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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sobre a administração da síntese profunda do serviço de informações baseado na Internet (2022)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 Ministério da Indústria 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 Ministério da Segurança Públic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5 Novembro, 2022

Data efetiva 10 de janeiro de 2023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Internet das coisas (LoT)

Editor (es) CJ Observer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 数据 安全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个人 信息 保护法》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人民 和国 和国 境内 应用 深度 技术 提供 互联网 信息 ((以下 深度 深度 合成 服务) , 适用 规定。 法律 、 行政 行政 另 有 有 的 , 依照 其 规定 规定。 行政 行政 另 有 规定 , , 依照 其 规定。
第三 条 网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全 深度 合成 服务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电信 主管 部门 、 公安 依据 依据 各自 职责 深度 深度 合成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工作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深度 合成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本 行政 区域 内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电信 主管 部门 、 部门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 内 深度 深度 合成 的 各自 监督 管理 本 本 行政 区域 内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工作 本 本 行政 区域 内 深度 合成 合成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工作 工作
第四 条 深度 合成 , , 应当 法律 法规 , 尊重 公德 和 伦理 道德 , 坚持 正确 政治 方向 、 舆论 、 价值 取向 , , 促进 合成 合成 服务 向上。
第五 条 相关 行业 组织 加强 行业 , 建立 健全 行业 、 行业 准则 和 自律 管理 , , 督促 指导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制定 完善 业务 规范 依法 开展 业务 和 社会 监督 监督。 完善 业务 规范 、 开展 业务 和 接受 社会 监督。。 完善 业务 、 依法 开展 业务 和 社会 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 服务 提供者 和 使用者 不 得 利用 合成 服务 制作 、 、 发布 、 传播 虚假 新闻 信息。 转载 基于 深度 服务 制作 发布 发布 的 新闻 的 , 应当 依法 转载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稿源 单位 信息 的 , , 应当 转载 转载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稿源 发布 的 , , , 应当 转载 转载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稿源 发布 的 , , , 应当 转载
第七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安全 主体 , , 健全 用户 用户 、 算法 机制 机理 审核 、 科技 伦理 、 信息 信息 发布 审核 数据 数据 、 个人 保护 保护 、 电信 网络 网络 、 数据 安全 安全 、 个人 保护 保护 、 电信 网络 网络 、 数据 ' ,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 八 深度 合成 提供者 提供者 应当 和 公开 管理 规则 平台 公约 , 完善 协议 , , 依法 依约 管理 责任 , 以 显著 方式 提示 深度 合成 服务 支持者 和 使用者 承担 信息 义务。。 深度 合成 服务 支持者 和 使用者 承担 信息 义务 义务。。 合成 服务 技术 和 使用者 承担 信息 安全 义务。
第九 条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基于 移动 号码 、 身份 号码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或者 国家 网络 身份 认证 公 服务 等 方式 , ,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进行 真实 身份 信息 方式 , , 深度 深度 深度 合成 合成 服务 进行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 不得 深度 深度 深度 深度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真实 '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 条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加强 深度 合成 管理 , 采取 或者 人工 人工 方式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输入 数据 和 合成 结果 进行 审核。
深度 合成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用 于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 , 完善 标准 标准 、 规则 程序 , 记录 留存 相关 相关 日志 日志。
深度 合成 服务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应当 依法 采取 措施 , , 有关 记录 , 及时 向 网信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 对 相关 深度 合成 使用者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 限制 相关 相关 深度 合成 服务 依法 依法 依约 警示 、 、 限制 相关 相关 相关 深度 深度 合成 服务 依法 依法 依约 警示 、 、 限制 相关 相关 暂停 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机制 , 发现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虚假 的 , , 及时 采取 采取 措施 , , 保存 记录 , 并 网信 网信 部门 和 措施 , , 保存 有关 , 并 向 网信 部门 部门 和 , , , 保存 保存 , , 并 '报告。
第十二 条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设置 便捷 用户 申诉 和 公众 、 、 入口 , , 公布 流程 流程 反馈 , , 及时 、 、 处理 和 处理 结果 结果。。 , , 受理 、 处理 和 反馈 处理 结果。
第十三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等 应用 程序 分发 应当 落实 上 架 、 日常 日常 管理 应急 处置 等 安全 管理 , , 核验 合成 合成 类 应用 程序 的 安全 、 等 等 情况 对 对 违反 国家 的 安全 安全 评估 、 等 等 情况 对 对 违反 国家 的 安全 安全 评估 评估 评估 等 等 情况 情况 对 违反 违反 有关 的 安全 安全 安全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 等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 e 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 条 合成 服务 和 和 技术 应当 加强 训练 管理 ,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训练 数据 安全 ; 训练 数据 包含 信息 的 , , 应当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 , 应当 个人 信息 信息 的 有关 规定。
深度 合成 提供者 和 支持者 支持者 提供 脸 、 人声 等 识别 信息 编辑 功能 的 , 应当 提示 深度 合成 使用者 依法 告知 被 被 编辑 个人 , 并 取得 其 单独 同意。。。 编辑 的 , 并 并 其 单独 同意。
第十五 条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加强 管理 , 定期 审核 、 评估 、 验证 生成 合成 类算法 机制 机理。
深度 合成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提供 具有 以下 的 模型 、 模板 等 工具 , , 应当 依法 自行 或者 专业 机构 开展 安全 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 生成 或者 可能 可能 涉及 国家 、 国家 形象 、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 利益 的 特殊 物体 、 场景 等 识别 信息 的 的。
第十六 条 合成 服务 对 对 使用 服务 生成 或者 编辑 信息 内容 ,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添加 不 影响 使用 的 标识 , 并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规定 , 信息。。 、 行政 法规 和 有关 有关 规定 日志 信息 信息。。 、 行政 法规 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 信息。。
第十七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 以下 深度 , , 可能 公众 混淆 或者 误认 , , 应当 在 生成 或者 的 信息 内容 的 合理 位置 、 区域 进行 显著 标识 , 向 公众 深度 合成 情况 : 、 区域 进行 标识 , 向 公众 公众 深度 情况 : : : : 区域 , , , 向 公众 深度 情况 : :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 人 脸 、 、 人 脸替 、 人 脸 操控 、 姿态 操控 等 人物 图像 、 视频 生成 或者 改变 个 人 身份 特征 的 服务 ; ; ; ; ; 改变 个 人 身份 的 编辑 服务 ; ;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 合成 提供者 提供 前款 规定 之外 的 合成 服务 的 , 应当 显著 显著 功能 , 并 提示 深度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显著 标识。。
第十八 条 组织 和 个人 不 得 采用 技术 删除 、 篡改 、 隐匿 本 规定 条 条 和 第十七 条 规定 深度 合成 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 条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 , 应当 《互联网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算法 管理 规定》 履行 备案 和 变更 、 注销 备案 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 备案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应当 在 其 对 提供 服务 服务 的 网站 、 应用 程序 等 显著 位置 标明 其 备案 编号 并 提供 公示 信息链接。。。 位置 标明 备案 编号 并 提供 公示 信息链接。
第二 十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开发 上线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能力 的 的 新 、 、 新 应用 、 功能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第二十一 条 部门 和 电信 主管 部门 公安 部门 依据 职责 深度 合成 服务 开展 监督 检查。 深度 合成 服务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依法 依法 配合 , 并 提供 必要 技术 、 、 等 支持 和 , , 并 提供 必要 技术 、 数据 等 支持 和 , , , 并 必要 的 技术 、 等 支持 和 协助 , , 并 必要 的 技术 、 数据 支持 和 协助。
网信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发现 深度 合成 存在 较大 信息 安全 的 , , 按照 职责 依法 要求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技术 支持者 采取 暂停 暂停 更新 更新 用户 账号 或者 或者 其他 服务 采取 等 信息 更新 更新 、 账号 注册 或者 其他 服务 服务 等 措施。 更新 更新 更新 、 用户 账号 注册 或者 其他 服务 等 等 措施。 更新 更新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 条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本 规定 的 , 依照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 严重 后果 的 , 依法 从 重 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肣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 技术 , 是 利用 利用 深度 学习 虚拟 现实 等 合成 类 算 法 制作 文本 文本 、 、 音频 、 视频 、 虚拟 场景 等 网络 信息 技术 , , 包括 但 限于 限于 : : : 技术 技术 , 包括 但 不 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 人 生成 、 、 人 换 、 人物 属性 编辑 人 脸 脸 操控 姿态 姿态 操控 等 生成 编辑 图像 、 视频 内容 中 生物 特征 技术 技术 ; ; ; ; 、 视频 内容 生物 特征 的 技术 ; ;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 场景 , 是 指 应用 深度 合成 生成 或者 编辑 的 、 可 供 参与者 体验 或者 互动 的 、 具有 真实感 的 虚拟 场景。。
第二十四 条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从事 网络 出版 服务 网络 文化 活动 和 网络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 应当 同时 新闻 出版 、 、 文化 旅游 、 广播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主管 部门 部门 规定。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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