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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sobre os procedimentos para formular as regras de negociação da plataforma de varejo on-line de terceiros (2015)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制定 程序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o Comérci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4 Dezembro, 2014

Data efetiva 01 de abril,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commerce Lei de Publicidade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制定 程序 规定 (试行)
第一 条 为了 促进 网络 零售 的 健康 发展, 保护 依托 第三方 平台 网络 零售 活动 中 各 主体 的 合法 权益, 维护 公共 利益, 加强 公共 信息 服务,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制定 、 修改 、 实施 交易 规则 应当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交易 规则, 是 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制定 、 修改 、 实施 的 适用 于 使用 平台 服务 的 不 特定 主体 、 涉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公开 规则.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是 指 为 其他 经营 者 进行 网络 零售 提供 虚拟 经营 场所 及 相关 服务, 且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经营 的 法人 及 其他 组织.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零售, 是 指 以 互联网 为 媒介 向 消费者 销售 商品 或 提供 经营 性 服务 的 行为.
第四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的 制定 、 修改 、 实施 应当 遵循 公开 、 公平 、 公正 的 原则,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尊重 社会公德, 不得 扰乱 社会经济 社会经济,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第五 条 商务部 负责 建设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备案 系统,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商务 主管 部门 (以下 称 省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负责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备案 等 日常 管理.
第六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制定 、 修改 、 实施 的 下列 交易 规则 应 按照 本 规定 公示 并 备案 :
(一) 基本 规则, 指 网络 零售 经营 者 和 消费者 在 第三方 平台 注册 的 规则 及 关于 交易 成立 、 有效性 和 履行 的 基础 性 规则.
(二) 责任 及 风险 分担 规则, 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对 网络 零售 经营 者 和 消费者 承担 民事责任 或者 免除 责任 的 规则 及 风险 分担 的 者 和 消费者 承担 民事责任 或者 免除 责任 的 规则 及 风险 分担 的 规则.
(三) 知识产权 保护 规则, 指 保护 知识产权 以及 防止 假冒 伪劣 商品 的 规则.
(四) 信用 评价 规则, 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为 交易 双方 提供 信用 评价 服务, 以及 收集 、 记录 、 披露 交易 双方 信用 情况 的 规则.
(五)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规则, 指 保护 消费者 知情权 、 合理 退货 权 、 获得 赔偿 权 等 合法 权益, 保护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及 交易 记录 的 规则.
(六) 信息 披露 规则, 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对 网络 零售 经营 者 进行 实名 登记 、 审核 其 法定 营业 资格 的 规则.
(七) 防范 和 制止 违法 信息 规则, 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防范 和 制止 在 其 平台 上 发布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商品 和 服务 信息 、 网络 广告 制止 在
(八) 交易 纠纷 解决 规则, 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解决 与 网络 零售 经营 者 、 消费者 之间 争议 的 机制 及 规则.
(九) 交易 规则 适用 的 规定, 指 交易 规则 适用 对象 、 范围 和 期限 的 规定.
(十) 交易 规则 的 修改 规定, 指 交易 规则 变更 、 修改 的 程序 和 方式 的 规定.
(十一) 其他 必要 的 交易 规则 或 与 规则 相关 的 措施.
第七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制定 或 修改 的 交易 规则, 应当 在 网站 主页 面 醒目 位置 公开 征求 意见, 并 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确保 交易 规则 的 利益 相关 方 及时 、 充分方式 公开 收到 的 意见 及 答复 处理 意见, 征求 意见 的 时间 不得 少于 七日.
第八 条 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交易 规则, 可以 不 公开 征求 意见:
(一) 为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修改 的 交易 规则.
(二) 根据 省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要求, 为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需 紧急 采取 措施 的 交易 规则.
第九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应 在 交易 规则 实施 前 七日 在 网站 醒目 位置 予以 公开, 涉及 商业 秘密 的 除外.
第十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制定 、 修改 、 实施 的 交易 规则 对 网络 零售 经营 者 和 消费者 有 重大 影响 的 , 应 制定 合理 过渡 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主动 采取 合理 的 方式 保障 利益 相关 方 全面 、 方便 地 了解 所 所 实施 的 交易 规则 的 内容, 并 提请 其 注意 有关 免除 或 限制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利益 相关 方 责任 的 内容。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利益 相关 方 的 要求, 在 收到 申请 之 日 起 七日 内 以 合理 方式 对 交易 规则 作出 说明.
第十二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应 在 交易 规则 实施 七日 内 自行 登录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备案 系统, 提交 本 规定 所列 交易 规则 、 征求 的 公众 意见 及 意见 答复 处理 情况.
第十三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对其 交易 规则 进行 修改 时, 应按 本 规定 第十二 条 的 要求 将 修改 部分 重新 备案.
第十四 条 商务 主管 部门 通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备案 系统 免费 提供 已 备案 备案 交易 规则 的 公开 查询 服务.
第十五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可 通过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备案 系统 向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所在地 所在地 省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举报 违反 本 规定 的 交易 规则.
省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确定 举报 内容 属于 本 部门 职责 的 应 依法 及时 处理, 不 属于 本 部门 职责 的 应 及时 移送 相关 部门.
第十六 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组织 开展 行业 规范 自律, 对 已 备案 的 交易 规则 提出 意见, 建立 与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的 互动 机制, 推进 第三方 平台 交易 规则 的 标准化 与 与.
第十七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根据 举报, 所在地 省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可以 向其 提出 行政 指导 建议 书 :
(一) 未按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提醒 利益 相关 方 注意 有关 免除 或者 限制 责任 内容 的.
(二) 未按 本 规定 备案 交易 规则 的 ;
(三) 备案 信息 不 完整 、 不真实 的。
第十八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未按 本 规定 制定 、 修改 、 实施 交易 规则 的 , 由 所在地 省级 商务 商务 主管 部门 依据 职权 责令 限期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处以 警告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十九 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制定 、 修改 、 实施 交易 规则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二 条 、 第十三 条, 未 备案 或 提交 虚假 备案 信息 的 , 由 所在地 省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依据 职权 责令 限期 改正, 拒不 改正 的, 处以 警告 ,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二十 一条 商务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 规定, 拒不 履行 职责,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 二条 本 规定 施行 之 日前 已经 实施 的 交易 规则, 网络 零售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在 本 规定 施行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进行 备案.
第二十 三条 本 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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