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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ção sobre várias questões relativas à aplicação específica da lei no tratamento de casos criminais de violação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II) (2007)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二.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Data de promulgação 05 de abril, 2007

Data efetiva 05 de abril, 200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Pen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二.
法 释 〔2007〕 6 号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为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活动, 根据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有关, , 就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若干 : 解释 如下.
第一 条 以 营利 为 目的,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复制 发行 其 文字 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及 其他 作品 ​​, 复制品 数量 合计 在 五百 张 (份) 以上 的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的 “有 其他 严重 情节” ; 复制品 数量 在 二千 五百 张 (份) 以上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有 其他 特别 严重 情节” 。
第二 条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侵犯 著作权 罪 中 的 “复制 发行”, 包括 复制 、 发行 或者 既 复制 又 发行 的 行为.
侵权 产品 的 持有 人 通过 广告 、 征订 等 方式 推销 侵权 产品 的,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发行”.
非法出版 、 复制 、 发行 他人 作品, 侵犯 著作权 构成 犯罪 的 , 按照 侵犯 著作权 罪 定罪 处罚.
第三 条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 符合 刑法 规定 的 缓刑 条件 的 , 依法 适用 缓刑。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一般 不 适用 缓刑 :
(一) 因 侵犯 知识产权 被 刑事 处罚 或者 行政 处罚 后, 再次 侵犯 知识产权 构成 犯罪 的 ;
(二) 不 具有 悔罪 表现 的 ;
(三) 拒不 交出 违法 所得 的 ;
(四) 其他 不宜 适用 缓刑 的 情形.
第四 条 对于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综合 考虑 犯罪 的 违法 所得 、 非法经营 数额 、 给 权利 人 人 造成 的 损失 、 社会 危害性 等 情节 , 依法 判处 罚金。 罚金 数额 一般 在 违法 所得 的 一倍以上 五倍 以下, 或者 按照 非法经营 数额 的 50 % 以上 一倍 以下 确定.
第五 条 被害人 有 证据 证明 的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直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和 国家 利益 利益 的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 由 人民 检察院 依法 提起 公诉.
第六 条 单位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至 第二 百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本 解释 规定 的 相应 个人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定罪 处罚.
第七 条 以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解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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