 成立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法 先行 判决 停止 侵权.
6. 对于 假冒 、 盗版 商品 及 主要 用于 生产 或者 制造 假冒 、 盗版 商品 的 材料 和 工具 , 权利 人 在 民事诉讼 中 举证 证明 存在 上述 物品 物品 并 请求 迅速 销毁 的 , 除 特殊 情况 外. 。 在 特殊 情况 下 , 人民法院 可以 责令 在 商业 渠道 之外 处置 主要 用于 生产 或者 制造 假冒 、 盗版 商品 的 材料 和 工具 , 尽可能 减少 进一步 侵权 的 风险 ; 侵权 人 请求 补偿 的 、 。
三 、 依法 加大 赔偿 力度
7. 人民法院 应当 充分 运用 举证 妨碍 、 调查 取证 、 证据 保全 、 专业 评估 、 经济 分析 等 制度 和 方法, 引导 当事人 积极 、 全面 、 正确 、 诚实 举证, 提高 损害 损害 数额 计算 的 科学 科学, ,弥补 权利 人 损失。
8. 人民法院 应当 积极 运用 当事人 提供 的 来源于 工商 税务 部门 、 第三方 商业 平台 、 侵权 人 网站 、 宣传 资料 或者 依法 披露 文件 的 相关 数据 以及 行业 平均 利润率 等 , 依法 确定 侵权 获利 情况.
9. 权利 人 依法 请求 根据 侵权 获利 确定 赔偿 数额 且 已 举证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责令 侵权 人 提供 提供 掌握 掌握 的 侵权 获利 证据 ; 侵权 人 无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供 或者 未按 要求 提供 的 , 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的 主张 和 在案 证据 判定 赔偿 数额.
10. 对于 故意 侵害 他人 知识产权 , 情节 严重 的 , 依法 支持 权利 人 的 惩罚 性 赔偿 请求, 充分 发挥 惩罚 性 赔偿 对于 故意 侵权行为 的 威慑 作用.
11.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合理 确定 法定 赔偿 数额。 侵权行为 造成 权利 人 重大 损失 或者 侵权 人 获利 巨大 的 , 为 充分 弥补 权利 人 损失, 有效 阻遏 侵权行为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权利 人 的 请求 , 以.或者 达到 最高 限额 确定 法定 赔偿 数额。
人民法院 在 从 高 确定 法定 赔偿 数额 时 应当 考虑 的 因素 包括 : 侵权 人 是否 存在 侵权 故意, 是否 主要 以 侵权 为 业, 是否 存在 重复 侵权 , 侵权行为 是否 持续 时间 长 , 是否 涉及 区域人身 安全 、 破坏 环境 资源 或者 损害 公共 利益 等。
12. 权利 人 在 二审 程序 中 请求 将 新增 的 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纳入 赔偿 数额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一并 审查.
13.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案情 复杂 程度 、 工作 专业 性 和 强度 、 行业 惯例 、 当地 政府 指导价 等 因素, 根据 权利 人 提供 的 证据, 合理 确定 权利 人 请求 赔偿 的 律师 费用.
四 、 加大 刑事 打击 力度
14. 通过 网络 销售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非法经营 数额 、 违法 所得 数额, 应当 综合 考虑 网络 销售 电子 数据 、 银行 账户 往来 记录 、 送货单 、 物流 公司 电脑 系统 记录 、 证人 证言 、 被告人 供述.认定。
15. 对于 主要 以 侵犯 知识产权 为 业 、 在 特定 期间 假冒 抢险 救灾 、 防疫 物资 等 商品 的 注册 商标 以及 因 侵犯 知识产权 受到 行政 处罚 后 再次 再次 侵犯 知识产权 构成 犯罪 的 情形, 依法 从重 处罚, , 不.缓刑。
16. 依法 严格 追缴 违法 所得, 加强 罚金 刑 的 适用, 剥夺 犯罪分子 再次 侵犯 侵犯 知识产权 的 能力 和 条件.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2020 ano 9 mês 14 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