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防治 噪声 , , 保障 健康 , 保护 和 生活 环境 , 维护 社会 和谐 , 推进 生态 建设 , 促进 经济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制定 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的干扰周围生怀
本法 所 噪声 污染 , 是 指 超过 噪声 标准 或者 未 依法 采取 防控 措施 产生 , , 并 干扰 他人 生活 、 工作 和 学习 的 现象。。。 干扰 正常 、 工作 和 学习 的 现象。
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噪声 防治 工作 纳入 国民 和 社会 社会 发展 、 、 生态 环境 规划 , 将 污染 污染 防治 工作 经费 纳入 本级 政府 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仃核评
第七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依照 和 国务院 的 , 明确 有关 部门 的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 根据 需要 建立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协调 协调 机制 , 加强 部门 配合 配合 、 信息 工作 工作 协调 机制 , 加强 部门 配合 配合 、 信息 共 工作 推进 本 , , 加强 部门 配合 配合 、 信息 享 推进 本 本 , , 加强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 级 和 城乡 建设 、 公安 、 运输 、 铁路 监督 、 民用 航空 、 海事 等 部门 , 在 各自 职责 内 , , 建筑 施工 、 交通 运输 和 生活 生活 噪声 , 实施 实施 监督 、 、 交通 运输 社会 生活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监督 管理 管理 、 、 交通 运输 和 生活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监督 管理 管理 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 条 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护声 环境 义务 , 同时 依法 享有 获取 声 信息 信息 、 参与 和 污染 防治 的 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十 条 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应当 加强 噪声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宣传 教育 普及 , , 增强 噪声 污染 污染 防治 , , 引导 依法 参与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防治 , , 引导 公众 依法 噪声 污染 防治 工作。
新闻 媒体 开展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的 公益 宣传 , 对 违反 噪声 污染 防治 法律 法规 的 行为 舆论 监督。。
国家 鼓励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 社会 组织 、 公 场所 管理者 、 、 、 物业 、 、 志愿者 等 开展 噪声 防治 法律 法规 和 知识 的 宣传。。 开展 开展 污染 法律 法规 知识 知识 的。。
第十一 条 鼓励 、 支持 噪声 污染 防治 技术 研究 开发 成果 转化 和 推广 应用 , 加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专业 技术 培养 , 促进 噪声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进步 产业 产业 发展 , , 促进 污染 防治 科学 技术 进步 和 产业 发展
第十二条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奖励、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三条 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国务院 生态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其他 有关 , 在 各自 职责 内 , , 制定 完善 完善 噪声 污染 防治 标准 , 加强 之间 之间 的 衔接 协调。。。 相关 , 加强 标准 之间 的 衔接 协调。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 地方 人民 政府 根据 国家声 环境 质量 和 国土 空间 规划 用地 现状 , , 本 行政 区域 各 类 声 环境 标准 的 适用 区域 区域 将 将 用 于 、 、 科学 、 医疗 医疗 ; 将 以 以 用 于 、 科学 研究 、 医疗 卫生 文化 将 、 、 以 以 用 于 居住 、 科学 、 、 医疗 卫生 '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桟㼌加强噪声桰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 国家声 质量 标准 和 国家 经济 、 技术 , , 制定 国家 噪声 排放 以及 相关 的 环境 振动 控制 标准。
省 、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政府 对 未 国家 噪声 排放 标准 , , 可以 地方 地方 噪声 标准 ; 对 已经 制定 国家 噪声 排放 标准 , , 可以 制定 严于 噪声 噪声 排放 的 的 地方 , , 可以 可以 制定 制定 严于 噪声 噪声 排放 的 的 地方 , , 噪声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严于 噪声 噪声 排放 的 的 地方 , 噪声 噪声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严于 噪声 '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发展 、 生态 环境 、 和 信息化 信息化 、 和 和 城乡 、 交通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 民用 航空 、 海事 等 , 对 可能 产生 噪声 污染 的 、 、 海事 海事 , , 对 可能 噪声 噪声 污染 的 、 、 施工 海事 , , 对 对 产生 噪声 污染 的 设备 施工 施工 施工 施工 , , , 对机械 、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交通 车辆 、 航空器 、 机动 船舶 、 电气 电子 产品 、 建筑 附属 设备 产品 产品 , 根据声 保护 的 要求 和 国家 、 、 技术 , , 在 其 技术 要求 要求 要求 和 国家 、 、 条件 , , , 其 技术 '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 规定 产品 使用 时 产生 噪声 的 , 应当 在 有关 文件 中 中 注明 禁止 禁止 生产 、 进口 销售 不 符合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县级 以上 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等 部门 生产 、 销售 有 噪声 限值 的 产品 进行 监督 , , 对 等 特种 设备 使用 时 发出 的 噪声 进行 监督 抽测 , 生态 环境 部门 予以 配合。。 噪声 进行 ,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配合。。。 噪声 监督 , , 生态 环境 部门 予以 配合。
第十七 条 环境 质量 标准 、 噪声 排放 标准 其他 噪声 污染 防治 相关 标准 应当 定期 , , 并 根据 评估 适时 修订。。
第十八 条 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制定 、 修改 国土 规划 和 和 规划 ,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境 评价 , 充分 考虑 城乡 区域 开发 、 改造 和 建设 产生 产生 的 对 对 周围 生活 、 改造 改造 和 项目 产生 产生 的 对 对 周围 生活 、 改造 改造 改造 和 项目 产生 产生 的 对 对 周围 生活 、 改造 改造 改造 改造 和 建设 产生 产生 的 噪声 对 周围 周围 开发 、 改造 改造 改造 和 建设 产生规划 , 合理 土地 用途 和 建设 , , 防止 减轻 噪声 污染。 有关 环境 影响 篇章 、 说明 或者 报告书 中 包括 噪声 污染 防治 内容。。 、 说明 报告书 应当 包括 污染 防治 内容。。
第十九 条 建设 , , 应当 国家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和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 合理 划定 建筑物 与 交通 等 的 防噪 防噪 距离 , , 并 相应 的 规划 设计 要求。 防噪 距离 , 并 提出 相应 的 设计 设计 要求
第二 条 未 达到 环境 环境 质量 的 区域 所在 的 的 市 、 县级 人民 , , 应当 及时 编制 环境 质量 改善 规划 及 其 方案 方案 , 采取 有效 , 改善 声 环境 质量。。 , , 采取 有效 , 改善 声 环境 质量。。 , , 采取 有效 , 改善 声 环境 质量。
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 编制 声 环境 改善 改善 规划 及 实施 , , 制定 修订 噪声 污染 防治 相关 , , 应当 征求 行业 协会 、 企业 事业 单位 、 专家 和 公众 等 的 意见。。 企业 事业 单位 专家 和 公众 等 的 意见。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 条 噪声 、 产生 振动 , 应当 噪声 排放 标准 以及 相关 的 环境 振动 标准 标准 和 有关 法律 、 、 规章 的 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 条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 制定 噪声 和 评价 , , 国务院 有关 有关 组织 声 环境 质量 监测 , , 规划 声 声 环境 质量 ((点) 的 设置 组织 开展 全 全 国 声 (点)) 的 , 组织 组织 全 全 全 国 声 点 点))) 设置 , 组织 开展 全 全 国 国 环境 点)))))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 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会同 部门 按照 规定 设置 行政 区域 声 环境 质量 监测站 (点) , 组织 本 行政 区域 区域 声 环境 监测 , , 向 社会 公布 声 环境 状况 信息。 监测 ,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声 环境 状况 信息。 监测 ,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声 环境 状况 信息。。 , 定期 向 社会 公布 声 环境 状况 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盅况的调查、盅况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 项目 投入 生产 或者 使用 , , 单位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对 配套 建设 的 污染 防治 设施 进行 验收 , 编制 验收 , , , 并 社会 公开。 '或者 或者 验收 , , , 并 并 向 公开 公开。 未 经验收 或者 验收 , , ,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向 公开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 条 建设 敏感 , , 应当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标准 要求 , 不 符合 标准 要求 , , 不 通过 验收 、 交付 使用 ; 在 交通 干线 两 、 工业 企业 周边 等 地方 建设 交通 交通 干线 两 侧 工业 企业 周边 等 地方 地方 建设 交通 交通 交通 干线 两 侧 工业 工业 企业 等 地方 地方 建设 交通 交通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七 条 鼓励 、 支持 低 噪声 工艺 设备 的 研究 开发 和 推广 应用 , 实行 噪声 污染 严重 的 工艺 和 设备 淘汰 制度。。
国务院 发展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确定 噪声 污染 严重 的 和 设备 淘汰 期限 , 并 纳入 国家 综合性 产业 政策 目录。
生产者 、 者 、 销售者 或者 使用者 在 规定 期限 内 生产 、 进口 、 销售 或者 使用 列入 前款 规定 目录 的。 工艺 的 的 采用者 应当 规定 期限 内 停止 采用 列入 前款 目录 目录 采用者 应当 在 规定 期限 停止 采用 列入 前款 规定 目录 目录 目录 应当 规定 期限 内 采用 采用 列入 规定 目录 目录工艺。
第二十八 条 未 完成 声 环境 质量 改善 设定 目标 的 地区 噪声 污染 问题 突出 、 群众 反映 强烈 的 , , 省级 人民 人民 生态 生态 环境 主管 会 同 负有 负有 噪声 防治 监督 监督 管理 主管 主管 部门 同 其他 负有 噪声 防治 监督 监督 管理 职责 主管 主管 部门 会 同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职责部门 约 该 地区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的 主要 负责人 , 要求 其 采取 有效 措施 及时 整 改。 和 整改 情况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改 约谈 整改 情况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九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的 部门 , 有 权 对 排放 噪声 的 单位 场所 进行 现场 检查。。 被 检查者 如实 反映 情况 , 提供 的 资料 资料。 被 检查者 应当 如实 情况 , 提供 必要 的 资料 , 被 检查者 检查者 检查者 应当 应当 , , 提供 的 资料 资料 , 检查者 检查者 检查者 拒绝 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 条 排放 造成 严重 , , 责令 改 正 拒 改正 的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 可以 查封 、 排放 排放 噪声 场所 场所 、 , , 可以 可以 可以 查封 扣押 排放 噪声 的 场所 、 、 , , '物品。
第三十一 条 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权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举报 造成 噪声 污染 的 行为。
生态 环境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公布 举报 电话 、 电子 邮箱 , , 方便 举报。。
接到 举报 部门 应当 及时 处理 并 对 的 相关 信息 保密 举报 事项 属于 其他 部门 职责 的 , 接到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移送 相关 相关 并 告知 举报人。 要求 答复 答复 提供 有效 有效 部门 并 并 举报人。 要求 要求 答复 提供 提供 有效 联系 方式 并 并 告知 举报人。 要求 要求 答复 提供 有效 有效 方式 方式 方式,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和谐安
第三十三 条 在 中等 学校 招生 考试 、 高等 学校 统一 考试 等 特殊 活动 , , 地方 政府 或者 其 指定 的 部门 可以 对 可能 产生 噪声 影响 的 , , 时间 和 区域 的 限制性 限制性 噪声 影响 的 , , 作出 时间 和 的 限制性 限制性 规定 影响 影响 的 , , 作出 和 区域 的 限制性 规定 噪声 影响 的 , , ,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五 条 企业 选址 应当 符合 国土 空间 以及 相关 规划 要求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按照 规划 要求 工业 企业 布局 , 防止 工业 噪声 污染。。
在 噪声 建筑物 集中 , , 禁止 新建 噪声 的 工业 企业 , 改建 、 扩建 企业 的 ,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工业 噪声 污染。。
第三十六 条 工业 噪声 的 企业 事业 单位 其他 生产 经营者 , 应当 采取 有效 , , 减少 振动 、 噪声 , 依法 取得 排污 许可证 或者 填报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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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 实行 排污 许可 管理 的 单位 按照 规定 , 对 噪声 开展 自行 监测 , 保存 原始 记录 , , 社会 公开 监测 结果 , 对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负责 负责。 结果 , ,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准确性 负责
噪声 重点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 , 、 使用 、 维护 噪声 自动 监测 , , 与 环境 环境 主管 的 监控 设备 联网。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 十 建设 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将 噪声 防治 费用 列入 工程 , , 在 合同 合同 中 明确 施工 的 噪声 污染 防治 责任。。
施工 应当 按照 规定 制定 噪声 污染 防治 方案 , 采取 措施 , , 振动 、 降低 降低 噪声。 建设 应当 监督 施工 单位 落实 噪声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监督 施工 单位 落实 污染 防治 实施 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 工业 信息化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生态 、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公布 公布 施工 设备 指导 适时 更新。。
第四十二 条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作业 , 建设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 设置 噪声 自动 系统 , 与 监督 管理 部门 联网 , 保存 原始 记录 , 对 监测 数据 的 真实性 准确性 负责。 监测 记录 , 对 监测 数据 的 和 准确性 负责。
第四十三 条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 禁止 夜间 进行 产生 的 建筑 施工 作业 , 但 抢修 、 抢险 施工 , , 生产 工艺 要求 要求 或者 特殊 需要 必须 连续 施工 作业 的 除外 要求 要求 或者 其他 特殊 需要 连续 施工 作业 的 除外。
因 特殊 必须 连续 施工 作业 , , 取得 地方 人民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的 部门 证明 , 并 并 在 现场 显著 位置 公示 或者 以 其他 , , 并 并 在 现场 显著 显著 位置 或者 或者 以 , , 并 并 '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 条 所 称 交通 运输 , 是 指 机 动车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 机动 、 航空器 等 交通 运输 工具 在 运行 时 产生 的 周围 生活 生活 的 声音。。 运行 时 产生 的 周围 周围 生活 的 声音。。 在 运行 时 的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声音。。
第四十五 各 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制定 、 修改 国土 规划 和 和 交通 等 等 规划 , 应当 综合 考虑 、 城市 道路 、 、 、 、 轨道 交通 、 、 水路 港口 和 和 铁路 、 城市 城市 轨道 交通 、 水路 、 港口 和 和 及 、 '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 、 、 扩建 经过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区域 的 高速 公路 城市 高架 、 铁路 和 城市 轨道 交通 线路 等 , , 建设 应当 在 在 造成 造成 噪声 的 路段 路段 设置 屏障 或者 或者 其他 造成 噪声 噪声 污染 的 路段 路段 设置 屏障 屏障 或者 其他 减少 降低 '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第四十七 条 的 消声器 和 喇叭 应当 符合 规定。 禁止 驾驶 或者 损坏 损坏 消声器 加装 加装 排气管 等 擅自 的 机动车 以 轰鸣 、 疾驶 等 方式 造成 噪声 污染。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第四十八 条 、 铁路 机车 车辆 、 城市 交通 车辆 、 机动 船舶 等 交通 运输 工具 时 , 应当 应当 规定 使用 喇叭 声响 装置。。
警车 、 救援车 、 工程 救险车 、 救护车 机动车 安装 、 使用 , , 应当 国务院 公安 公安 等 部门 的 ; 非 执行 紧急 任务 , 不 得 使用 警报器。
第四十九 条 人民 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公安 机关 根据 声 保护 的 需要 , 可以 划定 禁止 机动车 行驶 使用 喇叭 等 声响 装置 的 的 和 时间 , 向 公告 , 并 由 公安 公安 机关 和 , , 向 公告 , 并 由 公安 公安 机关 交通 时间 , , 向 公告 , 并 由 公安 公安 交通 交通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第五十条 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控制音量
第五十一 条 养护 管理 单位 、 城市 道路 维修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公路 、 城市 道路 的 维护 和 , 保持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设施 运行。。。 , 保持 振动 、 降低 噪声 设施 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二 条 民用 机场 所在 地 人民 , , 根据 环境 影响 以及 监测 结果 确定 的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对 机场 生活 环境 产生 影响 的 范围 范围 程度 , 划定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禁止 区域 区域 和 限制 , , 划定 划定 敏感 建筑物 禁止 建设 区域 和 和 程度 , , 划定 划定 噪声 建筑物 禁止 建设 区域 和 和 程度 , , , 划定 噪声 建筑物 建筑物 禁止 区域 区域 和 限制 , , , 划定 划定 噪声 建筑物 禁止 建设 区域 和 限制 程度 , , , 划定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禁止 区域 区域 和 限制 程度 , , 划定 划定 噪声 建筑物 禁止 建设 区域 和 和 程度 , , ,并实施控制。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在 限制 区域 确 需 建设 噪声 敏感 的 , 建设 单位 对 噪声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进行 建筑 设计 , 符合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 ,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第五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噪声要求。
第五十四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负责 机场 起降 空器 噪声 的 , , 航空 运输 企业 、 通用 航空 企业 、 空中 交通 管理 部门 等 , , 采取 噪声 噪声 程序 、 起降 跑道 、 运行 , 架次 低 低 噪声 飞行 程序 起降 起降 跑道 、 运行 , 架次 低 低 噪声 噪声 噪声 噪声 飞行 程序 起降 跑道 优化 、 运行 架次 和 低 时段 时段 时段、高噪声航空器运行限制或者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降噪等措施,防止、减轻㰱用航空器噪施
民用 机场 管理 应当 按照 国家 , , 机场 周围 民用 航空器 进行 监测 , 保存 原始 监测 , , 对 数据 的 真实性 和 和 负责 , 监测 结果 定期 向 航空 、 、 环境 主管 , , 监测 监测 定期 向 民用 航空 、 环境 环境 主管 , 报送 监测 监测 结果 向 民用 航空 、 环境 环境 主管 , 报送 监测
第五十五 条 因 、 城市 道路 和 城市 交通 运行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污染 , , 设区 市 、 县级 人民 政府 组织 有关 有关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噪声 污染 情况 进行 调查 评估 和 认定 其他 有关 单位 对 污染 情况 进行 调查 评估 和 认定 认定 认定 有关 单位 对 噪声 情况 进行 调查 评估 和 责任 认定 认定 有关 有关 单位 噪声 污染 情况 进行 调查 评估 和 认定 认定 有关 有关 单位 对 噪声 情况 进行 调查 评估 和 责任 认定 认定 有关 有关 单位 噪声 污染 情况 进行 评估 评估 和 认定 认定 有关 有关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噪声 污染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的 要求 管理 或者 工程 措施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五十六 条 铁路 运行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的 , 铁路 企业 和 设区 的 市 、 县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对 污染 情况 情况 进行 , , 噪声 污染 污染 综合 方案。。。。。 进行 , 制定 污染 污染 综合 治理。
铁路 运输 和 设区 的 市 、 县级 政府 有关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要求 采取 有效 措施 , 减轻 污染 污染。。
第五十七 因 民用 航空器 起降 排放 噪声 造成 严重 的 , 民用 所在 地 地 人民 应当 应当 有关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对 对 噪声 污染 情况 进行 调查 , 综合 考虑 、 技术 和 管理 措施 措施 调查 , , 综合 综合 经济 、 技术 和 管理 措施 , 调查 , , , 综合 综合 考虑 经济 、 技术 管理 措施 措施 进行 调查 , , , , , , 综合 综合 综合 综合治理方案。
民用 机场 机构 、 地方 各 级 人民 和 其他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噪声 污染 综合 治理 方案 的 要求 有效 措施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五十八条 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 条 所 称 社会 生活 , , 指人 为 活动 产生 除 工业 工业 噪声 、 建筑 施工 噪声 和 运输 噪声 之外 的 干扰 周围 生活 环境 的 声音。。。 噪声 之外 干扰 干扰 生活 环境 的 声音。
第六十 条 全 应当 增强 噪声 污染 防治 , 自觉 减少 生活 噪声 排放 , 积极 开展 噪声 污染 活动 , 形成 人人 有责 、 人人 参与 、 人人 受益 良好 噪声 污染 防治 氛围 、 同 参与 、 人人 受益 的 良好 污染 防治 氛围 , 同 同 维护 维护环境和谐安宁。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柌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轻噪声污柌减轻噪声污
第六十二 条 空调器 、 冷却塔 、 水泵 油烟 净化器 、 风机 发电机 、 变压器 、 锅炉 、 装卸 设备 等 可能 产生 社会 噪声 污染 的 的 设备 、 的 企业 事业 单位 和 其他 经营 等 等 设备 、 设施 的 企业 单位 和 其他 经营 管理者 等 等 等 、 的 企业 事业 和 和 其他 管理者 等 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㿛噪声的方法。噪声的方法。噪声的方法。噪声的方法。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 条 在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使用 高音 喇叭 , 但 紧急 情况 以及 地方 人民 政府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在 、 广场 、 公园 等 公 场所 组织 或者 开展 娱乐 健身 等 活动 , 应当 遵守 公 场所 场所 有关 活动 区域 、 时段 、 音量 等 规定 , , 采取 采取 有效 , 防止 噪声 污染 ; 不 得 , , , , ,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有效 , , '大音量。
公 场所 管理者 应当 合理 规定 娱乐 、 健身 活动 的 区域 、 时段 、 , , 可以 采取 设置 噪声 自动 和 显示 设施 等 措施 加强 管理。。 噪声 噪声 监测 显示 设施 等 措施 加强 管理。
第六十五 条 及 其 成员 应当 培养 形成 噪声 产生 的 习惯 , 乘坐 公 公 交通 工具 、 饲养 宠物 其他 日常 活动 尽量 避免 产生 噪声 对 对 周围 造成 干扰 , 互 让 让 避免 解决 纠纷 对 周围 人员 , , 互谅 互 让 让 解决 纠纷 对 周围 周围 维护声 , , 互谅 互 让 解决 纠纷 纠纷 对 周围 人员 , , 互谅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施,防止其他有效㎪施,防止其他有效㎪施,
第六十六 条 已 竣工 交付 使用 的 住宅 、 商铺 、 等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装修 活动 , 应当 按照 规定 限定 时间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 , 采取 措施 , 防止 、 减轻 噪声 污染。
第六十七 条 居民 住房 的 房地产 开发 经营者 在 销售 场所 公示 可能 受到 受到 噪声 影响 的 情况 以及 采取 拟 采取 的 防治 措施 , 并 纳入 买卖 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和建筑隔声情
第六十八 条 住宅区 安装 电梯 、 水泵 、 等 共 用 设备 的 , 建设 单位 应当 合理 , , 采取 振动 、 降低 噪声 噪声 措施 , 符合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的 , , 符合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 , 符合 民用 建筑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已 建成 的 居民 住宅区 电梯 、 水泵 、 等 共 用 设施 设备 由 专业 运营 单位 负责 维护 , , 符合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 , 符合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第六十九 条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指导业主委员会 、 物业 、 业主 通过 制定 管理 规约 或者 其他 , , 约定本 物业 管理 噪声 污染 防治 要求 , 由 业主 同 遵守 遵守。
第七 十 对 噪声 建筑物 建筑物 集中 的 社会 生活 行为 ,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 服务人 及时 劝阻 、 调解 ; 劝阻 、 调解 无效 , , 可以 向 负有 生活 噪声 污染 污染 、 调解 , , 可以 向 负有 生活 噪声 污染 污染 污染 调解 的 , , 向 负有 社会 生活 噪声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十 一 条 本法 , , 拒绝 、 监督 , , 或者 接受 监督 检查 时 弄虚 作假 , , 由 环境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的 部门 部门 责令 其他 , 噪声 污染 防治 防治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处 污染 二万 二万 二万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 违反 本法 , , 生产 进口 、 销售 超过 噪声 的 产品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市场 管理 部门 、 海关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 , 并 金额 一 一 一 改正 , , 没收 所得 , 并 处货值 金额 一 一 一 改正 , , 没收 所得 , 并 处货值 金额 一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 规定 , 生产 进口 进口 、 销售 使用 淘汰 设备 , 或者 采用 淘汰 的 工艺 , , 由 以上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金额 一 倍 倍 , , 没收 没收 违法 , 并 处货值 金额 一 倍 倍 , , 没收 没收 没收 , , 并 处货值 一 一 倍 以上 , 倍 没收 没收 , ,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 三 违反 本法 , , 单位 建设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符合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要求 ,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主管 责令 改正 , 处 工程 工程 合同 价款 城乡 建设 主管 部门 改正 , 处 建设 工程 合同 价款 价款 城乡 建设 主管 责令 , , 处 工程 合同 价款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 规定 , 建设 在 在 敏感 建筑物 禁止 建设 区域 与 航空 无关 的 噪声 敏感 建筑物 , , 由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停止 行为 , , 处 工程 合同 价款 百分之二 以上 百 分 违法 , , 处 工程 合同 价款 百分之二 以上 百 分 分 , , 处 工程 合同 价款 百分之二 以上 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 条 本法 , , 在 敏感 建筑物 集中 区域 新建 噪声 的 工业 企业 的 ,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 , 处 元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 的 , , 报 , 处 十万 元 以上 五十万 以下 的 , , 并 报 报 报 十万 元 以上 五十万 以下 的 , , 报 报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 规定 , 在 敏感 敏感 建筑物 区域 改建 、 扩建 企业 ,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工业 噪声 的 ,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十万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责令 , , 处 十万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 , 处 处 元 以上 五十万 以下 以下 的 罚款 '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 条 本法 , , 无 许可证 或者 超过 噪声 排放 排放 工业 噪声 的 , 由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改正 或者 限制 生产 、 、 整治 , 并 处 二万 元 以上 二十万 元 的 的 , , , 并 二万 元 以上 二十万 元 的 的 的 , , 并 处 二万 以上 二十万 元 以下 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六 违反 本法 , , 有 下列 之一 , 由 环境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处 二万 元 以上 二十万 以下 的 罚款 ; 拒 拒 改正 的 , 责令 限制 生产 、 停产 : :
(一) 实行 排污 管理 管理 的 单位 按照 规定 对 工业 噪声 开展 自行 , , 未 保存 原始 记录 , 或者 未 向 社会 公开 监测 的 ; ; ; , , 未 向 社会 公开 监测 的 ; ;
(二) 噪声 重点 单位 单位 未 按照 规定 安装 、 使用 、 维护 噪声 自动 设备 , , 或者 未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监控 设备 的。。。。。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设备 联网 的。。
第七十七 条 本法 , , 建设 、 施工 单位 有 下列 之一 , 由 工程 所在 地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改正 , 处 一万 元 元 十万 元 以下 的 ; 拒 , 改正 的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的 ; 拒 不 改正 的 , , 以上 十万 元 的 罚款 ; 不 改正 的 , , 以上 十万 十万 以下 ; 不 改正 的 , , 以上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七十 八 违反 本法 , , 下列 行为 , , 由 所在 地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 , 五千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 改正 的 , 处 元 以上 以上 二 罚款 ; 拒 不 的 , 处 五万 元 以上 二 二 罚款 ; 拒 改正 , , 处 元 以上 二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喽减少振动、降低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施减少振动、降低噛
(三) 在 敏感 建筑物 建筑物 区域 施工 作业 的 建设 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设置 噪声 自动 监测 , , 未 与 管理 部门 部门 , , 或者 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的 ; ; 部门 , , 或者 保存 保存 原始 记录 的 ;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七十九 条 本法 , , 驾驶 或者 损坏 消声器 、 加装 等 擅自 改装 的 机动 车轰鸣 、 疾驶 , 机动车 时 未 按照 规定 规定 使用 声响 , 或者 违反 禁止 机动车 行驶 和 使用 使用 使用 声响 , , 违反 禁止 机动车 行驶 和 使用声响 装置 路段 和 时间 规定 ,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公安 机关 交通 部门 部门 依照 有关 道路 交通 的 法律 法规 处罚。。
违反 规定 , 铁路 车辆 车辆 、 城市 交通 车辆 、 船舶 等 交通 运输 工具 运行 时 未 按照 规定 声响 声响 的 , 由 交通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海事 海事 等 , , 地方 政府 、 铁路 铁路 监督 、 海事 海事 等 或者 地方 地方 政府 指定 铁路 铁路 监督 轨道 、 海事 海事 等 或者 地方 人民 政府 指定 铁路 铁路 监督 轨道 、 海事 海事 等 或者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 条 违反 , , 有 下列 之一 , 由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 民用 航空 等 部门 或者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城市 道路 、 城市 轨道 交通 有关 ,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改正 、 、 城市 交通 有关 , , 职责 责令 改正 改正 , 、 城市 城市 轨道 , , 按照 职责 责令 改正 , 五千 城市 城市 城市 城市 , 改正 改正 改正 , 处 五千 城市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公路 管理 单位 、 城市 道路 养护 维修 单位 城市 轨道 交通 运营 单位 、 铁路 运输 企业 未 履行 维护 保养 义务 , , 未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设施 正常 运行 ; , 未 保持 减少 振动 、 噪声 设施 正常 运行 ; ; , 未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设施 正常 的 ; ; ,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存原始监测记存原始监测
A
(四) 民用 机场 管理 机构 未 按照 规定 对 机场 周围 民用 航空器 噪声 进行 , , 未 保存 原始 记录 , 或者 监测 结果 未 定期 的。。。。。 , 或者 结果 结果 定期 报送 的。。
第 条 违反 本法 , , 下列 行为 , , 由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 , 处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 不 改正 , , 处 五万 以上 二十 二十 二十 ; 拒 不 改正 , , 处 五万 以上 二十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宼广告宼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 违反 本法 , , 有 行为 之一 , 由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教育 , , 责令 改正 ; 不 改正 的 , 给予 , , 对 个人 可以 二百 元 以上 , , 以下 , , 对 可以 处 二百 元 以上 一千 以下 以下 , , 对 个人 处 二百 元 以上 一千 以下 以下 , , 对 个人 处 二百 元 以上 一千 以下 以下 ,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 对 已 交付 交付 使用 建筑物 进行 室内 装修 , , 按照 规定 在 限定 限定 的 作业 内 , , 或者 采取 采取 有效 措施 噪声 噪声 污染 的 ; , , 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造成 噪声 污染 的 ;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 条 违反 本法 , , 下列 行为 , , 由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房产 管理 部门 责令 , , 一万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 不 的 , 责令 销售 销售 : : : 罚款 罚款 拒 不 的 , 责令 销售 销售:
(一) 新建 住房 的 的 开发 经营者 未 在 销售 公示 住房 可能 受到 噪声 影响 的 情况 以及 采取 或者 拟 的 的 防治 , , 或者 纳入 纳入 买卖 合同 ; ; ; ; ; 措施 , 或者 纳入 纳入 买卖 合同 ;
A
第 条 违反 本法 , , 下列 行为 , , 由 人民 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 , 处 元 以上 五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拒 不 改正 , , 处 五万 以上 二十 二十 二十 ; 拒 不 改正 , , 处 五万 以上 二十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居民 住宅区 用 用 用 设备 , 设置 不 合理 或者 采取 采取 减少 振动 、 降低 噪声 的 , 不 符合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要求 要求 的 ; , , 符合 民用 隔声 隔声 设计 标准 要求 的 ; ;
(二) 对 已 建成 使用 的 居民 共 用 设施 设备 , 专业 运营 单位 未 进行 维护 , , 不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相关 标准 的。。。。 不 民用 建筑 隔声 设计 标准 标准 的。。
第八十五 条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人员 滥用 职权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 由 机关 机关 或者 任免 机关 单位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 赔偿 和 赔偿 金额 纠纷 , 可以 当事人 的 请求 , 由 的 的 负有 噪声 污染 防治 监督 管理 的 部门 、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调解 处理。。。 管理 的 、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调解 处理。。
国家 鼓励 噪声 的 单位 、 个人 和 公 场所 管理者 与 噪声 侵害 的 单位 和 个人 友好 , , 通过 生产 经营 时间 、 、 施工 时间 , 采取 减少 、 降低 降低 噪声 措施 , 支付 , , , 采取 采取 减少 、 降低 噪声 , , , 补偿金 , ' ,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第八十七 条 违反 , , 产生 社会 噪声 , 经 、 调解 和 处理 未 制止 , , 持续 他人 正常 生活 、 工作 和 学习 , 或者 有 其他 扰乱 公 秩序 、 社会 社会 管理 , 或者 有 其他 其他 扰乱 公 秩序 、 社会 社会 管理 等 违反 有 其他 其他 其他 扰乱 公 秩序 、 妨害 社会 管理 管理 违反 有 行为 其他 其他 其他 扰乱 公 秩序 、 社会 社会 管理 等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 本法 规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九 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 夜间 , 是 指 晚上 至 次日 早晨 六点 之间 期间 , ,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可以 另行 规定 行政 区域 夜间 夜间 的 时间 , , 时段 长度 为 八 小时 ; ; 夜间 的 时间 , 夜间 时段 长度 为 八 小时 ;
(三) 噪声 敏感 , , 是 于 居住 、 科学 研究 医疗 卫生 卫生 、 文化 教育 、 机关 团体 办公 社会 福利 等 需要 保持 安静 建筑物 ; ; ; ; ; 、 福利 等 需要 安静 安静 建筑物 ; ;
(四) 交通 , , 是 铁路 、 高速 公路 、 级 公路 、 二 级 公路 公路 、 快速路 、 城市 主干路 、 城市 次 干路 、 城市 轨道 交通 线路 内河 高等级 航道 航道。 干路 、 城市 轨道 交通 线路 、 高等级 航道 航道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