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índice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井违法犯罪
第二 条 未成年人 , , 立足于 和 和 未 成年人 相 , 坚持 预防 为主 、 提前 , , 对 未成年人 不良 行为 和 严重 不良 行为 及时 进行 分级 预防 、 和 矫治 矫治。 不良 不良 行为 进行 分级 预防 、 干预 和 矫治
第三 条 预防 未成年人 犯罪 工作 , 应当 尊重 尊严 , 保护 未 成年人 的 名誉权 、 隐私权 和 个人 信息 等 合法 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 、 人民 团体 社会 社会 组织 企业 事业 单位 、 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学校 、 家庭 等 各 、 相互 配合 , 同 同 做好 预防 未成年人 犯罪 工作 , 及时 消除 , 同 犯罪 行为 行为 预防 未成年人 , , 及时 消除 滋生 违法 犯罪 行为 行为 行为 未成年人 犯罪 , , 及时 滋生 未成年人 犯罪 犯罪 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 组织 、 教育 、 民政 、 文化 和 旅游 市场 监督 管理 、 网信 、 卫生 健康 、 新闻 出版 、 、 广播 电视 、 、 行政 等 有关 部门 预防 预防 未成年人 工作 ; ; 、 司法 行政 等 有关 开展 预防 未成年人 犯罪 ; ; ; ; 司法 行政 等 部门 开展 预防 未成年人 工作 ; ;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 条 国家 专门 学校 , , 有 严重 不良 行为 未成年人 进行 专门 教育。 专门 教育 是 国民 教育 体系 的 部分 , , 对 有 严重 不良 行为 的 进行 进行 教育 , 的 的 重要 严重 严重 不良 行为 未成年人 进行 教育 和 矫治 的 重要 保护 保护 严重 严重 不良 不良 的 未成年人 进行 教育 矫治 的 的 重要 保护 保护措施。
省级 人民 应当 将 专门 教育 发展 和 学校 建设 纳入 经济 发展 规划 规划。 以上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专门 教育 指导 委员会 , 根据 需要 合理 设置 专门 学校。
专门 指导 委员会 由 教育 、 民政 、 、 人力 资源 保障 、 公安 、 司法 行政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产主义 产主义 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 、 下 代 工作 委员会 、 、 专门 等 联合会 、 关心 下 代 工作 委员会 、 、 专门 等 单位 、 、 关心 下 一 工作 工作 委员会 、 、 专门 单位 单位 、 、 律师 关心 关心 下 一 工作 工作 委员会 、 、 专门 单位 单位 、 、 律师 、 、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 条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 司法 行政 部门 由 专门 专门 机构 经过 经过 专业 培训 、 未成年人 身心 特点 的 专门 人员 负责 预防 未成年人 犯罪 工作。
第 条 产主义 产主义 青年团 妇女 联合会 、 工会 、 残疾人 、 关心 下 一 代 工作 委员会 、 青年 联合会 学生 联合会 、 少年 先锋队 以及 以及 社会 , , 应当 各 各 级 人民 及 其 有关 社会 , , 应当 协助 各 级 人民 及 其 有关 有关 , , 应当 协助 各 级 人民 政府 及 有关 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
第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第十 条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 得 教唆 胁迫 、 引诱 未 成年人 实施 不良 行为 或者 严重 不良 , , 为 未成年人 实施 上述 行为 提供 条件。
第十一 条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 社会 公 道德 , , 、 自律 、 自强 , , 增强 辨 别是非 自我 保护 的 能力 , 自觉 抵制 各 种 不良 行为 违法 犯罪 行为 的 , 引诱 侵害 各 种 种 行为 违法 违法 犯罪 行为 , 引诱 侵害。。。 种 种 行为 违法 犯罪 行为 的 , 引诱 侵害。
第十二 条 未成年人 犯罪 , 应当 结合 未 不同 年龄 的 生理 、 特点 , , 加强 青春期 教育 、 心理 、 心理 矫治 和 预防 犯罪 对策 研究。。。。。 心理 矫治 预防 犯罪 对策 的 研究。。
第十三 条 鼓励 和 支持 预防 未成年人 犯罪 相关 建设 、 专业 设置 、 人才 培养 及 科学 , , 开展 交流 与 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 条 、 社会 、 学校 和 家庭 对 未成年人 加强 核心 价值观 教育 , 开展 预防 犯罪 , , 增强 成年人 的 法治 观念 , 使 未成年人 树立 遵纪守法 和 防范 犯罪 的 的 , , , 未成年人 树立 遵纪守法 和 防范 犯罪 的 的,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 条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未成年人 的 预防 犯罪 负有 直接 责任 , 应当 依法 履行 监护 , , 树立 家风 , 培养 未成年人 良好 品行 ; 发现 未成年人 心理 行为 行为 , , 培养 良好 品行 ; 发现 未成年人 心理 或者 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 条 行政 部门 学校 学校 应当 将 犯罪 教育 纳入 教学 计划 , 指导 教职员工 结合 未 成年人 的 , , 多 种 方式 对 未 未 学生 进行 有 针对性 的 预防 犯罪 教育 对 对 未 学生 学生 有 针对性 的 预防 犯罪 教育。
第十八 条 应当 聘任 法治 法治 教育 专职 或者 兼职 , 并 可以 从 司法 和 执法 机关 、 法学 教育 和 服务 机构 等 单位 聘请 聘请 副 校长 、 校外 法治 辅导员。。 等 单位 聘请 副 校长 、 校外 法治 辅导员。
第十九 条 应当 配备 专职 或者 兼职 的 健康 教育 , , 心理 健康 健康。 学校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与 专业 健康 健康 机构 , , 建立 健康 健康 筛查 早期 干预 , , 和 , 解决 心理 健康 健康 健康 筛查 和 早期 机制 , 预防 和 解决 解决 心理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异常问题。
学校 与 未成年 学生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加强 , , 同 做好 未 成年 学生 心理 健康 教育 ; 发现 未 成年 可能 患有 精神 精神 障碍 , , 应当 立即 告知 或者 其他 其他 监护人 精神 , , , 应当 立即 告知 其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监护人 送 , , 应当 应当 应当 立即 告知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精神 送 , , 应当 应当 应当 立即 告知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精神 送 , , 应当
第二 十 教育 行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 建立 学生 欺凌防控 制度 学校 应当 应当 加强 安全 , , 完善 学生 欺凌 和 处置 的 的 流程 , 严格 排查 并 及时 可能 可能 导致 欺凌 欺凌 行为 , 严格 严格 排查 并 及时 可能 可能 导致 欺凌 欺凌 行为 , 严格 '
第二十一 条 行政 部门 鼓励 和 支持 聘请 社会 工作者 长期 定期 进驻 学校 , 协助 开展 道德 教育 、 法治 、 生命 教育 和 心理 心理 教育 , 参与 预防 和 学生 学生 欺凌 行为。。 , , 参与 参与 和 处理 学生 欺凌 等。。。 , , 参与 预防 和 学生 欺凌 等 行为。。
第二十二 条 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通过 讲座 、 座谈 培训 等 活动 , 介绍 科学 合理 的 教育 , , 教职员工 、 未成年 学生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有效 未成年人 犯罪 犯罪。 学生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有效 未成年人 犯罪 犯罪
学校 应当 预防 犯罪 教育 计划 告知 未成年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未成年 未成年 学生 父母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配合 学校 对 未成年 学生 进行 有 针对性 的 预防 犯罪 教育。。。。 学生 学生 进行 有 的 预防 预防 教育。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 条 级 人民 政府 及 其 部门 、 人民 检察院 、 法院 、 产主义 产主义 青年团 、 少年 先锋队 、 妇女 联合会 、 联合会 、 、 关心 下 一 代 委员会 等 应当 结合 实际 , 组织 组织 、 一 代 工作 委员会 应当 结合 实际 , , 组织 、举办 多 形式 的 预防 未成年人 犯罪 宣传 教育。 有 条件 的 地方 可以 建立 青少年 法治 教育 , , 未成年人 开展 法治 教育。
第二十五 条 委员会 、 委员会 委员会 应当 开展 有 针对性 的 未成年人 犯罪 宣传 活动 , 协助 公安 机关 维护 学校 治安 , 及时 掌握 本 辖区 内 未成年人 的 监护 就 学 和 和 掌握 , 组织 组织 未成年人 的 监护 、 学 和 和 情况 , , 组织 组织 组织 的 监护 学 和 和 情况 , , 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 条 宫 、 儿童 活动 中心 等 活动 场所 应当 把 预防 犯罪 教育 作为 一 项 重要 的 工作 , 开展 多 种 形式 的 宣传 活动。。。 , , 多 种 形式 的 宣传 活动。。
第二十七 条 培训 机构 、 用人 单位 在 已 满 十六 周 岁 准备 就业 的 未成年人 进行 职业 培训 , 应当 将 预防 犯罪 教育 纳入 培训 内容。。 , , 应当 预防 犯罪 教育 纳入 培训。。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輛罽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缌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
第三十 公安 机关 、 居民 委员会 、 村民 发现 本 辖区 内 有 不良 不良 的 , 应当 及时 制止 , 并 其 父母 或者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履行 监护 监护 职责。
第三十一 条 对 有 不良 行为 的 学生 , 应当 加强 教育 , 不 得 歧视 ; 对 拒 不 改正 情节 严重 的 , 学校 可以 根据 情况 予以 处分 或者 采取 以下 管理 , : :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 条 学校 家庭 应当 加强 , 建立 家校 合作 机制 学校 决定 对 未成年 学生 采取 管理 教育 措施 , , 应当 告知 其 父母 或者 或者 监护人 ; 未成年 学生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支持 、 监护人 监护人 未成年 学生 父母 父母 或者 监护人 应当 支持 、 、 监护人 ; 未成年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支持 、 、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 条 学生 偷窃 财物 , 或者 有 殴打 、 辱骂 恐吓 、 强行 索要 财物 等 学生 欺凌 , , 情节 的 , 可以 由 学校 依照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规定 相应 的 , 可以 措施 学校 学校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规定 相应 相应 管理 教育 措施 措施 措施 依照 本法 第三十一 规定 采取 相应 的 教育 措施 措施 措施。
第三十四 条 学生 旷课 、 逃学 , 学校 应当 及时 联系 其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了解 有关 情况 ; 无正当 理由 , 学校 和 未成年 学生 学生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督促其 返校 学习 未成年 未成年 学生 的 父母 或者 监护人 应当 督促其 返校 学习。
第三十五 未成年人 无 故夜 不 归宿 、 离家 的 , 父母 或者 监护人 、 、 所在 寄宿制 寄宿制 学校 应当 查找 , 必要 向 公安 公安 报告 报告。
收留夜 不 、 离 家 出走 未 成年人 , 应当 及时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所在 学校 ; 无法 取得 联系 , , 应当 向 向 机关 报告 报告。
第三十六 条 不 归宿 离家 离家 出走 或者 街头 的 , 公安 机关 、 公 场所 场所 管理 机构 等 发现 接到 报告 后 , 应当 及时 采取 有效 保护 , , 并 其 其 , 其他 监护人 监护人 有效 保护 , , 并 其 其 或者 其他 其他 监护人 监护人 有效 措施 , 并 其 其 或者 其他 其他 监护人、 所在 寄宿制 , , 必要 应当 护送 其 返回 住所 学校 ; 无法 与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学校 取得 联系 , , 应当 护送 成年人 到 救助 保护 机构 接受 救助 , , 应当 护送 成年人 成年人 到 保护 机构 接受 救助。 , , 护送 未 成年人 到 救助 保护 接受 救助。
第三十七 条 的 父母 其他 其他 监护人 学校 发现 未 成年人 或者 参加 实施 不良 行为 的 , , 应当 及时 ; 发现 该 团伙 有 违法 犯罪 嫌疑 的 , 应当 向 向 公安 报告。。。 犯罪 的 , 应当 立即 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嫌疑 , , 应当 向 向 机关 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 本法 所 称 严重 不良 , , 指 未成年人 实施 的 规定 、 因 不满 法定 法定 刑事 责任 年龄 刑事处罚 的 , , 以及 严重 危害 的 的 下列 :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 条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 居民 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 发现 有 人 教唆 、 胁迫 、 引诱 成年人 实施 严重 不良 不良 的 , 应当 立即 向 公安 报告 报告。 机关 接到 报告 , , 应当 向 公安 报告 报告。 机关 接到 报告 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竊即采取有敪成年人
第四 十 公安 机关 接到 举报 或者 未成年人 有 严重 不良 的 , 应当 及时 制止 , 依法 调查 , , 可以 责令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消除 或者 减轻 违法 , 采取 措施 严加管教。。 其他 消除 或者 减轻 违法 , , 采取 严加管教。。。。 消除 或者 减轻 违法 , 采取 措施 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濛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 条 机关 在 对 未成年人 进行 矫治 时 , 可以 根据 邀请 学校 学校 、 居民 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社会 工作 服务 机构 等 社会 组织 参与。。。 委员会 社会 服务 机构 等 社会 组织 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 条 有 严重 不良 行为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 的 父母 其他 监护人 、 所在 学校 无力管教 或者 管教 无效 , , 向 教育 行政 部门 部门 申请 , 经 专门 教育 指导 委员会 评估 同意 后 , , , , 经 教育 指导 委员会 评估 后 , , , , , 经 教育 指导 委员会 评估 后 , ,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 经 教育 指导 委员会 评估 , , 教育 部门 部门 会同 公安 机关 可以 将 其 送入 专门 学校 接受 专门 ::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四十五 条 实施 刑法 的 的 行为 因 不满 法定 刑事 年龄 不予 刑事 处罚 , , 经 专门 教育 指导 评估 同意 , 教育 行政 部门 会同 公安 机关 可以 对 其 进行 专门 教育。。 会同 公安 机关 决定 对 其 进行 矫治 教育。。。 公安 机关 可以 决定 其 进行 专门 矫治 教育。
省级 人民 应当 结合 本地 的 实际 , 至少 确定 一 所 学校 按照 按照 分校区 分班级 分班级 等 方式 设置 场所 , 对 前款 规定 的 未成年人 进行 专门 矫治 教育。 , , 对 规定 的 未成年人 进行 专门 矫治 矫治 教育
前款 规定 专门 场所 实行 闭环 , , 机关 、 司法 行政 部门 负责 未成年人 的 工作 , 教育 行政 部门 承担 未 的 教育 工作。。
第四十六 专门 学校 应当 在 每 个 学期 提请 专门 教育 指导 对 接受 专门 教育 的 未成年 学生 的 情况 进行 评估 对 经 评估 适合 适合 转回 普通 学校 的 , 专门 教育 指导 应当 应当 向原 决定 普通 普通 就读 , , 专门 指导 委员会 应当 向原 决定 决定 决定 普通 学校 , , 专门 教育 委员会 应当 应当 决定 决定 决定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 决定 决定 将 未成年 学生 转回 普通 的 , 其 所在 学校 不 得 拒绝 接收 ; 因特殊 , , 不 转回原 所在 学校 学校 , , 教育 行政 行政 部门 转学。。。。 学校 的 , 由 行政 行政 部门 安排。
第四十七 条 学校 应当 对 接受 专门 教育 未成年人 分级 分类 教育 和 矫治 , 有 针对性 地 开展 道德 教育 法治 教育 、 心理 健康 教育 , 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职业 教育 ; 对 没有 , , 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职业 教育 ; 对 没有 义务 , , 并 实际 情况 进行 职业 教育 对 没有 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 条 学校 应当 与 接受 专门 的 未成年人 的 父母 其他 监护人 加强 联系 , 定期 向 其 反馈 未 的 矫治 和 教育 情况 , 为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亲属 亲属 等 未成年人 , , 为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亲属 等 看望 未成年人 提供 , ,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亲属 亲属 看望 未成年人 提供 , ,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亲属 亲属 等 未成年人 提供 ,便利。
第四十九 条 及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对 本章 规定 行政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提起 行政 复议 或者 诉讼。。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 条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 , , 根据 未成年人 的 生理 生理 、 心理 特点 犯罪 的 , , 有 针对性 地 法治 教育 教育。
对 涉及 案件 的 未成年人 进行 , 其 法定 代理人 以外 成年 亲属 或者 教师 、 辅导员 等 参与 有利于 感化 、 挽救 的 ,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应当 应当 邀请 , 有关 活动 活动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应当 应当 邀请 参加 有关 有关 活动 活动 人民 检察院 、 法院 应当 邀请 其 , 有关 活动 活动。
第五十一 条 机关 、 检察院 检察院 、 法院 办理 未成年人 案件 , 可以 自行 或者 委托 有关 社会 组织 、 机构 未 成年 犯罪 嫌疑人 或者 被告人 的 成长 经历 、 原因 、 监护 监护 教育 等 情况 的 成长 经历 、 犯罪 、 监护 监护 教育 等 情况 情况 的 成长 、 犯罪 、 、 监护 教育 等 情况 情况进行 社会 ; 根据 实际 需要 并 经 未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及 其 法定 同意 , , 可以 对 成年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进行 心理 测评。。。 未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进行 心理。。
社会调查 e 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 e 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 条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对于 无 固定 、 无法 提供 保证人 的 未成年人 适用 取保候审 的 , 应当 指定 合适 成年人 作为 , , 必要 可以 安排 取 保候审 的 未成年人 接受 社会 , , 必要 可以 安排 取 保候审 的 未成年人 接受 社会 , , 必要 可以 安排 取 保候审 的 未成年人 接受观护。
第五十三 条 被 拘留 、 逮捕 以及 在 犯管教所 执行 刑罚 未成年人 , , 与 成年人 分别 关押 、 管理 和 教育。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 的 社区 矫正 , 应当 与 成年人 分别。。。。。 的 , , 应当 与 成年人 分别。
对 上述 情形 且 完成 完成 义务 的 , , 公安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 司法 行政 部门 应当 与 行政 部门 部门 相互 , , 保证 继续 接受 义务 教育。。。 相互 , , 保证 继续 接受 义务 教育。
第五十四 条 犯管教 所 、 社区 矫正 机构 对 未成年 犯 、 未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加强 教育 , , 并 实际 情况 对 进行 进行 教育 教育。
第五十五 社区 矫正 机构 告知 告知 未成年 矫正 对象 安置 帮教 有关 规定 , 并 配合 安置 帮教 工作 部门 落实 解决 未 成年 社区 矫正 对象 的 就 学 、 就业 问题 问题。。 社区 矫正 对象 就 学 、 就业 等 问题。
第五十六 条 刑满 释放 未成年人 , , 犯 管教所 应当 提前 其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按时 , , 并 协助 安置 帮教 措施。 没有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无法 其 父母 父母 或者 没有 没有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 无法 其 父母 父母其他 的 , 未成年 管教所 管教所 应当 提前 未成年人 原 户籍 或者 居住地 的 司法 行政 部门 安排 人员 按时 , , 由 部门 或者 或者 居民 委员会 村民 村民 依法 对 其 进行 监护。 或者 居民 委员会 村民 村民 委员会 对 其 进行 监护。
第五十七 条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和 、 居民 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 对 接受 社区 矫正 、 刑满 释放 的 , , 采取 有效 有效 的 帮教 , , 协助 机关 以及 有关 部门 做好 安置 的 的 , , 协助 司法 机关 以及 有关 做好 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 委员会 村民 委员会 可以 聘请 思想品德 , , 正派 , 热心 成年人 工作 工作 的 离退休 人员 、 志愿者 或 其他 协助 做好 前款 规定 的 安置 工作。。。。。 协助 做好 规定 的 安置 帮教 工作。。
第五十八 刑满 释放 和 接受 社区 矫正 的 , 在 复学 升学 、 就业 等 方面 依法 享有 与 其他 未成年人 同等 的 , , 任何 和 和 不 不 得 歧视。
第五十九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 犯罪 记录 依法 依法 封存 , 公安 机关 、 检察院 、 、 人民 和 和 司法 部门 不 得 向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 但 司法 机关 办案 需要 或者 有关 单位 根据 , , 但 司法 机关 因 办案 需要 或者 单位 单位 根据 , 有关 但 司法 司法 机关 因 办案 需要 或者 单位 单位 根据 , 规定 但 但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 接受 矫治 教育 、 专门 教育 的 , 以及 被 行政 、 、 采取 刑事 措施 措施 和 不 起诉 记录 , 适用 规定 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一 条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发现 实施 严重 不良 行为 的 未成年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不 依法 依法 履行 监护 的 , , 应当 训诫 , 并 可以 责令 其 接受 的 , , 应当 训诫 , 并 可以 责令 其 接受 家庭 , , 应当 应当 , , 并 责令 责令 其 接受 家庭 , , 应当 予以 , , 可以 责令 其 其 '指导。
第六十二 条 及 其 教职员工 违反 本法 , 不 履行 预防 犯罪 工作 职责 , 或者 虐待 、 歧视 相关 的 , 由 教育 行政 等 部门 责令 改正 , 通报 批评 ; 情节 的 的 , 对 对 改正 , , 批评 ; 情节 的 , , , 对直接 负责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处分。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的 , , 由 公安 依法 予以 治安 处罚 处罚。。
教职员工 教唆 胁迫 、 引诱 未 成年人 实施 行为 或者 严重 不良 , , 以及 不良 、 、 影响 的 , 教育 行政 部门 学校 学校 应当 依法 解聘 解聘 或者 辞退。
第六十三 条 本法 , , 在 、 升学 、 就业 等 歧视 相关 未成年人 的 , 由 所在 单位 或者 教育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等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 改正 的 , 对 负责 的 的 主管 改正 ; 拒 不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主管 改正 ; 拒 改正 , , 对 负责 的 主管 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 条 社会 组织 、 机构 及 其 人员 虐待 、 接受 社会 观护 的 未成年人 , 或者 出具 虚假 社会 、 心理 测评 报告 的 , 由 民政 、 司法 行政 部门 对 直接 的 , 主管 由 民政 、 司法 行政 部门 对 直接 负责 主管 人员 人员 民政 、 司法 行政 部门 部门 对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罽
第六十五 条 、 胁迫 、 引诱 未 成年人 实施 行为 或者 严重 不良 行为 , 构成 治安 治安 管理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予以 予以 治安 管理。。。 , , 公安 机关 予以 予以 管理 处罚。。
第六十六 国家 机关 及 工作 工作 人员 预防 未成年人 犯罪 工作 滥用 职权 、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 , 对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和 其他 直接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六 十八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