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Interpretação sobre várias questões relativas à aplicação da lei no julgamento de casos civis que envolvem a proteção de marcas notórias (2009)

关于 审理 涉及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23 de abril, 2009

Data efetiva 01 de maio de 200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Processo Civil Direito de Marcas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涉及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法 释 〔2009〕 3 号
(2009 年 4 月 22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第 1467 次 会议 通过)
为 在 审理 侵犯 商标权 等 民事 纠纷 案件 中 依法 保护 驰名 商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有关 法律 规定 , 结合审判 实际 , 制定 本 解释。
第一 条 本 解释 所称 驰名 商标, 是 指 在 中国 境内 为 相关 公众 公众 广 为 知晓 的 商标.
第二 条 在 下列 民事 纠纷 案件 中, 当事人 以 商标 驰名 作为 事实 根据, 人民法院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 确 有 必要 的 , 对 所涉 商标 是否 : 作出 认定.
(一) 以 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的 规定 为由, 提起 的 侵犯 商标权 诉讼.
(二) 以 企业 名称 与其 驰名 商标 相同 或者 近似 为由, 提起 的 侵犯 商标权 或者 不正当 竞争 诉讼.
(三) 符合 本 解释 第六 条 规定 的 抗辩 或者 反诉 的 诉讼.
第三 条 在 下列 民事 纠纷 案件 中, 人民法院 对于 所涉 商标 是否 驰名 不予 审查:
(一) 被诉 侵犯 商标权 或者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的 成立 不 以 商标 驰名 为 事实 根据 的.
(二) 被诉 侵犯 商标权 或者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因 不 具备 法律 规定 的 其他 要件 而不 成立 的.
原告 以 被告 注册 、 使用 的 域名 与其 注册 商标 相同 或者 近似, 并 通过 该 域名 进行 相关 商品 交易 的 电子商务, 足以 造成 相关 公众 误认 为由 , 提起 的 侵权 诉讼 , 按照 前款 第 (一) 项 的.处理。
第四 条 人民法院 认定 商标 是否 驰名, 应当 以 证明 其 驰名 的 事实 为 依据, 综合 考虑 商标法 第十四 条 条 规定 的 各项 因素, 但是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无需 考虑 该条 规定 的 全部 因素 即 足以.商标 驰名 的 情形 除外。
第五 条 当事人 主张 商标 驰名 的 , 应当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 提供 下列 证据, 证明 被诉 侵犯 商标权 或者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发生 时 , 其 商标 已属 驰名 :
(一) 使用 该 商标 的 商品 的 市场 份额 、 销售 区域 、 利税 等.
(二) 该 商标 的 持续 使用 时间.
(三) 该 商标 的 宣传 或者 促销 活动 的 方式 、 持续 时间 、 、 程度 、 资金 投入 和 地域 范围.
(四) 该 商标 曾被 作为 驰名 商标 受 保护 的 记录.
(五) 该 商标 享有 的 市场 声誉.
(六) 证明 该 商标 已属 驰名 的 其他 事实.
前款 所 涉及 的 商标 使用 的 时间 、 范围 、 方式 等, 包括 其 核准 注册 前 持续 使用 的 情形.
对于 商标 使用 时间 长短 、 行业 排名 、 市场 调查 报告 、 市场 价值 评估 报告 、 是否 曾被 认定 为 著名 商标 等 证据, 人民法院 应当 结合 认定 商标 驰名 的 其他 证据, 客观 、 全面 地 进行 审查.
第六 条 原告 以 被诉 商标 的 使用 侵犯 其 注册 商标 专用 权 为由 提起 民事诉讼, 被告 以 原告 的 注册 商标 复制 、 摹仿 或者 翻译 其 其 在先 未 注册 驰名 商标 为由 提出 抗辩 或者 提起 反诉 的 , 应当对其 在先 未 注册 商标 驰名 的 事实 负 举证 责任.
第七 条 被诉 侵犯 商标权 或者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发生 前, 曾被 人民法院 或者 国务院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认定 驰名 的 商标, 被告 对该 商标 驰名 的 事实 不 持异议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予以 认定。.提出 异议 的 , 原告 仍 应当 对该 商标 驰名 的 事实 负 举证 责任.
除 本 解释 另有 规定 外, 人民法院 对于 商标 驰名 的 事实, 不 适用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自认 规则.
第八 条 对于 在 中国 境内 为 社会 公众 广 为 知晓 的 商标, 原告 已 提供 其 商标 驰名 的 基本 证据, 或者 被告 不 持异议 的 , 人民法院 对该 商标 驰名 的 事实 予以 认定.
第九条 足以 使 相关 公众 对 使用 驰名 商标 和 被诉 商标 的 商品 来源 产生 误认, 或者 足以 使 相关 公众 认为 使用 驰名 商标 和 被诉 商标 的 的 经营 者 之间 具有 许可 使用 、 关联 企业 关系 等 特定.的 , 属于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容易 导致 混淆”。
足以 使 相关 公众 认为 被诉 商标 与 驰名 商标 具有 相当 程度 的 联系, 而 减弱 驰名 商标 的 显 著 性 、 、 贬损 驰名 商标 的 市场 声誉 , 或者 不正当 利用 驰名 商标 的 市场 声誉 的 , ,第二款 规定 的 “误导 公众 , 致使 该 驰名 商标 注册 人 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损害”.
第十 条 原告 请求 禁止 被告 在 不 相 类似 商品 上 使用 与 原告 驰名 的 注册 商标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商标 或者 企业 名称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 综合 考虑 以下 因素 后 作出 裁判 :
(一) 该 驰名 商标 的 显 著 程度.
(二) 该 驰名 商标 在 使用 被诉 商标 或者 企业 名称 的 商品 的 相关 公众 中 的 知晓 程度.
(三) 使用 驰名 商标 的 商品 与 使用 被诉 商标 或者 企业 名称 的 商品 之间 的 关联 程度.
(四) 其他 相关 因素。
第十一条 被告 使用 的 注册 商标 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的 规定, 复制 、 摹仿 或者 翻译 原告 驰名 商标, 构成 侵犯 商标权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原告 的 请求 , 依法 判决 禁止 被告 使用 该 该.但 被告 的 注册 商标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对 原告 的 请求 不予 支持 :
(一) 已经 超过 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请求 撤销 期限 的.
(二) 被告 提出 注册 申请 时, 原告 的 商标 并不 驰名 的.
第十二 条 当事人 请求 保护 的 未 注册 驰名 商标, 属于 商标法 第十 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 条 规定 不得 作为 商标 使用 或者 注册 情形 的,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第十三 条 在 涉及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中 , 人民法院 对于 商标 驰名 的 认定, 仅 作为 案件 事实 和 判决 理由 , 不 写入 判决 主文 ; 以 调解 方式 审结 的 仅 在 调解 书中 对 驰名的 事实 不予 认定。
第十四 条 本院 以前 有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解释 为准.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