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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Faturas Eletrônicas Online (2018)

网络 发票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Tributária Estadual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15, 2018

Data efetiva Junho 15, 2018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Direito Tributári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发票 管理 办法
第一 条 为 加强 普通 发票 管理, 保障 国家 税收 收入, 规范 网络 发票 的 开具 和 使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 管理 办法》 规定,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使用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办理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的 开户 登记 、 网上 领取 发票 手续 、 在线 开具 、 传输 、 查验 和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的 开户 登记 、 网上 领取 发票 手续 、 在线 开具 、 传输 、 查验 和 缴销 等 事项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网络 发票 是 指 符合 国家 税务 总局 统一 标准 并 通过 国家 税务 总局 及 省 、 自治区 自治区 、 直辖市 税务局 公布 的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的 发票.
国家 积极 推广 使用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发票。
第四 条 税务 机关 应 加强 网络 发票 的 管理, 确保 网络 发票 的 安全 、 唯一 、 便利, 并 提供 便捷 的 网络 发票 信息 查询 渠道 渠道 ; 应 通过 应用 网络 发票 数据 分析 , 提高 信息 管 水平.
第五 条 税务 机关 应 根据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的 经营 情况, 核定 其 在线 开具 网络 发票 的 种类 、 行业 类别 、 开票 限额 等 内容.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需要 变更 网络 发票 核定 内容 的 , 可 向税务机关 提出 书面 申请 ,, 经 税务 机关 确认, 予以 变更.
第六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开具 网络 发票 应 登录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如实 完整 填写 发票 的 相关 内容 及 数据, 确认 保存 后 打印 发票.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在线 开具 的 网络 发票, 经 系统 自动 保存 数据 后即 后即 开票 信息 的 确认 、 查验.
第七 条 单位 和 个人 取得 网络 发票 时, 应 及时 查询 验证 网络 发票 信息 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对 不 符合 规定 的 发票, 不得 作为 财务 报销 凭证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拒收.
第八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需要 开具 红字 发票 的 , 必须 收回 原 网络 发票 全部 联 次 或 取得 受 票 方 出具 的 有效 证明 , 通过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开具 金额 为 负数 的 红字 发票.
第九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作废 开具 的 网络 发票, 应 收回 原 网络 发票 全部 联 次, 注明 “作废”, 并 在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中 进行 发票 作废 处理.
第十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在 办理 变更 或者 注销 税务 登记 的 同时, 办理 网络 发票 管理 管理 系统 的 用户 变更 、 注销 手续 并 缴销 空白 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 机关 根据 发票 管理 的 需要, 可以 按照 国家 税务 总局 的 规定 委托 其他 单位 通过 网络 发票 管理 系统 代 开 网络 发票.
税务 机关 应当 与 受托 代 开发 票 的 单位 签订 协议, 明确 代 开 网络 发票 的 种类 、 对象 、 内容 和 相关 责任 等 内容.
第十二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必须 如实 在线 开具 网络 发票, 不得 利用 网络 发票 进行 转借 、 转让 、 虚开 发票 及 其他 违法 活动.
第十三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在 网络 出现 故障, 无法 在线 开具 发票 时, 可 离线 开具 发票.
开具 发票 后, 不得 改动 开票 信息, 并 于 48 小时 内 上传 开票 信息.
第十四 条 开具 发票 的 单位 和 个人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的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 处理.
第十五 条 省 以上 税务 机关 在 确保 网络 发票 电子 信息 正确 生成 、 可靠 存储 、 查询 验证 、 安全 唯一 等 条件 的 情况 下, 可以 试行 电子 发票.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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