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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da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a Indústria e Comércio sobre a Facilitação do Registro de Marcas (2016)

关于 大力 推进 商标 注册 便利 化 改革 的 意见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lho 14, 2016

Data efetiva Julho 14, 201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de Marcas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工商 总局 关于 大力 推进 商标 注册 便利 化 改革 的 意见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及 计划 单列 市 、 副 省级 市 工商 行政 管理局 管理局 、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为 落实 国务院 关于 简政放权 、 放 管 结合 、 优化 服务 的 部署 和 要求, 进一步 激发 市场 活力, 推动 大众 创业 、 万众 创新, 工商 总局 决定 进一步 深化 商 事 制度 改革 , 大力 推进 商标 注册 便利 化.
一 、 改革 的 总体 思路
以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八 届 二 中 、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全会 精神 为 指导, , 实施 商标 品牌 战略 , 以 解决 商标 注册 和 管理 存在 的 问题 为 导向.为主 线 , 以 拓展 商标 申请 渠道 、 简化 商标 注册 手续 、 优化 商标 注册 流程 、 完善 商标 审查 机制 、 加强 商标 信用 监管 为 手段, 进一步 方便 申请人 申请 注册 商标, 提高 商标 审查 效率, 提升 , 公共 公共更好 发挥 品牌 引领 作用, 促进 品牌 经济 发展。
二 、 拓展 商标 申请 渠道, 为 申请人 提供 便利
(一) 委托 地方 受理 商标 注册 申请。 地方 工商 、 市场 监管 部门 受 商标 局 委托, 在 地方 政务 大厅 或 注册 大厅 设立 商标 受理 处 ,, 代为 办理 商标 注册 申请 受理 等 业务。 2016 年 在 四川 雅安 雅安等 地 开展 试点, 根据 试点 情况 逐步 增设。
(二) 设立 京 外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根据 区域 经济 发展 水平 和 商标 申请 规模, 在 京 外 合理布局, 开展 设立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试点 工作。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受 商标 局 委托 , 负责 等 商标。 2016 年 开始 试点, 根据 试点 情况 和 业务 需求 适时 增设 增设
(三) 设立 地方 注册 商标 质 权 登记 申请 受理 点。 认真 总结 地方 商标 质押 融资 经验, 加强 对 全国 新 设立 的 26 个 注册 商标 质 权 登记 申请 受理 点 点 点 指导 自 自 2017 起 起 ,.内 逐步 增设 注册 商标 质 权 登记 申请 受理 点。
2017起 , 申请人 办理 商标 注册 申请 的 , 可 通过 互联网 、 到 所在地 商标 受理 处 或者 到 商标 局 注册 大厅 办理.
三 、 简化 手续 优化 流程, 为 申请人 提供 优质服务
(五) 优化 商标 商标 注册 流程。 通过 调整 内部 内部 程序 方式 将 商标 注册 申请 受理 通知书 发放 时间 时间 由 6 个 月 左右 缩短 至 3 个 月 内。 简化 部分 商标 注册 申请 材料 和 手续。 清理 商标 书 式 精简 精简商标 发文。 开通 注册 商标 后续 业务 快速 审查 通道。
(六) 改变 出具 商标注册证 明 方式。 推进 部门 之间 信息 共享 核查, 相关 部门 和 单位 在 核查 商标 注册 状态 时 可以 通过 商标 数据库 核查。 对于 确需 商标 局 书面 证明 注册 商标 状态 的 , 商标 通过 通过商标 档案 打印 件 上 加盖 “商标注册证 明 专用章” 的 方式 办理, 不再 出具 《商标注册证 明》。 缩短 业务 办理 时间 , 在 商标 注册 大厅 直接 申请 的 当场 办理 ; 通过 邮寄 办理 的 , 商标 商标 业务5 个 工作 日内 办结 寄出。 马德里 ​​国际 注册 商标注册证 明 明 办理 不变。
(七) 逐步 推进 商标 注册 全程 电子 化。 改革 商标 收发 文 方式, 积极 推进 电子 商标注册证 及 电子 送达 工作。 开放 商标 数据库, 引导 地方 工商 、 市场 监管 部门 运用 商标 数据库 信息 加强 商标 监管 工作。.内部 办公 平台 、 社会 服务 平台 “两个 平台” 建设, 提升 中国 商标 网 服务 服务, 推动 网上 查询 、 网上 申请 、 网上 公告 系统 提速 升级 升级
(八) 进一步 提升 商标 窗口 服务 水平。 改进 商标 注册 大厅 窗口 服务 工作, 畅通 沟通 服务 渠道, 提高 商标 咨询 服务 质量。 公布 可接受 商品 服务 项目 清单 和 各类 商标 申请 形式 审查 标准, 给 申请人 提供指引。 加强 商标 受理 处 等 商标 服务 窗口 规范化 建设。
四 、 完善 商标 审查 机制, 提高 商标 审查 效率
(九) 实行 商标 审查 工作 部分 委托 、 服务 性 工作 全部 外包。 对 《工商 总局 关于 完善 商标 审查 机制 机制 、 提高 审查 工作 效率 效率 的 意见》 (工商 人 字 〔工商 总局 关于 完善 商标 审查 机制 机制 、 提高 审查 工作 效率 的 的 意见》 (工商 人 字 〔〔2014 号) 已经 已经 明确 的 改革. , 尚未 落实 到位 的 , 73 年 年内 予以 落实, 在 此 基础 上 进一步 深化 审查 体制 机制 改革.
(十) 积极 推行 独 任 审查 制。 商标 局 对 国际 商标 注册 和 商标 异议 审查 推行 独 任 审查。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中心 2016 年 独 任 审查 比例 扩大 至 70% 以上 , 在 确保 9 个 月 法定 的 的上 , 力争 进一步 缩短 商标 审查 周期。
(十一) 合理 调配 商标 审查 力量。 根据 商标 工作量 合理 调配 商标 审查 、 商标 评审 力量, 同步 修订 商标 局 、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三定” 方案。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建立 灵活 应对 商标 申请 量 变化 的.机制 和 管理 机制。
(十二) 健全 质量 管理 管理 监督 机制。 建立 商标 审查 、 商标 评审 质量 监管 体系, 合理 确定 抽检 比例。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建立 “三 随机 一 公开” 制度 , , 即 商标 业务 随机 获取 、 随机 审签 、.抽检 , 及时 公开 商标 业务 信息。 完善 商标 审查 会商 制度, 对 重大 、 疑难 案件, 由 商标 局 牵头 进行 集体 研究 会商, 切实 提高 商标 审查 质量.
(十三) 完善 审查 经费 拨付 机制。 改变 现行 的 经费 核算 和 拨付 方式, 对 完成 商标 审查 工作 所需 的 经费, 采取 购买 服务 的 形式 , 以 单 件 审查 成本 和 审查 量 为 依据 予以 保障.预付 机制。 建立 和 完善 审查 工作 激励 机制。
五 、 加强 商标 信用 监管, 深入 实施 商标 品牌 战略
(十四) 加强 商标 信用 监管。 充分 运用 大 数据 、 云 计算 等 信息 化 手段 加强 商标 监管 工作。 将 商标 侵权 假冒 、 恶意 抢注 、 违法 商标 代理 行为 等 信息 纳入 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 加大 失信 失信惩戒 力度。 支持 中华 商标 协会 加强 商标 代理 行业 自律, 提高 商标 代理 水平.
(十五) 深入 实施 商标 品牌 战略。 创新 推进 商标 品牌 战略 试点 、 示范 工作, 加强 产业 和 区域 商标 品牌 建设。 构建 国家 层面 的 的 商标 品牌 评价 指标 体系, 引导 支持 第三方 发布 中国 商标 品牌 榜.商标 品牌 发展 报告》。 加强 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合作, 开展 “中国 商标 金奖” 评选 活动。 办好 中国 国际 商标 品牌 节.
(十六) 加强 对 地方 统一 市场 监管 框架 下 的 知识产权 综合 管理 执法 试点 工作 的 调研 和 指导。 深入 调研, 密切 关注 各地 知识产权 综合 管理 执法 改革 的 情况, 及时 总结 统一 市场 监管 框架 下 的.综合 管理 执法 的 成功 经验 和 做法, 尊重 地方 首创 精神, 支持 有条件 的 地方 开展 统一 市场 监管 框架 下 的 知识产权 综合 管理 执法 试点.
六 、 保障 措施
(十七) 加强 组织 领导。 总局 成立 由 刘玉亭 同志 担任 组长, 马 正 其 同志 、 刘俊臣 同志 担任 副 组长 的 商标 注册 便利 化 改革 改革 领导 小组, 根据 业务 工作, 统筹 协调, , 综合司 、 法规 司 、 、 人事 司 、 商标 局 、 、 商标 委员会 、 经济 信息 中心 中心 、 宣传 中心 、 中华 商标 协会 协会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等 等 单位 有效 开展 工作。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设 在 商标 局。
(十八) 加强 经费 保障。 加强 商标 业务 经费 和 信息 化 建设 运 维 经费 保障, 根据 商标 申请 单 件 成本 和 年 申请 量 变化 情况 , 确保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和 商标 受理 处 顺利 运营 的 保障.加强 商标 品牌 战略 经费 保障。
(十九) 加强 信息 化 保障。 进一步 建立 健全 商标 信息 化 工作 机构 和 工作 机制, 经济 信息 中心 做好 统筹 协调 、 技术 把 控 工作, 商标 局 、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 商标 审查 协作 中心 设立 专门 化, 加强 信息 化 人员 配备。 加快 商标 信息 化 系统 升级 改造, 全面 提升 信息 化 支撑 能力, 建立 商标 异地 受理 、 审查 、 发文 、 发证 等 子系统 , 探索 商标 智能化 检索 检索 能力 , 商标 商标 异地 受理 、 审查 、 发文 、 发证 等 子系统 , 探索 商标 智能化 检索 , 完善 商标 自动化 系统 安全 ,为 切实 落实 商标 注册 便利 化 各项 举措 提供 保障。
(二十) 加强 人才 保障。 努力 推进 商标 审查 审理 队伍 专业化 建设, 进一步 充实 审查 评审 人员 力量, , 商标 辅助 人员 的 长效 化 管理 和 培训 工作。 通过 干部 干部 交流 、 轮岗 、 培训 等 方式.建设 一支 政治 强 、 业务 精 、 作风 正 的 高素质 商标 人才 队伍.
(二十 一) 加强 宣传 引导。 坚持 正确 的 舆论 导向, 充分 利用 各种 媒介, 加大 宣传 力度, 引导 社会 支持 商标 注册 便利 化 改革, 为 改革 营造 良好 的 舆论 氛围 和 社会.
(二 十二) 加强 法治 保障。 根据 商标 注册 便利 化 改革 需要, 积极 推动 《商标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 修订 工作, 大力 开展 总局 规章 、 规范 性 文件 的 “立 、 改 、 废” 工作 , 废止.改革 不相适应 的 规定, 及时 把 改革 的 成功 经验 和 行之有效 的 举措 上升 为 总局 规章, 为 改革 顺利 实施 提供 法治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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