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 法定 许可 付酬 标准 暂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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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条 录制 发行 录音 制品 采用 版税 的 方式 付酬, 即 录音 制品 批发价 × 版 税率 × 录音 制品 发行 数。
第三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第四 条 录音 制品 中 涉及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作品 的 , 按照 版税 的 方式 以及 相对 应 的 版 税率 计算 出 出 录音 制品 中 所有 作品 的 报酬 总额 , 再 根据 每一 作品 在 整个 录音 制品 中 所占.比例 , 确定 其 具体 报酬。
第五 条 使用 改编 作品 进行 录音, 依 第三 条 和 第四 条 的 规定 确定 具体 报酬 后, 向 作品 的 著作权 人 支付 70%, 向原 作品 著作权 人 支付 30%。 原 作品 已 超过 著作权 保护 期 或.适用 著作权 法 的 , 只 按 上述 比例 向 被 录制 作品 的 著作权 人 付酬.
第六 条 本 规定 由 国家 版权 局 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