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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sobre a promoção da revitalização rural da China (2021)

乡村 振兴 促进 法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9 de abril, 2021

Data efetiva Junho 01,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 振兴 促进 法
índice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产业 发展
第三 章 人才 支撑
第四 章 文化 繁荣
第五 章 生态 保护
第六 章 组织 建设
第七 章 城乡 融合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九 章 监督 检查
第十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全面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促进 农业 全面 升级 、 农村 全面 进步 、 农民 全面 发展, 加快 农业 农村 现代化, 全面 建设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国家,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全面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开展 促进 乡村 产业 振兴 、 人才 振兴 、 文化 振兴 、 生态 振兴 、 组织 振兴, 推进 城乡 融合 发展 等 活动, 适用 本法.
本法 所称 乡村, 是 指 城市 建成 区 以外 具有 自然 、 社会 、 经济 特征 和 生产 、 生活 、 生态 、 文化 等 多重 功能 的 地域 综合 体, 包括 乡镇 和 村庄 村庄.
第三 条 促进 乡村 振兴 应当 按照 产业 兴旺 、 生态 宜 居 、 乡 风 文明 、 治理 有效 、 生活 富裕 的 总 要求, 统筹 推进 农村 经济 建设 、 政治 建设 、 文化 建设 、 社会 建设 的、 生态 文明 建设 和. , 充分 发挥 乡村 在 保障 农产品 供给 和 粮食 安全 、 保护 生态 环境 、 传承 发展 中华民族 优秀 传统 文化 等 方面 的 特有 功能.
第四 条 全面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应当 坚持 中国 共产党 的 领导, 贯彻 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享 的 新 发展 理念, 走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乡村 振兴 道路 , 促进 共同 富裕 , 遵循 以下 原则 :
(一) 坚持 农业 农村 优先 发展, 在 干部 配备 上 优先 考虑, 在 要素 配置 上 优先 满足, 在 资金 投入 上 优先 保障, 在 公共 服务 上 优先 安排.
(二) 坚持 农民 主体 地位, 充分 尊重 农民 意愿, 保障 农民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调动 农民 的 积极 性 、 主动性 、 创造性, 维护 农民 根本 利益.
(三) 坚持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生, 统筹 山水 林 田 湖 草 沙 系统 治理, 推动 绿色 发展,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设.
(四) 坚持 改革 创新, 充分 发挥 市场 在 资源 配置 中 的 决定性 决定性, 更好 发挥 发挥 政府, 推进 农业 供给 侧 结构性 改革 和 高质量 发展 , 不断 解放 和 发展 乡村 社会 生产力 , 激发 农村 发展 发展.
(五) 坚持 因地制宜 、 规划 先行 、 循序渐进, 顺应 村庄 发展 规律, 根据 乡村 的 历史 文化 、 发展 现状 、 区 位 条件 、 资源 禀赋 、 产业 基础 分类 推进.
第五 条 国家 巩固 和 完善 以 家庭 承包 经营 为 基础 、 统 分 结合 的 双层 经营 体制, 发展 壮大 农村 集体所有制 经济.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城乡 融合 发展 的 体制 机制 和 政策 体系, 推动 城乡 要素 有序 流动 、 平等 交换 和 公共 资源 均衡 配置, 坚持 以 工 补 农 、 以 城 带 乡 , 推动 形成 工农 互促 、 城乡. 、 协调 发展 、 共同 繁荣 的 新型 工农 城乡 关系.
第七 条 国家 坚持 以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为 引领, 大力 弘扬 民族 精神 和 时代 精神, 加强 乡村 优秀 传统 文化 保护 和 公共 文化 服务 体系 建设, 繁荣 发展 乡村 文化.
每年 农历 秋分 日 为 中国 农民 丰收 节。
第八 条 国家 实施 以我为主 、 立足 国内 、 确保 产 能 、 适度 进口 、 科技 支撑 的 粮食 安全 战略, 坚持 藏 粮 于 地 、 藏 粮 于 技 , 采取 措施 不断 提高 粮食 综合 生产能力 , 建设 国家 粮食 安全产业 带, 完善 粮食 加工 、 流通 、 、 储备, 确保 谷物 谷物 自给 、 口粮 绝对 安全, 保障 国家 粮食 粮食.
国家 完善 粮食 加工 、 储存 、 运输 标准, 提高 粮食 加工 出品 率 和 利用率, 推动 节粮 减损.
第九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中央 统筹 、 省 负总责 、 市 县乡 抓 落实 的 乡村 振兴 工作 机制.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并 建立 乡村 振兴 考核 评价 制度 、 工作 年度 报告 制度 和 监督 检查 制度.
第十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的 统筹 协调 、 宏观 指导 和 监督 检查 ; 国务院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内 负责 有关 的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的 统筹 协调 、 指导 和 监督 检查 ; ;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有关 的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多种形式, 广泛 宣传 乡村 振兴 促进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鼓励 、 支持 人民 团体 、 社会 组织 、 企事业 单位 等 社会 各 方面 参与 乡村 振兴 促进.活动。
对 在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中 作出 显著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二 章 产业 发展
第十二 条 国家 完善 农村 集体 产权 制度, 增强 农村 集体所有制 经济 发展 活力, 促进 集体 资产 保值 增值, 确保 农民 受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坚持 以 农民 为 主体, 以 乡村 优势 特色 资源 为 依托, 支持 、 促进 农村 一 二三 产业 融合 发展, , 建立 现代 农业 产业 体系 、 生产 体系 和 经营 体系 , 推进 数字 乡村 建设 , 培育产业 、 新 业态 、 新 模式 和 新型 农业 经营 主体, 促进 小 农户 和 和 现代 农业 发展 有机 衔接.
第十三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优化 农业 生产力 布局, 推进 农业 结构 调整, 发展 优势 特色 产业, 保障 粮食 和 重要 农产品 有效 供给 和 质量 安全, 推动 品种 培 优 、 品质 提升 、 品牌 打造 和 标准化 生产 , 农业开放 , 提高 农业 质量 、 效益 和 竞争 力。
国家 实行 重要 农产品 保障 战略, 分 品种 明确 保障 目标, 构建 科学 合理 、 、 安全 高效 的 重要 农产品 供给 保障 体系.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农用 地 分类 管理 制度, 严格 保护 耕地, 严格 控制 农用 地 转为 建设 用地, 严格 控制 耕地 转为 林地 、 园地 等 其他 类型 农用 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确保耕地 总量 不 减少 、 质量 有 提高。
国家 实行 永久 基本 农田 保护 制度, 建设 粮食 生产 功能 区 、 重要 农产品 生产 保护 区, 建设 并 保护 高 标准 农田。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推进 农村 土地 整理 和 农用 地 科学 安全 利用, 加强 农田 水利 等 基础 设施 建设, 改善 农业 生产 条件。
第十五 条 国家 加强 农业 种质 资源 保护 利用 和 种质 资源 库 建设, 支持 育种 基础 性 、 前沿 性 和 应用 技术 研究 研究, 实施 农作物 和 畜禽 等 良种 培育 、 关键 关键 技术 攻关 , 鼓励 种 业 科技 成果转化 和 优良 品种 推广, 建立 并 实施 种 业 国家 安全 审查 机制, 促进 种 业 高质量 发展.
第十六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加强 农业 科技 创新, 培育 创新 主体, 构建 以 企业 为 主体 、 产学研 协同 的 创新 机制, 强化 高等学校 、 科研 机构 、 农业 企业 创新 能力, 建立 创新 平台 , 加强 新 品种 新.技术 、 新 装备 、 新 产品 研发, 加强 农业 知识产权 保护, 推进 生物 种 业 、 智慧 农业 、 设施 农业 、 农产品 加工 、 绿色 农业 投入 品 等 领域 创新, 建设 现代 农业 产业 技术 体系, 推动 农业 农村。
国家 健全 农业 科研项目 评审 、 人才 评价 、 成果 产权 保护 制度, 保障 对 农业 科技 基础 性 、 公益性 研究 的 投入, 激发 农业 科技 人员 创新 积极 性.
第十七 条 国家 加强 农业 技术 推广 体系 建设, 促进 建立 有 利于 农业 科技 成果 转化 推广 的 激励 机制 和 利益 分享 机制, 鼓励 企业 、 高等学校 、 职业 学校 、 科研 机构 、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农业 专业化 社会 化 服务 组织 、 农业 科技 人员 等 创新 推广 方式, 开展 农业 技术 推广 服务.
第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农业 机械 生产 研发 和 推广 应用, 推进 主要 农作物 生产 全程 机械化, 提高 设施 农业 、 林草 业 业 、 畜牧业 、 渔业 和 农产品 农产品 初 加工 的 装备 水平, 推动 农机 农艺 融合 、 机械化 化. , 促进 机械化 生产 与 农田 建设 相 适应 、 服务 模式 与 农业 适度 规模 经营 相 适应。
国家 鼓励 农业 信息 化 建设, 加强 农业 信息 监测 预警 和 综合 服务, 推进 农业 生产 经营 信息 化.
第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发挥 农村 资源 和 生态 优势, 支持 特色 农业 、 休闲 农业 、 现代 农产品 加 工业 、 乡村 手工业 、 绿色 建材 、 红色 旅游 、 乡村 旅游 、 康 养 和 乡村 物流 、 工业 、 乡村 手工业 、 绿色 建材 、 红色 旅游 、 乡村 旅游 、 康 养 和 乡村 物流产业 的 发展 ; 引导 新型 经营 主体 通过 特色 化 、 专业化 经营, 合理 配置 生产 要素, 促进 乡村 产业 深度 融合 ; 支持 特色 农产品 优势 区 、 现代 农业 产业 园 、 农业 科技 园 、 农村 创业 园 、.旅游 重点 村镇 等 的 建设 ; 统筹 农产品 生产 地 、 集散地 、 销售 地 市场 建设, 加强 农产品 流通 骨干 网络 和 冷链 物流 体系 建设 ; 鼓励 鼓励 企业 获得 国际 通行 的 农产品 认证 , 增强 乡村 产业 产业 力.
发展 乡村 产业 应当 符合 国土 空间 规划 和 产业 政策 、 环境保护 的 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完善 扶持 政策, 加强 指导 服务, 支持 农民 、 返乡 入 乡 人员 在 乡村 创业 创业 创新, 促进 乡村 产业 发展 和 农民 就业.
第二十 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健全 有 利于 农民 收入 稳定 增长 的 机制, 鼓励 支持 农民 拓宽 增收 渠道, 促进 农民 增加 收入.
国家 采取 措施 支持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发展, 为本 集体 成员 提供 生产 生活 服务, 保障 成员 从 集体 经营 收入 中 获得 收益 分配 的 权利.
国家 支持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家庭 农场 和 涉农 企业 、 电子商务 企业 、 农业 专业化 社会 化 服务 组织 等 以 多种 方式 与 农民 建立 紧密 型 利益 利益 机制 机制 , 让 农民 共享 全 产业 链 增值 收益。
第二十 二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国有 农 (林 、 、 、 渔) 场 规划 建设, 推进 国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 现代 农业 发展 , 鼓励 国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在 农业 农村 现代化 建设 中 发挥 示范 引领 作用。
第二十 三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深化 供销 合作社 综合 改革, 鼓励 供销 合作社 加强 与 农民 利益 联结, 完善 市场 运作 机制, 强化 为 农 服务 功能, 发挥 其 为 农 服务 综合 性 合作 经济 组织 的 作用.
第三 章 人才 支撑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健全 乡村 人才 工作 体制 机制, 采取 措施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各 方面 提供 教育 培训 、 技术 支持 、 创业 指导 等 服务, 培养 本土 人才, 引导 城市 人才 下乡 , 推动 专业 人才 服务 乡村 , 促进农业 农村 人才 队伍 建设。
第二十 五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农村 教育 工作 统筹, 持续 改善 农村 学校 办学 条件, 支持 开展 网络 远程 教育, 提高 农村 基础 教育 质量, 加大 乡村 教师 培养 力度, 采取 公费 师范 教育 等 方式 吸引 吸引学校 毕业生 到 乡村 任教, 对 长期 在 乡村 任教 的 教师 在 职称 评定 等 方面 给予 优待, 保障 和 改善 乡村 教师 待遇, 提高 乡村 教师 学历 水平 、 整体 素质 和 乡村 教育 现代化 水平.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乡村 医疗 卫生 队伍 建设, 支持 县 乡村 医疗 卫生人员 参加 培训 、 进修, 建立 县 乡村 上下 贯通 的 职业 发展 机制, 对 在 乡村 工作 的 医疗 卫生人员 实行 优惠待遇 , 鼓励 鼓励校 毕业生 到 乡村 工作, 支持 医师 到 乡村 医疗 卫生 机构 执业 、 开办 乡村 诊所 、 普及 医疗 卫生 卫生 知识, 提高 乡村 医疗 卫生 服务 能力 能力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培育 农业 科技 人才 、 经营 管理 人才 、 法律 服务 人才 、 社会 工作 人才, 加强 乡村 文化 人才 队伍 建设, 培育 乡村 文化 骨干 力量.
第二十 六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职业 教育 和 继续 教育, 组织 开展 农业 技能 培训 、 返乡 创业 就业 培训 和 职业 技能 培训, 培养 有文化 、 懂 技术 、 善 经营 、 会 管理 的.素质 农民 和 农村 实用 人才 、 创新 创业 带头人。
第二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指导 、 支持 高等学校 、 职业 学校 设置 涉农 相关 专业, 加大 农村 专业 人才 培养 力度, 鼓励 高等学校 、 职业 学校 毕业生 到 农村 就业. 。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城市 人才 向 乡村 流动, 建立 健全 城乡 、 区域 、 校 地 之间 人才 培养 合作 与 交流 机制。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鼓励 各类 人才 参与 乡村 建设 的 激励 机制, 搭建 社会 工作 和 乡村 建设 志愿 服务 平台, 支持 和 引导 各类 人才 通过 多种 方式 服务 乡村 振兴.
乡镇 人民政府 和 村民 委员会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应当 为 返乡 入 乡 人员 和 各类 人才 提供 必要 的 生产 生活 生活 服务。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可以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提供 相关 的 福利待遇.
第四 章 文化 繁荣
第二 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开展 新 时代 文明 实践 活动, 加强 农村 精神文明 建设, 不断 提高 乡村 社会 文明 程度.
第三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丰富 农民 文化 体育 生活, 倡导 科学 健康 的 生产 生活方式, 发挥 村规民约 积极 作用, 普及 科学 知识, 推进 移风易俗, 破除 大操大办 、 铺张浪费 等.陋习 , 提倡 孝 老 爱 亲 、 勤俭节约 、 诚实 守信, 促进 男女平等, 创建 文明 村镇 、 文明 家庭, 培育 文明 乡 风 、 良好 家风 、 淳朴 民风, 建设 文明 文明.
第三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健全 完善 乡村 公共 文化 体育 设施 网络 和 服务 运行 机制, 鼓励 开展 形式 多样 的 农民 群众 性 文化 体育 、 节日 民俗 民俗 等 活动 , 充分 利用 广播 电视 、 视听 网络 和 书籍.拓展 乡村 文化 服务 渠道, 提供 便利 可 及 的 公共 文化 服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农业 农村 农民 题材 文艺 创作, 鼓励 制作 反映 农民 生产 生活 和 乡村 振兴 实践 的 优秀 文艺 作品.
第三 十二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保护 农业 文化遗产 和 非 物质 文化遗产, 挖掘 优秀 农业 文化 深厚 内涵, 弘扬 红色 文化, 传承 和 发展 优秀 传统 文化.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历史 文化 名 镇 名 村 、 传统 村落 和 乡村 风貌 、 少数民族 特色 村寨 的 保护, 开展 保护 状况 监测 和 评估, 采取 措施 防御 和 减轻 火灾 、 洪水 、 地震 的 灾害.
第三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坚持 规划 引导 、 典型 示范, 有 计划 地 建设 特色 鲜明 、 优势 突出 的 的 农业 文化 展示 区 ​​、 文化 文化 产业 , 村落 , 发展 乡村 特色 文化 体育 产业 , 推动 乡村 地区.工艺 振兴, 积极 推动 智慧 广电 乡村 乡村, 活跃 繁荣 农村 文化 市场.
第五 章 生态 保护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健全 重要 生态 系统 保护 制度 和 生态 保护 补偿 机制, 实施 重要 生态 系统 保护 和 修复 工程, 加强 乡村 生态 保护 和 环境 治理, 绿化 美化 乡村 环境, 建设 美丽 乡村.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农业 生产者 采用 节水 、 节 肥 、 节 药 、 节能 等 先进 的 种植 养殖 技术, 推动 种养 结合 、 农业 资源 综合 开发 , 优先 发展 生态 循环 农业.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农业 面 源 污染 防治, 推进 农业 投入 品 减量 化 、 生产 清洁 化 、 废弃物 资源 化 、 产业 模式 生态 化, 引导 全 社会 形成 节约 适度 、 绿色 绿色 、 文明 的 的生产 生活 和 消费 方式。
第三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实施 国土 综合 整治 和 生态 修复, 加强 森林 、 草原 、 湿 地 等 保护 修复, 开展 荒漠 化 、 石漠化 、 水土流失 综合 治理, 改善 乡村 生态 环境.
第三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政府 、 村级 组织 、 企业 、 农民 等 各 方面 参与 的 共建 共管 共享 机制, 综合 整治 农村 水系, 因地制宜 推广 卫生 厕所 和 简便易行 的 垃圾 分类 , 治理.垃圾 和 污水, 加强 乡村 无障碍 设施 建设, 鼓励 和 支持 使用 清洁 能源 、 可 再生 能源, 持续 改善 农村 人 居 环境。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农村 住房 建设 质量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 相关 技术 标准 体系, 建立 农村 低收入 群体 安全 住房 保障 机制。 建设 农村 住房 应当 避让 灾害 易 发 区域, 符合 抗震 、 防洪 等 基本 安全。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农村 住房 建设 管理 和 服务, 强化 新建 农村 住房 规划 管 控, 严格 禁止 违法 占用 耕地 建房 ; 鼓励 农村 住房 设计 体现 地域 、 民族 和 乡土 特色 , 鼓励 农村 住房 建设 采用 新型和 绿色 建材, 引导 农民 建设 功能 现代 、 结构 安全 、 成本 经济 、 绿色 环保 、 与 乡村 环境 相 协调 的 的 宜 居住 房.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对 农业 投入 品 实行 严格 管理, 对 剧毒 、 高 毒 、 高 残留 的 农药 、 兽药 采取 采取 限 用 措施 措施。 农产品 生产 经营 者 不得 使用 国家 禁用 的 农药 、 兽药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 不得 违反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超 剂量 、 超 范围 使用 农药 、 兽药 、 肥料 、 饲料 添加剂 等 农业 投入 品.
第四 十条 国家 实行 耕地 养护 、 修复 、 休耕 和 草原 森林 河流 湖泊 休养生息 制度。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依法 划定 江河 湖 海 限 捕 、 、 禁 捕 的 时间 和 区域, 并 可以 根据 地下水.采 情况 , 划定 禁止 、 限制 开采 地下水 区域。
禁止 违法 将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的 产业 、 企业 向 农村 转移。 禁止 违法 将 城镇 垃圾 、 工业 固体 固体 废物 、 未经 达标 处理 的 城镇 污水 等 向 农业 农村 转移。 禁止 向 农用 地 排放 重金属 或者.含量 超标 的 污水 、 污泥, 以及 可能 造成 土壤 污染 的 清淤 底泥 、 尾矿 、 矿渣 等 ; 禁止 将 有毒 有害 废物 用作 肥料 或者 用于 造田 和 土地 ;.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推进 废旧 农膜 和 农药 等 农业 投入 品 包装 废弃物 回收 处理, 推进 农作物 秸秆 、 畜禽 粪污 的 资源 化 利用 , 严格 控制 河流 湖 库 、.海域 投饵 网箱 养殖。
第六 章 组织 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 健全 党委 领导 、 政府 负责 、 民主 协商 、 社会 协同 、 公众 参与 、 法治 保障 、 科技 支撑 的 现代 乡村 社会 治理 体制 和 和 自治 、 法治 、 德治 相 结合 结合 的 保障 、 科技 支撑 的 现代 乡村 社会 治理 体制 和 自治 、 法治 、 德治 相 结合 的 乡村 社会 治理 体系 , 建设 充满活力 、 和谐 有序 的 善 治 乡村.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乡镇 人民政府 社会 管理 和 服务 能力 建设, 把 乡镇 建成 乡村 治理 中心 、 农村 服务 中心 、 乡村 经济 中心.
第四 十二 条 中国 共产党 农村 基层 组织, 按照 中国 共产党 章程 和 有关 规定 发挥 全面 领导 作用。 村民 委员会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等 应当 在 乡镇 党委 和村 党组织 的 领导 下 , 实行 村民 自治 , 发展 发展经济 , 维护 农民 合法 权益, 并 应当 接受 村民 监督。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农业 农村 工作 干部 队伍 的 培养 、 配备 、 使用 、 管理 机制, 选拔 优秀 干部 充实 到 农业 农村 工作 干部 队伍 , 采取 措施 提高 农业 农村 工作 干部 队伍 的能力 和 水平 水平 农村.干部 相关 待遇 保障, 建设 懂 农业 、 爱 农村 、 爱 农民 的 农业 农村 工作 干部 队伍.
第四 十四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构建 简约 高效 的 基层 管理 体制, 科学 设置 乡镇 机构, 加强 乡村 干部 培训, 健全 农村 基层 服务 体系, 夯实 乡村 治理 基础.
第四 十五 条 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 指导 和 支持 农村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规范化 、 制度化 建设, 健全 村民 委员会 民主 决策 机制 和 村务公开 制度, 增强 村民 自我 管理 、 自我教育 、 自我 服务 、 自我 监督. 。
第四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引导 和 支持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发挥 依法 管理 集体 资产 、 合理 开发 集体 资源 、 服务 集体 成员 等 方面 的 作用 , 保障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的 独立 运营.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发展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家庭 农场 、 农业 企业 等 多种 经营 主体, 健全 农业 农村 社会 化 服务 体系.
第四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基层 群团 组织 建设, 支持 、 规范 和 引导 农村 社会 组织 发展, 发挥 基层 群团 组织 、 农村 社会 组织 团结 群众 、 联系 群众 、 服务 群众 等 方面的 作用。
第四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基层 执法 队伍 建设, 鼓励 乡镇 人民政府 根据 需要 设立 法律顾问 和 公职 律师, 鼓励 有条件 的 地方 在 村民 委员会 建立 公共 法律 服务 工作室, 深入 开展 法治 宣传.和 人民 调解 工作, 健全 乡村 矛盾 纠纷 调处 化解 机制, 推进 法治 乡村 建设.
第四 十九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健全 农村 社会 治安 防控 体系, 加强 农村 警务 工作, 推动 平安 乡村 建设 ; 健全 农村 公共安全 体系, 强化 农村 公共卫生 、 安全 生产 、 防灾 减灾 救灾 、.救援 、 应急 广播 、 食品 、 药品 、 交通 、 消防 等 安全 管理 责任。
第七 章 城乡 融合
第五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协同 推进 乡村 振兴 战略 和 新型 城镇 化 战略 的 实施, 整体 筹划 城镇 和 乡村 发展, 科学 有序 统筹 安排 生态 、 农业 、 城镇 等 功能 空间, 优化 城乡 产业 发展 、 基础. 、 公共 服务 设施 等 布局, 逐步 健全 全民 覆盖 、 普惠 共享 、 城乡 一体 的 基本 公共 服务 体系, 加快 县域 城乡 融合 发展, 促进 农业 高质 高效 、 乡村 宜 居 宜 业 、 农民 富裕 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 人民政府 和 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化 本 行政区 域内 乡村 发展 布局, 按照 尊重 农民 意愿 、 方便 群众 生产 生活 、 保持 乡村 功能 和 特色 的 原则, 因地制宜 安排 村庄 布局, 依法 编制 村庄. , 分类 有序 推进 村庄 建设, 严格 规范 规范 村庄, 严禁 违背 农民 意愿 、 违反 违反 程序 撤并 村庄 村庄
第五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统筹 规划 、 、 建设 管 护 城乡 道路 以及 以及 垃圾 污水 处理 、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气 物流 、 客运 、 信息 信息 通信 、 广播 电视 、 消防 、 防灾 减灾 等 公共 基础 设施和 新型 基础 设施, 推动 城乡 基础 设施 互联 互通, 保障 乡村 发展 能源 需求, 保障 农村 饮用水 安全, 满足 农民 生产 生活 需要.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发展 农村 社会 事业, 促进 公共 教育 、 医疗 卫生 、 社会 保障 等 资源 向 农村 倾斜, 提升 乡村 基本 公共 服务 水平, 推进 城乡 基本 公共 服务 均等 化.
国家 健全 乡村 便民 服务 体系 体系, 提升 乡村 公共 服务 数字 化 智能化 水平, 支持 完善 村级 综合 服务 设施 和 综合 信息 平台 平台, 培育 服务 机构 和 服务 类 社会 社会, 完善 服务 运行 运行 , 促进 公共 服务 与 自我. , 增强 生产 生活 服务 功能。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完善 城乡 统筹 的 社会 保障 制度, 建立 健全 保障 机制, 支持 乡村 提高 社会 保障 管理 服务 水平 ; 建立 健全 城乡 居民 基本 养老 保险 待遇 确定 和 基础 养老金 标准 正常 调整 机制, 确保 城乡 居民.养老 保险 待遇 随 经济 社会 发展 逐步 提高。
国家 支持 农民 按照 规定 参加 城乡 居民 基本 养老 保险 、 基本 医疗 保险, 鼓励 具备 条件 的 灵活 就业 人员 和 农业 产业 化 从业人员 参加 职工 基本 基本 养老 保险 、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等 社会 保险.
国家 推进 城乡 最低 生活 保障 制度 统筹 发展, 提高 农村 特困 人员 供养 等 社会 救助 水平, 加强 对 农村 留守 儿童 、 妇女 和 老年人 以及 残疾人 、 困境 儿童 的 关爱 服务, 支持 发展 农村 普惠 型 养老 服务 服务性 养老。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推动 形成 平等 竞争 、 规范 有序 、 城乡 统一 的 人力 资源 市场, 健全 城乡 均等 的 公共 就业 创业 服务 制度.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促进 在 城镇 稳定 就业 和 生活 的 农民 自愿 有序 进城 落户, 不得 以 退出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 宅基地 使用 权 、 集体 收益 分配 权 等 作为 农民 进城 落户 的 条件; 推进 取得 居住证 的 农民 及其 随迁 家属 享受 城镇 基本 公共 服务.
国家 鼓励 社会 资本 到 乡村 发展 与 农民 利益 联结 型 项目, 鼓励 城市居民 到 乡村 旅游 、 休闲 度假 、 养生 养老 等, 但 不得 破坏 乡村 生态 环境 , 不得 损害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合法 权益.
第五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促进 城乡 产业 协同 发展, 在 保障 农民 主体 地位 的 基础 上 健全 联 农 带 农 激励 机制, 实现 乡村 经济 多元化 和 农业 全 产业 链 发展.
第五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鼓励 农民 进城 务工, 全面 落实 城乡 劳动者 平等 就业 、 同工同酬, 依法 保障 农民 工 工资 支付 和 社会 保障 权益.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农业 支持 保护 体系 和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财政 投入 保障 制度。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保障 用于 乡村 振兴 的 财政 投入 , 确保 投入 力度 不断 增强 、 总量 持续 增加 、 与乡村 振兴 目标 任务 相 适应。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依法 发行 政府 债券, 用于 现代 农业 设施 建设 和 乡村 建设.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完善 涉农 资金 统筹 整合 长效 机制, 强化 财政 资金 监督 管理, 全面 实施 预算 绩效 管理, 提高 财政 资金 使用 效益.
第五 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增强 脱贫 地区 内 生 发展 能力, 建立 农村 低收入 人口 、 欠 发达 地区 帮扶 长效 机制, 持续 推进 脱贫 地区 发展 ; 建立 健全 易 返贫 致 贫 人口 动态.预警 和 帮扶 机制, 实现 巩固 拓展 脱贫 攻坚 成果 同 乡村 振兴 有效 衔接。
国家 加大 对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的 支持 力度.
第六 十条 国家 按照 增加 总量 、 优化 存量 、 提高 效能 的 原则, 构建 以 高质量 绿色 发展 为 导向 的 新型 农业 补贴 政策 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坚持 取之于 农 、 主要 用之于 农 的 原则,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调整 完善 土地 使用 权 出让 收入 使用 范围, 提高 农业 农村 投入 比例, 重点 用于 高 标准.建设 、 农田 水利 建设 建设 现代 种 业 提升 提升 、 农村 供水 保障 、 农村 人 居 环境 整治 、 农村 土地 综合 整治 整治 、 耕地 及 永久 基本 农田 保护 、 村庄 公共 设施 建设 和 管 护 、 农村 教育 、 农村 文化 精神文明支出 , 以及 与 农业 农村 直接 相关 的 山水 林 田 湖 草 沙 生态 保护 修复 、 以工代赈 工程 建设 等。
第六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设立 的 相关 专项 资金 、 基金 应当 按照 规定 规定 加强 对 乡村 振兴 的 支持.
国家 支持 以 市场 化 方式 设立 乡村 振兴 基金, 重点 支持 乡村 产业 发展 和 公共 基础 设施 建设.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化 乡村 营 商 环境, 鼓励 创新 投 融资 方式, 引导 社会 资本 投向 乡村。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综合 运用 财政 、 金融 等 政策 措施, 完善 政府 性 融资 担保 机制, 依法 完善 乡村 资产 抵押 担保 权能, 改进 、 加强 乡村 振兴 的 金融 支持 和 服务.
财政 出资 设立 的 农业 信贷 担保 机构 应当 主要 为 从事 农业 生产 和 与 农业 农业 生产 直接 相关 的 经营 主体 服务.
第六 十四 条 国家 健全 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多 渠道 推动 涉农 企业 股权 融资, 发展 并 规范 债券 市场, 促进 涉农 企业 利用 多种 方式 融资 ; 丰富 农产品 期货 品种, 发挥 期货 市场 价格 发现 和 分散功能。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多 层次 、 广 覆盖 、 可持续 的 农村 金融 服务 体系, 完善 金融 支持 乡村 振兴 考核 评估 机制, 促进 农村 普惠 金融 发展, 鼓励 金融 机构 依法 将 更多 资源 配置 到 到.的 重点 领域 和 薄弱 环节。
政策 性 金融 机构 应当 在 业务 范围 内 为 乡村 振兴 提供 信贷 支持 和 其他 金融 服务, 加大 对 乡村 振兴 的 支持 力度.
商业 银行 应当 结合 自身 职能 定位 和 业务 优势, 创新 金融 产品 和 服务 模式, 扩大 基础 金融 服务 覆盖 面, 增加 对 农民 和 农业 经营 经营 主体 的 信贷 规模 , 为 乡村 振兴 提供 金融 服务.
农村 商业 银行 、 农村 农村 银行 、 农村 信用社 等 农村 中小 金融 机构 应当 主要 为 本地 农业 农村 农民 服务, 当年 新增 可 贷 资金 主要 用于 当地 农业 农村 发展.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多 层次 农业 保险 体系, 完善 政策 性 农业 保险 制度, 鼓励 商业 性 保险公司 开展 农业 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 支持 农民 和 农业 经营 主体 依法 开展 互助合作 保险.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保费 补贴 等 措施, 支持 保险 机构 适当 增加 保险 品种, 扩大 农业 保险 覆盖 面, 促进 农业 保险 发展.
第六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推进 节约 集约 用地, 提高 土地 使用 效率, 依法 采取 措施 盘活 农村 存量 建设 用地, 激活 农村 土地 资源, 完善 农村 新增 建设 用地 保障 机制 , 满足 乡村 产业 、 公共服务 设施 和 农民 住宅 用地 合理 需求。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乡村 产业 用地, 建设 用地 指标 应当 向 乡村 发展 倾斜, 县 域内 新增 耕地 指标 应当 优先 用于 折抵 乡村 产业 发展 所需 建设 用地 指标 , 探索 灵活 多样 的 供 地 新. 。
经 国土 空间 规划 确定 为 工业 、 商业 等 经营 性 用途 并 依法 登记 的 集体 经营 性 建设 用地, 土地 所有权 人 可以 依法 通过 出让 出让 、 出租 等 方式 交由 单位 或者 个人 使用 , 优先 用于 发展 集体所有制 经济 和产业。
第九 章 监督 检查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实行 乡村 振兴 战略 实施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上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下级 人民政府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的 目标 完成 情况 等 进行 考核, 考核 结果 作为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下级 人.考核 评价 的 重要 内容。
第六 十九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建立 客观 反映 乡村 振兴 进展 的 指标 和 统计 体系。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本 本 行政区 域内 乡村 振兴 战略 实施 情况 进行 评估.
第七 十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人民 代表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乡村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情况。 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报告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每年 向上 一级 人民政府 报告 乡村 振兴 振兴 促进 情况。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定期 对 下 一级 人民政府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第七 十二 条 县级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发展 改革 、 财政 、 农业 农村 、 审计 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对 农业 农村 投入 优先 保障 机制 落实 情况 、 乡村 振兴 资金 使用 情况 和 绩效 等 实施 对 对 农业 农村 投入 优先 保障 机制 落实 情况 、 乡村 振兴 资金 使用 情况 和 绩效 等 实施 监督。
第七 十三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在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中 不 履行 或者 不 正确 履行 职责 的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追究 责任,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人员.处分。
违反 有关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 生态 环境保护 、 土地 管理 等 法律 法规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章 附则
第七 十四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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