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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sobre a administração de serviços de informações de aplicativos de Internet móvel (2016)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28, 2016

Data efetiva 01 Agosto , 201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加强 对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APP) 信息 服务 的 管理,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加强 网络 信息 的.决定》 和 《国务院 关于 授权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互联网 信息 内容 管理 工作 的 通知》,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通过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信息 服务, 从事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是 指 通过 预装 、 下载 等 方式 获取 并 运行 在 移动 智能 终端 上 、 向 用户 提供 信息 服务 的 应用 软件.
本 规定 所称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是 指 提供 信息 服务 的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所有者 或 运营 者.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提供 应用 软件 浏览 、 搜索 、 下载 或 开发 工具 和 产品 发布 服务 的 平台.
第三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内容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的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内容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第四 条 鼓励 各级 党政 机关 、 企事业 单位 和 各 人民 团体 积极 运用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推进 政务 公开, 提供 公共 服务, 促进 经济 社会 发展.
第五 条 通过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信息 服务, 应当 依法 取得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相关 资质。 从事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还 应当 在 业务 上 线 运营 三十 日内 向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备案.
第六 条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和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利用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扰乱 社会 秩序 、 侵犯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活动 , 不得 利用 移动 互联网 ,.复制 、 发布 、 传播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第七 条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应当 严格 落实 信息 安全 管理 责任, , 履行 以下 义务:
(一) 按照 “后台 实名 、 前台 自愿” 的 原则, 对 注册 用户 进行 基于 基于 移动 电话 号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二) 建立 健全 用户 信息 安全 保护 机制, 收集 、 使用 用户 个人 信息 应当 遵循 合法 、 正当 、 、 的 的 原则, 明示 收集 使用 信息 的 目的 、 方式 和 范围, , 经 、 正当
(三) 建立 健全 信息 内容 审核 管理 机制, 对 发布 违法 违规 信息 内容 的 , 视 情 采取 警示 、 限制 功能 、 暂停 更新 、 关闭 关闭 账号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四) 依法 保障 用户 在 安装 或 使用 过程 中 的 知情权 和 选择 权, 未 向 用户 明示 并 经 用户 同意, 不得 开启 收集 地理位置 、 读取 通讯录 、 使用 使用 摄像 、 启用 启用 录音 等, 不得 开启.服务 无关 的 功能, 不得 捆绑 安装 无关 应用 程序.
(五) 尊重 和 保护 知识产权, 不得 制作 、 发布 侵犯 他人 知识产权 的 应用 程序.
(六) 记录 用户 日志 信息, 并 保存 六十 日。
第八 条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对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履行 以下 管理 责任:
(一) 对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进行 真实性 、 安全 性 、 合法性 等 审核, 建立 信用 管理 制度, 并向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分类 备案.
(二) 督促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保护 用户 信息, 完整 提供 应用 程序 获取 和 使用 用户 信息 的 说明, 并向 用户 呈现.
(三) 督促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发布 合法 信息 内容, 建立 健全 安全 审核 机制,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专业人员.
(四) 督促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发布 合法 应用 程序, 尊重 和 保护 应用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的 知识产权.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视 情 采取 警示 、 暂停 发布 、 下 架 应用 程序 等 措施,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者 和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应当 签订 服务 协议, 明确 双方 权利 义务, 共同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平台 公约。
第十 条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和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配合 有关部门 依法 进行 的 监督 检查, 自觉 接受 社会 监督, 设置 便捷 的 投诉 举报 入口, 及时 处理 公众 投诉 举报.
第十一条 本 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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