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做好 涉及 网吧 著作权 纠纷 案件 审判 工作 的 通知
法 发 〔2010〕 50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 建设 兵团 分院 :
近年来 ,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网吧 因 提供 影视 作品 被诉 侵权 的 相关 案件 大幅 增加, 出现 了 一些 新 情况 和 新 问题 , 引起 有关方面 的 高度 关注。 为 解决 当前 审理 涉及 网吧 著作权 纠纷 案件 中.的 突出 问题, 依法 妥善 审理 好 此类 案件,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一 、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认真 研究 分析 当前 涉及 网吧 著作权 纠纷 案件 急剧 上升 的 成因 和 现状, 在 此类 案件 的 审理 中, 在 积极 支持 当事人 依法 维权 的 同时, 也要 注意 防止 滥用 权利 情形 的 发生.要 注意 处理 好 依法 保护 与 适度 保护 的 关系, 既 要 依法 保护 当事人 的 著作权, 有效 制止 侵权行为, 又要 正确 确定 网吧 经营 者 和 相关 影视 作品 提供 者 的 责任 承担 , 注意 把握 司法 导向 , 平衡.积极 促进 信息 传播 和 规范 传播 秩序, 推动 相关 互联网 文化 产业 健康 发展.
二 、 要 积极 探索 有效 解决 纠纷 的 途径, 认真 贯彻 “调解 优先, 调 判 结合” 的 工作 原则。 在 加强 诉讼 调解 的 同时, 积极 推动 建立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部门 和 行业 协会 的 作用, 采取 各种 措施 引导 网吧 经营 者 规范 经营 行为, 以 减少 诉讼, 维护 社会 和谐 稳定.
三 、 网吧 经营 者 未经许可, 通过 网吧 自行 提供 他人 享有 著作权 的 影视 作品, 侵犯 他人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等 权利 的 , 应当 根据 原告 的 诉讼 请求 判决 其 停止 侵权 和 赔偿 损失。 赔偿 数额 的 要.和 适度 , 要 符合 网吧 经营 活动 的 特点 和 实际 , 除 应 考虑 涉案 影视 作品 的 市场 影响 、 知名度 、 上映 档期 、 合理 的 许可 使用 费 外 , 还应 重点 考虑 网吧 的 服务 价格 、 规模 、 过错.侵权行为 的 性质 、 持续 时间 、 对 侵权 作品 的 点击 或 下载 数量 、 当地 当地 经济 文化 发展 状况 等 因素.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网吧 经营 者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情形 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 执行.
四 、 网吧 经营 者 能 证明 涉案 影视 作品 是 从 有 经营 资质 的 影视 作品 提供 者 合法 取得, , 取得 时 的 具体 情形 不 知道 也 没有 合理 理由 应当 知道 涉案 影视 作品 侵犯 他人 信息 网络 传播 , ,.不 承担 赔偿 损失 的 民事责任。 但 网吧 经营 者 经 权利 人 通知 后, 未 及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的 , 应对 损害 的 扩大 部分 承担 相应 的 民事责任.
五 、 网吧 经营 者 请求 追加 涉案 影视 作品 提供 者 为 共同 被告 的, 可 根据 案件 的 具体 情况 决定 是否 追加 其 参加 诉讼.
本 通知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行。 执行 中 如有 问题 和 新 情况, 请 及时 层 报 最高人民法院。
二 ○ 一 ○ 年 十一月 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