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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sobre o fornecimento adicional de serviços judiciais e salvaguardas para a construção do 'Belt and Road' pelos tribunais populares (2019)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09 Dezembro, 2019

Data efetiva 09 Dezembro,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Reconhecimento e execução de sentenças estrangeiras Processo Civil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Doing Business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法 发 〔2019〕 29 号
为 贯彻 落实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充分 发挥 司法 职能 作用, 努力 为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营造 更加 稳定 公平 透明 可 可 预期 的 国际 化 法治 化 便利 化 营 商 环境 , 在 《,.法院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若干 意见》 (法 发 〔2015〕 9 号) 的 基础 上 进一步 提出 以下 指导 意见.
一 、 全面 把握 服务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新 要求 新.
1. 准确 认识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根本 任务。 当前 ,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国际 共识 持续 扩大, 覆盖 地区 范围 不断 拓展 , “六 廊 六 路 多 多.港 ”互联 互通 更加 深入, 深入 经济 走廊 和 经贸 合作 日益 深化。 法律 领域 更加 广泛, 广泛 关系 更加 复杂, 复杂 体系 更加 多样。 推动 形成 更广 范围 以 规则 为 基础 的 稳定 公平 透明 可 预期 预期 化.化 便利 化 营 商 环境 , 是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各方 的 共同 关切, 是 新 时代 人民法院 全方位 服务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根本 任务.
2. 始终 坚定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指导 思想。 人民法院 要 始终 坚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深入 学习 贯彻 党 的 十九 大 和 十.二 中 、 三 中 中 、 四 中 全会 精神 和 习近平 总书记 在 第二 届 “一带 一路” 国际 合作 高峰 论坛 论坛 的 的 重要 讲话 精神 , 增强 “四个 意识” 、 坚定 “四个 自信”, 做到 “两个 维护 ”, 不断 提升 司法 能力, 以 公正 高效 的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坚定 维护 经济 全球化 和 贸易 自由化.
3. 正确 把握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工作 原则。 坚持 服务 大局, 增强 自觉性 主动性, 为 改革 开放 提供 有 针对性 、 实效 性 的 法治 保障。 坚持 需求.完善 诉讼 程序, 加强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大力 支持 国际 仲裁 、 调解 发展, 完善 新型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机制, 不断 满足 共建 “一带 一路” 主体 的 纠纷 解决 需求。 坚持 弘扬 法治 , 强化 程序 正义 , 依法.保护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利, 准确 适用 国际 规则, 积极 参与 国际 规则 制定, 努力 做 完善 “一带 一路” 相关 法治 规则 的 参与者 、 引领 者。 坚持 改革 创新 , 深化 司法 改革 、 深化 阳光 司法 、 深化 法院, 进一步 构建 公正 高效 便捷 低成本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坚持 绿色 原则, 节约 资源, 保护 生态 环境, , 主动 将 中国 环境 资源 审判 融入 融入 全球 环境 治理 进程 , 维护 环境 利益 和 环境 安全。 坚持 , , 共享.加强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国 的 司法 交流, 强化 国际 司法 合作, 协调 国际 司法 冲突, 发挥 智库 作用, 努力 形成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法治 合力.
二 、 进一步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全方位 服务 保障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4. 加强 刑事 司法 合作, 以 零 容忍 态度 打击 腐败, 共同 推动 《廉洁 丝绸之路 北京 倡议》 的 执行, 促进 阳光 合 规, 携手 建设 廉洁 丝绸之路。 与 沿线 国 和 地区 共建 司法 反恐.遏制 恐怖主义 蔓延, 共同 营造 安全 稳定 的 “一带 一路” 建设 环境。
5)行政 案件, 维护 维护 合法 利益, 增强 共建 “一带 一路” 主体 的 安全感.
6. 坚定 支持 多边 主义 , 在 国际 贸易 和 边境贸易 纠纷 中 , 按照 《推进 “一带 一路” 贸易 畅通 合作 倡议》 的 精神 , 对 涉及 与 我国 签订 自由 贸易 协定 及 合作 文件 的 国家 的 涉外 民 商 事 ,.依法 适用 有关 规则 认定 合同 效力 和 合同 责任, 支持 商品 、 资金 、 技术 、 人员 自由 流通, 大力 推动 经济 全球化 朝着 更 开放 、 包容 、 普惠 、 平衡 、 共赢 的 方向 发展.
7. 依法 促进 国际 物流 发展 发展, 探索 国际 海运 、 中欧 班 列 、 陆 海 新 通道 、 国际 公路 运输 案件 的 专业化 审判 机制, 正确 适用 准据法 及 国际 公约, 促进 完善 国际 货物 多式联运 、 跨国 铁路.等 国际 物流 规则, 努力 保障 以 新 亚欧大陆 桥等 经济 走廊 为 引领 的 “六 廊 六 路 多 国 多 港” 互联 互通。
8. 依法 服务 金融 领域 开放 ,, 充分 发挥 金融 法院 示范 作用 , 鼓励 有条件 的 法院 建立 专门 审判 团队, 进一步 规范 规范 和 涉外 涉外 金融 适用, 密切 关注 研究 研究 “一带 一路” 建设 专项 贷款 贷款 、 丝路.各类 专项 投资 基金 、 丝路 主题 债券 、 多边 融资 开发 合作 、 出口 信用 保险 的 法律 问题, 借鉴 国际 经验 高效 审理 有关 案件, 支持 多边 和 各国 金融 机构 参与 共建 “一带 一路” 投 融资.
9. 依法 支持 信息 技术 发展 发展, 关注 第四 次 工业 革命 发展 趋势, 及时 完善 电子商务 、 区块 链 、 人工智能 、 5G 信息 网络 建设 等 领域 的 司法 政策 , 依法 鼓励 数字 化 、 网络 化 、 智能化.的 新 技术 、 新 业态 、 新 模式 创新, 提升 网络 互联 互通, 促进 数字 丝绸之路 建设.
10. 服务 保障 创新 驱动 发展 发展 , 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法庭 和 地方 知识产权 法院 (法庭) 窗口 作用 , 贯彻 “一路 一路” 知识产权 合作 高 级别 会议 精神, 落实 《加强 “一带 一路” 国家 知识产权 领域合作 的 共同 倡议》 , 高效 审理 涉 共建 “一带 一路” 科技 创新 行动 计划 、 联合 实验室 、 科技 园区 合作 、 技术 转移 、 合作 研究 等 案件, 严厉 打击 专利 侵权 、 抢注 囤积 、 攀附 仿冒 合作 、 技术 转移 、 合作 研究 等 案件 , 严厉 打击 专利 侵权 、 抢注 囤积 、 攀附 仿冒 等 恶意, 依法 制止 各类 不正当 竞争 , 营造 尊重 知识 价值 和 良好 创新 的 知识产权 生态 体系 , 推动 “一路 一路” 建成 创新 之 路。
11. 依法 保护 绿色 发展 , 贯彻 《“一带 一路” 绿色 投资 原则》, 完善 公益 诉讼 与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诉讼 制度, 制止 环境 侵权, 贯彻 损害 担 责 原则, 推动 生态 环境 修复 , 参与 共建 “一带. ”生态 保护 大 数据 平台 , 促进 绿色 基础 设施 建设 、 绿色 投资 、 绿色 金融, 大力 推进 绿色“ 一带 一路 ”建设 , 保护 好 我们 赖以 生存 的 共同 家园.
三 、 进一步 完善 涉 “一带 一路” 案件 的 法律 适用, 夯实 以 规则 为 为 基础 的 法治 化 营 商.
12. 准确 把握 外商 投资 法 立法 精神, 加快 制定 相关 司法 解释, 严格 适用 准入 前 国民 待遇 和 负面 清单, 从严 认定 合同 无效 情形, 最大限度 维护 合同 效力 , 保持 经济 秩序 和 商业 规则 的 稳定性.保护 外国 投资者 的 合法 利益, 推动 全方位 对外开放。
13. 大力 弘扬 契约 精神 和 诚信 原则, 根据 排除 合理 怀疑 的 证据 规则 严格 认定 欺诈 、 恶意 串通。 在 涉及 项目 建设 、 运营 、 采购 、 招 投标 等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中 ,。 在 涉及 项目 建设 、 运营 、 采购 、 招 投标 等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中 , 如 相关 国家 的.规定 不一致 的 , 应 适用 确认 合同 有效 的 法律, 不让 守约 者 吃亏, 不 使 失信 者 获利 获利, 促进 “一带 一路” 建设 主体 互信 互利.
14. 完善 跨境 贸易 、 投资 中 环境 风险 防范 与 应对 机制 , 加强 “一带 一路” 矿业 投资 的 环境保护 示范 法 研究, 共同 打击 跨境 野生 动植物 犯罪, 合作 应对 全球 气候 变化 和 跨国 环境 问题.
15.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依法 选择 适用 法律 的 权利, 在 适用 最 密切 联系 原则 确定 准据法 时, 应 立足 于 请求 权 基础 的 识别 、 冲突 规范 和 连接 点 的 确定, 充分 说明 确定 准据法 的 理由.加强 确定 准据法 的 说理。
16. 运用 智慧 法院 建设 成果 成果 , 支持 科研 院校 、 律师 团体 、 行业 协会 、 商会 开展 共建 “一带 一路” 相关 国家 地区 的 法律 研究 和 培训 , 合力 建设 “一带 一路” 法律 数据库 和 案例 库 , 及时 公布适用 外国 法 的 案例, 增强 规则 的 透明度, 引导 当事人 了解 和 遵守 相关 国家 法律, 降低 防范 法律 风险.
17. 整合 域外 法 查明 中心 、 研究 基地 等 资源, 构建 统一 的 域外 法 查明 平台。 积极 发挥 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会 作用, 探索 多 渠道 准确 查明 适用 外国 法.
18. 积极 适用 对 我国 生效 的 国际 条约, 尊重 国际 惯例 和 国际商事 规则, 推动 形成 和 完善 区域性 及 全球 性 商事法律 规则.
19. 加强 国际 司法 合作, 协调 司法 管辖权 的 行使 ; 明确 边境 地区 设立 的 国际 合作 中心 的 法律 地位, , 探索 境内 经贸 合作 区 的 外国 法律 适用 以及 境外 经贸 合作 区 的 中国 法律 适用 ; 采取 积极 ,.外国 法院 民 商 事 判决 的 承认 和 执行.
20. 扩大 中国 法 的 影响 力, 多 语言 公布 中国 法院 裁判 的 典型 案例, 为 各国 法院 和 仲裁 机构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中国 法 提供 基础 , 增强 国际商事 主体 对 中国 法律 的 了解 和 信任.
四 、 进一步 完善 国际商事 法庭 工作 机制, 不断 提升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国际 影响 力 、 公信力 和.
21. 践行 公正 高效 便捷 低成本 的 宗旨, 进一步 推进 国际商事 法庭 建设, 立足 中国 实际, 借鉴 各国 国际商事 法庭 经验, 广泛 听取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方 的 意见 , 优化 国际商事 法庭 办案 程序 和.机制 , 不断 提升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国际 影响 力 、 公信力 和 吸引力.
22. 发挥 国际商事 法庭 示范 引领 作用, 指导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 海南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等 有条件 的 地区 建设 国际商事 纠纷 审判 组织, 完善 国际商事 纠纷 解决 机制 , 充分 满足 国际商事 主体 的 司法 需求.
23. 探索 建立 与 域外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案例 交换 分享 机制 、 法律 适用 交流 机制 、 法官 培养 合作 机制, 增进 对 彼此 法律 制度 的 了解 与 信任, 减少 法律 冲突, 不断 提升 准确 适用 国际商事 规则 、 运用 审判.参与 国际商事 规则 制定 的 能力。
24. 采取 推定 互惠 的 司法 态度, 以 点 带 面 不断 推动 国际商事 法庭 判决 判决 的 相互 承认 与 执行.
25. 加强 国际商事 案件 审判 指导 ,, 建立 统计 报 备 制度, 充分 利用 国际商事 法庭 网站, 不定期 公布 典型 案例, 适时 发布 白皮书, 发挥 好 案例 的 规则 确定 和 行为 指引 作用.
26. 强化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国际 宣传 和 交流, 鼓励 和 吸引 国际商事 纠纷 当事人 合意 选择 国际商事 法庭 管辖, 服务 全球 国际商事 纠纷 解决.
27.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 在 国际商事 案件 中, 允许 当事人 合意 简化 或 确定 诉讼 程序, 鼓励 当事人 共同 提交 域外 法, 进一步 提高 国际商事 纠纷 司法 解决 的 自治 性.
28. 拓展 国际商事 法庭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的 国际商事 仲裁 机构 、 国际商事 调解 机构 名单, 适当 引入 域外 国际商事 仲裁 机构 、 国际商事 调解 机构, 使 更多 国际商事 纠纷 在 中国 获得 高效. 。
29. 在 国际商事 案件 中 贯彻 调解 优先 原则, 当事人 同意 的 , 可 在 任何 阶段 共同 选择 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 、 国际商事 调解 机构 或 国际商事 法庭 进行 调解.
五 、 进一步 加强 “一站式”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机制 建设,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方 提供 优质 高效 法律 服务
30. 鼓励 边境 地区 、 重要 节点 城市 、 核心 区域 依照 共 商 共建 共享 原则, 探索 区域性 的 双边 、 多边 争端 解决 合作 机制, 在 边贸 地区 、 合作 中心 、 口岸 区域 建立 联合 纠纷 解决 平台, 运用 信息.技术 和 在线 纠纷 解决 机制 (ODR, , 优化 送达 方式, 改革 纠纷 调处 程序, 化解 涉外 案件 送达 难 、 耗时 长 、 公证 认证 慢 、 对 域外 法 不了解 等 实际 困难 , 高效 低成本 地 解决 国际商事纠纷。
31. 完善 跨境 破产 协调 机制, 探索 主要 破产 程序 和 主要 利益 中心 地 制度 的 适用, 依法 保护 债权人 和 投资 人 权益.
32. 支持 相关 部门 完善 国际 投资 争端 解决 机制 和 机构, 尊重 多边 、 双边 投资 协议 中 的 争议 解决 条款, 公正 高效 解决 国际 投资 争端.
33. 加强 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会 建设 , 扩大 专家 委员 的 遴选 范围 , 增加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行业 代表 和 发展中国家 专家 委员 人选 , 进一步 提升 专家 委员 的 国际性 、 代表性 和 权威性。 充分.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会 职能, 鼓励 有条件 的 地方法院 建立 专家 委员 参与 国际商事 案件 多元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的 机制.
34. 进一步 支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 区域 法律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中心 的 建设, 支持 香港 国际 仲裁 中心 等 仲裁 机构 与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合作, 在 国际商事 法庭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中 适当 引入 香港.行政区 仲裁 机构, 增加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专家 委员, 不断 发挥 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 共建 “一带 一路” 中 的 重要 作用.
35. 支持 国内 仲裁 机构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国 仲裁 机构 建立 联合 仲裁 机制, 探索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企业 相互 约定 在 内地 特定 地点 、 按照 特定 仲裁 规则 、 由 特定 人员 对 有关 争议 进行.的 模式, 支持 境外 仲裁 机构 在 上海 临港 新片 区 设立 的 分支机构 开展 仲裁 业务.
36. 积极 发挥 侨联 、 行业 协会 、 商会 等 民间 组织 和 机构 力量, 支持 建立 国际商事 纠纷 联合 调解 机制, 促进 纠纷 的 简便 平和 解决.
六 、 进一步 加强 组织 机制 和 队伍 建设, 形成 服务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合力
37. 健全 完善 协调 指导 机制 , 加强 与 有关 单位 和 部门 的 沟通 协作, 统筹 协调 人民法院 服务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具体 工作, 完善 工作 报 备 制度 和 交流 机制, 构建 统一 的 信息, 及时 总结.推广 可 复制 的 经验, 及时 发现 解决 实践 问题, 提高 服务 保障 工作 的 针对性 和 长效 性.
38. 建设 符合 新 时代 要求 的 国际 化 、 专业化 队伍 培养 机制, 与 其他 国家 的 国际商事 法庭 、 国际 组织 建立 常态 交流 机制, 与 高校 制定 联合 培养 和 教学 计划, 培养 和 储备 国际 法律 人才.
39. 进一步 发挥 国际 论坛 、 司法 圆桌会议 、 “一带 一路” 司法 研究 中心 、 环境 资源 司法 研究 中心 等 国际 交流 和 研究 平台 的 作用, 积极 开展 与 各国 司法界 的 交流 与 合作。 支持 外国 外国 来华 培训研修 等 项目 , 邀请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法律 服务 机构 、 智库 来访 交流, 促进 形成 多元 互动 的 法律 领域 交流 格局。 汇聚 各方 运用 法律 规则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智慧 力量 , 为 创新 丝绸 之路 经济 带 与 海上 丝绸之路 相互 融合 相互 促进 的 新 国际 规则 体系 提供 智力 支持.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2019 ano 12 mês 9 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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