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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trizes para procuradores no tratamento de ações judiciais civis de interesse público (para implementação em julgamento) (2018)

检察 机关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案 指南 (试行)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Data de promulgação 12 de março de 2018

Data efetiva 12 de março de 2018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Processual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检察 机关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案 指南 (试行)
检察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在 没有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组织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的 情况 下 ,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一 、 检察 机关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案 的 一般.
(一) 管辖
1. 一般 规定。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一般 由 侵权行为 地 或者 被告 住所 地 的 市 (分 、 州)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2. 指定 管辖。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在 与 人民法院 沟通 协商 后, 共同 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指定 辖区 内 其他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跨 行政 区划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3. 管辖权 转移。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可以 办理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的 重大 、 疑难 、 复杂 案件。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需要 由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的 , 可以 报请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经 省级 人民 检察院 批准, 可以 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交由 侵权行为 发生 地 、 损害 结果 地 或者 被告 住所 地 的 基层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4. 管辖权 协商。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指定 改变 级别 管辖 或者 地域 管辖 的, 可以 在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前 与 同级 人民法院 协商 管辖 的 相关 事宜, 共同 指定.
5.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管辖。 检察 机关 对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犯罪 行为 提起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 由 刑事.的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二) 立案
1. 线索 发现 、 评估 和 管理
(1) 线索 发现。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线索 限于 检察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的 情形。 “履行 职责” 包括 履行 批准 或者 决定 逮捕 、 审查 起诉 、 控告 检察 、 诉讼 监督 、 公益 监督 等 职责
实践 中 , 对于 通过 行政 执法 与 刑事 司法 衔接 平台 、 行政 执法 与 行政 检察 衔接 平台 等 发现 案件 线索 的 , 视为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2) 线索 移送。 检察 机关 各 业务 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 应当 将 案件 线索 及.移送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在 办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国家 工作 人员 涉嫌 贪污 贿赂 、 渎职 侵权 等 职务 犯罪 线索 和 违纪 线索 的 的 , 应当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 程序 移送 监察 的应当 及时 移送 相关 侦查 机关。
(3) 线索 评估。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应当 对 案件 线索 进行 初步 审查 评估。 评估 线索 应当 重点 围绕 以下 内容 展开:
线索 的 真实性, 是否 属于 检察 机关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的 情形, 违法 和 公益 受损 的 情形 是否 真实 存在.
线索 的 可 查 性, 是否 属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范围,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损害 的 事实 和 程度 是否 可以 得到 查证, 调查 取证 存在 什么 困难 和 障碍 等.
线索 的 风险 性, 包括 社会 舆情 、 信访 风险 、 引发 群体 性 事件 的 风险 等.
(4) 线索 管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线索 由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统一 管理。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应当 建立 案件 线索 台账, 对 案件 线索 来源 、 案件 类型 类型 、 被 监督 对象 、 分 流转 办.人 、 审查 意见 、 诉 前 程序 及 诉讼 情况 等 逐一 列明, 实行 一 案 一 登记 、 一 案 一 跟进, 并对 案件 流转 、 审查 意见 、 诉 前 程序 、 提起 诉讼 等 节点 实行 层级 管理。
(5) 线索 备案。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线索 实行 备案 管理 制度, 重大 案件 线索 应当 向上 一级 人民 检察院 备案.
2. 立案 条件 和 程序
(1) 立案 条件。 经 审查 认为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行为 可能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应当 报请 检察 长 决定 立案.
(2) 立案 程序。 制作 立案 审批 表, 附 初步 证据 材料, 经过 初步 调查 的 , 还应 附 《立案 审查 报告》 , 报请 检察 长 决定 立案 , 并 到 案件 管理 部门 登记。 决定 立案 的 ,.立案 决定 书》, 并 到 案件 管理 部门 登记。
(三) 诉 前 程序
1. 调查
(1) 调查 方式。 检察 机关 的 调查 可以 采取 以下 方式 : 查阅 、 摘抄 、 复制 有关 行政 执法 卷宗 材料 ; 询问 违法行为 人 、 证人 等 ; 收集 书 证 、 物证 、 视听 资料 、 电子 证据 等.相关 部门 或者 行业 协会 等 对 专门 问题 的 意见 ; 委托 鉴定 、 评估 、 审计 ; 勘验 、 检查 物证 、 、 现场 ; 其他 必要 的 调查 方式.
(2) 调查 前期 准备。 研究 确定 调查 的 思路 、 方法 、 步骤 及 拟 收集 的 证据 清单 等, 制定 调查 计划 ; 收集 与 本案 有关 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规范 、 国家 和 地区 标准 等 ; ; 执法.相机 等 调查 设备。
(3) 调查 内容。 检察 机关 应当 按照 法定 程序, 全面 、 客观 地 调查 收集 证据.
一是 侵权 主体 的 基本 情况。 侵权 主体 是 个人 的 , 应当 调查 行为 人 身份 信息 、 户籍 信息 等 ; 侵权 主体 是 法人 或 其他 其他 组织 的 , 应当 调查 行为 主体 的 性质 、 工商 登记 注册 信息 、 机构. 、 经营 范围 、 营业 执照 、 缴纳 税收 情况 、 营利 情况 、 经营 规模 等。 同时, 还 需要 调查 可能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 其他 侵权 人.
二 是 行为 人 实施 了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危害 食品 药品 药品 安全 的 行为 及 具体 过程.
三 是 损害 后果, 包括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处于 持续 状态, 以及 损害 的 类型 、 具体 数额 等.
四 是 违法行为 与 损害 事实 之间 的 因果 关系。 具体 把握 三个 方面 : 第一, 因果 关系 应 是 条件 相当 的 因果 关系 ; 第二 ,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的 案件 一般 通过 委托 鉴定 、 评估.审计 的 方式 作出 ; 第三, 对于 破坏 生态 、 污染 环境 案件 而言, 因果 关系 的 举证 责任 虽 在 侵权行为 人, 但 检察 机关 基于 确定 违法 事实 的 需要 仍然 应对 证明 是否 存在 因果 关系 的 事实 进行。
五 是 侵权 主体 的 主观 过错 程度, 应 结合 侵权 主体 实施 违法行为 的 次数 、 持续 时间 、 手段 和 方式 、 获利 情况 、 是否 曾 接受 行政 处罚 或 刑事 处罚 等 综合 确定。.和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缺陷 产品 的 生产者 承担 的 是 无 过错 责任, 但是 基于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公益 诉讼 的 目的 和 庭审 应对 的 需要 , 宜 全面 调查 取证.
(4) 证据 收集 的 具体 要求
询问。 询问 被 调查 人 前, 应当 制作 《询问 提纲》, 《询问 提纲》 包括 以下 内容 : 询问 被 调查 人 需要 需要 解决 或者 证明 的 主要 问题 ; 询问 重点 ; 询问 策略 和 方法 ; 可能 出现 的 问题 问题
询问 被 调查 人 应当 个别 进行, 且 应当 由 两名 以上 办案 人员 共同 进行。 办案 人员 在 询问 被 调查 人 前 应当 出示 工作 证。
询问 被 调查 人, 应当 场 制作 《询问 笔录》。 《询问 笔录》 经 被 调查 人 确认 无误 后, 由 被 调查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被 调查 人 拒绝 签名 盖章 的 ,
物证 、 书 证 的 收集。 办案 人员 需要 向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调 取 物证 、 书 证 的, 应当 制作 《调 取 证据 通知书 通知书》 和 《调 取 证据 清单》 , 持 上述 文书 调 取 有关 材料.
《调 取 证据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被 调 取 单位 或 个人 的 名称 、 调 取 事由 、 调 取 证据 名称 等 ; 《调 取 取 证据 清单》 应当 载明 证据 名称 (品名) 、 型号 (编号) 、.等 , 经 核对 无误 后, 双方 签字, 一 式 两份, 各 持 一份。
调 取 书 证 应当 尽量 调 取 原件, 调 取 原件 确 有 困难 或者 因 保密 需要 无法 调 取 原件 的 , 可以 调 取 复印件。 书 证 为 复印件 的, 应当 注明 调 取 人 、 提供 的. 、 证据 出处 和 “本 复印件 与 原件 核对 一致” 等 字样 , 并 签字 、 盖章。 书 证 页码 较多 的 , 加盖 骑缝章。 调 取 物证 应当 尽量 调 取 原件 , 调 取 原件 确 有 困难 的 ,可以 调 取 与 原件 核对 无误 的 复制 件 或者 证明 该 物品 的 照片 、 、 录像 等 其他 证据 材料.
视听 资料 、 电子 证据 的 收集。 确 有 必要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调 取 视听 资料 和 电子 证据 的 , 办案 人员 可以 自行 调 取, 也 可以 委托 检察 技术 部门 资料 和.
办案 人员 委托 检察 技术 部门 调 取 电子 证据, 应当 向 检察 技术 部门 提交 《委托 技术 协助 书》, 《委托 技术 协助 书》 应当 载明 案 号 、 证据 名称 、 取证 具体 要求 等.
调 取 视听 资料 和 电子 证据 应当 调 取 原件, 调 取 原件 确 有 困难 或者 因 保密 需要 无法 调 取 原件 的 , 可以 调 取 副本 或者 复印件.
咨询。 可以 就 专门 性 问题 书面 或者 口头 咨询 有关 专业人员 、 相关 部门 部门 或者 行业 协会 的 意见.
口头 咨询 的 , 应当 制作 笔录, 由 接受 咨询 的 专业人员 签名 或者 盖章。 拒绝 签名 盖章 的 , 应当 记 明 情况.
鉴定 、 评估 、 审计。 对 专门 性 问题 认为 需要 鉴定 、 评估 、 审计 的 , 可以 委托 具备 资格 的 机构 进行 鉴定 、 评估 、 审计.
办案 人员 应当 为 鉴定 、 评估 、 审计 人员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及时 向 鉴定 、 评估 、 审计 人员 送交 有关 检 材 、 数据 和 样本 等 原始 材料 , 说明 与 鉴定 、 评估 、 审计 有关 的 ,.鉴定 、 评估 、 审计 的 目的 和 具体 要求.
勘验。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可以 勘验 物证 或者 现场。 勘验 人 应当 出示 人民 检察院 的 证件, 并 邀请 当地 基层 组织 或者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派人 参加。 当事人 或者 当事人 的 成年 家属 应当 ,.到场 的 , 不 影响 勘验 的 进行。
勘验 人 应当 将 勘验 情况 和 结果 制作 笔录, 由 勘验 人 、 当事人 和 被邀 参加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需要 大 范围 俯视 拍照 取证 的 , 可以 使用 无人机 航拍.
调查 的 保障
检察 机关 在 调查 过程 中, 经 风险 评估 或 现场 观察 可能 发生 妨碍 调查 行为 的 , 应当 由 司法 警察 协助 调查。 调查 过程 中 应当 使用 执法 记录 仪 等 录音 录像 工具.
对于 拒绝 配合 调查 的 , 检察 人员 应当 警告 其 可能 妨碍 公务 的 法律 后果.
对于 干扰 阻碍 调查 活动 , 威胁 、 报复 陷害 、 侮辱 诽谤 、 暴力 伤害 检察 人员 的 , 应当 根据 中共中央 办公厅 、 国务院 办公厅 《保护 司法 人员 依法 履行 法定 职责 规定》 第十七 的 的 规定 , 依法 从严惩处。
2. 审查
1)因果 关系 ; 侵权 主体 及各 主体 责任 分配 ; 行为 人 的 主观 过错 程度 ; 证据 的 合法性 、 真实性 和 关联 性, 以及 各 证据 之间 是否 存在 冲突 ; 法律 适用, 包括 依据 的 法律 、 法规 、 规章.司法 解释 等, 参考 的 政策 性 文件 等 ; 其他 需要 查明 的 内容.
(2) 讨论 及 审批 程序。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由 检察官 办案 组 办理。 经过 审查, 应当 制作 《诉 前 审查 报告》 并 明确 提出 是否 发出 检察 建议 、 公告 公告 终结 审查 的 处理 , ,. 。 集体 讨论 形成 的 意见, 应当 报 检察 长 决定。 检察 长 认为 必要 的 , 可以 提请 检察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3) 审查 期限。 办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拟 作出 终结 审查 或者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 公告 告知 有关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 应当 自 决定 立案 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 。 有 特殊 情况 需要 延长 的 , 报 经 检察 长 决定.
检察 机关 办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鉴定 、 评估 、 审计 期间 及 报送 审批 期间 不 计入 审查 期限.
(4,) 审查 决定。 对 审查 终结 的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应当 区分 情况 作出 下列 决定 : 终结 审查 ; 依法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 在 全国范围 发行 的 媒体诉讼。
3. 终结 审查
经 审查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检察 机关 应当 终结 审查 : 经 审查 不 存在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 需要 追究 民事 法律 责任 情形 的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情形 在 依法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告知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之前 已经 消除 且 社会 公共 利益 已经 获得 有效 救济 的 ; 其他 应当 终结 审查 的 情形.
终结 审查 的 , 应当 制作 《终结 审查 决定 书》.
4. 公告
检察 机关 在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之前, 应当 在 全国范围 发行 的 媒体 上 公告, 告知 有关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1) 适用 条件
行为 人 在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公共 利益 的 基本 事实 已 查清 、 、 基本 证据 已 收集 到位 ; 在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之前 发布 ; ; 在 全国范围 的媒体 上 公告 ; 内容 是 告知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社会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诉讼 ; 期 为 三十 日.
(2) 公告 的 对象
第一 ,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目前,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中 有 明确 规定 的 是 行使 海洋 环境 监督 管理 权 权 的 部门。 根据 2016 年 11 月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第八 十九.的 规定 , 海洋 环境 监督 部门 对 破坏 海洋 生态 、 海洋 水产 资源 、 海洋 保护 区, 给 国家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有权 对 责任 者 提出 损害 赔偿 要求.
根据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制度 改革 的 相关 规定, 国务院 授权 的 省级 人民政府 或者 市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指定 的 相关 职能 部门, 可 作为 赔偿 权利 人 提起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诉讼.
第二 , 社会 组织。 一是 环保 组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五 十八 条 的 规定, 环保 组织 是 指 依法 在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民政 部门 登记 、 专门 从事.公益 活动 且 连续 五年 以上 且 无 违法 记录 的 社会 组织。 二 是 消费者 协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四 十七 条 的 规定 , 消费者 协会 是 指 中国 消费者 《以及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设立 的 消费者 协会.
(3) 公告 的 内容
公告 一般 包括 以下 内容 : 检察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的 行为 人 在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食品 食品 安全 领域 损害 社会 公共 公共 利益 或者 有 重大 损害 危险 的 的 基本 事实 ;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诉讼 的 有关 组织 在 公告 期内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公告 期 ; 联系人 、 联系 地址 、 联系 电话 、 公告 单位 、 日期 等.
(4) 公告 的 效力
检察 机关 已 履行 诉 前 公告 程序 的, 人民法院 立案 后 不再 进行 公告.
5. 审批 程序
经过 诉 前 程序, 应当 制作 《起诉 审查 报告》, 提出 是否 提起 诉讼 的 处理 意见, 集体 讨论 后, 报 经 检察 长 决定。 检察 长 认为 有 必要 的 , 可以 提请 检察 委员会 讨论.
拟 决定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 , 应当 在 检察 建议 期满 或者 公告 期满 之 日 起 两个月 内 办理 终结。 有 特殊 情况 需要 延长 的 , 报 经 检察 长 决定.
省级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本地 情况, 建立 拟 起诉 案件 审批 、 备案 制度。 对于 重大 、 疑难 、 复杂 的 公益 诉讼 案件, 可以 按照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请示 办理 工作 规定 (试行)》 的 相关 向. 。
拟 决定 不 提起 诉讼 的 , 应当 制作 《结案 决定 书》.
(四) 支持 起诉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有关 组织 提起 诉讼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支持 起诉.
1. 启动 程序
检察 机关 审查 是否 支持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有关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 应当 制作 《支持 起诉 审查 报告》, 经 集体 讨论 后, 报 检察 长 决定.
2. 支持 起诉 的 对象
(1)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主要 是 指 行使 海洋 环境 监督 管理 权 的 部门 和 经 国务院 授权 的 省级 人民政府 和 相关 职能 部门.
(2) 有关 组织, 主要 是 指 环保 组织 和 消费者 协会。
3. 支持 起诉书 的 内容
事实 部分 应当 写明 案件 来源 、 案件 基本 事实 及 证据 情况。 法律 适用 部分 应当 写明 原告 起诉 的 理由, 分析 法律 关系 与 责任, 以及 检察 机关 作为 支持 起诉 机关 的 法律 依据.
4. 支持 起诉 的 方式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十一条 的 规定, 支持 起诉 的 方式 包括 : 提供 法律 咨询 、 提交 书面 意见 、 协助 调查 取证 等.
5. 决定
决定 支持 起诉 的 , 应当 制作 《支持 起诉 意见书》, 并 发送 受理 案件 的 人民法院.
对 申请 支持 起诉 的 公益 诉讼 案件 决定 不 支持 起诉 的 , 应当 制作 《不予 支持 起诉 决定 书》, 并 发送 申请人.
对 依 职权 审查 的 支持 起诉 案件 决定 不 支持 起诉 的 , 应当 制作 《终结 审查 决定 书》.
(五) 提起 诉讼
经过 诉 前 程序,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 组织 没有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或者 没有 适 格 主体 提起 诉讼, 社会 公共 利益 持续 处于 受 侵害 的 , 检察 机关 以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的 身份 依法 提起.
1. 起诉 条件 及 提交 材料
(1) 起诉 条件 : 有 充分 证据 证明 侵权 主体 实施 了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或者 危害 食品 、 药品 安全 的 行为 , 有 初步 证据 证明 危害 行为 与 损害 后果 之间 存在 关联 性后果 ,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 组织 没有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2) 起诉 应 提交 的 材料 :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 并 按照 被告人 数 提出 副本 ; 被告 的 行为 已经 已经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初步 证明 材料 ; 检察 机关 已 履行 公告 程序 的 证明 材料。 检察 机关.诉讼 无须 提供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 法定 代表人 身份 证明 、 授权 委托书 等。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应当 包括 以下 内容 : 起诉 机关 , 需要 列明 起诉 的 检察 机关 ; 被告 为 个人 的 , 写明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证 号码 、 民族 、 职业 或者 工作 单位.职务 、 住址 等, 被告 为 单位 的 , 写明 单位 名称 、 住所 地 、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 职务 等 ; 诉讼 请求 , 写明 具体 的 诉讼 请求 , 检察 机关 可以 提出 要求 被告 停止 侵害、 恢复 原状 、 赔偿 损失 、 赔礼道歉 等 诉讼 请求 ; 事实 和 理由, 写明 案件 线索 来源 、 检察 机关 审查 认定 的 被告 的 违法行为 、 社会 社会 利益 受到 损害 的 事实 和 有关 证据 、 诉 前 程序 履行 及.情况 等 ; 被告 应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理由 和 法律 依据 、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公益 诉讼 的 法律 依据 等.
2. 诉讼 请求
(1) 诉讼 请求 的 内容。 检察 机关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提出 要求 被告 停止 侵害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危险 、 恢复 原状 、 赔偿 损失 、 赔礼道歉 等 诉讼 请求.
(2) 诉讼 请求 的 确定 : 明确 侵权 责任 主体 , 包括 行为 人 及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 其他 侵权 人 人 ; 明确 责任 主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类型 ; 明确 检验 、 鉴定 费用 , 专家 辅助 人 咨询费.支出 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的 负担。
3. 诉讼 费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不 交纳 诉讼 费用。
4. 保全
1)
根据 检察 机关 建议, 人民法院 采取 保全 措施 的 , 检察 机关 无需 提供 担保.
(2) 证据 保全。 在 证据 可能 灭失 或者 以后 难以 取得 的 情况 下, 检察 机关 可以 在 诉讼 过程 中 建议 人民法院 保全 证据.
5. 庭前 准备
(1) 庭前 会议
根据 案情 需要, 可以 建议 法院 适时 召开 庭前 会议, 组织 证据 交换, 归纳 争议 焦点, 规范 庭审 程序, 并 就 双方 出庭 人员 、 合议庭 组成 、 人民 陪审员 等 问题 达成 共识 , 提高 庭审 效率。
(2) 制作 庭审 预案
庭审 预案 的 主要 内容 :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 庭审 模式 及 争议 焦点 ; 举证 提纲 ; 法庭 调查 环节 发问 提纲 ; 辩论 提纲 ; 针对 被告 被告 发问 预案 ;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最后 陈述 意见 ; 相关 法律 规定.
举证 提纲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 证据 分组 出示, 应 分为 程序 组 证据 和 实体 组 证据。 其中, 程序 组 证据 主要 用于 证明 检察 机关 履行 诉 前 程序 的 主要 情况 , 包括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情况.检察 机关 在 履职 中 发现 线索 情况 、 检察 机关 建议 有关 机关 起诉 和 在 全国范围 内 发布 公告 等 情况 ; 实体 实体 证据 主要 对应 证据 交换 交换 环节 法庭 归纳 的 争议 焦点 分组.
法庭 调查 环节 发问 提纲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 在 法庭 调查 环节 ,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向 被告 发问, 可以 巩固 己方 证据 达到 强化 法庭 认识 的 效果 , 同时 也 可以 借助 被告 的 了解 调查 环节 己方 证据 难以事实。 应当 注意 问题 设计 的 内在 逻辑 性, 同时 与 调查 收集 的 证据 相互 支撑。 问题 应当 简单 、 明了.
辩论 提纲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 辩论 提纲 是 检察 机关 充分 阐述 己方 提出 诉讼 请求 的 法律 依据 的 重要 环节 , 应当 结合 证据 着重 分析 各项 诉讼 请求 所 依据 的 法律 条文 , 针对 双方 争议 焦点 , 展开.对于 法律 没有 明确 规定 的 问题, 可以 参照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予以 说明.
针对 被告 发问 预案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 重点 关注 被告 针对 检察 机关 一方 申请 的 专家 辅助 人 或者 鉴定 程序 发表 质证 与 辩论 意见 ; 被告 以 受 污染 客体 具有 自净 能力 且 已经 恢复 原状 无需 修复.责任 发表 辩论 意见 ; ; 被告 以 已经 缴纳 行政 处罚 罚款 或 在 刑事 执行 程序 中 中 缴纳 罚金 为由 减免 己方 赔偿 责任 发表 辩论 意见 等 内容。
最后 陈述 意见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 应当 简明扼要 的 概括 案件 的 关键 事实 和 法律 适用 , 同时 强调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这一 根本 目的 , 力求 实现 一定 的 教育 警示 效果。 应当 结合 庭审 中 新 的 变化.拘泥于 预案 中 准备 的 原稿, 及时 调整。
6. 出席 一审 法庭
(1) 出庭 人员 及 手续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检察 机关 提起 的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检察 机关 应当 派员 以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身份 出庭 履行 职责, 参加 相关 诉讼 活动.
检察 机关 应当 在 收到 人民法院 发送 的 出庭 通知书 之 日 起 三 日内 向 人民法院 提交 派员 出庭 通知书。 派员 出庭 出庭 通知书 应当 写明 出庭 人员 的 姓名 和 法律 职务 以及 出庭 履行 的 具体 职责.
(2) 出庭 任务
宣读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 对 检察 机关 调查 收集 的 证据 予以 出示 和 说明, 对 相关 证据 进行 质证 ; 参加 法庭 调查, 进行 辩论 并 发表 出庭 意见 ; 依法 从事 其他 诉讼 活动.
检察 人员 发现 庭审 活动 违法 的 , 应当 待 休庭 或者 庭审 结束 之后, 以 人民 检察院 的 名义 提出 检察 建议.
(3) 反诉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被告 以 反诉 方式 提出 诉讼 请求 的, 人民法院 不 予以 受理.
(4) 提供 证据 的 责任
检察 机关 对 以下 事项 提供 证据 加以 证明 : 一是 提出 的 诉讼 请求 所 依据 的 事实 或者 反驳 对方 意见 意见 所 依据 的 事实 ; 二 是 履行 诉 前 程序 的 事实.
(5) 撤诉
在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检察 机关 诉讼 请求 全部 实现 的 , 可以 撤回 起诉.
庭审 过程 中, 当 发生 需要 撤回 起诉 情形 时, 出庭 人员 应当 向 法庭 说明 原因, 要求 休庭。 拟 决定 撤回 起诉 的 , 应当 层 报 省级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批准。 有 重大 影响 的 案件 人民.办理 的 案件 拟 决定 撤回 起诉 的 , 应当 层 报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批准。 批准 后, 制作 《撤回 起诉 决定 书》 提交 人民法院.
(六) 二审
检察 机关 认为 一审 未 生效 裁判 错误 的, 可以 向上 一级 人民法院 提起 上诉.
人民法院 审理 第二审 案件, 上 一级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派员 与 提起 公益 诉讼 的 人民 检察院 共同 出庭.
(七) 执行
1. 启动 方式
民事 公益 诉讼 判决 、 裁定 发生 法律 效力, 而 被告 未按 判决 、 裁定 确定 的 义务 履行 的 , 由 人民法院 移送 执行.
2. 费用
检察 机关 不 交纳 执行 费用。
(八) 诉讼 监督
检察 机关 应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规定 依法 履行 对 民事 公益 诉讼 诉讼 审判 、 执行 活动 的 监督 职责.
二 、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领域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重点 问题
(一) 案件 范围
主要 包括 因 侵权 人 实施 的 污染 环境 、 破坏 资源 等 行为 造成 的 生态 遭受 损害 或者 其他 社会 公共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或者 有 重大 损害 危险 行为 的 案件.
1. 污染 环境 类。 主要 包括 大气 污染 、 水污染 、 土壤 污染 、 固体 废物 污染 等 类型。
大气 污染 指 排放 超标 的 污染 颗粒 物 、 二氧化硫 、 氮 氧化物 、 挥发性 有机物 、 氨 等 大气 污染物 或 温室 气体 等 进入 大气 进而 对 人体 人体 健康 、 生物 、 气候 等 产生 危害.
水污染 指 排放 、 倾倒 未处理 或未 达标 处理 的 废水 、 废物, 污染 地表 水 或 地下水, 如 污染 渠 、 江 、 河 、 海 等 地表 径流 , 因 这些 地表 径流 流经 不同 的 区域 , 会对饮用 、 养殖 等 造成 损害。 其 危害性 表现 在 : 损害 饮用水 安全 ; 损害 农业 农业 安全 ; 破坏 自然 生态 环境 ; 损害 文化 休闲 功能。
土壤 污染 指 通过 排放 污染物, 在 土地 上 堆放 废弃物 或 有毒 有害 物质 等 方式, 造成 土壤 污染.
固体 废物 污染 指 在 生产 建设 、 日常生活 和 其他 活动 中 产生 的 污染 环境 的 固态 、 半 固态 废弃 废弃 物质 的 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把 固体 废物 分为 工业 固体 废物 、.垃圾 和 危险 废物 三类。
2. 破坏 资源 类。 主要 指 通过 破坏 土地 资源 、 矿产 资源 、 林业 资源 、 草原 资源 等 致使 生态 遭受 破坏 的 案件 类型。 由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保护 的 客体 是 社会 公共 利益 , 破坏 资源 类 民事 ,.上 是 指 侵权 人 通过 破坏 资源 的 方式 使得 生态 遭受 破坏,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案件。 单纯 的 破坏 资源, 如未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不 属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案件 范围.
(1) 破坏 资源 的 主要 类型
破坏 土地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 违反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擅自 将 农用 地 改为 建设 用地 的 ; 占用 耕地 耕地 建 、 、 建坟 或者 擅自 在 耕地 上 建房 、 挖砂 、 采石 、 采矿 、 取土 的; 未经 批准 非法 占用 土地 新建 建筑物 和 其他 设施 的.
破坏 矿产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 未 取得 采矿 许可证 擅自 采矿 的 ; 超越 批准 的 矿区 范围 采矿 的 ; 采取 破坏性 的 开采 方法 开采 矿产 资源 的.
破坏 林业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 盗伐 森林 或者 其他 林木 的 ; 非法 开垦 、 采石 、 采砂 、 采 土 、 采种 、 采 脂 和 其他 活动 , 致使 森林 、 林木 受到 毁坏 的 在 和.用途 林 内 砍柴 、 放牧 致使 森林 、 林木 受到 毁坏 的 ; 拒不 补种 树木 或者 或者 补种 不 符合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破坏 草原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 未经 批准 或者 采取 欺骗 手段 骗取 批准, 非法 使用 草原 的 ; 非法 开垦 草原 的 ; 在 荒漠 、 半 荒漠 和 严重 退化 、 沙化 、 盐碱 化 、 石漠化 、.的 草原 , 以及 生态 脆弱 区 的 草原 上 采挖 植物 或者 从事 破坏 草原 植被 的 的 其他 活动 的 ; 未经 批准 批准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的 时间 、 区域 和 采挖 方式 在 草原 上 进行 采 土 、 采砂 、.等 活动 的 ; 擅自 在 草原 上 开展 经营 性 旅游 活动, 破坏 草原 植被 的 ; 临时 占用 草原, 占用 期 届满, 未 恢复 植被 的。
(2) 破坏 资源 的 后果
破坏 资源 的 后果 必须 是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实践 中 最 常见 的 是 破坏 生态,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破坏 生态 主要 包括 人为 因素 造成 的 水土流失 、 土地 荒漠 化 、 土地 盐碱 化 化 、 生物 多样性 减少 等 类型.
水土流失 是 指 在 水力 、 风力 、 重力 及 冻融 等 自然 营 力 和 人类 活动 作用 下, 水土 资源 和 土地 生产力 的 破坏 和 损失, 包括 土地 表层 侵蚀 及 水 的 损失.
土地 荒漠 化 是 指 由于 气候 变化 和 人类 不合理 的 经济 活动 等 因素, 使 干旱 、 半 干旱 和 具有 干旱 灾害 的 半 湿润 地区 的 土地 发生 了 退化.
土地 盐碱 化 是 指 土壤 底层 或 地下水 的 盐分 随 毛 管 水上 升到 地表, 水分 蒸发 后, 使 盐分 积累 在 表层 土壤 中 的 过程。 包括 土壤 有机物 含量 降低 ; 土壤 物理 性状 不良 等 情形.
生物 多样性 减少 是 指 由于 人类 经济 的 发展 、 对 自然资源 掠夺 式 地 过度 开发 、 对 环境 造成 污染 以及 外来 物种 的 引进 或 入侵 等 诸多 原因 , 导致 物种 数量 减少 、 分布 区 缩小 和 濒临 濒临 灭绝 的 情况.包括 影响 未来 的 食物 来源 和 工农业 资源 ; 土壤肥力 以及 水质 遭到 破坏 及 及 自然界 的 生态平衡 等 情形.
(二) 调查 、 审查 的 重点.
1. 侵权 主体 的 调查
侵权 主体 为 个人 的 , 可 从 公安 机关 调 取其 个人 的 户籍 信息, 了解 其 身份 信息 情况 ; 侵权 主体 为 企业 的 , 可 从 工商 部门 调 取其 工商 登记 注册 信息 、 组织 机构 代码 信息 、 法定.信息 等 内容 ; 侵权 主体 的 企业 行业 性质, 是否 属于 国家 和 地区 重点 污染 监测 名单 中 所 列明 的 企业, 是 属于 国企 、 营利 性 企业 还是 福利 性质 的 企业 , 是否 属于 该省 (自治区 、.市 (县) 招商引资 而 入驻 的 企业 等 ; 侵权 主体 是否 有 营业 执照 、 营业 执照 列明 的 经营 范围 范围 与 该 企业 的 实际 经营 范围 是否 一致 ; 侵权 主体 是否 有 排污 许可证 、 危险 废物 经营.其他 限制性 行业 经营 许可证 及 相关 审批 资料 ; 侵权 主体 的 注册 资金 、 缴纳 税收 情况 、 盈利 情况 、 经营 经营 规模 等 ; 侵权 主体 的 重点 经营 业务 、 所 采用 的 技术 标准 、 工艺流程 及其 先进性 ;.主体 投资 用于 工业 生产 排放 的 污水 或者 废弃 、 固体 废物 处理 的 资金 规模 和 情况 ; 侵权 主体 是否 是否 配套 建设 相关 的 污染 处理 设施 及 设施 的 运行 情况 ; 侵权 主体 相关 运行 项目 的 环境.及 相关 环保 设施 的 竣工 验收 材料, 常见 于 环保 行政 主管 部门 ; 侵权 主体 是否 曾经 因 环境污染 行为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刑事 处罚 过 的 材料 , 常见 于 环保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因 机关.
2. 侵权行为 的 确定
调查 收集 侵权行为 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具体 日期 、 手段 、 方式 、 持续 性 等 方面 的 证据。 主要 调查 方式 方式 是 从 环保 部门 、 国土 部门 部门 、 林业 部门 等 行政 执法 单位 及 公安 部门 调 取 行政.的 案件 卷宗 材料, 结合 询问 侵权行为 人 及 相关 证人, 从而 确定 侵权行为 的 事实.
(1) 调查 的 重点 内容。 行政 机关 或 司法机关 对 侵权行为 人 及 其他 证人 所作 询问 笔录, 行政 机关 或 司法机关 现场 勘测 材料, 包括 勘测 笔录 、 勘测 报告 等 ; 行政 机关 对 侵权行为 人 的 的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 《责令 改正 违法行为 决定 书》 等 行政 文书 ; 证明 污染物 种类 和 浓度 的 环保 监测 报告 ; 污染 防控 企业 在线 在线 数据 ; 项目 立项 、 规划 、 环 评 、 建设 等 审批.影响 评价 报告 及 批复 文件, 环保 设施 竣工 及 验收 相关 材料, 建设 项目 合同 等 ; 现场 拍摄 污染物 直 排 或者 超标 排放 形成 的 视听 资料 ; 破坏 生态 环境 、 造成 大气 、 水 、 土壤 污染 ,的 相关 鉴定 报告 ;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图 和 土地 利用 现状 图 等 ; 排污 许可证 、 排污 费 缴费单 、 发票 等 相关 材料 ; 涉 刑 案件 材料 , 主要 包括 案件 移送 手续 、 公安等。
(2) 调 取 上述 材料 后, 检察 机关 应当 重点 核实 下列 信息 : 染 源 的 数量 、 位置 和 周边 情况 等 信息 ; 污染 排放 时间 、 排放 方式 、 排放 去向 和 排放 频率 等 信息 ; 污染源 的 的 的种类 、 排放 量 和 排放 浓度 等 信息 ; 污染源 排放 的 污染物 进入 外 环境 生成 的 次生 污染物 种类 、 数量 和 和 浓度 等 信息 ; 林地 、 耕地 、 草地 、 湿 地 等 生态 系统 自然 状态 以及 野生 动植物 受到.或 伤害 的 时间 、 方式 和 过程 等 信息 ; 资源 遭受 破坏 的 范围 、 程度 程度 持续 状态 等 信息.
3. 过错 的 确定
调查 侵权 主体 对于 其 破坏 生态 或者 污染 环境 的 行为 主观 上 是否 存在 过错, 即 是否 存在 故意 或者 过失。 因 侵权 主体 是否 存在 主观 过错 及其 过错 程度 的 大小 属于 主观 方面 的, 实践 中 通过.侵权行为 的 具体 表现 形式 等 客观 方面 予以 确定。 主要 调查 以下 方面 的 内容:
侵权 主体 实施 破坏 生态 或者 污染 环境 的 违法行为 的 隐蔽 性, 如 是否 采用 私设 暗管 、 偷 埋 排污 管道 等 故意 逃避 监管 的 手段 和 方式 ; 侵权 主体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持续 时间 和 次数 多少 , 例如.连续 三年 以上 实施 排污 行为, 每次 排污 行为 的 持续 时间 长短 ; 从 环保 部门 和 公安 机关 查询 违法 主体 是否 曾经 因 环境污染 行为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刑事 处罚 过, 从而 确定 违法 主体 的 主观 恶劣. ; 从 税务 部门 调 取 违法 主体 的 应缴 税款 登记 簿 和 资产 负债 表 等 相关 材料, 查明 违法行为 人 的 盈利 能力 和 经营 规模 大小 大小 ; 对比 侵权 主体 的 防治 污染 设备 成本 或者 污染物 处理.确定 被告 是否 主观 上 存在 为 利益 最大化 而 故意 破坏 破坏 环境。
4. 损害 后果 及 数额 的 确定
对于 资源 保护 案件, 除 调查 资源 受 破坏 的 情形 外, 还需 调查 生态 遭受 破坏 的 程度 或者 其他 社会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的 程度。 造成 破坏 生态 结果 的 案件 通常 采取 鉴定 、 的 的 方式 确定 遭受.程度。 对于 耕地 (特别 是 基本 农田) 、 生态 公益林 、 自然保护区 、 饮用水 水源 保护 地 、 地质 公园 、 湿地公园 、 水土流失 重点 防治 区 、 国家级 古树名木 等 资源, 由于 其 本身.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密切 相关, 可视 具体 情况 确定 是否 委托 鉴定 、 评估.
对于 污染 环境 案件, 损害 后果 已经 出现 的 , 可以 通过 现场 拍摄 的 照片 和 录像 资料, 行政 机关 的 环保 监测 数据 和 关于 污染物 种类 和 浓度 的 检测 报告 报告 等 证据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仍然 处于 持续 状态。 损害 后果 尚未 出现 的 , 应 定期 前往 违法 现场 拍照 摄像, 记录 违法 现场 遭受 破坏 的 持续 性 和 变化 情况 ; 还应 就 存在 某种 违法行为 时 是否 可能 会有.危害 等 专业 性 问题 咨询 专家 意见。 对于 资源 保护 案件 的 损害 后果 调查, 必须 调查 收集 生态 遭受 破坏 或者 其他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的 证据.
确认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的 具体 数额 主要 依据 鉴定 意见 或者 专家 意见。 调查 时 主要 查明 以下 内容 : 水质 或者 空气 、 土壤 质量 标准 标准 等级 ; 污染物 的 种类 、 成分 、 浓度 、 排放 量 等 ; 污染 的、 时间 、 排放 去向 和 频率 等 ; 污染物 在 大气 、 地表 水 、 地下水 等 介质 中 迁移 、 扩散 、 转化 以及 长距离 运输 的 过程 ; 通过 询问 专业人员 或者 同 地区 同 介质 中 迁移 , 扩散 、 转化 以及 长距离 运输 的 过程 ; 通过 询问 专业人员 或者 同 地区 同 行业 的 企业 , , 污染物 、 转化 以及 长距离 运输 的 过程 ; 通过 询问 专业人员 或者 同 地区 同 行业 的 企业.成本 ; 污染 区域 土地 利用 类型 以及 可能 影响 污染物 迁移 扩散 的 构筑物 、 沟渠 、 河道 、 地下 管 网 和 渗 坑 等 要素 ; 区域 水文 水文 地质 、 地形 地貌 等 自然 状况 ; 污染 区域 环境 敏感 点 , 是否.水 水源 地, 是否 属于 自然保护区 、 风景 名胜 区 、 世界文化 和 自然 遗产 地 等 周边 区域 环境 敏感 点, 是否 承担 水源 涵养 等 功能 ; 侵权行为 人 的 生产 规模 和 盈利 情况 ; 污染 处理 的 情况 , 包括清理 的 组织 、 工作 过程 、 清理 效果 、 二次 污染物 的 产生 情况 以及 环境 自行 净化 情况 ; 生态 系统 内 内 植物群落 建 群 种 、 分布 面积 、 密度 、 生物 量 、 是否 有 保护 物种 分布 和 保护 保护 物种 的➢油品 泄露 等 严重 污染 行为 进行 应急 化 处理 例如 紧急 疏散 、 抢险 救援 、 围堵 时 所 支出 的 合理 费用 费用 ; 委托 专家 对 污染 量 量 、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等 专业 问题 进行 鉴定 或者 出具 专家 意见 而 的、 鉴定 或 咨询 费用。
5. 关于 因果 关系 的 确定
因果 关系 的 确定 一般 可以 通过 委托 鉴定 的 方式 确定。 在 调查 掌握 污染源 排放 状况 、 区域 环境 质量 状况 等 基础 资料 的 基础 上, 确定 污染源 及 被 污染 的 土壤 、 地下水 或者 人体 等 所含 的 的 分析.一致。 主要 调查 以下 内容: 侵权行为 人 从事 的 行业 例如 废 油桶 清洗 、 造纸 工业 可能 产生 的 特征 污染物 污染物 ; 污染源 中 存在 的 污染物 的 种类 、 成分 、 浓度 、 排放 排放 等 ; 空气 、 地表➢
6. 其他 重要 调查 方式
(1) 借助 专家 辅助 人, 调查 询问 参与 撰写 、 编制 、 审核 、 评估 环境 影响 评价 报告 的 专业 技术 人员, 全面 分析 解读 侵权行为 人 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报告。 该类 报告 中 具有 重要 调查 价值 的 部分.企业 某项 投产 项目 的 规划 年产量 、 污染物 形成 过程 、 污染物 防治 设备 运行 流程图 、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该 生产 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的 批复 、 污染物 总量 控制 等。 通过 调查 、 主管 , 部门 对该 生产 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的 批复 、 污染物 总量 控制 等。掌握 侵权行为 人 企业 预期 产量 及 相对 应 的 待 处理 污染物 总量, 主要 污染物 防治 处理 工艺流程 等 情况, 在 此 基础 上, 可以 进一步 掌握 其 偷排 污染物 实际 数量 的 证据.
(2) 调查 重点 防控 污染 企业 的 在线 监测 数据 情况。 目前 根据 国务院 和 有关 中央 部委 的 要求, 已经 在 基层 环保 行政 主管 部门 广泛 建立起 在线 监测 系统, 通过 调 取 该 系统 数据 信息, 可以 充分.侵权行为 人 是否 超出 排污 许可证 许可 的 排放 指标, 是否 逃避 在线 监测, 是否 未 严格 按照 环境 影响 评价 报告 规划 建设 污染 防治 设备 等 能够 反映 反映 侵权行为 人 是否 违法 排放 污染物 , 结合 企业 实际 实际侵权行为 人 在 有关 机关 查证 属实 的 偷排 数量 之外 的 偷排 污染物 的 数量.
(3) 借助 国家 行政 主管 部门 主导 建立 的 环境 监测网 平台, 对 侵权行为 人 造成 的 周边 环境 损害 情况 进行 深入 调查。 比如, 正在 完善 的 国家 土地 环境 监测网 等.
(4) 调查 能够 证明 受 侵害 客体 水文 环境 、 地质 条件 、 文化 休闲 功能 等 服务 功能 的 证据 材料, 以 确定 侵权行为 所 导致 的 服务 功能 损失.
(5) 调查 能够 证明 在 工厂 污染物 治理 环节 处理 污染物 的 实际 成本 的 证据。 该 部分 调查, 主要 通过 涉案 企业 污染物 处理 设施 实际 负责 人 、 财务 人员 以 调查 笔录 的 形式 取得, , ,.通过 同 地区 、 同 类型 其他 生产 企业 的 污染物 处理 设施 实际 负责 人 、 财务 财务 人员 调查 调查 笔录 的 形式 取得.
7. 审查 中 的 特殊 问题
1)该 损害 ; 污染者 排放 的 可 造成 该 损害 的 污染物 是否 到达 该 损害 发生 地 ; 该 损害 是否 于 于 排放 污染物 之前 已 发生 ; 其他 其他 证明 污染 行为 与 损害 之间 是否 存在 因果 关系 的.
(2) 关于 环境 社会 组织 的 适 格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 “对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社会 组织 可以.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一) 依法 在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民政 部门 登记 ; (二) 专门 从事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连续 五年 以上 且 无 违法 记录。 符合 前款 规定 的 社会 组织 向.提起 诉讼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解释》 第四 条 明确 对于 组织“ 专门 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的 判断 标准 , 规定“ 社会.章程 确定 的 宗旨 和 主要 业务 范围 是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且 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的 , 可以 认定 为 环境保护 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 的 '专门 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社会 组织 提起 的 诉讼.涉及 的 社会 公共 利益, 应 与其 宗旨 和 业务 范围 具有 关联 性 ”。
其中 , 对于 社会 组织 宗旨 和 业务 范围 是否 包含 维护 环境 公共 利益, 应 根据 其 内涵 而非 简单 依据 文字 表述 作出 判断。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不仅 包括 植树造林 、 濒危 物种 保护 、 节能 减排 、 环境 修复 等直接 改善 生态 环境 的 行为, 还 包括 与 环境保护 有关 的 宣传 教育 、 研究 培训 、 学术 交流 、 法律 援助 、 公益 诉讼 等 有 利于 完善 环境 治理 体系 , 提高 环境 治理 能力 , 促进 的全 社会 环境保护 共识.活动。
(3) 关于 环境 损害 类型 及其 具体 数额 的 确定。 生态 环境 损害 类型 主要 包括 以下 四个 方面 :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 环境 修复 费用 , 服务 功能 损失 , 检验 、 鉴定 费用 或 其他 合理 费用。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是 指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处置 期间, 为 减轻 或 消除 对 公众 健康 、 公私 财产 和 生态 环境 造成 的 危害 , 各级 政府 与 相关 单位 针对 可能 或 已经 发生 的.环境 事件 而 采取 的 行动 和 措施 所 发生 的 费用。 与 其他 三项 费用 适用 于 大多数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类 民事 公益 诉讼 不同,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只 适用 于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处置 期间.
在 确定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的 具体 数额 时, 包括 损害 确认 和 损害 量化 两个 步骤。 损害 确认 时 应当 对 污染 清理 、 污染 控制 、 应急 监测 、 人员 转移 安置 等 费用 的 合理 性 进行 判断.属于 应急 性 处置 期间, 为 减少 进一步 的 损害 或者 必须 采取 紧急 性 措施 所 支出 的 合理 性 费用。 损害 量化 时, 应 注重 审查 调查 阶段 所 调 取 的 对 水污染 、 大气 污染 、 油品 泄露 严重.行为 进行 应急 化 处理 例如 紧急 疏散 、 抢险 救援 、 油污 围堵 时 所 支出 的 的 而 开具 的 单据 或者 发票, 并 在 此 基础 上 予以 计算 得出.
第二 ,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是 指 生态 环境 损害 发生 后, 为 使 生态 环境 的 物理 、 化学 或 生物 特性 及其 提供 的 生态 系统 服务 恢复 到 到 状态 而 发生 的 费用 , 制定.实施 修复 方案 的 费用 和 监测 、 监管 等 费用。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难以 确定 或者 确定 具体 数额 所需 鉴定 费用 明显 过高 的 , 可以 结合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的 范围 和 程度 、 生态 环境 的 稀缺.环境 恢复 的 难易 程度 、 防治 污染 设备 的 运行 成本 、 被告 因 侵害 行为 所 获得 的 利益 以及 过错 程度 等 因素 , 并 可以 参考 负有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的 意见 、 专家 意见 等, 予以 合理. 。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一般 需要 通过 鉴定 程序 或者 专家 意见 等 方式 来 确定。
实践 中 , 通过 采用 环保 部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推荐 方法 (第 II 版)》 中 的 虚拟 治理 成本 法 来 确定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虚拟 治理 成本 法 的 适用 条件 为 : 环境污染 所致 生态 环境 无法.通过 恢复 工程 完全 恢复 、 恢复 成本 远远 大 于其 收益 或 缺乏 生态 环境 损害 恢复 评价 指标 的 情形。 虚拟 治理 治理 成本 法 的 具体 计算 方法 见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处置 阶段 环境 损害 评估 技术 规范》.
第三 , 服务 功能 损失。 服务 功能 损失 是 指 生态 环境 损害 发生 至 生态 环境 恢复 到 基线 状态 期间, 生态 环境 因其 物理 、 化学 或 生物 特性 改变 而 导致 向 公众 或 其他 生态 系统 提供 服务 的 丧失. , 即 受损 生态 环境 从 损害 发生 到 其 恢复 至 基线 状态 期间 提供 生态 系统 服务 的 损失 量。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考虑 的 是 生态 环境 交换 价值 的 恢复, 而 服务 功能 损失 费用 考虑 的 生态.的 追回。 实践 中 , 由于 受 污染 环境 的 复杂 性 、 功能 的 多样性, 服务 功能 损失 往往 难以 准确 计算。 但 鉴于 此项 损失 客观 存在 , 因此 在 确定 侵权 主体 所 应 承担 的 赔偿 费用 , ,.考虑 生态 环境 的 服务 功能 例如 是否 承担 着 防风 固沙 、 水源 涵养 等 重要 生态 功能, 予以 酌情 考虑。
第四 , 检验 、 鉴定 及 其他 合理 费用。 该 部分 主要 包括 : 委托 专业 机构 或者 专家 人员 对 污染物 的 种类 或 属性 、 某种 污染物 是否 是否 属于 国家 危险 废物 名录 或者 是否 属于 有毒 有害 物品 进行 检验 的 费用; 对 生态 环境 基线 的 确定 、 生态 环境 损害 的 确认 、 污染 环境 或 破坏 生态 行为 与 生态 环境 环境 损害 间 的 因果 关系 判定 、 生态 环境 损害 修复 或 恢复 目标 的 确定 、 生态 环境 损害 评估 评估 方法 的.或 生态 恢复 方案 的 筛选 、 环境 修复 或 生态 恢复 费用 的 鉴定 或 评估 费用 ; 委托 专业 辅助 人 对 专业 专业 性 问题 进行 解答 的 咨询 费用 , 合理 的 律师 费 以及 为 诉讼 支出 的 其他 费用.
在 确定 上述 费用 时, 主要 依据 鉴定 机构 开具 的 发票 、 收据 、 、 单据 以及 银行 转账 记录 等.
(三) 常见 的 法律 、 法规 、 规章.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 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 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影响 评价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 污染 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噪音 污染 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 法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处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强制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2. 行政 法规 :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实施 按日 连续 处罚 办法》 《城镇 排水 与 污水 处理 条例》 《排污 费 征收 使用 管理 条例》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放射性 物品 运输 管理条例》 《危险 废物 经营 许可证 管理 办法》 《建设 项目 环境保护 管理 条例》 等。
3.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责任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 民政部 、 环境保护 部 关于 贯彻 实施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诉讼 制度 的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
4. 规章 : 《环境 行政 处罚 办法》 《环境 环境 监察》 《国土 资源 行政 行政 处罚 办法》 《污染源 监测 管理 办法》 《环境 行政 执法 后 督察 办法》 《环境 行政 复议 办法》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许可证 管理 暂行 规定》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实施 查封 、 扣押 办法》 等。
5. 行业 标准 或 指引 指引 : 《国家 危险 废物 名录》 《环境 空气 质量 标准》 《地表 水 环境 质量 标准》 《地下水 质量 标准》 《土壤 环境 质量 标准》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渔业 水质 标准.基本 术语》 《土地 土地 利用 现状 分类》 《污水 污水 综合 标准》 《城镇 城镇 污水 处理 厂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纸浆 造纸 工业 水 污染物 排放 排放 标准》 《畜禽 养殖 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环境 损害》 《纸浆 造纸 工业 水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标准》 《畜禽 养殖 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推荐 方法 (第 II 版)》 等。
三 、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重点 问题
(一) 案件 范围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的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主要 是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案件.
1. 食品 主要 是 指 食品 、 食品 添加剂 、 食品 相关 产品, 以及 国家 实行 严格 监督 管理 的 保健 食品 、 特殊 医学 用途 配方 食品 和 婴 幼儿 配方 食品 等 特殊 食品。 食品 安全 是 指 食品 无毒 、.符合 应当 有的 营养 要求 , , 对 人体 健康 不 造成 任何 急性 、 亚 急性 或者 慢性 危害。 食品 安全 的 案件 主要 涉及 : 食品 生产 和 加工 , 食品 销售 和 餐饮 服务 ; 食品 添加剂 的 生产 ; 的 的 的材料 、 容器 、 洗涤剂 、 消毒剂 和 用于 食品 生产 经营 的 工具 、 设备 (以下 称 食品 相关 产品) 的 的 生产 经营 ; 食品 生产 经营 经营 者 使用 食品 添加剂 、 食品 相关 产品 ; 食品 的 和 运输 等.
2. 药品 主要 是 指 用于 预防 、 治疗 、 诊断 人 的 疾病, 有 目的地 调节 人 的 生理 机能 并 规定 有 适应症 或者 功能 主治 、 用法 和 用量 的 物质, 包括 中药材 、 中药 饮片 、 、.化学原料药 及其 制剂 、 抗生素 、 生化 药品 、 放射性 药品 、 血清 、 疫苗 、 血液 制品 和 诊断 药品 等。 药品 安全, 指 通过 对 药品 研发 、 生产 、 流通 、 使用 全 环节 进行 监管 所 表现 出来 的 消除.外在 威胁 和 内在 隐患 的 综合 状态, 以及 为 达到 这种 状态 所 必要 的 供应 保障 和 信息 反馈, 其 内涵 可以 界定 为 质量 符合 标准 、 不良 反应 在 可接受 的 的 差错 和 可.性 四个 部分。
案件 范围 主要 包括:
1. 食品 、 药品 存在 缺陷, 侵害 众多 不 特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的.
2. 食品 、 药品 可能 危及 消费者 人身 、 财产 安全, 未 作出 真实 的 说明 和 明确 的 警示, 未 标明 正确 使用 的 方法 以及 防止 危害 发生 方法 的 ; 对 提供 的 性能 用途 、.期限 等 信息 作 虚假 或 引人 误解 宣传 的 ;
3. 以 格式 条款 、 通知 、 声明 、 店堂 告示 等 方式, 在 食品 药品 安全 方面 作出 排除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权利 、 减轻 或者 免除 经营 者 责任 、 加重 消费者 责任 等 对 消费者 不 公平 、 不合理 的 的;
4. 其他 侵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众多 不 特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或者 具有 危及 消费者 人身 、 财产 安全 危险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5. 其他 侵害 众多 不 特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或者 具有 危及 消费者 人身 、 财产 安全 危险 危险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二) 调查 、 审查 的 重点.
1.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民事 公益 诉讼 调查 的 重点
1) 、 规章制度 等 是否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 生产 经营 规模 及 状况 等 进行 认定。
2)药品 安全 标准 、 生产 销售 记录 、 专家 或者 行业 协会 对 违反 食品 药品 安全 标准 的 意见 等, 审查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是否 实施 了 违法行为 的 事实。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的 主要 包括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是否 实施 了 违法行为 的 事实。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的.有毒 、 有害 食品 、 生产 、 销售 不 符合 安全 标准 的 食品 、 生产 、 销售 假药 或者 劣药 、 违反 法律 规定, 未 取得 食品 生产 经营 许可 从事 食品 生产 经营 活动, 或者 未 取得 食品 添加剂 生产 许可生产 活动 的 、 以及 其他 不 符合 食品 药品 安全 标准 和 要求, 损害 公众 身体 健康 的 生产 经营 活动.
(3)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实施 危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的 违法行为,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事实。 通过 调 取 食品 安全 事故 调查 报告 及记录 、 食品 药品 销售 渠道 范围 及 购销 记录 、 行政 相对 人 、 利害关系人 等 的 询问 笔录 、 专家 或者 行业 行业 协会 对 不 符合 食品 药品 安全 安全 的 生产 经营 行为 造成 的 社会 公益 受到 侵害 或 侵害 的 的. , 审查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的 违法行为 是否 损害 了 社会 公共 利益。 在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并 造成 实 然 损害 的 , 应当 以 10 人 以上 作为 基准 调查 收集 证据
(4)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的 违法行为 与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侵害 之间 的 因果 关系。 应当 应当 通过 调查 众多 消费者 等 不 特定 多数 人 的 证言 、 食品 药品 监管 部门 的 检验并 可以 通过 咨询 专家 或者 行业 协会 意见 来 综合 把握 违法行为 与 侵害 结果 结果 之间 的 因果 关系.
(5)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的 过错。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实施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不 限定 为 “明知”, 既 可以 是 故意 , 可以是 过失, 应 结合 行为 人 的 行为 方式 、 具体 情节 、 损害 后果 等 综合 认定.
2.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审查.
(1) 是否 属于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的 案件 范围.
(2) 实施 危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的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及其 违法行为 是否 确定, 是否 存在 其他 违法行为 人, 是否 存在 连带 责任 情形.
(3)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侵害 的 事实, 既 可以 是 具体 的 侵害 事实, 也 可以 是 重大 侵害 危险。 该 部分 事实 应当 通过 书 证 、 证人 证言.专家 意见 等 多种 证据 综合 认定。
(4) 关于 审查 应 提出 诉讼 请求 的 内容。 第一 , 检察 机关 可以 提出 请求 被告 承担 停止 侵害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 赔礼道歉 等 等 的 的 诉讼 请求。 第二 , 以 格式 条款 、 通知 、. 、 店堂 告示 等 方式, 作出 排除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权利 、 减轻 或者 免除 经营 者 责任 、 加重 消费者 责任 等 对 消费者 不 公平 、 不合理 规定 规定 的 , 检察 机关 可以 提出 确认 无效 的 诉讼 请求。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四 十六 条 规定 : “产品 投入 流通 后 发现 存在 缺陷 的 , 生产者 、 销售 者 应当 及时 采取 警示 、 召回 召回 等 补救 措施。” 《食品 召回 管理 办法》 第三.规定 :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承担 食品 安全 第一 责任 人 的 义务, 建立 健全 相关 管理 制度, , 收集 、 分析 食品 安全 信息 , 依法 履行 不安全 食品 的 停止 生产 经营 、 召回 和 处置 义务。” 《.召回 管理 办法》 第十五 条 规定 : “药品 生产 企业 应当 对 收集 的 信息 进行 分析 , 对 可能 存在 安全 隐患 的 药品 按照 本 本 办法 第十二 条 、 第十三 条 的 要求 进行 调查 评估 , 发现 药品.安全 隐患 的 , 应当 决定 召回。 ”根据 上述 法律 规定 , 结合 具体 案情, 在 提出 判决 其 消除 消除 危险 的 诉讼 请求 的 同时, 可以 提出 判决 责令 其 召回 并 依法 处置 的 ​​诉讼 请求.
(三) 常见 的 法律 、 法规 、 规章.
1)经营 许可 管理 办法》》 《餐饮 服务 许可 管理 办法》 《食品 生产 经营 日常 监督 监督 管理 办法》 《保健 食品 注册 与 备案 管理 办法》 等。
(2) 药品 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医药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医疗 用 毒性 药品 管理 管理 办法》 《麻醉 药品 和 精神 药品 管理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医疗 用 毒性 药品 管理 管理 办法》 《麻醉 药品 和 精神 药品 管理 条例》 《药品 监督 行政 处罚 程序 规定》 《药品 生产 质量 管理 规范 (2010 年 修订)》 《药品 经营 质量 管理 规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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