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关于 加强 查处 商标 违法 案件 中 驰名 商标 保护 相关 工作 的.
国 知 发 保函 字 〔2019〕 229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知识产权 局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为 贯彻 落实 党中央 、 国务院 关于 严格 知识产权 保护 的 决策 部署, 充分 发挥 驰名 商标 保护 在 加快 知识产权 强国 建设 、 营造 良好 营 商 环境 等 方面 的 重要 作用 , 依据 《商标法》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驰名 商标 认定 和 保护 规定》, 根据 机构 改革 后 的 职责 要求, 现 就 进一步 加强 查处 商标 违法 案件 中 驰名 商标 保护 工作 通知 如下.
一 、 严格 按照 法定 权限 和 时限 查办 涉 驰名 商标 案件
(一) 立案 主体。 涉及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商标 违法 案件, 由市 (地 、 州) 级 以上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以下 简称 立案 机关) 管辖。 经 原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批准 取得 立案 权限 的 的 以下.区 市 经济 社会 等 管理 权限 的 省 直辖 县 (市 、 区)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可 继续 办理 该类 案件。 省 直辖 县 (市 、 区) 有 新增 或 调整, 拟 取得 驰名 商标 立案 权限 的 ,及 时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批准。
(二) 查办 时限。 按照 《市场 监督 管理 行政 处罚 程序 暂行 规定》 的 规定, 立案 机关 查处 涉及 驰名 驰名 保护 的 违法行为, 应 于 收到 当事人 书面 请求 材料 之 日 起 十五 个 工作 日内 决定.立案 , 有 特殊 情况 的 , 经 单位 负责 人 批准 可以 延长 十五 个 工作日。 初步 核查 符合 规定 的, 应当 自 立案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将 驰名 商标 认定 请示 、 案件 材料 副本 一并 的.自治区 、 直辖市)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 经 审查 不 符合 规定 的, 应 告知 当事人 理由 并 及时 处理.
(三) 核查 部门。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驰名 商标 请示 材料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进行 核实 和 审查。 经 核查 符合 规定 的 , 向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报送 书面. , 同时 报送 立案 材料 及 证据 材料 副本 (报送 地址 详见 附件 1)。 经 核查 不 符合 规定 的 , 应当 将 有关 材料 退回 立案 机关.
二 、 有效 规范 驰名 商标 的 认定 申请 和.
(一) 加强 审核。 当事人 应对 所 提交 材料 的 真实性 负责, 立案 机关 应 指导 当事人 规范 填写 《驰名 商标 认定 申请 材料 摘要 表》 (详见 附件 2), 同时 对 当事人 提交 提交 及 相关 证据 的 完备.和 真实性 予以 审查 并 核实。
(二) 强化 指导。 省 (区 、 市)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应 加强 对 辖区 内 立案 机关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业务 指导, 对 法律 适用 的 准确性 、 申请 材料 的 完备 性 和 真实性 予以 予以.
(三) 依法 规范。 各级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在 日常 工作 中 要 引导 企业 正确 认识 驰名 商标 认定 和 保护 制度。 在 执法 中, 要 正确 区分 “驰名 商标” 字样 正当 使用 与 违法 使用 的 界限 , 可.在 经营 活动 中 对 商标 获得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记录 做 事实 性 陈述, 若 有意 淡化 驰名 商标 认定 与 保护 的 法律 性质, 将 “驰名 商标” 字样 视为 荣誉 称号 并 突出 使用 , 用于 用于 宣传 企业 ,.经营 的 商品 或 服务, 则应 依据 《商标法》 第十四 条 第五款 规定 进行 查处.
三 、 突出 重点 切实 加强 驰名 商标 保护
(一) 及时 保护。 对于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根据 查处 商标 违法 案件 需要 而 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立案 机关 应当 自 批复 后 六十 日内 依法 予以 保护, 并将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及 相关 文书 抄报 所在 所在.自治区 、 直辖市)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应当 督促 立案 机关 按时 报送 处理 结果, 并 自 收到 抄报 的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将 保护 情况.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副本 报送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保护 司。
(二) 援引 保护。 在 查处 商标 违法 案件 中, 当事人 的 商标 曾 在 我国 作为 驰名 商标 受到 受到 行政 保护 的 , 若 涉案 商品 与 原 驰名 商标 保护 时 的 涉案 商品 相同 或无 异议 或者 虽有 异议 , 但 异议 理由 和 提供 的 证据 明显 不足以 支持 该 异议 的 , 立案 机关 可以 根据 该 保护 记录 , 并 结合 相关 , , 确定 是否 给予 该 商标 驰名 商标 保护.
(三) 重点 保护。 以 驰名 商标 为 重点, 加大 商标 行政 保护 力度。 各地 要 对 辖区 内 曾 行政 认定 并 持续 使用 的 驰名 商标 进行 汇总 、 梳理, 形成 涉 驰名 商标 案件 联系人 名单 (附件 3) , 并 及时 报送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保护 司。 首次 报送 名单 后, 有 情况 和 信息 变化 的 定期 报送。 国家 知识产权 局将 建立 相关 数据库, 面向 商标 行政 执法 人员 开放, 支撑 各地 执法 办案.
查处 商标 违法 案件 中 驰名 商标 保护, 事 关 当事人 切身 利益, 也是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的 重要 职责, , 要 以 提升 行政 效能 、 、 优化 营 商 环境 的 高度 政治 责任感 , 专人 专 责 驰名 ,保障 相关 权利 人 的 合法 权益。 国家 知识产权 局将 把 驰名 商标 保护 工作 纳入 年度 知识产权 保护 绩效 考核, 并 适时 督查 督导。 对 工作 工作 中 发现 的 新 情况 、 新 问题 , 请 及时 报告 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