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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sobre a proteção dos símbolos olímpicos (2018)

奥林匹克 标志 保护 条例

Tipo de leis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Organismo emissor Conselho de Estad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28, 2018

Data efetiva Julho 31, 2018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de Marcas Direito Desportiv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奥林匹克 标志 保护 条例
(2002 年 2 月 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令 第 345 号 公布
2018 年 6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令 第 699 号 修订)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奥林匹克 标志 的 保护, 保障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的 合法 权益, 促进 奥林匹克 运动 发展, 制定 本 条例.
第二 条 本 条例 所称 奥林匹克 标志 , 是 指 :
(一) 国际 奥林匹克 委员会 的 奥林匹克 五环 图案 标志 、 奥林匹克 旗 、 奥林匹克 格言 、 、 奥林匹克 徽 记 、 奥林匹克 会 歌.
(二) 奥林匹克 、 奥林匹亚 、 奥林匹克运动会 及其 简称 等 专有 名称 ;
(三) 中国 奥林匹克 委员会 的 名称 、 徽 记 、 标志.
(四) 中国 境内 申请 承办 奥林匹克运动会 的 机构 的 名称 、 徽 记 、 标志.
(五) 在 中国 境内 举办 的 奥林匹克运动会 的 名称 及其 简称 、 吉祥物 、 会 歌 、 火炬 造型 、 口号 、 “主办 城市 名称 + 举办 年份” 等 标志 , 以及 其 组织 机构 的 名称 、 徽 记.
(六) 《奥林匹克 宪章》 和 相关 奥林匹克运动会 主办 城市 合同 中 规定 的 其他 与 在 中国 境内 举办 的 奥林匹克运动会 有关 的 标志.
第三 条 本 条例 所称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是 指 国际 奥林匹克 委员会 、 中国 奥林匹克 委员会 和 中国 境内 申请 承办 奥林匹克运动会 的 机构 、 在 中国 境内 举办 的 奥林匹克运动会 的 组织 机构.
国际 奥林匹克 委员会 、 中国 奥林匹克 委员会 和 中国 境内 申请 承办 奥林匹克运动会 的 机构 、 在 中国 境内 举办 的 奥林匹克运动会 的 组织 机构 之间 的 权利 划分, 依照 《奥林匹克 宪章》 和 相关 奥林匹克运动会 主办 城市 合同 确定.
第四 条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依照 本 条例 对 奥林匹克 标志 标志 专有权。
未经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许可, 任何 人 不得 为 商业 目的 使用 奥林匹克 标志.
第五 条 本 条例 所 称为 商业 目的 使用, 是 指 以 营利 为 目的 , 以 下列 方式 利用 奥林匹克 标志 :
(一) 将 奥林匹克 标志 用于 商品 、 商品 包装 或者 容器 以及 商品 交易 文书 上 ;
(二) 将 奥林匹克 标志 用于 服务 项目 中 ;
(三) 将 奥林匹克 标志 用于 广告宣传 、 商业 展览 、 营业 性 演出 以及 其他 商业 活动 中 ;
(四) 销售 、 进口 、 出口 含有 奥林匹克 标志 的 商品.
(五) 制造 或者 销售 奥林匹克 标志 ;
(六) 其他 以 营利 为 目的 利用 奥林匹克 标志 的 行为.
第六 条 除 本 条例 第五 条 规定 外, 利用 与 奥林匹克 运动 有关 的 元素 开展 活动, 足以 引人 误 认为 与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之间 有 赞助 或者 其他 支持 关系,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处理。
第七 条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 知识产权 主管 部门 依据 本 条例 的 规定, 负责 全国 的 ​​奥林匹克 标志 保护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据 本 条例 的 规定,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奥林匹克 标志 保护 工作.
第八 条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应当 将 奥林匹克 标志 提交 国务院 知识产权 主管 部门, 由 国务院 知识产权 主管 部门 公告.
第九条 奥林匹克 标志 有效期 为 10 年, 自 公告 之 日 起 计算。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可以 在 有效 期满 前 12 个 月 内 办理 续展 手续, 每次 续展 的 有效期 为 10 年, 自 该 奥林匹克 标志 上 一届 有效 期满 次日 起 计算。 国务院 知识产权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展 的 奥林匹克 标志 予以 公告。
“商品 或者 服务 项目 、 时限 、 地域 范围 等 信息 及时 披露。
被 许可 人 应当 在 使用 许可 合同 约定 的 奥林匹克 标志 种类 、 许可 使用 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项目 、 时限 、 地域 范围 内 使用 奥林匹克 标志.
第十一条 本 条例 施行 前 已经 依法 使用 奥林匹克 标志 的 , 可以 在 原有 范围 内 继续 使用.
第十二 条 未经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许可, 为 商业 目的 擅自 使用 奥林匹克 标志, 或者 使用 足以 引人 误认 的 近似 标志, 即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 引起 纠纷 的 , 由 当事人 协商 解决 ;.协商 或者 协商 不成 的 , 奥林匹克 标志 权利 人 或者 利害关系人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也 可以 请求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处理。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处理 时 , 认定 侵权行为 成立 的 , 责令 立即 停止 ,. 、 销毁 侵权 商品 和 主要 用于 制造 侵权 商品 或者 为 商业 目的 擅自 制造 奥林匹克 标志 的 工具。 违法 经营 额 5 万元 以上 的 , 可以 并处 违法 经营 额 5 倍 以下 的 罚款 , 没有 违法 经营 额 或者 违法.额 不足 5 万元 的 , 可以 并处 25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当事人 对 处理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 也 可以 直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进行 处理 的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 当事人 的 请求, 可以 就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的 赔偿 数额 进行 调解 ; 调解 调解 不成 的 , 当事人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向.提起 诉讼。
利用 奥林匹克 标志 进行 诈骗 等 活动,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三 条 对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的 行为,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有权 依法 查处.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根据 已经 取得 的 违法 嫌疑 证据 或者 举报, 对 涉嫌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的 行为 进行 查处 时 , 可以 行使 下列 职权 :
(一) 询问 有关 当事人, 调查 与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有关 的 情况.
(二) 查阅 、 复制 与 侵权 活动 有关 的 合同 、 发票 、 账簿 账簿 以及 其他 有关 资料.
(三) 对 当事人 涉嫌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活动 的 场所 实施 现场 检查.
(四) 检查 与 侵权 活动 有关 的 物品 ; 对 有 证据 证明 是 侵犯 奥林匹克 奥林匹克 标志 的 的 物品, 予以 查封 或者 扣押.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法 行使 前款 规定 的 职权 时, 当事人 应当 予以 协助 、 配合, 不得 拒绝 、 阻挠.
第十四 条 进出口 货物 涉嫌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的 , 由 海关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识产权 海关 保护 条例》 规定 的 权限 和 程序 《.
第十五 条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的 赔偿 数额, 按照 权利 人 因 被 侵权 所 受到 的 损失 或者 侵权 人 因 侵权 所 获得 的 利益 确定, 包括 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 被 侵权 的 的损失 或者 侵权 人 获得 的 利益 难以 确定 的 , 参照 该 奥林匹克 标志 许可 使用 费 合理 确定.
销售 不 知道 是 侵犯 奥林匹克 标志 专有权 的 商品, 能 证明 该 商品 是 自己 合法 取得 并 说明 提供 者 的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第十六 条 奥林匹克 标志 除 除 依照 本 条例 受到 保护 外 , 还 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 、 《特殊 标志 管理 条例》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获得 保护。
第十七 条 对 残奥会 有关 标志 的 保护, 参照 本 条例 执行.
第十八 条 本 条例 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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