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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ção sobre a aplicação de danos punitivos no julgamento de casos civis de violação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2021)

关于 审理 侵害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的 解释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02 de março de 2021

Data efetiva 03 de março de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civil Lei de Patentes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侵害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适用 惩罚 性 赔偿 的 解释
为 正确 实施 知识产权 惩罚 性 赔偿 制度, 依法 惩处 严重 侵害 知识产权 行为, 全面 加强 知识产权 保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专利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有关 法律 规定, 结合 审判 实践, 制定 本 解释.
第一 条 原告 主张 被告 故意 侵害 其 依法 享有 的 知识产权 且 情节 严重, 请求 判令 被告 承担 惩罚 性 赔偿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审查 处理.
本 解释 所称 故意, 包括 商标法 第六 十三 条 第一 款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七 条 第三款 规定 的 恶意.
第二 条 原告 请求 惩罚 性 赔偿 的 , 应当 在 起诉 时 明确 赔偿 数额 、 计算 方式 以及 所 依据 的 事实 和 理由.
原告 在 一审 法庭 辩论 终结 前 增加 惩罚 性 赔偿 请求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准许 ; 在 二审 中 增加 惩罚 性 赔偿 请求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自愿 的 原则 进行 调解 调解 二审 中 ,
第三 条 对于 侵害 知识产权 的 故意 的 认定,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被 侵害 知识产权 客体 类型 、 权利 状态 和 相关 产品 知名度 、 被告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的 关系 等 因素.
对于 下列 情形, 人民法院 可以 初步 认定 被告 具有 侵害 知识产权 的 故意:
(一) 被告 经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通知 、 警告 后, 仍 继续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
(二) 被告 或其 法定 代表人 、 管理人 是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的 法定 代表人 、 管理人 管理人 实际 控制 人 的.
(三) 被告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存在 劳动 、 劳务 、 合作 、 许可 、 经销 、 代理 、 代表 等 关系, 且 接触 过 被 侵害 的 知识产权 的 ;
(四) 被告 与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 之间 有 业务 往来 或者 为 达成 合同 等 进行 过 磋商, 且 接触 过 被 侵害 的 知识产权 的.
(五) 被告 实施 盗版 、 假冒 注册 商标 行为 的.
(六) 其他 可以 认定 为 故意 的 情形.
第四 条 对于 侵害 知识产权 情节 严重 的 认定,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侵权 手段 、 次数, 侵权行为 的 持续 时间 、 地域 范围 、 规模 、 后果, 侵权 人 在 诉讼 中 的 行为 等 因素.
被告 有 下列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为 情节 严重:
(一) 因 侵权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法院 裁判 承担 责任 后, 再次 实施 相同 或者 类似 侵权行为.
(二) 以 侵害 知识产权 为 业 ;
(三) 伪造 、 毁坏 或者 隐匿 侵权 证据 ;
(四) 拒不 履行 保全 裁定 ;
(五) 侵权 获利 或者 权利 人 受损 巨大 ;
(六) 侵权行为 可能 危害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或者 或者 健康 ;
(七) 其他 可以 认定 为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第五 条 人民法院 确定 惩罚 性 赔偿 数额 时, 应当 分别 依照 相关 法律, 以 原告 实际 损失 数额 、 被告 违法 所得 数额 或者 因 侵权 所 获得 的 利益 作为 计算 基数。 该 基数 不 包括 的原告 为 制止 侵权 支付.合理 开支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前款 所称 实际 损失 数额 、 违法 所得 数额 、 因 侵权 所 获得 的 利益 均 难以 计算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参照 该 权利 许可 使用 费 的 倍数 合理 确定 , 并 以此 作为 惩罚 性 赔偿 数额 的 计算.
人民法院 依法 责令 被告 提供 其 掌握 的 与 侵权行为 相关 的 账簿 、 资料, 被告 无正当理由 拒不 提供 或者 提供 虚假 账簿 、 资料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参考 原告 的 主张 和 证据 确定 惩罚 性 赔偿 数额 的 计算. 。 构成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 一条 规定 情形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六 条 人民法院 依法 确定 惩罚 性 赔偿 的 倍数 时, 应当 综合 考虑 被告 主观 过错 程度 、 侵权行为 的 情节 严重 程度 等 因素.
因 同一 侵权行为 已经 被 处以 行政 罚款 或者 刑事 罚金 且 执行 完毕, 被告 主张 减免 惩罚 性 赔偿 责任 的,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但 在 确定 前款 所称 倍数 时 可以 综合 考虑.
第七 条 本 解释 自 2021 年 3 月 3 日 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以前 发布 的 相关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解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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