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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administrativas sobre os serviços de informação prestados através de grupos de chat online (2017)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07 de setembro de 2017

Data efetiva 08 de Outubro, 201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规范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国务院 关于 授权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互联网 信息.管理 工作 的 通知》,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提供 、 使用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群组, 是 指 互联网 互联网 用户 通过 站 站 、 移动 应用 应用 程序 等 的 , 用于 群体 在线 交流 信息 的 网络 空间。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程序 等 建立 的 , 用于 群体 在线 交流 信息 的 网络 空间。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群组 信息 服务 的 平台。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包括 群组 建立 者 、 管理者 和 成员。
第三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第四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使用者, 应当 坚持 正确 导向,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培育 积极 健康 的 网络 文化, 维护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五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信息 内容 安全 管理 主体 责任,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专业人员 和 技术 能力, 建立 健全 用户 注册 、 信息 审核 、 应急 处置 、 安全 防护 等 管理 制度.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制定 并 公开 管理 规则 和 平台 公约, 与 使用者 签订 服务 协议, 明确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六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按照 “后台 实名 、 前台 自愿” 的 原则, 对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进行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用户 不 提供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 不得 为其 提供 信息 信息服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使用者 个人 信息 安全, 不得 泄露 、 篡改 、 毁损, 不得 非法 出售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七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根据 互联网 群组 的 性质 类别 、 成员 规模 、 活跃 程度 等 实行 分级 分类 管理, 制定 具体 管理 制度 并向 国家 或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办公室, 依法.群组 信息 传播 秩序。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信用 等级 管理 体系, 根据 信用 等级 提供 相应 服务。
第八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根据 自身 服务 规模 和 管理 能力, 合理 设定 群组 成员 人数 和 个人 建立 群 数 、 参加 群 数 上限.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 设置 和 显示 唯一 群组 识别 编码, 对 成员 达到 一定 规模 的 群组 要 设置 群 信息 页面, 注明 群组 名称 、 人数 、 类别 等 基本 信息.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 根据 群组 规模 类别, 分级 审核 群组 建立 者 真实 身份 、 信用 等级 等 建 群 资质, 完善 建 群 、 入 群 等 审核 验证 功能, 并 标注 群组 建立 者 、 、及 成员 群 内 身份 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 群组 建立 者 、 管理者 应当 履行 群组 管理 责任, 依据 法律 法规 、 用户 协议 和 平台 公约, 规范 群组 网络 行为 和 信息 发布, 构建 文明 有序 的 网络 群体 空间.
互联网 群组 成员 在 参与 群组 信息 交流 时,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文明 互动 、 理性 表达.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 为 群组 建立 者 、 管理者 进行 群组 管理 管理 提供 必要 功能 权限。
第十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使用者 不得 利用 互联网 群组 传播 法律 法规 和 和 国家 规定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互联网 群组,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整改 整改 、 暂停 发布 、 关闭 群组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有关.部门 报告。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群组 建立 者 、 管理者 等 使用者, 依法 依约 采取 降低 信用 等级 、 、 暂停 管理 权限 、 取消 建 群 资格 等 管理 措施 , , ,记录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管理 制度, 对 违法 违约 情节 严重 的 群组 及 建立 者 、 管理者 和 成员 纳入 黑名单, 限制 群组 服务 功能,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
第十二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使用者 应当 接受 社会 公众 和 行业 组织 的 监督, 建立 健全 投诉 举报 渠道, 设置 便捷 举报 入口, 及时 处理 投诉 举报。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举报 受理 落实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鼓励 互联网 行业 组织 指导 推动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制定 行业 公约, 加强 行业 自律, 履行 社会 责任。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配合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法 进行 的 监督 检查, 并 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按 规定 留存 网络 日志 不少于 六个月。
第十四 条 互联网 群组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使用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由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相关 法律 法规 法规.
第十五 条 本 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8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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