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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ção sobre várias questões relativas à aplicação específica da lei no tratamento de casos criminais de violação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2004)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Data de promulgação 08 Dezembro, 2004

Data efetiva 22 Dezembro, 2004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Pen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法 释 [2004] 19 号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 依法 惩治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活动,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根据 刑法 有关 规定, 现 就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解释 如下 :
第一 条 未经 注册 商标 所有人 许可, 在 同 一种 商品 上 使用 与其 注册 商标 相同 的 商标,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应当 应当 假冒注册 商标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的.
(二) 假冒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二 万元 以上 的 ;
(三)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情节 特别 严重”, 应当 以 假冒 注册 商标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二) 假冒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
(三) 其他 情节 特别 严重 的 情形.
第二 条 销售 明知 是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销售 金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规定 的 “数额 较大”, 应当 以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罪 判处.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销售 金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的 “数额 巨大”, 应当 以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第三 条 伪造 、 擅自 制造 他人 注册 商标 标识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五 条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 应当 以 非法 制造.销售 非法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
(一)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二万 件 以上, ,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的
(二)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一 万 件 以上, 或者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二 万元 以上 的.
(三)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五 条 规定 的 “情节 特别 严重”, 应当 以 非法 制造 、 销售 非法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一)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的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十万 件 以上, , 或者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二) 伪造 、 擅自 制造 或者 销售 伪造 、 擅自 制造 两种 以上 注册 商标 标识 数量 在 五万 件 以上, 或者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
(三) 其他 情节 特别 严重 的 情形.
第四 条 假冒 他人 专利,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六 条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应当 以 假冒 专利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十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二) 给 专利权 人 造成 直接 经济 损失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三) 假冒 两项 以上 他人 专利,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的 ;
(四)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第五 条 以 营利 为 目的 ,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所列 侵犯 著作权 行为 之一,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三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违法 所得 数额 较大”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于 “有 其他 严重 情节” , 应当 以 侵犯 著作权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拘役 ,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的 ;
(二)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复制 发行 其 文字 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及 其他 作品, 复制品 数量 合计 在 一千 张 (份) 以上 的
(三) 其他 严重 情节 的 情形.
以 营利 为 目的 ,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所列 侵犯 著作权 行为 之一,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违法 所得 数额 巨大” ;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属于 “有 其他 特别 严重 情节 ”, 应当 以 侵犯 著作权 罪 判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 在 二 十五 万元 以上 的 ;
(二)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复制 发行 其 文字 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及 其他 作品, 复制品 数量 合计 在 五千 张 (份) 以上 的
(三) 其他 特别 严重 情节 的 情形.
第六 条 以 营利 为 目的 ,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八 条 规定 的 行为,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十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违法 所得 数额 巨大” , 应当 以 销售 侵权 复制品 罪 判处 三年.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第七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之一,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在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重大 损失” , 应当 应当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或者 单 处罚 金.
给 商业 秘密 的 权利 人 造成 损失 数额 在 二百 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造成 特别 严重 后果”, 应当 应当 侵犯 侵犯 秘密 秘密 罪 判处 三年 七年.有期徒刑 , 并处 罚金。
第八 条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相同 的 商标”, 是 指 与 被 假冒 的 注册 商标 完全相同, 或者 与 被 假冒 的 注册 商标 在 视觉 上 基本 无差别 、 足以 对 公众 产生 误导 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使用”, 是 指 将 注册 商标 或者 假冒 的 注册 商标 用于 商品 、 商品 包装 或者 容器 以及 产品 说明书 、 商品 交易 文书 , 或者 将 注册 商标 或者 假冒 的注册 注册.于 广告宣传 、 展览 以及 其他 商业 活动 等 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的 “销售 金额”, 是 指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后 所得 和 应 应 得 的 全部 违法 收入.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四 条 规定 的 “明知” :
(一) 知道 自己 销售 的 商品 上 的 注册 商标 被 涂改 、 调换 或者 覆盖 的.
(二) 因 销售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受到 过 行政 处罚 或者 承担 过 民事责任 、 又 销售 同 一种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的.
(三) 伪造 、 涂改 商标 注册 人 授权 文件 或者 知道 该 文件 被 伪造 、 涂改 的.
(四) 其他 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是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的 情形.
第十 条 实施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六 条 规定 的 “假冒 他人 专利” 的 行为 :
(一) 未经许可, 在 其 制造 或者 销售 的 产品 、 产品 的 包装 上 标注 他人 专利 号 的.
(二) 未经许可, 在 广告 或者 其他 宣传 材料 中 使用 他人 的 专利 号, 使人 将 所 涉及 的 技术 误 认为 是 他人 专利 技术 的 ;
(三) 未经许可, 在 合同 中 使用 他人 的 专利 号, 使人 将 合同 涉及 的 技术 误 认为 是 他人 专利 技术 的 ;
(四) 伪造 或者 变造 他人 的 专利 证书 、 专利 文件 或者 专利 申请 文件 的.
第十一条 以 刊登 收费 广告 等 方式 直接 或者 间接 收取 费用 的 情形, 属于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以 营利 为 目的”.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是 指 没有 得到 著作权 人 授权 或者 伪造 、 涂改 著作权 人 人 授权 许可 文件 或者 超出 授权 许可 范围 的 的.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 公众 传播 他人 文字 作品 、 音乐 、 电影 、 电视 、 录像 作品 、 计算机 软件 及 其他 作品 ​​的 行为, 应当 视为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复制 发行”.
第十二 条 本 解释 所称 “非法经营 数额”, 是 指 行为 人 在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行为 过程 中, 制造 、 储存 、 运输 、 销售 侵权 产品 的 价值。 已 销售 的 侵权 产品 的 价值 , 按照 实际 实际的 价格 计算。 制造 、 储存 、 运输 和 未 销售 的 侵权 产品 的 价值, 按照 标价 或者 已经 查清 的 侵权 产品 的 实际 销售 平均 价格 计算。 侵权 其 实际 销售 价格 的 ,.侵权 产品 的 市场 中间 价格 计算。
多次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行为, 未经 行政 处理 或者 刑事 处罚 的 , 非法经营 数额 、 违法 所得 数额 或者 销售 金额 累计 计算.
本 解释 第三 条 所 规定 的 “件”, 是 指标 有 完整 商标 图样 的 一份 标识.
第十三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假冒 注册 商标 犯罪 , 又 销售 该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的 规定 , 以 假冒 注册.罪 定罪 处罚。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规定 的 假冒 注册 商标 犯罪, 又 销售 明知 是 他人 的 假冒 注册 商标 的 商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实行 数罪并罚.
第十四 条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侵犯 著作权 犯罪, 又 销售 该 侵权 复制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的 规定 , 以 侵犯 著作权 罪 定罪 定罪.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侵犯 著作权 犯罪, 又 销售 明知 是 他人 的 侵权 复制品, 构成 犯罪 的 , 应当 实行 数罪并罚.
第十五 条 单位 实施 刑法第二百 一 十三 条 至 第二 百一 十九 条 规定 的 行为, 按照 本 解释 规定 的 相应 个人 犯罪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的 三倍 定罪 量刑.
第十六 条 明知 他人 实施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而 为其 提供 贷款 、 资金 、 账号 、 发票 、 证明 、 许可证 件, 或者 提供 生产 、 经营 场所 或者 运输 、 储存 、 代理 进出口 进出口 便利 条件 、 帮助 的.以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共犯 论处。
第十七 条 以前 发布 的 有关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的 司法 解释, 与 本 解释 相 抵触 的 , 自 本 解释 施行 后 不再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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