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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da China sobre o Banco Popular da China (2003)

中国人民银行法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7 Dezembro, 2003

Data efetiva 01 fevereiro de 2004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Banca e finanças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Capítulo Um Disposições Gerais
第一 条 确立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 , 明确 其 , 保证 国家 货币 政策 的 正确 制定 和 , , 建立 完善 中央 银行 银行 宏观 调控 , 维护 维护 稳定 , 制定 本法 本法。。 , , , 维护 稳定 , 制定 本法 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 条 人民 银行 就 年度 货币 供应量 、 、 汇率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重要 事项 作出 决定 , 报 国务院 批准 执行 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〥国务院备案
第六 条 人民 银行 应当 向 全 国 人民 代表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有关 货币 政策 情况 和 金融业 运行 情况 的 工作 报告。
第七 条 人民 银行 在 国务院 领导 依法 独立 执行 货币 , 履行 职责 , 开展 , , 不 受 地方 、 各 级 政府 部门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政府 部门 、 团体 和 和 个人 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 , , 根据 国务院 的 , , 由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决定 ;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 , , 由 全 国 代表 代表 大会 决定 , , 由 人民 人民 和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银行 委员会 决定 , , 由 '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 条 人民 银行 设立 货币 政策 委员会 货币 政策 委员会 的 、 组成 组成 和 程序 , 由 国务院 规定 , 报 国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委员会 备案 备案。 , ,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委员会 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 条 人民 银行 根据 履行 职责 的 设立 分支 机构 , 作为 人民 人民 银行 的 派出 机构。 中国 人民 对 分支 机构 实行 统一 领导 管理。。。。 人民 对 机构 实行 统一 领导 管理 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 条 人民 银行 的 行长 、 副行长 其他 工作 人员 应当 职守 , , 得 滥用 职权 、 徇私舞弊 , 不得 任何 金融 机构 机构 企业 企业 基金会 兼职。 , , 不得 任何 金融 机构 、 企业 基金会 兼职 兼职。
第十五 条 人民 银行 的 行长 、 副行长 其他 工作 , , 依法 保守 保守 秘密 , 并 有 责任 为 履行 其 职责 有关 的 金融 机构 及 当事人 当事人 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 条 人民 和国 和国 的 法定 货币 是。 以 人民币 支付 中华 和国 和国 和国 境内 的 一切 公 公 的 私人 私人 债务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 得 拒收。。。。 , , 任何 和 个人 不 得 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 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 条 伪造 、 变造 人民币。 出售 、 购买 伪造 变造 的 人民币。 禁止 运输 、 持有 、 使用 伪造 、 的 人民币。。 禁止 故意 人民币。 禁止 在 宣传品 、 出版物 其他 其他 禁止 故意 毁损 人民币。 在 宣传品 、 出版物 或者 其他 其他 其他 故意 毁损。 禁止 宣传品 宣传品 、 或者 其他 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囀人民银行负责收回ザ行负责收换
第二十二 条 中国 银行 设立 人民币 , 在 其 分支 机构 分支库。 分支 库 调拨 人民币 发行 , , 应当 上级库 的 调拨 命令 办理。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 违反 规定 , 动用 基金 基金。 单位 和 个人 不 违反 规定 , 动用 发行 基金。。。 单位 个人 不 违反 , , 动用 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希其他政其他政其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題业金融机怂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怂焌覚金融机怂
第二十七 条 人民 银行 应当 组织 或者 协助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相互 的 清算 系统 , 协调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相互 之间 的 清算 , , 提供 服务。 具体 办法 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 , 提供 清算 服务。 具体 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 条 人民 银行 根据 执行 货币 政策 需要 , 可以 对 商业 银行 贷款 的 数额 、 期限 、 利率 和 , , 但 贷款 的 期限 得 得 超过 一。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 条 人民 银行 不 得 向 向 政府 、 级 政府 部门 贷款 , , 不 向 向 银行 金融 机构 以及 其他 单位 和 个人 提供 , , 但 国务院 决定 人民 人民 银行 向 特定 特定 , , 但 但 国务院 国务院 决定 人民 人民 银行 向 '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宴蛽的用于特傴
第三十三 条 人民 银行 执行 执行 货币 和 维护 金融 稳定 需要 , 可以 建议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对 金融 ​​机构 进行 检查 监督。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自 收到 收到 之 日 起 起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自 收到 收到 之 日 起 起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机构 应当 自 收到 之 日 起 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 条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出现 支付 , 可能 引发 金融 风险 , , 为了 金融 稳定 , 中国 人民 银行 经 批准 , , 对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进行 检查 监督。
第三十五 条 人民 银行 根据 履行 职责 的 , 有 权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报送 必要 的 的 资产 表 、 利润表 以及 其他 财务 会计 、 统计 和 资料 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傅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 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算执行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算执行算执行盽督。
第三十九 条 人民 银行 每 一 会计 年度 收入 减除 该 年度 , , 并 国务院 财政 财政 部门 的 的 提取 总 准备金 后 的 净 利润 , 全部 上缴 中央 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 条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 财务 收支 会计 , ,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统一 的 财务 、 制度 , 接受 国务院 审计 机关 和 财政 部门 依法 进行 的 , 接受 监督。 机关 和 财政 部门 依法 进行 的 审计 和 监督。。 机关 和 部门 依法 进行 进行 的 和 监督。。
第四十一 条 人民 银行 应 当于 每 一 年度 结束 后 三 个 月 内 , 编制 资产 负债 表 、 和 相关 的 财务 会计 报表 , 并 编制 年度 , , 按照 国家 规定 予以 公布 , , 并 年度 , , 按照 国家 规定 予以 公布。 , 并 编制 报告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十二 条 、 变造 , , 伪造 、 变造 的 , 或者 是 是 伪造 、 变造 的 人民币 而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尚 构成 犯罪 的 , , 公安 机关处 机关处 责任 ; 尚 不 犯罪 , , 由 公安 机关处 机关处 机关处 责任 ; 尚 构成 的 , , 公安 公安 机关处 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 条 伪造 、 的 的 人民币 明知 是 伪造 、 的 人民币 而 持有 、 使用 , 构成 犯罪 , , 追究 刑事 责任 ; 尚 不 构成 犯罪 , , 由 公安 机关处 十五日 以下 ; 尚 不 构成 犯罪 , , 由 公安 机关处 十五日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 条 宣传品 、 或者 或者 其他 上 非法 使用 人民币 的 , 中国 人民 银行 应当 责令 , , 并 非法 使用 的 人民币 图样 , , 违法 所得 , 并 处 五万 元 以下。 , , 没收 所得 , 并 处 五万 元 罚款。。 , 没收 所得 , 并 处 五万 元 罚款。 , , 没收 所得 , 并 处 五万 元 罚款。 ,
第四十五 条 、 发售 代 币票券 , 以 人民币 在 市场 上 流通 , , 中国 银行 银行 应当 责令 停止 行为 , 并 处 二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停止 , , 处 二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第四十六 本法 第三十二 条 所 列 行为 有关 , , 有关 、 行政 法规 有 处罚 规定 , , 依照 规定 给予 处罚 ;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未 作 规定 的 , 由 人民 银行 银行 行政 法规 未 作 规定 , , 由 人民 人民 银行 银行 法规 未 作 处罚 的 , 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区别 不同 情形 , , 没收 违法 , 违法 所得 五十万 以上 的 , 并 处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五 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不足 五十万 元 的 罚款 ; 处 违法 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十万 的 的 , 处 五十万 元 元二百万 元 罚款 ; 负有 负有 直接 的 董事 、 高级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 , 处 元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罚款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以下 罚款 构成 犯罪 , , 依法 依法 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规定提起行政规定提起行条
第四十八 条 人民 银行 有 下列 行为 的 , 对 负有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行政 处分 ; ; 构成 犯罪 , , 依法 追究 责任 ::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 前款 列 行为 , , 造成 损失 ,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直接 直接 责任 人员 应当 部分 或者 全部 赔偿 责任。。
第四十九 条 政府 、 级 级 政府 、 社会 团体 和 强令 中国 人民 银行 及 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第三十 条 规定 提供 贷款 贷款 或者 的 , ,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和 和 和 或者 , , 对 负有 责任 责任 的 人员 和 和 和 担保 , , 对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和其他 直接 人员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刑事 责任 造成 造成 的 , 应当 承担 部分 全部 赔偿 责任。。
第五十 条 人民 银行 的 工作 人员 国家 秘密 或者 所 知悉 商业 秘密 , 构成 犯罪 , , 依法 追究 责任 ; 尚 不 构成 构成 的 , 依法 依法 行政 处分。。。。 不 不 , , 依法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五十一 中国 人民 银行 工作 工作 人员 受贿 、 徇私舞弊 、 职权 、 玩忽 职守 , 构成 犯罪 , , 依法 刑事 责任 ;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尚 不 构成 的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五十二 条 所 称 银行业 金融 , 是 指 在 中华 和国 和国 境内 设立 的 商业 银行 、 城市 信用 合作社 、 农村 信用 合作社 等 吸收 公众 存款 的 机构 以及 政策性 银行 银行。 等 吸收 公众 存款 的 金融 以及 政策性 银行 银行
在 人民 和国 和国 境内 的 的 金融 管理 公司 、 投资 公司 、 财务 公司 、 金融 租赁 公司 以及 经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设立 的 其他 金融 机构 , 适用 本法 银行业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的 的 其他 机构 , , 适用 对 银行业 银行业 金融 的 规定 规定 其他 , , , 适用 本法 银行业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规定 规定。 其他 , , ,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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