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规范
índice
Prefácio
introdução
1. 范围
2.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3. 术语 和 定义
3.1 电子商务
3.2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3.3 平台 经营 者
3.4 站 内 经营 者
4. 基本 原则
4.1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4.2 业务 隔离 原则
4.3 鼓励 与 促进 原则
5.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与 基本 行为.
5.1 设立 条件
5.2 市场 准入 和 行政 许可
5.3 平台 经营 者 信息 公示
5.4 交易 平台 设施 及 运行 环境 维护
5.5 数据 存储 与 查询
5.6 制订 和 实施 平台 交易 管理 制度
5.7 用户 协议
5.8 交易 规则
5.9 终止 经营
5.10 平台 交易 情况 的 统计
6. 平台 经营 者 对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管理 与.
6.1 站 内 经营 者 注册
6.2 进场 经营 合同 的 规范 指导
6.3 站 内 经营 者 行为 规范
6.4 对 交易 信息 的 管理
6.5 交易 秩序 维护
6.6 交易 错误
6.7 货物 退换
6.8 知识产权 保护
6.9 禁止 行为
7. 平台 经营 者 对 消费者 的 合理.
8. 平台 经营 者 与 相关 服务 提供 者 的 协调
8.1 电子 签名
8.2 电子 支付
8.3 广告 发布
9. 监督 管理
9.1 行业 自律
9.2 投诉 管理
9.3 政府 监管
Prefácio
本 规范 的 全部 技术 内容 为 推荐 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 规范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提出。
introdução
电子商务 服务业 是以 信息 技术 应用 和 经济 发展 需求 为 基础 , 对 社会 全局 和 可持续 发展 具有 重要 引领 带动 带动 作用 的 新兴 产业。 中国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 正处 在 高速 发展 时期。 加强 电子商务 标准化 重要 , 对于.经济 增长 方式 的 转变, 推动 经济 社会 又好 又快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在 电子商务 服务业 发展 中 具有 举足轻重 的 作用。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不仅 沟通 了 买卖双方 的 网上 交易 渠道, 大幅度 降低 了 交易 成本 , 也 开辟 了 电子商务 服务业 的.新 的 领域。 加强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服务 规范, 对于 维护 电子商务 交易 秩序, 促进 电子商务 健康 快速 发展, 具有 非常 重要 的 作用.
为 规范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经营 活动, 保护 企业 和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营造 公平 、 诚信 的 交易 环境, 保障 交易 安全 , 促进 电子商务 的 快速 发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相关 政策.制定 本 规范。
1. 范围
本 规范 规定 了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和 经营 活动 的 行为 规范,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商务部 负责 对 本 规范 的 解释。
2.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本 规范 起草 过程 中 参考 了 下述 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国务院 令 2000 年 第 292 号)
(2) 商务部 《关于 网上 交易 的 指导 意见 (暂行)》 (商务部 公告 2007 年 第 19 号).
(3)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管理 暂行办法》 ((工商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2010 年 第 49 号) ;
(4) 国家 标准 《电子商务 模式 规范》 (SB / T10518-2009) ;
(5) 国家 标准 《网络 交易 服务 规范》 (SB / T10519-2009) ;
(6) 国家 标准 《大宗 商品 电子 交易 规范》 (GB / T18769-2003) ;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 公安部 、 国家 保密 局 、 国家 密码 管理局 、 国务院 信息 化 工作 办公室 《信息 安全 等级 保护 管理 管理 办法》 (公 通 字 [2007] 43 号)。
相 对于 上述 文件, 本 规范 突出 表现 出 两 方面 的 特点:
(1) 规 制 的 重点 不同。 本 规范 专注 于 对 主体 的 管理, 规 制 交易 主体 之间 的 关系, 并 从 法律 角度 提出 规范 的 条款.
(2) 写作 的 方法 不同。 本 规范 没有 对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所有 行为 进行 详细 的 规定, 这 主要 是 因为 现有 文件 已经 对 电子商务 交易 活动 作了 详细 的 、 静态 的 规定。 本 规范 主要.现有 文件 和 标准 没有 顾及 的 交易 主体 之间 关系 的 调整, 并 把 这种 调整 看作 一种 动态 的 、 系统 的 活动.
3. 术语 和 定义
3.1 电子商务
本 规范 所指 的 电子商务, 系指 交易 当事人 或 参与 人 利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和 计算机 网络 (包括 互联网 、 移动 网络 和 其他 信息 网络) 所 进行 的 各类 商业 活动, 包括 货物 交易 、 、 交易 交易.交易。
3.2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是 指 在 电子商务 活动 中 为 交易 双方 或 多方 提供 交易 撮合 及 相关 服务 的 信息 网络 系统 或.
3.3 平台 经营 者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以下 简称 平台 经营 者) 是 指 在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登记 注册 并 领取 营业 执照, 从事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运营 并 为 交易 双方 提供 服务 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3.4 站 内 经营 者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站 内 经营 者 (以下 简称 站 内 经营 者) 是 指 在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上 从事 交易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活动 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组织.
4. 基本 原则
4.1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平台 经营 者 在 制定 、 修改 业务 规则 和 处理 争议 时 应当 遵守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4.2 业务 隔离 原则
平台 经营 者 若 同时 在 平台 上 从事 站 内 经营 业务 的 , 应当 将 平台 服务 与 站 内 经营 业务 分开, 并 在 自己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上 予以 公示.
4.3 鼓励 与 促进 原则
鼓励 依法 设立 和 经营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鼓励 构建 有 利于 平台 发展 的 技术 支撑 体系.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 行业 协会 和 相关 组织 探索 电子商务 信用 评价 体系 、 交易 安全 制度, 以及 便捷 的 小额 争议 解决 机制 , 保障 交易 的 公平 与 安全.
5.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与 基本 行为.
5.1 设立 条件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1) 有 与 从事 的 业务 和 规模 相 适应 的 硬件 设施.
(2) 有 保障 交易 正常 运营 的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和 安全 环境.
(3) 有 与 交易 平台 经营 规模 相 适应 的 管理 人员 、 技术 人员 和 客户 服务 人员.
(4)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服务 行为 管理 暂行办法》 、 《电子 认证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5.2 市场 准入 和 行政 许可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办理 工商 登记 注册 ;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应当 取得 主管 部门 的 行政 许可.
5.3 平台 经营 者 信息 公示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主页 面 或者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网页 显 著 位置 公示 以下 信息:
(1) 营业 执照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 税务 登记 证 以及 各类 经营 许可证 ;
(2) 信息 服务 许可 登记 或 经 备案 的 电子 验证 标识.
(3) 经营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号码 、 电子 信箱 等 联系 信息 及 法律 文书 送达 地址 ;
(4) 监管 部门 或 消费者 投诉 机构 的 联系 方式.
(5) 法律 、 法规 规定 其他 应 披露 的 信息.
5.4 交易 平台 设施 及 运行 环境 维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保障 交易 平台 内 各类 软硬件 设施 的 正常 运行, 维护 消防 、 卫生 和 安 保 等 设施 处于 正常 状态.
平台 经营 者 应 按照 国家 信息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的 有关 规定 和 要求 建设 、 运行 、 维护 网上 交易 平台 系统 和 辅助 服务 系统, 落实 互联网 安全 保护 技术 措施, 依法 实时 监控 交易 系统 运行 状况 , 维护.运行 , 及时 处理 网络 安全 事故。
日 交易 额 1 亿元 人民币 以上 (含 1 亿元) 的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应当 设置 异地 灾难 备份 系统, 建立 灾难 恢复 体系 和 应急 预案.
5.5 数据 存储 与 查询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妥善 保存 在 平台 上 发布 的 交易 及 服务 的 全部 信息, 采取 相应 的 技术 手段 保证 保证 上述 资料 的 完整性 、 准确性 和 安全 性。 站 内 经营 者 和 交易 相对 人 的 身份 信息 的 保存其 最后 一次 登录 之 日 起 不少于 两年 ; 交易 信息 保存 时间 自 发生 之 日 日 不少于 两年。
站 内 经营 者 有权 在 保存 期限 内 自助 查询 、 下载 或 打印 自己 的 交易 信息.
鼓励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通过 独立 的 数据 服务 机构 对其 信息 进行 异地 备份 及 提供 对外 对外 查询 、 下载 或 打印 服务.
5.6 制订 和 实施 平台 交易 管理 制度
平台 经营 者 应 提供 规范化 的 网上 交易 服务, 建立 和 完善 各项 规章制度, , 但 不限 于 下列 制度 :
(1) 用户 注册 制度 ;
(2) 平台 交易 规则 ;
(3) 信息 披露 与 审核 制度 ;
(4) 隐私权 与 商业 秘密 保护 制度 ;
(5)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制度 ;
(6) 广告 发布 审核 制度 ;
(7) 交易 安全 保障 与 数据 备份 制度 ;
(8) 争议 解决 机制 ;
(9) 不良 信息 及 垃圾 邮件 举报 处理 机制 ;
(10)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制度。
平台 经营 者 应 定期 在 本 平台 内 组织 检查 网上 交易 管理 制度 的 实施 情况, 并 根据 检查 结果 及时 采取 改善 措施.
5.7 用户 协议
平台 经营 者 的 用户 协议 及其 修改 应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示, 涉及 消费者 权益 的 , 应当 抄送 当地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机构.
用户 协议 应当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以下 内容:
(1) 用户 注册 条件 ;
(2) 交易 规则 ;
(3) 隐私 及 商业 秘密 的 保护 ;
(4) 用户 协议 的 修改 程序 ;
(5) 争议 解决 方式 ;
(6) 受 我国 法律 管辖 的 约定 及 具体 管辖 地.
(7) 有关 责任 条款。
平台 经营 者 应 采用 技术 等 手段 引导 用户 完整 阅读 用户 协议, 合理 提示 交易 风险 、 责任 限制 和 责任 免除 条款, 但 不得 免除 自身 责任 , 加重 用户 义务, 排除 用户 的 法定 法定.
5.8 交易 规则
平台 经营 者 应 制定 并 公布 交易 规则。 交易 规则 的 修改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予以 公示。 用户 不 接受 修改 的 , 可以 在 修改 公告 之 日 起 60 日内 书面 通知 退出。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原.处理 用户 退出 事宜。
5.9 终止 经营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歇业 或者 其他 自身 原因 终止 经营 的 , 应当 提前 一个月 通知 站 内 经营 者, 并 与 站 内 经营 者 结清 财务 及 相关 手续.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终止 营业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提前 一个月 向 行政 主管 部门 报告 ; 并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确保 在 合理 期限 内 继续 提供 对 消费者 的 部门 报告
5.10 平台 交易 情况 的 统计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做好 市场 交易 统计 工作, 填报 统计 报表, 定期 向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报送.
6. 平台 经营 者 对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管理 与.
6.1 站 内 经营 者 注册
(1) 通过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从事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的 自然人, 需要 向 平台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提交 身份 证明 文件 或 营业 执照 、 经营 地址 及 联系 方式 等 必要
(2) 通过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从事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需要 向 平台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提交 营业 执照 或 其他 获准 经营 的 证明 文件 、 经营 地址 地址 联系 方式 等 等.
(3)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应当 核验 站 内 经营 者 的 营业 执照 、 税务 登记 证 和 各类 经营 许可证。。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对外 是否 显示 站 内 经营 者 真实 名称 和 姓名 由 平台 经营 者 和 站.经营 者 协商 确定。
(4)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每年 定期 对 实名 注册 的 站 内 经营 者 的 注册 信息 进行 验证, 对 无法 验证 的 站 内 经营 者 应 予以 注明.
(5)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加强 提示, 督促 站 内 经营 者 履行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 市场 管理 制度, 增强 诚信 服务 、 文明 经商 的 服务 意识 , 倡导 良好 的 经营 作风 和 商业 道德.
6.2 进场 经营 合同 的 规范 指导
平台 经营 者 在 与 站 内 经营 者 订立 进场 经营 合同 时, 应当 依法 约定 双方 规范 经营 的 有关 权利 义务 、 违约 责任 以及 纠纷 解决 方式。 该 合同 应当 包含 下列 必备 条款 :
(1) 平台 经营 者 与 站 内 经营 者 在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中 不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公众 利益 , 不得 损害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2) 站 内 经营 者 必须 遵守 诚实 守信 的 基本 原则, 严格 自律, 维护 国家 利益, 承担 社会 责任, 公平 、 公正 、 健康 有序 地 开展 网上 交易, 不得 利用 网上 交易 从事 违法 活动.
(3) 站 内 经营 者 应当 注意 监督 用户 发布 的 信息, 依法 删除 违反 国家 规定 的 信息, 防范 和 减少 垃圾 邮件.
(4) 站 内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市场 交易 纠纷 调解 处理 的 有关 制度, 并 在 提供 服务 网店 的 显 著 位置 公布 纠纷 处理 机构 及 联系 方式.
6.3 站 内 经营 者 行为 规范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遵守 以下 规范, 督促 站 内 经营 者 建立 和 实行 各类 商品 信誉 制度, 方便 消费者 监督 和 投诉.
(1) 站 内 经营 者 应 合法 经营, 不得 销售 不 符合 国家 标准 或 有毒 有害 的 商品。 对 涉及 违法 经营 的 可以 暂停 或 终止 其 交易.
(2) 对 对 涉及 经营 或 或 侵犯 消费者 的 站 内 经营 者 可以 按照 事先 事先 公布 的 程序 在 平台 上 进行 公示.
(3) 站 内 经营 者 应 就 在 停止 经营 或 撤柜 前 3 个 月 告知 平台 经营 者, 并 配合 平台 经营 者 处理 好 涉及 消费者 或 第三方 的 事务.
(4) 内 经营 者 应 主动 主动 配合 平台 者 就 就 消费者 投诉 所 进行 的 调查 和 协调.
6.4 对 交易 信息 的 管理
平台 经营 者 应对 其 平台 上 的 交易 信息 进行 合理 谨慎 的 管理:
(1) 在 平台 上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 应当 公布 所 经营 产品 的 名称 、 生产者 等 信息 ; 涉及 第三方 许可 的 , 还应 公布 许可证 书 、 认证 证书 等
(2) 网页 上 显示 的 商品 信息 必须 真实。 对 实物 (有形) 商品, 应当 从 多 角度 多 方位 方位 予以 展现, 不可 对 商品 的 颜色 、 大小 、 比例 等 做 歪曲 或 错误 的 显示 ; 对于 对于.应当 给予 充分 的 说明 并 通过 图片 显示。 发现 站 内 经营 者 发布 违反 法律 、 法规 广告 的 , 应 及时 采取 措施 制止 ,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服务.
(3) 投诉 人 提供 的 证据 能够 证明 站 内 经营 者 有 侵权行为 或 发布 违法 信息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对 有关 责任 人 予以 警告, 停止 侵权行为 , 删除 有害 信息 , 并可 依照 投诉 人 的 请求 被.人 注册 的 身份 信息 及 联系 方式。
(4) 平台 经营 者 应 承担 合理 谨慎 信息 审查 义务, 对 明显 的 侵权 或 违法 信息, 依法 及时 予以 删除, 并对 站 内 经营 者 予以 警告.
6.5 交易 秩序 维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合理 措施, 保证 网上 交易 平台 的 正常 运行, 提供 安全 可靠 的 交易 环境 和 公平 、 公正 、 公开 的 交易 服务 , 维护 交易 秩序 , 建立 并 完善 网上 交易 的 信用 体系 和.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合理 提示 用户 关注 交易 风险, 在 执行 用户 的 交易 支付 指令 前, 应当 要求 用户 对 交易 明细 进行 确认 ; 从事 网上 支付 服务 的 经营 者, 在 执行 支付 指令 前, 前 应当。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设立 冷静 期 制度, 允许 消费者 在 冷静 期内 无 理由 取消 订单.
鼓励 网络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和 平台 经营 者 向 消费者 提供 "卖家 保证金" 服务。 保证金 用于 消费者 的 交易 损失 赔付。。 的 的 金额 、 使用 方式 应 事先 向 当地 工商 行政 主管 部门 备案 并 公示.
6.6 交易 错误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调查 核实 个人 用户 小额 交易 中 出现 操作 错误 投诉, 并 帮助 用户 取消 交易, 但因 具体 情况 无法 撤销 的 除外.
6.7 货物 退换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施 商品 售后服务 和 退换货 制度, 对于 违反 商品 售后服务 和 退换货 制度 规定 的 站 内 经营 者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受理 的.投诉 , 并可 依照 合同 追究 其 违约 责任。
6.8 知识产权 保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适当 的 工作 机制, 依法 保护 知识产权。 对于 权利 人 附有 证据 并 通知 具体 地址 的 侵权 页面 、 文件 或 链接, 平台 经营 者 应 通知 被 投诉 人 , 同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人.权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平台 经营 者 应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遵守 《商标法》 、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管理 规定》 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 , 法》 、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管理》 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 不得 侵犯 他人权 、 企业 名称 权 等 权利。
6.9 禁止 行为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同时 利用 自有 平台 进行 网上 商品 (服务) 交易 的, 不得 相互 串通, 利用 自身 便利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损害 其他 经营 者 或者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7. 平台 经营 者 对 消费者 的 合理.
未经 用户 同意, 平台 经营 者 不得 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或 转让 用户 名单 、 交易 记录 等 数据,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平台 经营 者 应 督促 站 内 交易 经营 者 出具 购货 凭证 、 服务 单据 单据 及 相关 凭证。
消费者 在 网络 交易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发生 消费 纠纷 或者 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损害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向 消费者 提供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的 真实 的 网站 登记 信息 ,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自身.
8. 平台 经营 者 与 相关 服务 提供 者 的 协调
8.1 电子 签名
鼓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 签名 法》 的 规定 订立 合同。 标的 金额 高于 5 万元 人民币 的 网上 交易,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应 提示 交易 双方 使用 电子 签名.
8.2 电子 支付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采用 的 电子 支付 应当 由 银行 或 具备 合法 资质 的 非 金融 支付 机构 提供.
8.3 广告 发布
平台 经营 者 对 平台 内 被 投诉 的 广告 信息, 应当 依据 广告 法律 规定 进行 删除 或 转交 广告 行政 主管 机构 处理.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应 约束 站 内 经营 者 不得 发布 虚假 的 广告 信息, 不得 发送 垃圾 邮件.
对于 国家 明令 禁止 交易 的 商品 或 服务, 提供 搜索 服务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在 搜索 结果 展示 页面 应对 其 名称 予以 屏蔽 或 限制 访问.
9. 监督 管理
9.1 行业 自律
鼓励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依照 本 规范 进行 行业 自律, 支持 有关 行业 组织 对 平台 经营 者 的 服务 进行 监督 和 协调.
鼓励 行业 协会 设立 消费 警示 制度, 监督 和 约束 有 不良 行为 的 平台 经营 者.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成立 行业 自律 组织, 制定 行 规 和 行 约, 建立 网上 交易 诚信 体系, 加强 自律, 推动 网上 交易 的 发展.
9.2 投诉 管理
消费者 协会 和 相关 组织 通过 在线 投诉 机制 受理 的 网上 交易 争议 投诉, 平台 经营 者 应 及时 配合 处理 与 反馈.
对于 不良 用户, 平台 经营 者 可以 根据 事先 公示 的 程序 和 规则 对 站 内 内 经营 的 的 市场 准入 进行 限制.
9.3 政府 监管
各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网上 交易 服务 规范 的 监管 责任 制度 和 责任 追究 制度, 依法 对 平台 经营 者 及 站 内 经营 者 的 交易 行为 进行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