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法 释 [2004] 19 号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活动,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根据 刑法 有关 规定, 现 就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解释 如下 :
第一 条 未经 注册 商标 所有人 许可, 在 同 一种 商品 上 使用 与其 注册 商标 相同 的 商标,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应当 应当 假冒注册 商标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的.
(二) 假冒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二 万元 以上 的 ;
(三)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情节 特别 严重”, 应当 以 假冒 注册 商标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二) 假冒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
(三) 其他 情节 特别 严重 的 情形.
第二 条 销售 明知 是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销售 金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规定 的 “数额 较大”, 应当 以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罪 判处.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销售 金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的 “数额 巨大”, 应当 以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第三 条 伪造 、 擅自 制造 他人 注册 商标 标识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五 条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应当 以 非法 制造.销售 非法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
(一)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二万 件 以上, ,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的
(二)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一 万 件 以上, 或者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二 万元 以上 的.
(三)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五 条 规定 的 “情节 特别 严重”, 应当 以 非法 制造 、 销售 非法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一)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十万 件 以上, , 或者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二)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五万 件 以上, 或者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
(三) 其他 情节 特别 严重 的 情形.
第四 条 假冒 他人 专利,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六 条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应当 以 假冒 专利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十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二) 给 专利权 人 造成 直接 经济 损失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三) 假冒 两项 以上 他人 专利,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四)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第五 条 以 营利 为 目的 ,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所列 侵犯 著作权 行为 之一,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违法 所得 数额 较大”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于 “有 其他 严重 情节” , 应当 以 侵犯 著作权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拘役 ,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的 ;
(二)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复制 发行 其 文字 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及 其他 作品, 复制品 数量 合计 在 一千 张 (份) 以上 的
(三) 其他 严重 情节 的 情形.
以 营利 为 目的 ,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所列 侵犯 著作权 行为 之一,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违法 所得 数额 巨大”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有 其他 特别 严重 情节 ”, 应当 以 侵犯 著作权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二)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复制 发行 其 文字 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及 其他 作品, 复制品 数量 合计 在 五千 张 (份) 以上 的
(三) 其他 特别 严重 情节 的 情形.
第六 条 以 营利 为 目的 ,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八 条 规定 的 行为,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违法 所得 数额 巨大” , 应当 以 销售 侵权 复制品 罪 判处 三年.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第七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之一,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在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重大 损失” , 应当 应当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在 二百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造成 特别 严重 后果”, 应当 应当 侵犯 侵犯 秘密 秘密 罪 判处 三年 七年.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第八 条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相同 的 商标”, 是 指 与 被 假冒 的 注册 商标 完全相同, 或者 与 被 假冒 的 注册 商标 在 视觉 上 基本 无差别 、 足以 对 公众 产生 误导 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使用”, 是 指 将 注册 商标 或者 假冒 的 注册 商标 用于 商品 、 商品 包装 或者 容器 以及 产品 说明书 、 商品 交易 文书 , 或者 将 注册 商标 或者 假冒 的注册 注册.于 广告宣传 、 展览 以及 其他 商业 活动 等 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的 “销售 金额”, 是 指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后 所得 和 应 应 得 的 全部 违法 收入.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的 “明知” :
(一) 知道 自己 销售 的 商品 上 的 注册 商标 被 涂改 、 调换 或者 覆盖 的.
(二) 因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受到 过 行政 处罚 或者 承担 过 民事责任 、 又 销售 同 一种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的.
(三) 伪造 、 涂改 商标 注册 人 授权 文件 或者 知道 该 文件 被 伪造 、 涂改 的.
(四) 其他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是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的 情形.
第十 条 实施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六 条 规定 的 “假冒 他人 专利” 的 行为 :
(一) 未经许可, 在 其 制造 或者 销售 的 产品 、 产品 的 包装 上 标注 他人 专利 号 的.
(二) 未经许可, 在 广告 或者 其他 宣传 材料 中 使用 他人 的 专利 号, 使人 将 所 涉及 的 技术 误 认为 是 他人 专利 技术 的 ;
(三) 未经许可, 在 合同 中 使用 他人 的 专利 号, 使人 将 合同 涉及 的 技术 误 认为 是 他人 专利 技术 的 ;
(四) 伪造 或者 变造 他人 的 专利 证书 、 专利 文件 或者 专利 申请 文件 的.
第十一条 以 刊登 收费 广告 等 方式 直接 或者 间接 收取 费用 的 情形,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以 营利 为 目的”.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是 指 没有 得到 著作权 人 授权 或者 伪造 、 涂改 著作权 人 人 授权 许可 文件 或者 超出 授权 许可 范围 的 的.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 公众 传播 他人 文字 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及 其他 作品 的 行为, 应当 视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复制 发行”.
第十二 条 本 解释 所称 “非法经营 数额”, 是 指 行为 人 在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行为 过程 中, 制造 、 储存 、 运输 、 销售 侵权 产品 的 价值。 已 销售 的 侵权 产品 的 价值 , 按照 实际 实际的 价格 计算。 制造 、 储存 、 运输 和 未 销售 的 侵权 产品 的 价值, 按照 标价 或者 已经 查清 的 侵权 产品 的 实际 销售 平均 价格 计算。 侵权 其 实际 销售 价格 的 ,.侵权 产品 的 市场 中间 价格 计算。
多次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行为, 未经 行政 处理 或者 刑事 处罚 的 , 非法经营 数额 、 违法 所得 数额 或者 销售 金额 累计 计算.
本 解释 第三 条 所 规定 的 “件”, 是 指标 有 完整 商标 图样 的 一份 标识.
第十三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假冒 注册 商标 犯罪 , 又 销售 该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的 规定 , 以 假冒 注册.罪 定罪 处罚。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假冒 注册 商标 犯罪, 又 销售 明知 是 他人 的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实行 数罪并罚.
第十四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侵犯 著作权 犯罪, 又 销售 该 侵权 复制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的 规定 , 以 侵犯 著作权 罪 定罪 定罪.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侵犯 著作权 犯罪, 又 销售 明知 是 他人 的 侵权 复制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实行 数罪并罚.
第十五 条 单位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至 第二 百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按照 本 解释 规定 的 相应 个人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的 三倍 定罪 量刑.
第十六 条 明知 他人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而 为其 提供 贷款 、 资金 、 账号 、 发票 、 证明 、 许可证 件, 或者 提供 生产 、 经营 场所 或者 运输 、 储存 、 代理 进出口 进出口 便利 条件 、 帮助 的.以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共犯 论处。
第十七 条 以前 发布 的 有关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相 抵触 的 , 自 本 解释 施行 后 不再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