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Especificações de serviço na plataforma de transação de comércio eletrônico de terceiros (2011)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规范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o Comércio

Data de promulgação 12 de abril, 2011

Data efetiva 12 de abril, 201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commerce Direito do Consumidor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规范
índice
Prefácio
introdução
1. 范围
2.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3. 术语 和 定义
3.1 电子商务
3.2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3.3 平台 经营 者
3.4 站 内 经营 者
4. 基本 原则
4.1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4.2 业务 隔离 原则
4.3 鼓励 与 促进 原则
5.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与 基本 行为.
5.1 设立 条件
5.2 市场 准入 和 行政 许可
5.3 平台 经营 者 信息 公示
5.4 交易 平台 设施 及 运行 环境 维护
5.5 数据 存储 与 查询
5.6 制订 和 实施 平台 交易 管理 制度
5.7 用户 协议
5.8 交易 规则
5.9 终止 经营
5.10 平台 交易 情况 的 统计
6. 平台 经营 者 对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管理 与.
6.1 站 内 经营 者 注册
6.2 进场 经营 合同 的 规范 指导
6.3 站 内 经营 者 行为 规范
6.4 对 交易 信息 的 管理
6.5 交易 秩序 维护
6.6 交易 错误
6.7 货物 退换
6.8 知识产权 保护
6.9 禁止 行为
7. 平台 经营 者 对 消费者 的 合理.
8. 平台 经营 者 与 相关 服务 提供 者 的 协调
8.1 电子 签名
8.2 电子 支付
8.3 广告 发布
9. 监督 管理
9.1 行业 自律
9.2 投诉 管理
9.3 政府 监管
Prefácio
本 规范 的 全部 技术 内容 为 推荐 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 规范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提出。
introdução
电子商务 服务业 是以 信息 技术 应用 和 经济 发展 需求 为 基础 , 对 社会 全局 和 可持续 发展 具有 重要 引领 带动 带动 作用 的 新兴 产业。 中国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 正处 在 高速 发展 时期。 加强 电子商务 标准化 重要 , 对于.经济 增长 方式 的 转变, 推动 经济 社会 又好 又快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在 电子商务 服务业 发展 中 具有 举足轻重 的 作用。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不仅 沟通 了 买卖双方 的 网上 交易 渠道, 大幅度 降低 了 交易 成本 , 也 开辟 了 电子商务 服务业 的.新 的 领域。 加强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服务 规范, 对于 维护 电子商务 交易 秩序, 促进 电子商务 健康 快速 发展, 具有 非常 重要 的 作用.
为 规范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经营 活动, 保护 企业 和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营造 公平 、 诚信 的 交易 环境, 保障 交易 安全 , 促进 电子商务 的 快速 发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相关 政策.制定 本 规范。
1. 范围
本 规范 规定 了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和 经营 活动 的 行为 规范,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商务部 负责 对 本 规范 的 解释。
2.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本 规范 起草 过程 中 参考 了 下述 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国务院 令 2000 年 第 292 号)
(2) 商务部 《关于 网上 交易 的 指导 意见 (暂行)》 (商务部 公告 2007 年 第 19 号).
(3)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管理 暂行办法》 ((工商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2010 年 第 49 号) ;
(4) 国家 标准 《电子商务 模式 规范》 (SB / T10518-2009) ;
(5) 国家 标准 《网络 交易 服务 规范》 (SB / T10519-2009) ;
(6) 国家 标准 《大宗 商品 电子 交易 规范》 (GB / T18769-2003) ;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 公安部 、 国家 保密 局 、 国家 密码 管理局 、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办公室 《信息 安全 等级 保护 管理 管理 办法》 (公 通 字 [2007] 43 号)。
相 对于 上述 文件, 本 规范 突出 表现 出 两 方面 的 特点:
(1) 规 制 的 重点 不同。 本 规范 专注 于 对 主体 的 管理, 规 制 交易 主体 之间 的 关系, 并 从 法律 角度 提出 规范 的 条款.
(2) 写作 的 方法 不同。 本 规范 没有 对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所有 行为 进行 详细 的 规定, 这 主要 是 因为 现有 文件 已经 对 电子商务 交易 活动 作了 详细 的 、 静态 的 规定。 本 规范 主要.现有 文件 和 标准 没有 顾及 的 交易 主体 之间 关系 的 调整, 并 把 这种 调整 看作 一种 动态 的 、 系统 的 活动.
3. 术语 和 定义
3.1 电子商务
本 规范 所指 的 电子商务, 系指 交易 当事人 或 参与 人 利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和 计算机 网络 (包括 互联网 、 移动 网络 和 其他 信息 网络) 所 进行 的 各类 商业 活动, 包括 货物 交易 、 、 交易 交易.交易。
3.2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是 指 在 电子商务 活动 中 为 交易 双方 或 多方 提供 交易 撮合 及 相关 服务 的 信息 网络 系统 或.
3.3 平台 经营 者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以下 简称 平台 经营 者) 是 指 在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登记 注册 并 领取 营业 执照, 从事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运营 并 为 交易 双方 提供 服务 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3.4 站 内 经营 者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站 内 经营 者 (以下 简称 站 内 经营 者) 是 指 在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上 从事 交易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活动 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组织.
4. 基本 原则
4.1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平台 经营 者 在 制定 、 修改 业务 规则 和 处理 争议 时 应当 遵守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4.2 业务 隔离 原则
平台 经营 者 若 同时 在 平台 上 从事 站 内 经营 业务 的 , 应当 将 平台 服务 与 站 内 经营 业务 分开, 并 在 自己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上 予以 公示.
4.3 鼓励 与 促进 原则
鼓励 依法 设立 和 经营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鼓励 构建 有 利于 平台 发展 的 技术 支撑 体系.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 行业 协会 和 相关 组织 探索 电子商务 信用 评价 体系 、 交易 安全 制度, 以及 便捷 的 小额 争议 解决 机制 , 保障 交易 的 公平 与 安全.
5.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与 基本 行为.
5.1 设立 条件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1) 有 与 从事 的 业务 和 规模 相 适应 的 硬件 设施.
(2) 有 保障 交易 正常 运营 的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和 安全 环境.
(3) 有 与 交易 平台 经营 规模 相 适应 的 管理 人员 、 技术 人员 和 客户 服务 人员.
(4)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服务 行为 管理 暂行办法》 、 《电子 认证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5.2 市场 准入 和 行政 许可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办理 工商 登记 注册 ;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应当 取得 主管 部门 的 行政 许可.
5.3 平台 经营 者 信息 公示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主页 面 或者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网页 显 著 位置 公示 以下 信息:
(1) 营业 执照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 税务 登记 证 以及 各类 经营 许可证 ;
(2) 信息 服务 许可 登记 或 经 备案 的 电子 验证 标识.
(3) 经营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号码 、 电子 信箱 等 联系 信息 及 法律 文书 送达 地址 ;
(4) 监管 部门 或 消费者 投诉 机构 的 联系 方式.
(5) 法律 、 法规 规定 其他 应 披露 的 信息.
5.4 交易 平台 设施 及 运行 环境 维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保障 交易 平台 内 各类 软硬件 设施 的 正常 运行, 维护 消防 、 卫生 和 安 保 等 设施 处于 正常 状态.
平台 经营 者 应 按照 国家 信息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的 有关 规定 和 要求 建设 、 运行 、 维护 网上 交易 平台 系统 和 辅助 服务 系统, 落实 互联网 安全 保护 技术 措施, 依法 实时 监控 交易 系统 运行 状况 , 维护.运行 , 及时 处理 网络 安全 事故。
日 交易 额 1 亿元 人民币 以上 (含 1 亿元) 的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应当 设置 异地 灾难 备份 系统, 建立 灾难 恢复 体系 和 应急 预案.
5.5 数据 存储 与 查询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妥善 保存 在 平台 上 发布 的 交易 及 服务 的 全部 信息, 采取 相应 的 技术 手段 保证 保证 上述 资料 的 完整性 、 准确性 和 安全 性。 站 内 经营 者 和 交易 相对 人 的 身份 信息 的 保存其 最后 一次 登录 之 日 起 不少于 两年 ; 交易 信息 保存 时间 自 发生 之 日 日 不少于 两年。
站 内 经营 者 有权 在 保存 期限 内 自助 查询 、 下载 或 打印 自己 的 交易 信息.
鼓励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通过 独立 的 数据 服务 机构 对其 信息 进行 异地 备份 及 提供 对外 对外 查询 、 下载 或 打印 服务.
5.6 制订 和 实施 平台 交易 管理 制度
平台 经营 者 应 提供 规范化 的 网上 交易 服务, 建立 和 完善 各项 规章制度, , 但 不限 于 下列 制度 :
(1) 用户 注册 制度 ;
(2) 平台 交易 规则 ;
(3) 信息 披露 与 审核 制度 ;
(4) 隐私权 与 商业 秘密 保护 制度 ;
(5)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制度 ;
(6) 广告 发布 审核 制度 ;
(7) 交易 安全 保障 与 数据 备份 制度 ;
(8) 争议 解决 机制 ;
(9) 不良 信息 及 垃圾 邮件 举报 处理 机制 ;
(10)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制度。
平台 经营 者 应 定期 在 本 平台 内 组织 检查 网上 交易 管理 制度 的 实施 情况, 并 根据 检查 结果 及时 采取 改善 措施.
5.7 用户 协议
平台 经营 者 的 用户 协议 及其 修改 应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示, 涉及 消费者 权益 的 , 应当 抄送 当地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机构.
用户 协议 应当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以下 内容:
(1) 用户 注册 条件 ;
(2) 交易 规则 ;
(3) 隐私 及 商业 秘密 的 保护 ;
(4) 用户 协议 的 修改 程序 ;
(5) 争议 解决 方式 ;
(6) 受 我国 法律 管辖 的 约定 及 具体 管辖 地.
(7) 有关 责任 条款。
平台 经营 者 应 采用 技术 等 手段 引导 用户 完整 阅读 用户 协议, 合理 提示 交易 风险 、 责任 限制 和 责任 免除 条款, 但 不得 免除 自身 责任 , 加重 用户 义务, 排除 用户 的 法定 法定.
5.8 交易 规则
平台 经营 者 应 制定 并 公布 交易 规则。 交易 规则 的 修改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予以 公示。 用户 不 接受 修改 的 , 可以 在 修改 公告 之 日 起 60 日内 书面 通知 退出。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原.处理 用户 退出 事宜。
5.9 终止 经营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歇业 或者 其他 自身 原因 终止 经营 的 , 应当 提前 一个月 通知 站 内 经营 者, 并 与 站 内 经营 者 结清 财务 及 相关 手续.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终止 营业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提前 一个月 向 行政 主管 部门 报告 ; 并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确保 在 合理 期限 内 继续 提供 对 消费者 的 部门 报告
5.10 平台 交易 情况 的 统计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做好 市场 交易 统计 工作, 填报 统计 报表, 定期 向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报送.
6. 平台 经营 者 对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管理 与.
6.1 站 内 经营 者 注册
(1) 通过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从事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的 自然人, 需要 向 平台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提交 身份 证明 文件 或 营业 执照 、 经营 地址 及 联系 方式 等 必要
(2) 通过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从事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需要 向 平台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提交 营业 执照 或 其他 获准 经营 的 证明 文件 、 经营 地址 地址 联系 方式 等 等.
(3)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应当 核验 站 内 经营 者 的 营业 执照 、 税务 登记 证 和 各类 经营 许可证。。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对外 是否 显示 站 内 经营 者 真实 名称 和 姓名 由 平台 经营 者 和 站.经营 者 协商 确定。
(4)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每年 定期 对 实名 注册 的 站 内 经营 者 的 注册 信息 进行 验证, 对 无法 验证 的 站 内 经营 者 应 予以 注明.
(5)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加强 提示, 督促 站 内 经营 者 履行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 市场 管理 制度, 增强 诚信 服务 、 文明 经商 的 服务 意识 , 倡导 良好 的 经营 作风 和 商业 道德.
6.2 进场 经营 合同 的 规范 指导
平台 经营 者 在 与 站 内 经营 者 订立 进场 经营 合同 时, 应当 依法 约定 双方 规范 经营 的 有关 权利 义务 、 违约 责任 以及 纠纷 解决 方式。 该 合同 应当 包含 下列 必备 条款 :
(1) 平台 经营 者 与 站 内 经营 者 在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中 不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公众 利益 , 不得 损害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2) 站 内 经营 者 必须 遵守 诚实 守信 的 基本 原则, 严格 自律, 维护 国家 利益, 承担 社会 责任, 公平 、 公正 、 健康 有序 地 开展 网上 交易, 不得 利用 网上 交易 从事 违法 活动.
(3) 站 内 经营 者 应当 注意 监督 用户 发布 的 信息, 依法 删除 违反 国家 规定 的 信息, 防范 和 减少 垃圾 邮件.
(4) 站 内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市场 交易 纠纷 调解 处理 的 有关 制度, 并 在 提供 服务 网店 的 显 著 位置 公布 纠纷 处理 机构 及 联系 方式.
6.3 站 内 经营 者 行为 规范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遵守 以下 规范, 督促 站 内 经营 者 建立 和 实行 各类 商品 信誉 制度, 方便 消费者 监督 和 投诉.
(1) 站 内 经营 者 应 合法 经营, 不得 销售 不 符合 国家 标准 或 有毒 有害 的 商品。 对 涉及 违法 经营 的 可以 暂停 或 终止 其 交易.
(2) 对 对 涉及 经营 或 或 侵犯 消费者 的 站 内 经营 者 可以 按照 事先 事先 公布 的 程序 在 平台 上 进行 公示.
(3) 站 内 经营 者 应 就 在 停止 经营 或 撤柜 前 3 个 月 告知 平台 经营 者, 并 配合 平台 经营 者 处理 好 涉及 消费者 或 第三方 的 事务.
(4) 内 经营 者 应 主动 主动 配合 平台 者 就 就 消费者 投诉 所 进行 的 调查 和 协调.
6.4 对 交易 信息 的 管理
平台 经营 者 应对 其 平台 上 的 交易 信息 进行 合理 谨慎 的 管理:
(1) 在 平台 上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 应当 公布 所 经营 产品 的 名称 、 生产者 等 信息 ; 涉及 第三方 许可 的 , 还应 公布 许可证 书 、 认证 证书 等
(2) 网页 上 显示 的 商品 信息 必须 真实。 对 实物 (有形) 商品, 应当 从 多 角度 多 方位 方位 予以 展现, 不可 对 商品 的 颜色 、 大小 、 比例 等 做 歪曲 或 错误 的 显示 ; 对于 对于.应当 给予 充分 的 说明 并 通过 图片 显示。 发现 站 内 经营 者 发布 违反 法律 、 法规 广告 的 , 应 及时 采取 措施 制止 ,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服务.
(3) 投诉 人 提供 的 证据 能够 证明 站 内 经营 者 有 侵权行为 或 发布 违法 信息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对 有关 责任 人 予以 警告, 停止 侵权行为 , 删除 有害 信息 , 并可 依照 投诉 人 的 请求 被.人 注册 的 身份 信息 及 联系 方式。
(4) 平台 经营 者 应 承担 合理 谨慎 信息 审查 义务, 对 明显 的 侵权 或 违法 信息, 依法 及时 予以 删除, 并对 站 内 经营 者 予以 警告.
6.5 交易 秩序 维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合理 措施, 保证 网上 交易 平台 的 正常 运行, 提供 安全 可靠 的 交易 环境 和 公平 、 公正 、 公开 的 交易 服务 , 维护 交易 秩序 , 建立 并 完善 网上 交易 的 信用 体系 和.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合理 提示 用户 关注 交易 风险, 在 执行 用户 的 交易 支付 指令 前, 应当 要求 用户 对 交易 明细 进行 确认 ; 从事 网上 支付 服务 的 经营 者, 在 执行 支付 指令 前, 前 应当。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设立 冷静 期 制度, 允许 消费者 在 冷静 期内 无 理由 取消 订单.
鼓励 网络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和 平台 经营 者 向 消费者 提供 "卖家 保证金" 服务。 保证金 用于 消费者 的 交易 损失 赔付。。 的 的 金额 、 使用 方式 应 事先 向 当地 工商 行政 主管 部门 备案 并 公示.
6.6 交易 错误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调查 核实 个人 用户 小额 交易 中 出现 操作 错误 投诉, 并 帮助 用户 取消 交易, 但因 具体 情况 无法 撤销 的 除外.
6.7 货物 退换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施 商品 售后服务 和 退换货 制度, 对于 违反 商品 售后服务 和 退换货 制度 规定 的 站 内 经营 者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受理 的.投诉 , 并可 依照 合同 追究 其 违约 责任。
6.8 知识产权 保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适当 的 工作 机制, 依法 保护 知识产权。 对于 权利 人 附有 证据 并 通知 具体 地址 的 侵权 页面 、 文件 或 链接, 平台 经营 者 应 通知 被 投诉 人 , 同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人.权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平台 经营 者 应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遵守 《商标法》 、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管理 规定》 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 , 法》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管理》 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 不得 侵犯 他人权 、 企业 名称 权 等 权利。
6.9 禁止 行为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同时 利用 自有 平台 进行 网上 商品 (服务) 交易 的, 不得 相互 串通, 利用 自身 便利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损害 其他 经营 者 或者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7. 平台 经营 者 对 消费者 的 合理.
未经 用户 同意, 平台 经营 者 不得 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或 转让 用户 名单 、 交易 记录 等 数据,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平台 经营 者 应 督促 站 内 交易 经营 者 出具 购货 凭证 、 服务 单据 单据 及 相关 凭证。
消费者 在 网络 交易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发生 消费 纠纷 或者 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损害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向 消费者 提供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的 真实 的 网站 登记 信息 ,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自身.
8. 平台 经营 者 与 相关 服务 提供 者 的 协调
8.1 电子 签名
鼓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 签名 法》 的 规定 订立 合同。 标的 金额 高于 5 万元 人民币 的 网上 交易,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应 提示 交易 双方 使用 电子 签名.
8.2 电子 支付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采用 的 电子 支付 应当 由 银行 或 具备 合法 资质 的 非 金融 支付 机构 提供.
8.3 广告 发布
平台 经营 者 对 平台 内 被 投诉 的 广告 信息, 应当 依据 广告 法律 规定 进行 删除 或 转交 广告 行政 主管 机构 处理.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应 约束 站 内 经营 者 不得 发布 虚假 的 广告 信息, 不得 发送 垃圾 邮件.
对于 国家 明令 禁止 交易 的 商品 或 服务, 提供 搜索 服务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在 搜索 结果 展示 页面 应对 其 名称 予以 屏蔽 或 限制 访问.
9. 监督 管理
9.1 行业 自律
鼓励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依照 本 规范 进行 行业 自律, 支持 有关 行业 组织 对 平台 经营 者 的 服务 进行 监督 和 协调.
鼓励 行业 协会 设立 消费 警示 制度, 监督 和 约束 有 不良 行为 的 平台 经营 者.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成立 行业 自律 组织, 制定 行 规 和 行 约, 建立 网上 交易 诚信 体系, 加强 自律, 推动 网上 交易 的 发展.
9.2 投诉 管理
消费者 协会 和 相关 组织 通过 在线 投诉 机制 受理 的 网上 交易 争议 投诉, 平台 经营 者 应 及时 配合 处理 与 反馈.
对于 不良 用户, 平台 经营 者 可以 根据 事先 公示 的 程序 和 规则 对 站 内 内 经营 的 的 市场 准入 进行 限制.
9.3 政府 监管
各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网上 交易 服务 规范 的 监管 责任 制度 和 责任 追究 制度, 依法 对 平台 经营 者 及 站 内 经营 者 的 交易 行为 进行 监督.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and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