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Opiniões de orientação sobre o estabelecimento de um mecanismo de supervisão e avaliação de terceiros para a conformidade de empresas envolvidas em casos (para implementação de teste) (2021)

关于 建立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的 指导 意见 (试行.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s Finanças ,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 Administração Tributária Estadual ,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 ministro da Justiça , Ministério da Ecologia e Meio Ambiente , Federação Chinesa de Indústria e Comércio , Conselho da China para a Promoção do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 Comissão de Supervisão e Administração de Ativos Estatais do Conselho de Est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03, 2021

Data efetiva Junho 03,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Empresarial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关于 建立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的 指导 意见 (试行.
为 贯彻 落实 习近平 总书记 重要 讲话 精神 和 党中央 重大 决策 部署, 在 依法 推进 企业 合 规 改革 试点 工作 中 建立 健全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有效 惩治 预防 企业 违法 犯罪, 服务 保障 经济 高质量 发展 , 助力 推进 国家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等 法律 法规 及 相关 政策 精神, 制定 本 指导 意见.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涉案 企业 合 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机制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机制), 是 指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时, 对 符合 企业 合 规 改革 试点 适用 条件 的 , 交由 第三方 监督 评估.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选任 组成 的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组织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组织), 对 涉案 企业 的 合 规 承诺 进行 调查 、 评估 、 监督 和 考察。 考察 结果 作为 检察院.处理 案件 的 重要 参考。
第二 条 第三方 机制 的 建立 和 运行, 应当 遵循 依法 有序 、 公开 公正 、 平等 保护 、 标本兼治 的 原则.
第三 条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于 公司 、 企业 等 市场 主体 在 生产 经营 活动 中 涉及 的 经济 犯罪 、 职务 犯罪 等 案件 , 既 包括 公司 、 企业 等 实施 的 单位 犯罪 案件 , 也 包括 公司 、 企业 实际 控制.经营 管理 人员 、 关键 技术 人员 等 实施 的 与 生产 经营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犯罪 案件.
第四 条 对于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试点 地区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可以 案件 情况 适用 本 指导 意见 :
(一) 涉案 企业 、 个人 认罪 认 罚 ;
(二) 涉案 企业 能够 正常 生产 经营, 承诺 建立 或者 完善 企业 合 规 制度, 具备 启动 第三方 机制 的 基本 条件.
(三) 涉案 企业 自愿 适用 第三方 机制。
第五 条 对于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不 适用 企业 合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
(一) 个人 为 进行 违法 犯罪 活动 而 设立 公司 、 企业 的.
(二) 公司 、 企业 设立 后 以 实施 犯罪 为 主要 活动 的.
(三) 公司 、 企业 人员 盗用 单位 名义 实施 犯罪 的.
(四) 涉嫌 危害 国家 安全 犯罪 、 恐怖 活动 犯罪 的.
(五) 其他 不宜 适用 的 情形.
第二 章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的 组成 和.
第六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 全国 工商联 会同 司法部 、 生态 环境 部 、 国家 国家 税务 、 国家 市场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等 部门 组建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 全国 工商联 负责 承担 管委会 的 日常 工作,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负责 承担 管委会 中 涉及 国有 企业 的 日常 工作.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研究 制定 涉及 第三方 机制 的 规范 性 文件.
(二) 研究 论证 第三方 机制 涉及 的 重大 法律 政策 问题.
(三) 研究 制定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的 入库 条件 和 管理 办法.
(四) 研究 制定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人员 的 工作 保障 和 激励 制度.
(五) 对 试点 地方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和 第三方 组织 开展 日常 监督 和 巡回 检查 ;
(六) 协调 相关 成员 单位 对 所属 或者 主管 的 中华 全国 律师 协会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 中国 企业 联合会 、 中国 注册 税务师 协会 、 中国 贸促会 全国 企业 合 规 委员会 (中国 贸促会 商事法律 服务 中心 中心 以及.行业 协会 、 商会 、 机构 等 在 企业 合 规 领域 的 业务 指导, 研究 制定 涉 企 犯罪 的 合 规 考察 标准.
(七) 统筹 协调 全国范围 内 第三方 机制 的 其他 工作.
第七 条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各 成员 单位 建立 联席会议 机制,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 全国 工商联 负责 同志 担任 召集人, 根据 工作 需要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召开. , 研究 有关 重大 事项 和 规范 性 文件, 确定 阶段性 工作 重点 和 措施。
各 成员 单位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认真 落实 联席会议 确定 的 工作 任务 和 议定 事项, 建立 健全 日常 联系 、 联合 调研 、 信息 共享 、 宣传 培训 等 机制 , 推动 企业 合 规 改革 试点 和 第三方 机制 相关 的 的进行。
第八 条 试点 地方 的 人民 检察院 和 国资委 、 财政 部门 、 工商联 应当 结合 本地 实际, 参照 本 指导 意见 第六 条 条 第七 条 规定 组建 本 地区 的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并 建立 联席会议 机制.
试点 地方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建立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并 根据 各方 意见 建议 和 工作 实际 进行 动态 管理 ;
(二) 负责 本 地区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日常 选任 、 培训 、 考核 工作, 确保 其 依法 依 规 履行 职责.
(三) 对 选任 组成 的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成员 开展 日常 监督 和 巡回 检查.
(四) 对 第三方 组织 的 成员 违反 本 指导 意见 的 规定, 或者 实施 其他 违反 社会公德 、 职业 伦理 的 行为, 严重 损害 第三方 组织 形象 或 公信力 的 , 及时 向 有关 主管 ​​机关 、 协会 等 的 惩戒.涉嫌 违法 犯罪 的 , 及时 向 公安 司法机关 报案 或者 举报, 并将 其 列入 列入 第三方 机制 专业人员 名录 库 黑名单.
(五) 统筹 协调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的 其他 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应当 组建 巡回 检查 小组, 按照 本 指导 意见 第六 条 第五 项 、 第八 条 第三 项 的 规定, 对 相关 组织 和 人员 在 第三方 机制 相关 工作 中 的.情况 开展 不 预先 告知 的 现场 抽查 和 跟踪 监督.
巡回 检查 小组 成员 可以 由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监督员 、 退休 法官 、 检察官 检察官 以及 会计 审计 等 相关 相关 领域 的 专家 学者 担任.
第三 章 第三方 机制 的 启动 和 运行
第十 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时, 应当 注意 审查 是否 符合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第三方 机制 的 适用 条件, 并 及时 征询 涉案 企业 、 个人 的 意见。 涉案 企业 、 个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人 或者 其他 相关 单位 、 人员 提出 适用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申请 的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并 进行 审查.
人民 检察院 经 审查 认为 涉 企 犯罪 案件 符合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条件 的, 可以 商 请 本 地区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启动 第三方 机制。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应当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以及 涉案 企业 类型 , 从专业人员 名录 库 中 分类 随机 抽取 人员 组成 第三方 组织, 并向 社会 公示.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名单 应当 报送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备案。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涉案 企业 、 个人 、 其他 相关 单位 、 人员 对 选任 选任 的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提出 异议 异议 的 ,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应当.核实 并 视 情况 做出 调整。
第十一条 第三方 组织 应当 要求 涉案 企业 提交 专项 或者 多项 合 规 计划, 并 明确 合 规 计划 的 承诺 完成 时限.
涉案 企业 提交 的 合 规 计划, 主要 围绕 与 企业 涉嫌 犯罪 有 密切 联系 的 企业 内部 治理 结构 、 规章制度 、 人员 管理 等 方面 存在 的 问题 , 制定 可行 的 合 规 管理 规范.健全 合 规 风险 防范 报告 机制, 弥补 企业 制度 建设 和 监督 管理 漏洞, 防止 再次 发生 相同 或者 类似 的 违法 犯罪.
第十二 条 第三方 组织 应当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的 可行性 、 有效性 与 全面性 进行 审查, 提出 修改 完善 的 意见 建议 , 并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和 涉案 企业 承诺 履行 的 期限 , 确定 合 规.期限。
在 合 规 考察 期内, 第三方 组织 可以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履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和 评估, 可以 要求 涉案 企业 定期 书面 报告 合 规 计划 的 执行 情况 , 同时 抄送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检察院。 第三方 组织 发现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尚未 被 办案 机关 掌握 的 犯罪 事实 或者 新 实施 的 犯罪 行为, 应当 中止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程序, 并向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报告.
第十三 条 第三方 组织 在 合 规 考察 期 届满 后, 应当 对 涉案 企业 的 合 规 计划 完成 情况 进行 全面 检查 、 评估 和 考核, 并 制作 合 规 考察 书面 报告 , 报送 负责 选任 第三方 组织 的.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和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第十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办理 涉 企 犯罪 案件 过程 中, 应当 将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考察 书面 报告 、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 定期 书面 报告 等 合 规 材料, 作为 依法 作出 批准 或者 不 批准 逮捕 起诉.或者 不 起诉 以及 是否 变更 强制 措施 等 决定, 提出 量刑 建议 或者 检察 建议 、 检察 意见 的 重要 参考.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涉案 企业 在 预防 违法 犯罪 方面 制度 不 健全 、 不 落实, 管理 不完善, 存在 违法 犯罪 隐患, 需要 及时 消除 的, 可以 结合 合 规 材料, 向 涉案 企业 提出 检察 建议.
人民 检察院 对 涉案 企业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认为 需要 给予 行政 处罚 、 处分 或者 没收 其 违法 所得 的, 应当 结合 合 规 材料, 依法 向 有关 主管 ​​机关 提出 检察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通过 第三方 机制, 发现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存在 其他 违法 违规 情形 的 , 应当 依法 将 案件 线索 移送 有关 主管 ​​机关 、 公安 机关 或者 纪检 监察 机关 处理.
第十五 条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拟 作 不 批准 逮捕 、 不 起诉 、 变更 强制 措施 等 决定 的 涉 企 犯罪 案件, 可以 根据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案件 听证 工作 规定》 召开 听证 会 , 并 邀请 第三方 组织 组成.发表 意见。
第十六 条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对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名单 进行 备案 审查, 发现 组成 人员 存在 明显 不适当 情形 的 , 及时 向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提出 意见 建议.
(二) 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 定期 书面 报告 进行 审查, 向 第三方 组织 提出 意见 建议.
(三) 对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考察 书面 报告 进行 审查, 向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提出 意见 建议, 必要 时 开展 调查 核实 工作.
(四) 依法 办理 办理 涉案 企业 、 个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其他 相关 单位 、 人员 在 第三方 机制 运行 运行 期间 提出 的 申诉 、 控告 或者 有关 申请 、 要求.
(五) 刑事诉讼法 、 人民 检察院 刑事诉讼 规则 等 法律 、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其他 法定 职责.
第十七 条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组成 人员 在 合 规 考察 期内, 可以 针对 涉案 企业 合 规 计划 、 定期 书面 报告 开展 必要 的 检查 、 评估, 涉案 企业 应当 予以 配合.
第三方 组织 及其 组成 人员 应当 履行 下列 义务:
(一) 遵纪守法, 勤勉 尽责, 客观 中立 ;
(二) 不得 泄露 履职 过程 中 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三) 不得 利用 履职 便利, 索取 、 收受 贿赂 或者 非法 侵占 涉案 涉案 企业 、 个人 的 财物.
(四) 不得 利用 履职 便利, 干扰 涉案 企业 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三方 组织 组成 人员 系 律师 、 注册 会计师 、 税务师 (注册 税务师) 等 中介 组织 人员 的 , 在 履行 第三方 监督 评估 职责 期间 不得 违反 规定 接受 可能 有 利益 关系 的 业务 ; 在 履行 第三方 监督 评估.结束 后 一年 以内, 上述 人员 及其 所在 中介 组织 不得 接受 涉案 企业 、 个人 或者 其他 有 利益 关系 的 单位 、 人员 的 业务.
第十八 条 涉案 企业 或其 人员 在 第三方 机制 运行 期间, 认为 第三方 组织 或其 组成 人员 存在 行为 不当 或者 涉嫌 违法 犯罪 的 , 可以 向 负责 选任 第三方 组织 的 第三方 机制 管委会 反映 或者.异议 , 或者 向 负责 办理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申诉 、 控告.
涉案 企业 及其 人员 应当 按照 时限 要求 认真 履行 合 规 计划, 不得 拒绝 履行 或者 变相 不 履行 合 规 计划 、 拒不 配合 第三方 组织 合 规 考察 或者 实施 其他 严重 违反 合 规 计划 的.
第四 章 附 则
第十九 条 纪检 监察 机关 认为 涉嫌 行贿 的 企业 符合 企业 合 规 试点 以及 第三方 机制 适用 条件, 向 人民 检察院 提出 建议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参照 适用 本 指导 意见.
第二十条 试点 地方 人民 检察院 、 国资委 、 财政 部门 、 工商联 可以 结合 本地 实际, 参照 本 指导 意见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具体 实施 办法, 并 按照 试点 工作 要求 报送 备案.
本 指导 意见 由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国务院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财政部 、 全国 工商联 会同 司法部 、 生态 环境 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负责 解释, 自 印发 之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