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Casos típicos de proteção dos direitos e interesses das pessoas com deficiência (2021)

残疾人 权益 保护 典型 案例

Tipo de documentos Casos Típicos

Organismo emissor O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02 Dezembro, 2021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Casos de orientação da China

Editor (es) CJ Observer

残疾人 权益 保护 十大 典型 案例
índice
XNUMX. Caso de disputa de sucessão de Wang Mouhong v. Wang Mouhua
XNUMX. Liu XX v. Uma empresa de engenharia paisagística, Li XX, uma disputa sobre o direito de nomear
XNUMX. Wang Mouxiang e Wang Mou processaram o comitê da vila de Mou e Gao e outras disputas de tráfego adjacentes
XNUMX. Caso de Ordem de Proteção de Segurança Pessoal de Lu Moumou
XNUMX. Song XX v. Caso de disputa de direitos de personalidade de um banco
XNUMX. Yu XX processou uma empresa de transporte público por disputas de responsabilidade civil
XNUMX. Uma empresa pública de locação de imóveis v. Caso de disputa de contrato de locação de habitação Ma XX
XNUMX. Gao Moqin et al. V. Gao Mouming caso de disputa de divisão de propriedade comum
XNUMX. Niu XX v. Um caso de disputa de contrato de trabalho de empresa de logística
XNUMX. Wang Moumou processou um caso de disputa de responsabilidade civil por ato ilícito de empresa de eletrodomésticos de reabilitação
Caso número um
汪某 红 诉 汪某华 继承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汪某红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富系汪某红之父,汪某华系汪某富养子。1988年,汪某富将汪某华、汪某红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汪某华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后又建设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汪某富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汪某华与某某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86.7元,汪某华实际领取。汪某红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华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68元。汪某红起诉请求汪某华返还其中的230000元。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华作为养子,对汪某富进行赡养并承担了汪某富的丧葬事宜。汪某红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亦应对其进行照顾。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的建造、管理以及继承人赡养汪某富等实际情况,酌定汪某红继承的财产份额为30%,即94250元(314168元×30%)。遂判决汪某华支付汪某红94250元。
安徽省 宣 城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汪某 红 系 智力 残疾人, 其 家庭 为 享受 最低 生活 保障 的 特殊 家庭。 依据 继承法 第十三 条 第二款 有关 “对 生活 有 特殊 困难 的 缺乏.能力 的 继承人, 分配 遗产 时, 应当 予以 照顾 ​​”的 规定, 人民法院 在 确定 遗产 继承 份额 时应 给予 汪某 红 特殊 照顾 及 倾斜 保护。。 汪某华 应向 汪某 红 支付 拆迁 补偿 款 款 份额 时应 时应 给予 汪某 红 特殊 照顾 及 倾斜 保护。。 汪某华 应向 汪某 红 支付 拆迁 补偿 款 157084 元 (314168元 × 50%)。 遂 撤销 一审 判决, 改判 汪某华 支付 汪某 红 拆迁 拆迁 补偿 款 157084 元。
(三) 典型 意义
通常 情况 下, 同一 顺序 的 各个 法定继承人, 在 生活 状况 、 劳动 能力 和 对 被 继承人 所 尽 的 赡养 义务 等 方面 条件 基本 相同 或 相近 时 , 继承 份额 均等。 一审 法院 认定 汪某华 对 被 继承人 履行较多 的 赡养 义务, 同时 对于 遗产 有 较大 贡献, 进而 认定 其 有权 继承 遗产 的 70%。 从 法律 层面 分析, 似乎 并无 不当。 但是, 继承法 同时 规定 , 对于 生活 有 特殊 困难 、 缺乏.能力 的 继承人, 分配 遗产 时 应当 予以 照顾。 本案 中, 汪某 红 及其 配偶 均 身 有 残疾, 其 家庭 经 区 民政局 审核 享受 享受 最低 生活 保障。 汪某 红 生活 具有 特殊 困难 , 符合 继承法 关于 遗产分配 时 照顾 有 困难 的 特殊 人群 的 规定。 鉴于 此, 二审 法院 在 遗产 分配 时, 从 照顾 汪某 红 生活 需要 的 角度 出发, 在 一审 判决 的 基础 上, 对 遗产 分配 比例 进行实现 了 法理 与 情理 的 有机 统一.
Caso dois
刘某某 诉 某 景观 工程 公司 、 李某某 姓名 权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刘某某 系 听力 壹级 、 言语 壹级 多重 残疾人, 享受 农村 五保 供养 待遇。 2018 年, 某 景观 工程 公司 与 李某某 签订 制作 冰灯 协议, 约定 由 李某某 为其 制作 冰灯 4 组。 2019, , 李某某 承包 的 工程 完工, 某 景观 工程 公司 告知 李某某 以 工人 工资 的 形式 结算 工程 款。 因 李某某 雇佣 的 工人 工资 不能 达到 工程 款 数额, 李某某 便 盗用.身份 信息 , 冒充 自己 雇佣 的 工人。 后 某 景观 工程 公司 做 工资 账目 时, 使用 了 刘某某 的 身份 信息, 同时 向 税务 部门 进行 了 个人 所得税 明细 申报.
2019, ,, 民政 部门 对 城乡 低保 人员 复审 工作 期间, 发现 刘某某 收入 超标, 于 2019 年 7 月 开始 终止 对 刘某某 的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刘某某 以 侵害 姓名 权 为由 , 起诉 请求某 景观 工程 公司 、 李某某 赔偿 损失。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私自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纳税申报,导致民政部门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9900元、生活照料费7680元、物价临时补贴300元、电价补贴42.92元、2019年的采暖补贴18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医疗费3847.4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
(三) 典型 意义
如 《残疾人 权利 公约》 序言 第十三 款 所 指出 的 , 残疾人 对其 社区 的 全面 福祉 和 多样性 作出 了 宝贵 贡献。 残疾人 作为 特殊 困难 的 的 群体 , 更 需要 给予 特别 的 保护。 保护.合法 权益 是 整个 社会 的 义务 和 责任, 也是 社会 文明 进步 的 重要 标志。 随着 个人 信息 领域 的 立法 完善 , 社会 普遍 提高 了 对 个人 信息 的 保护 力度。 残疾人 作为 社会 公众 中 的 一 完善作为 个人 信息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 是 个体 区分 的 主要 标志, 承载 着 经济 意义 和 社会 意义。 侵犯 残疾人 个人 信息 的 行为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本案 判决 较好 地 保护 了 残疾人 的 权益.向 社会 彰显 残疾人 权益 应当 得到 全方位 保障 的 价值 理念.
Caso três
王某祥 、 王某 进 诉 某某 村民 委员会 、 高 某 等 等 相邻 通行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王某祥、王某进均为盲人,二人系父子关系,与本村其他农户分离,单独居住在本村在某某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与某某村某组农户相邻。2003年,二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和从某某村某组调换而来的土地修建了一条与从某某寨经水库大坝通向国道(某某寨与外界相通的唯一公路)的便道用于通行。2012年,高某经流转取得某某村某组524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受某某村某组委托在某某寨集中修建居民点。居民点修建过程中,王某祥、王某进修建的便道被挖断,致便道尽头与居民点地平面形成约20米高落差,便道现不能通行,也无法恢复。王某祥、王某进起诉请求由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另开通道恢复便道通行,赔偿交通、误工损失5602元。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重庆 市 梁平 区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不动产 相邻 权利 人 应当 按照 有利 生产 、 方便 生活 、 团结 互助 、 公平 合理 原则 处理 相邻 关系, 为 因 通行 等 必须 利用 其 土地 的 相邻 权利 人 提供 的便利。 本案 中, 无论 从 哪个 方向 修建 机动车 便道 从 某某 寨 至 主 路 相连, 均需 经过 某某 村 某 组 的 土地, 某某 村 某 组 应当 提供 土地 供 王某祥 、 王某 进. 。 遂 判决 某某 村民 委员会 、 高 某 等 从 王某祥 、 王某 进 原 修建 便道 被 挖断 处 另 开通 道, 修建 一条 宽 3 米 的 便道 通向 某某 寨前 寨门 水泥 路, 赔偿.某 祥 、 王某 进 交通 、 误工 等 损失 费 5602 元。
(三) 典型 意义
修建 居民点 是 为了 改善 人民 群众 生活 条件, 有 积极 意义, 但 不能 以 损害 他人 的 合法 权益 为 代价, 特别 是 王某祥 、 王某 进 为 老年人 且 身 有 残疾, 其 合法 权益 更 应 得到.保护。 切实 依法 保障 残疾人 的 合法 权益, 是 贯彻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的 重要 举措, , 认真 落实 禁止 歧视 残疾人 法律 规定 的 具体 表现。 该 判决 充分 发挥 司法 裁判 对 社会 的 重要 引领.作用 , 鼓励 和 支持 残疾人 自立 、 自强, 让 残疾人 更多 感受到 全 社会 的 温暖, 树立 残疾人 生活 的 信心, 使其 对 美好 生活 充满 希望.
Caso quatro
卢某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卢某某 (女) 系 二级 智力 残疾, 王某某 与 卢某某 为 夫妻 关系。 因 婚前 缺乏 了解, 婚后 感情 基础 差, 王某某 在 婚姻 生活 中 稍有 不满, 即 对.及其 父母 拳脚 相加, 实施 家庭 暴力。 卢某某 为此 提起 离婚 诉讼, 并 提交 了 公安 机关 的 报警 回执 、 受 案 回执 、 询问 笔录 、 家庭 暴力 告诫 书 等 证据。 案件 受理 后 , 法院 邀请 区残联 共同 走访 卢某某 及其 家人, 向 当事人 及其 单位 了解 具体 情况, 委托 区 残联 对 卢某某 遭受 家庭 暴力 的 程度 以及 存在 家庭 暴力 的 现实 危险 等 进行 综合 评估。 经 调查 评估 后.区 残联 以 卢某某 遭受 家庭 暴力 且 受到 威胁 不敢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为由, 代 卢某某 向 法院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福建省 莆田 市 城厢 区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认为, 卢某某 系 二级 智力 残疾, 残联 曾 为其 发放 残疾人 证。 现 残联 依法 履行 法律 赋予 的 救助 服务 职责, 以 卢某某 遭受 家庭.危险 无法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为由 代 卢某某 提出 申请, 符合 法律 规定。 遂 裁定, 禁止 王某某 对 卢某某 及其 近 亲属 实施 家庭 暴力, 禁止 王某某 在 距离 卢某某 工作. 200 米 范围 内 活动。
(三) 典型 意义
残疾人 是 社会 特殊 困难 群体, 需要 全 社会 格外 关心 、 加倍 爱护。 在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 残疾人 自身 的 生理 缺陷, 导致 诉讼 能力 较弱 , 因 受到 威胁 等 原因 不敢 申请 人身 安全是 全国 首例 由 残联 代为 申请 的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较好 地 将 最高人民法院 和 中国 残疾人 联合会 共同 印发 的 《关于 在 审判 执行 工作 工作 中 切实 维护 残疾人 合法 权益 的 意见》 融入 到.审判 实践 中, 既是 反 家暴 审判 的 一次 有益 尝试, 也是 回应 残疾人 司法 司法 需求 和 司法 服务 的 具体 体现.
案例 五
宋某某 诉 某 银行 人格 权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宋某某 为 贰级 残疾人, 表现 为 口齿不清 、 身体 协调 性 差。 2017 年 4 月, 宋某某 在 某 银行 领取 粮食 补贴 款, 并 给 其 父亲 缴纳 养老 保险 金 时, 因 忘记 银行 卡 密码, 需要 办理 重置 密码 业务。 工作 人员 告知 其 需 到 开户 行 办理, 因 交流 不畅 发生 口角。 该 银行 工作 人员 不了解 宋某某 身体 残疾 情况 情况, 见 宋某某 行为 异常, 遂 启动 银行 报警. 。 宋某某 听到 警 铃声 后 , 随即 匆忙 跑出 营业 场所。 宋某某 以 侵害 其 人格 权 为由, 起诉 请求 某 银行 在 省级 媒体 上 向其 赔礼道歉, 赔偿 精神 损失 费 40000 元。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甘肃省平凉 市 崆峒区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人格 尊严 是 民事 主体 作为 “人” 所 应有 的 最基本 社会 地位 、 社会 评价, 并 得到 最 起码 尊重 的 权利。 民法 总则 第一百零 九.规定, 自然人 的 人身自由 、 人格 尊严 受 法律 保护。 某 银行 没有 证据 证实 宋某某 在 该 行 办理 业务 过程 中 有 抢劫 企图 或者 有 危及 某 银行 工作 人员 生命 健康 宋某某 在 该 行 办理 业务 过程 中 有 抢劫 企图 或者 有 危及 某 银行 工作 人员 生命 健康 安全 行为 的 迹象 , 仅 是 为 业务.事宜 时 , 和 某 银行 工作 人员 发生 争执。 宋某某 作为 残疾人, 社会 适应 能力 差。 某 银行 的 行为 给 身为 残疾人 的 宋某某 适应 社会 平添 了 心理 障碍 , 造成 精神上 严重 伤害。.判决 某 银行 赔偿 宋某某 精神 损害 抚慰金 5000 元, 并 就 使用 警铃 不当 行为 给 宋某某 造成 精神 伤害 作出 书面 赔礼道歉。 甘肃省平凉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维持 一审 判决。
(三) 典型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 保障 法》 第三 条 第二款 规定 : “残疾人 的 公民 权利 和 人格 尊严 受 法律 保护。” 残疾人 在 社会 适应 力 、 心理承受力 方面 弱于 普通人 , 更加 需要 社会的 理解 与 关怀。 保障 残疾人 的 人格 尊严, 需要 全 社会 的 共同 参与。 在 民事 活动 中, , 更 应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充分 关心 、 理解 、 尊重 残疾人, 消除 偏见 和 歧视。 尤其 是 服务.行业 , 在 工作 环境 设置 和 办理 业务 过程 中 应 为 残疾人 充分 提供 便利。 该案 在 残疾人 参加 社会 活动 受到 歧视 时 给予 充分 保护, 切实 保障 残疾人 合法 权益, 判决 结果 在 当地 产生 了 积极 ,充分 彰显 了 司法 的 公正 性, 凸显 了 新 时代 司法 为民 主题, 有力 弘扬 了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案例 六
于 某某 诉 某 公交 客运 公司 侵权 责任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于 某某 为 肢体 肆 级 残疾人, 户籍 甲 市。 2014 年 7 月, 于 某某 在 乙 市 乘坐 某 公交 客运 公司 公交 车时, 出示 其 ​​持有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 证, 要求 免费. , 遭 该车 驾驶员 拒绝 , 双方 发生 纠纷。 于 某某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请求 判令 某 公交 客运 公司 赔礼道歉 、 承认 错误 ; 赔偿 其 交通 费用 、 住宿费 、 餐饮 费 、 误工 费 、 精神 损害.金 等 各项 损失 共计 45254.6 元。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江苏 省 南京市 玄武区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残疾人 享有 乘车 优惠 的 权利 受 法律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 保障 法》 第四 十六 条 规定, 国家 保障 残疾人 享有 各项 社会 保障 的权利。 第五 十条 规定,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对 残疾人 搭乘 公共 交通工具,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给予 便利 和 优惠。 某 公交 客运 公司 作为 公共 交通 运营 企业 , 应当 本着 保障 残疾人 享有 各项.福利 的 原则, 给予 外地 残疾人 更为 简便 、 灵活 的 免费 乘车 手续。 某 公交 客运 公司 拒绝 于 某某 免费 乘坐, 侵害 了 残疾人 的 免费 乘车 权 , 应 承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遂 判决.公交 客运 公司 赔偿 于 某某 2528 元。
(三) 典型 意义
残疾人 在 政治 、 经济 、 社会 、 文化 和 家庭 生活 方面 享有 的 合法 权益 受 法律 保护。 但 实践 中, 一些 地方性 文件 仍未 能 有效 落实 相关 法律 规定。 本案 中 , 在 地方性 文件 未 规定 非.市 户籍 残疾人 享受 乘车 优惠 的 情况 下, 人民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 保障 法》 和 《江苏 省 残疾人 保障 条例》 的 规定 依法 作出 裁判, 充分 保障 了 残疾人 参与 社会 生活 、 共享.物质 文化 成果 的 权益, 将 法律 法规 赋予 残疾人 的 合法 权益 落到实处。 同时, 在 本案 审结 后, , 玄武区 法院 还 向 乙 市 公交 总公司 发出 司法 建议 , 建议 相关 职能 部门 根据 法律.公交 企业 经济 利益 的 同时, 牵头 制定 更加 便利 残疾人 免费 乘车 的 相关 制度 及 政策, 通过 司法 建议 进一步 延伸 对 残疾人 的 司法 服务.
案例 七
某 公 租房 公司 诉 马某某 房屋 租赁 合同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某公租房公司与马某某于2014年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某公租房公司将一套公租房租赁给马某某,租期12个月,每6个月交纳一次租金,逾期2个月不交租金的,某公租房公司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马某某拖欠9个月租金。某公租房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马某某给付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退还房屋之日的租金,并腾退其租住的房屋。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马某某系行动不便残疾人,主要生活来源是政府低保,年近花甲,没有子女,长期一人独居生活。因其外出未按政策规定按时提交低保申请信息,低保被暂时取消,导致未能按时缴纳房租。考虑到马某某的实际情况,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可以继续租住,并于2022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某公租房公司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所欠租金4802.08元。
(三) 典型 意义
公共 租赁 住房 是 党 和 政府 为 困难 群众 提供 的 生活 保障, 本案 如 单纯 判决 解除 租赁 合同, , 将 难以 避免 地 造成 不 可逆 的 影响 , 导致 残疾 老人 无 房 可 住。某 公 租房 公司 充分 考量 马某某 的 困境, 给予 8 个 月 的 宽限期, 劝告 马某某 再次 申请 低保, , 调解 暂时 不 解除 租赁 合同, 避免 马某某 面临 无 房 可 住 的 困境。.保障 了 政府 公 租房 政策 通过 合同 的 形式 得到 落实, 同时 又 切实 保障 了 残疾人 的 居住权, 在 具体 案例 中 落实 了 司法 为民 的 宗旨.
案例 八
高 某 琴 等 诉 高 某 明 共有 物 分割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高某琴与高某明系同胞兄妹,高某航、高某雪系高某琴的子女,上述4人均与案外人高某宝(高某琴之父)属同一户籍,被识别为贫困户。高某明肢体贰级残疾,其妻视力壹级残疾。2017年5月,户主高某宝与镇政府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人均补助25000元,共计125000元;享受旧房宅基地腾退补助政策人均补助10000元,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均汇入高某明指定的账户。2016年10月,高某明购买房屋一套,支付购房款140000元,契税、印花税合计1860元,该房屋系该户唯一住房。高某琴等起诉请求高某明支付贫困户移民搬迁款75000元、旧宅基地腾退款30000元,合计105000元。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陕西 省 安康 市 白河县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易地 扶贫 搬迁 政策 和 旧房 宅基地 腾退 政策, 其 目的 均为 保障 保障 当事人 的 基本 居住 权利。 高 某 明 按照 上述 政策 购买 住房 , 该 住房 现.其 唯一 住房 , 高 某 琴 等 与 高 某 明 、 案外人 高 某 宝 均 享有 该 房屋 的 居住权, 在 该 房屋 未被 处置 的 ​​情况 下 不能 主张 已 享受 政策 资金 的 返还 , 遂 判决 驳回 高 某.等 的 诉讼 请求。
陕西 省 安康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案 涉 款项 是 政府 为 解决 贫困户 基本 住房 问题 的 特定 款项, 具有 专款 专用 的 性质, 高 某 琴 分割 款项 用于 生活 开支 的 主张 , 与 政府 发放 该的 特定 用途 相悖, 维持 一审 判决。
(三) 典型 意义
本案 既 涉及 残疾人 的 居住权 又 涉及 扶贫 安置 政策 的 具体 落实。 扶贫 安置 政策 是 政府 为 改善 贫困户 的 生活 质量 、 从 自然 条件 恶劣 地区 搬迁 到 生存 与 发展 条件 较好 的 地方 、 解决 农民.的 惠民 政策, 应当 用 好, 以 真正 解决 当事人 住房 需求。 高 某 明 等 四 人均 在 高 某 宝 户 内, 与 高 某 琴 系 同胞 兄妹 , 高 某 明 夫妻琴 等 三人 对 案 涉 款项 享有 权利, 但 案 涉 款项 购买 房屋 为 当事人 唯一 住房, 判决 驳回 高 某 琴 等 人 的 诉请 对 保障 残疾人 的 居住 权益 、 对 落实 国家 扶贫 政策 的 目标 具有 意义。
案例 九
牛 某某 诉 某 物流 公司 劳动 合同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020年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某 物流 公司 招聘 的 系 叉车 工, 牛 某某 已 提供 有效期 内 的 叉车 证, 入 职 时 体检 合格, 从 工作 情况 来看, 牛 某某 是否 持有 残疾人.并不 影响 其 从事 叉车 工 的 工作。 故 某 物流 公司 以 牛 某某 隐瞒 残疾人 证 为由 解除合同, 理由 不能 成立, 其 解除 劳动 合同 违法。 遂 判决 某 物流 公司 支付 牛 某某 违法 解除 劳动.赔偿 金 5860 元。 上海市 第一 中级 人民法院 维持 一审 判决。
(三) 典型 意义
用人 单位 可以 对 劳动者 进行 管理, 有权 了解 劳动者 的 基本 情况, 但 该 知情权 应当 是 基于 劳动 合同 能否 履行 的 考量, 与 此 无关 的 事项, 用人 单位 不应 享有 过于 宽泛 的.而且 , 劳动者 身体 残疾 的 原因 不一而足, 对 工作 的 影响 也 不可 一概而论。 随着 社会 越来越 重视 对 个人 个人 隐私 的 保护, 在 残疾 不 影响 工作 的 情况 下 , 劳动者 可以 不 主动 向.单位 披露 其 身 有 残疾 的 事实, 而是 作为 一名 普通人 付出 劳动, 获得 劳动 报酬, 这 是 现代 社会 应有 的 价值 理念。 用人 单位 本身 承担 着 吸纳 就业 的 社会 责任 , 对 残疾 劳动者 应当.必要 的 包容 而 不是 歧视, 更 不能 以此 为由 解除 劳动 合同。 本案 判决 对 维护 残疾人 劳动 权益, 保障 残疾人 平等 参与 社会 生活 起到 了 重要 示范 引领 作用.
案例 十
王某某 诉 某 康复 器具 公司 侵权 责任 纠纷 案
(一) 基本 案情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产品配置单》,约定由某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假肢产品,并根据王某某的个人适应性提供修正装配方案以及终生免费调整、保养、维修等专业技术服务。某康复器具公司根据王某某情况先为其装配了临时假肢,王某某支付相应价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残端溃烂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2725.42元。王某某称其安装假肢后不到十天出现溃疡,向某康复器具公司业务员反映情况,对方称需磨合,慢慢会好,故未及时入院治疗。王某某起诉请求某康复器具公司赔偿其购买假肢费用8000元、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11500元、护理费17400元、交通费2000元。
(XNUMX) Resultados do árbitro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复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够的假肢佩戴指导和跟踪服务,导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过程中出现残端溃烂的损害后果,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康复器具公司退还王某某假肢款8000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11500元、营养费5750元、交通费500元。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三) 典型 意义
残疾 辅助 器具 对 残疾人 生活 具有 重大 影响。 残疾 辅助 器具 的 质量 是否 合格, 以及 能否 安全 有效 地 使用, 与 辅助 器具 使用 人 的 身体 健康 和 人身 、 财产 权益 密切 相关。 残疾 辅助 器具 产品.的 属性 外, 还 包含 服务 属性, 任何 一项 属性 存在 缺陷 都有 可能 对 使用者 造成 损害。 本案 确立 了 残疾 辅助 器具 侵权 责任 纠纷 的 基本 裁判 规则, 即 残疾 辅助 器具 的 经营 者 在 了 残疾 辅助 器具 侵权 责任 纠纷 的 基本 裁判 规则 , 即 残疾 辅助 器具 的 经营 者 在 向 购买 人.产品 后 , 除 应 保证 产品 质量 合格 外, 还应 根据 产品 性能 及 合同 约定, 为 购买 人 提供 装配 、 调整 、 使用 指导 、 训练 、 查访 等 售后服务, 若因 服务 缺失 导致 购买 人 产生 人身 损害 ,者 应 根据 其 过错 程度 承担 相应 的 侵权 责任.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