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Opiniões do SPC sobre o aprofundamento da reforma do mecanismo diversificado de resolução de disputas nos tribunais populares (2016)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28, 2016

Data efetiva Junho 28, 201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14 号
(2016 年 6 月 28 日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并 自 当日 起 施行)
深入 推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是 人民法院 深化 司法 改革 、 实现 司法 为民 公正 司法 的 重要 举措, , 是 实现 国家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的 重要 内容 , 是 促进 社会 公平 正义 、 维护 社会 和谐 稳定 的必然 要求。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关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若干 重大 问题 的 决定》 以及 中共中央 办公厅 、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完善 矛盾 纠纷 多元化 解 机制 的 意见》 , 现 就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解决 机制 改革 、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指导 思想 、 主要 目标 和 基本 原则
1. 指导 思想。 全面 贯彻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全会 精神, 以 邓小平 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科学 发展 观 为 指导, 深入 贯彻 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 重要 讲话 精神 , 紧紧 围绕 协调 推进 “四个 全面” 战略 布局 和 五大 发展 理念 , 主动 适应 经济 发展 新 常态 , 以 体制 机制 创新 动力 有效 , 有效 化解 纠纷 不断 , 不断 满足 人民 群众 多元 , 需求 ,实现 人民 安居乐业 、 社会 安定 有序。
2. 主要 目标。 根据 “国家 制定 发展 战略 、 司法 发挥 引领 作用 、 推动 国家 立法 进程” 的 工作 思路 , 建设 功能 完备 、 形式 多样 、 运行 规范 的 诉 调 对接 平台 , , 进程 ”的 工作 思路, 建设 功能 完备 、 形式 多样 、 运行 规范 的 诉 调 对接 平台, 畅通 纠纷 解决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 合理 配置 纠纷 解决 的 社会 资源, 完善 和解 、 调解 、 仲裁 、 公证 、 行政 裁决 、 行政 复议 与 诉讼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 充分 发挥 司法 在 多元化.建设 中 的 引领 、 推动 和 保障 作用, 为 促进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 全面 建成 小康 社会 提供 有力 的 司法 保障.
3. 基本 原则。
- 坚持 党政 主导 、 综治 协调 、 多元 共 治, 构建 各 方面 力量 共同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工作 格局.
- 坚持 司法 引导 、 诉 调 对接 、 社会 协同, 形成 社会 多 层次 多 领域 齐抓共管 的 解 纷 合力.
- 坚持 优化 资源 、 完善 制度 、 法治 保障, 提升 社会 组织 解决 纠纷 的 法律 效果.
- 坚持 以 人 为本 、 自愿 合法 、 便民 利民, 建立 高效 便捷 的 诉讼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机制.
- 坚持 立足 国情 、 合理 借鉴 、 改革 创新, 完善 具有 中国 特色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二 、 加强 平台 建设
4. 完善 平台 设置。 各级 人民法院 要将 诉 调 对接 平台 建设 与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结合 起来, 建立 集 诉讼 服务 、 立案 登记 、 诉 调 对接 、 涉诉 信访 等 多项 功能 为 一体 的 综合 服务. 。 人民法院 应当 配备 专门 人员 从事 诉 调 对接 工作, 建立 诉 调 对接 长效 工作 机制, 根据 辖区 受理 案件 的 类型, 引入 相关 调解 、 仲裁 、 公证 等 机构 或者 组织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设立 工作室、 服务 窗口, 也 可以 在 纠纷 多 发 领域 以及 基层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等 派驻 人员 指导 诉 调 对接 工作。
5. 明确 平台 职责。 人民法院 诉 调 对接 平台 负责 以下 工作 : 对 诉至 法院 的 纠纷 进行 适当 分流, 对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 开展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办理 司法 确认. ; 负责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管理 ; 加强 对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推动 诉讼 与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在 程序 安排 、 效力 确认 、 法律 指导 等 方面 的 有机 衔接 , 健全 人民 调解. 、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 司法 调解 等 的 联动 工作 体系.
6. 完善 与 综治 组织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托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平台, 建立 矛盾 纠纷 排查 化解 对接 机制 ; 对 群体 性 纠纷 、 重大 案件 案件 进行 通报 反馈 反馈 和 应急 处理 , 建立 定期 或 不定期 的 联席会议 制度, 形成 信息 互通 、 优势 互补 、 协作 配合 的 纠纷 解决 互动 机制.
7.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沟通 协调, 促进 诉讼 与 行政 调解 、 行政 复议 、 行政 裁决 等 机制 的 的 行政 机关 或者 依 职权 进行 调解 ,.或者 依法 作出 其他 处理。 在 治安 管理 、 社会 保障 、 交通事故 赔偿 、 医疗 卫生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物业 管理 、 环境污染 、 知识产权 、 证券 证券 期货 等 重点 领域, 支持 行政 机关 或者 行政 调解 组织 依法 开展.和解 、 行政 调解 工作。
8. 加强 与 人民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不断 完善 对 人民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推进 人民 调解 组织 的 制度化 、 、 规范化 建设 , 进一步 扩大 人民 调解 组织 协助 人民法院 解决 纠纷 的 范围 和 规模。 支持 在 纠纷 易.多 发 领域 创新 发展 行业 性 、 专业 性 人民 调解 组织, 建立 健全 覆盖 城乡 的 调解 组织 网络, 发挥 人民 调解 组织 及时 就地 解决 解决 民间 纠纷 、 化解 基层 矛盾 、 维护 基层 稳定 的基础 性 作用.
9. 加强 与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积极 推动 具备 条件 的 商会 、 行业 协会 、 调解 协会 、 民办 非 企业 单位 、 、 商 事 仲裁 机构 等 设立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证券 期货 、 保险 、 房地产 、 工程 承包 、 技术转让 、 环境保护 、 电子商务 、 知识产权 、 国际 贸易 等 领域 提供商 事 调解 服务 或者 行业 调解 服务。 完善 调解 规则 和 对接 程序, 发挥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调解 服务 或者 行业 调解 服务。 完善 调解 规则 和 对接 程序, 发挥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专业化 、 职业 化 优势。
10. 加强 与 仲裁 机构 的 对接。 积极 支持 仲裁 制度 改革, 加强 与 商 事 仲裁 机构 、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机构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等 的 沟通 联系。 尊重 商 事 仲裁 规律 和 仲裁 规则 , 及时 及时保全 申请 , 依照 法律 规定 处理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规范 涉外 和 外国 商 事 仲裁 裁决 司法 审查 程序。 支持 完善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办案 制度, 加强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与 诉讼 的 有效.审 标准 统一 的 新 规则 、 新制度。 加强 对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调解 仲裁 的 支持 和 保障, , 实现 涉农 纠纷 仲裁 与 诉讼 的 合理 衔接 , 及时 审查 和 执行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作出 的 裁决 或者.书。
11. 加强 与 公证 机构 的 对接。 支持 公证 机构 对 法律 行为 、 事实 和 文书 依法 进行 核实 和 证明, , 支持 公证 机构 对 当事人 达成 的 债权 债务 合同 以及 具有 给付 内容 的 和解 协议 、 调解 协议 办理 ,.支持 公证 机构 在 送达 、 取证 、 保全 、 执行 等 环节 提供 公证 法律 服务, 在 家事 、 商 事 等 领域 开展 公证 活动 或者 调解 服务。 依法 执行 公证 债权 文书.
12. 支持 工会 、 妇联 、 、 共青团 、 法学 会 等 等 组织 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参与 解决 劳动 劳动 争议 、 婚姻 家庭 以及 妇女 儿童 儿童 权益 等 纠纷。 支持 法学 法学 动员 组织 广大 法学 工作者 、 法律 工作者参与 矛盾 纠纷 化解, 开展 法律 咨询 服务 和 调解 工作。 支持 其他 社团 组织 参与 解决 与其 职能 相关 的 纠纷.
13. 发挥 其他 社会 力量 的 作用。 充分 发挥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专业 技术 人员 、 、 基层 组织 负责 人 、 社区 工作者 、 、 网格 管理员 、 “五 老 人员” (老 党员 、. 、 老 教师 、 老 知识分子 、 老 政法 干警) 等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作用。 支持 心理 咨询 师 、 婚姻 家庭 家庭 指导 师 、 注册 会计师 、 、 大学生 志愿者 等 为 群众 提供 心理 疏导 、 评估 、 鉴定 、 调解.支持 完善 公益 慈善 类 、 城乡 社区 服务 类 社会 组织 建设, 鼓励 其 参与 纠纷 解决.
14. 加强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在 道路 交通 、 劳动 争议 、 医疗 卫生 、 物业 管理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土地 承包 、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以及 其他 纠纷 多 发 领域, 人民法院 可以 与 行政 机关 、 人民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等 进行 资源 整合, 推进 建立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服务 平台, 切实 减轻 群众 负担。
15. 创新 在线 纠纷 解决 方式。 根据 “互联网 +” 战略 要求 , 推广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中 的 运用。 推动 建立 在线 调解 调解 、 在线 立案 、 在线 司法 确认 、 在线 审判 、 电子 督促 程序 、.送达 等 为 一体 的 信息 平台, 实现 纠纷 解决 的 案件 预 判 、 信息 共享 、 资源 整合 、 数据 分析 等 功能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信息 化 发展.
16. 推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化 发展。 充分 尊重 中外 当事人 法律 文化 的 多元性, 支持 其 自愿 选择 选择 调解 、 仲裁 等 非 诉讼 方式 方式 解决 纠纷。 进一步 加强 我国 与 其他 国家 和 地区 司法 机构 、 仲裁. 、 调解 组织 的 交流 和 合作, 提升 我国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竞争 力 和 公信力。 发挥 各种 纠纷 解决 方式 的 的 优势 , 不断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纠纷 解决 的 多元 为, 为 国家 “一带 一路” 等 战略 重大 的提供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三 、 健全 制度 建设
17. 健全 特邀 调解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吸纳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作为 特邀 调解 组织 , 吸纳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律师 、 仲裁 员 、 退休 法律 工作者 等 具备 条件 的 个人 担任 特邀 调解 员。 明确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的 职责 范围, 制定 特邀 调解 规定, 完善 特邀 调解 程序 , 健全 名册 管理 管理, 加强 特邀 调解 队伍 建设。
18. 建立 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配备 专职 调解 员, 由 擅长 调解 的 法官 或者 司法 辅助 人员 担任, 从事 调解 指导 工作 和 登记 立案 后 的 委托 调解 工作 调解 的 法官 或者 司法 辅助 人员 担任, 从事 调解 指导 工作 和 登记 立案 后 的 委托 调解 工作。 法官.调解 协议 的 ,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 司法 辅助 人员 主持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19. 推动 律师 调解 制度 建设。 人民法院 加强 与 司法 行政 部门 、 律师 协会 、 律师 事务所 以及 法律 援助 中心 的 沟通 联系, 吸纳 律师 加入 人民法院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探索 建立 律师 调解 工作室 , 鼓励 律师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律师 加入 各类 调解 组织 担任 调解 员, 或者 在 律师 事务所 设置 律师 调解 员 , 充分 发挥 律师 专业化 、 、 化 优势。 建立 律师 律师 调解 员 的 回避 制度 , 担任 调解 员 的 律师.担任 同一 案件 的 代理人。 推动 建立 律师 接受 委托 代理 时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非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的 机制.
20. 完善 刑事诉讼 中 的 和解 、 调解 制度。 对于 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可以 和解 或者 调解 的 公诉 案件 、 自诉 案件 、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 应当 与 公安 机关 、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事 和解 、 刑事诉讼.的 调解 对接 工作 机制, 可以 邀请 基层 组织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以及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或者 同事 、 亲友 等 参与 调解, 促成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和解 或者 调解 协议.
21. 促进 完善 行政 调解 、 行政 和解 、 行政 裁决 等 制度。 支持 行政 机关 对 行政 赔偿 、 补偿 以及 行政 机关 行使 行使 法规 法规 规定 的 自由 裁量 权 的 案件 开展 行政 调解 工作 , 支持 行政 机关 通过 提供.专业 鉴定 或者 法律 意见, 引导 促使 当事人 协商 和解, 支持 行政 机关 依法 裁决 同 行政管理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民事 纠纷.
22. 探索 民 商 事 纠纷 中立 评估 机制。 有条件 的 人民法院 在 医疗 卫生 、 不动产 、 建筑工程 、 知识产权 、 环境保护 等 领域 探索 建立 中立 评估 机制, 聘请 相关 专业 领域 的 专家 担任 中立 评估 员。 对.提起 的 民 商 事 纠纷, 人民法院 可以 建议 当事人 选择 中立 评估 员, 协助 出具 评估 报告, 对 判决 结果 进行 预测, 供 当事人 参考。 当事人 可以 根据 评估 意见 自行 和解 , 或者 由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进行.
23. 探索 无 争议 事实 记载 机制。 调解 程序 终结 时 , 当事人 未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用 书面 形式 记载 调解 过程 中 双方 没有 争议 的 事实 , 并由 当事人.确认。 在 诉讼 程序 中, 除 涉及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外, 当事人 无需 对 调解 过程 中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举证.
24. 探索 无 异议 调解 方案 认可 机制。 经 调解 未能 达成 调解 协议, 但是 对 争议 事实 没有 重大 分歧 的 , 调解 员 在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提出 调解 方案 并 书面 送达 双方 当事人。在 七日 内 未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调解 方案 即 视为 双方 自愿 达成 的 调解 协议 ;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视为 调解 不 成立。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确认.
四 、 完善 程序 安排
25. 建立 纠纷 解决 告知 程序。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登记 立案 前 对 诉讼 风险 进行 评估, 告知 并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选择 适当 的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为 当事人 提供 纠纷 解决 方法 、 心理 咨询 、 诉讼 常识 等 方面 的.明 和 辅导。
26. 鼓励 当事人 先行 协商 和解。 鼓励 当事人 就 纠纷 解决 先行 协商, 达成 和解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均有 律师 代理 的 , 鼓励 律师 引导 当事人 先行 和解。 特邀 调解 员 、 相关 专家 或者 其他 人员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委托 参与 协商, 可以 为 纠纷 解决 提供 辅助 性 的 协调 和 帮助.
27. 探索 建立 调解 前置 程序。 探索 适用 调解 前置 程序 的 纠纷 范围 和 案件 类型。 有条件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家事 家事 纠纷 、 相邻 关系 、 小额 债务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交通事故 、 医疗. 、 物业 管理 等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在 征求 当事人 意愿 的 基础 上, 引导 当事人 在 登记 立案 前 由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先行 调解.
28. 健全 委派 、 委托 调解 程序。 对 当事人 起诉 到 人民法院 的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登记 立案 前, 人民法院 可以 委派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调解 进行 进行 调解。 委派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当事人 可以.申请 司法 确认。 当事人 明确 拒绝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登记 立案。 登记 立案 后 或者 在 审理 过程 中, 人民法院 认为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 经 当事人 同意 , 可以 委托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或者 由 人民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托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29. 完善 繁简 分流 机制。 对 调解 不成 的 民 商 事 案件 实行 繁简 分流, 通过 简易 程序 、 小额 诉讼 程序 、 督促 程序 以及 速 裁 机制 分流 案件, 实现 简 案 快 审 、 、 案 精 审。。.认 罚 从宽 制度, 进一步 探索 刑事 案件 速 裁 程序 改革, 简化 工作 流程, 构建 普通 程序 、 简易 程序 、 速 裁 程序 等 相 相 配套 的 多 层次 诉讼 制度 体系。 按照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完善 行政 繁简.机制。
30. 推动 调解 与 裁判 适当 分离。 建立 案件 调解 与 裁判 在 人员 和 程序 方面 适当 分离 的 机制。 立案 阶段 从事 调解 的 法官 原则上不 参与 同一 案件 的 裁判 工作。 在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 双方 当事人.调解 意愿 的 , 从事 裁判 的 法官 可以 进行 调解.
31.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或者 其他 具有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调解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的 协议 , 当事人 可以 向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人民法院.法庭 依法 申请 确认 其 效力。 登记 立案 前 委派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调解 达成 的 协议,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的 , 由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或者 委派 调解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管辖.
32. 加强 调解 与 督促 程序 的 衔接。 以 金钱 或者 有价证券 给付 为 内容 的 和解 协议 、 调解 协议, , 债权人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及其 司法 解释 解释 的 规定 , 向 有 管辖权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申请 支付 令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发出 支付 令。 债务人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出 书面 异议 且 逾期 不 履行 支付 令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强制 执行.
五 、 加强 工作 保障
33. 加强 组织 领导。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进一步 加强 对 诉 调 对接 工作 的 组织 领导, 建立 整体 协调 、 分工 明确 、 各负其责 的 工作 机制。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 人大 、 政府 的 支持 , 推动.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建设 的 地方 配套 文件, 促进 构建 科学 、 系统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34. 加强 指导 监督。 上级 人民法院 要 切实 加强 对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及时 总结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可 复制 可 推广 的 经验。 高级人民法院 要 明确 专门 机构 , 制定 落实 方案 , 掌握 工作 情况, 积极 开展 本 辖区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示范 法院 的 评选 工作。 中级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对 辖区 基层 基层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不断 取得 实效.
35. 完善 管理 机制。 建立 诉 调 对接 案件 管理 制度, 将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专职 调解 和 司法 确认 等 内容 纳入 案件 管理 系统 和 司法 统计 系统。 完善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确认 等 内容 纳入 案件 管理 系统 和 司法 统计 系统。 完善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 法院.调解 员 的 管理 制度, 建立 奖惩 机制。
36. 加强 调解 人员 培训。 完善 特邀 调解 员 、 专职 调解 员 的 培训 机制, 配合 有关部门 推动 建立 专业化 、 职业 化 调解 员 资质 认证 制度, 加强 职业 道德 建设, 共同 完善 调解 员 职业 水平 评价 评价
37. 加强 经费 保障。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和 政府 的 支持, 将 纠纷 解决 经费 纳入 财政 专项 预算, 积极 探索 以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将 纠纷 解决 委托 给 社会 力量 承担。 支持 商 事 调解.调解 组织 、 律师 事务所 等 按照 市场 化 运作, 根据 当事人 的 需求 提供 纠纷 解决 服务 并 适当 收取 费用.
38. 发挥 诉讼 费用 杠杆 作用。 当事人 自行 和解 而 申请 撤诉 的 , 免交 案件 受理 费。 当事人 接受 法院 委托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适当 减免 诉讼 费用。 一方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调解 或者 不 履行 调解 协议.故意 拖延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酌情 增加 其 诉讼 费用 的 负担 部分.
39. 加强 宣传 工作 和 理论 研究。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大力 宣传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优势, 鼓励 和 引导 当事人 优先 选择 成本 较低 、 对抗性 较弱 、 利于 修复 关系 的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国家 主导 、 司法 推动 、 社会 参与 、 多元 并举 、 法治 保障” 现代 纠纷 解决 理念, 营造 诚信 友善 、 理性 平和 、 文明 和谐 、 、 创新 发展 的 社会 氛围。 加强 与 政法 院校 、 科研 机构 等 单位 的 与.合作 , 积极 推动 研究 成果 的 转化, 充分 发挥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理论 对 司法 实践 的 指导 作用。 借鉴 域外 经验, 深入 研究 人民法院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职能 职能.
40. 推动 立法 进程。 人民法院 及时 总结 各地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成功 经验, 积极 支持 本 辖区 因地制宜 出台 相关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政府 规章, 从而 推动 国家 层面 相关 法律 的 立法 进程 , 将 改革 实践.制度化 、 法律 化,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在 法治 轨道 上 健康 发展。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