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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de Proteção de Heróis e Mártires da China (2018)

英雄 烈士 保护 法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7 de abril, 2018

Data efetiva 01 de maio de 2018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soci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英雄 烈士 保护 法
(2018 年 4 月 27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传承 和 弘扬 英雄 烈士 精神 、 爱国主义 精神,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激发 实现 中华民族 伟大 复兴 中国 梦 的 强大 精神 精神, 根据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和 人民 永远 尊崇 、 铭记 英雄 烈士 为 国家 、 人民 和 和 民族 作出 的 牺牲 和 贡献.
近代 以来 , 为了 争取 民族 独立 和 人民 解放, 实现 国家 富强 和 人民 幸福, 促进 世界 和平 和 人类 进步 而 毕生 奋斗 、 英勇 献身 的 英雄 烈士 , 功勋 彪炳 史册, 精神 永垂不朽.
第三 条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是 中华民族 的 共同 历史 记忆 和 社会主义 核心 核心 价值观 的 重要 体现.
国家 保护 英雄 烈士, 对 英雄 烈士 予以 褒扬 、 纪念,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 教育, 维护 英雄 烈士 尊严 和 合法 权益.
全 社会 都 应当 崇尚 、 学习 、 捍卫 英雄 烈士。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的 保护, 将 宣传 、 弘扬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作为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建设 的 重要 内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履行 职责, 做好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军队 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规定, 做好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经费 列入 本 级 预算。
第五 条 每年 9 月 30 日 为 烈士 纪念日, 国家 在 首都 北京 天安门广场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前 举行 纪念 仪式, 缅怀 英雄 烈士。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在 烈士 纪念日 举行 纪念活动。
举行 英雄 烈士 纪念活动, 邀请 英雄 烈士 遗属 代表 参加。
第六 条 在 清明节 和 重要 纪念日, 机关 、 团体 、 乡村 、 社区 、 学校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军队 有关 单位 根据 实际 情况, 组织 开展 英雄 烈士 纪念活动.
第七 条 国家 建立 并 保护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纪念 、 缅怀 英雄 烈士.
矗立 在 首都 北京 天安门广场 的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是 近代 以来 中国 人民 和 中华民族 争取 民族 独立 解放 、 人民 自由 幸福 和 国家 繁荣富强 精神 的 象征 , 是 国家 和 人民 纪念 、 缅怀 英雄 烈士 的 永久性 设施.
人民 英雄 纪念碑 及其 名称 、 碑 题 、 碑文 、 浮雕 、 图形 、 标志 标志 等 受 法律 保护。
“纪念 设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核定 公布 为 文物保护 单位.
中央 财政 对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修缮 保护,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予以 补助.
第九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应当 免费 向 社会 开放, 供 公众 瞻仰 、 悼念 英雄 烈士,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告慰 先烈 英灵。
前款 规定 的 纪念 设施 由 军队 有关 单位 管理 的 , 按照 军队 有关 规定 实行 开放.
第十 条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单位 应当 健全 服务 和 管理 工作 规范, 方便 瞻仰 、 悼念 英雄 烈士, 保持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庄严 、 肃穆 、 清净 的 环境 和 氛围.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和 氛围 的 活动, 不得 侵占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的 土地 和 设施, 不得 破坏 、 污损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 英雄 烈士 时,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举行 庄严 、 肃穆 、 文明 、 节俭 的 送 迎 、 安葬 仪式.
第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英雄 烈士 祭扫 制度 和 礼仪 规范, 引导 公民 庄严 有序 有序 地 开展 祭扫 活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为 英雄 烈士 遗属 祭扫 提供 便利。
第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应当 引导 公民 通过 瞻仰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 集体 宣誓 、 网上 祭奠 等 形式, 铭记 英雄 烈士 的 事迹, 传承 和 弘扬 英雄 烈士 的 精神.
第十四 条 英雄 烈士 在 国外 安葬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 该 国外 交 、 领事 代表 机构 应当 结合 驻在国 实际 情况 组织 开展 祭扫 活动.
国家 通过 与 有关 国家 的 合作, 查找 、 收集 英雄 烈士 遗骸 、 遗物 和 史料, 加强 对 位于 国外 的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修缮 保护 工作.
第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对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以 辩证唯物主义 和 历史唯物主义 为 指导 认识 和 记述 历史.
第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 军队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英雄 烈士 遗物 、 史料 的 收集 、 保护 和 陈列 展示 工作, 组织 开展 英雄 烈士 史料 的 研究 、 编纂 和 宣传 工作.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革命 老区 发挥 当地 资源 优势, 开展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研究 、 宣传 和 教育 工作.
第十七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以 青少年 学生 为 重点,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的 宣传 教育 纳入 国民 教育 体系.
教育行政 部门 、 各级 各类 学校 应当 将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纳入 教育 内容, 组织 开展 纪念 教育 活动, , 对 学生 的 爱国主义 、 集体 主义 、 社会主义 教育.
第十八 条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等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支持 以 英雄 烈士 事迹 为 为 、 弘扬 英雄 烈士 烈士 精神 的 优秀 文学 艺术 作品 、 广播 电视 节目 以及 出版物 的 创作 生产.推广。
第十九 条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报刊 出版 单位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通过 播放 或者 刊登 英雄 烈士 题材 作品 、 发布 公益 广告 、 、 开设 等 方式 , 广泛 宣传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以 捐赠 财产 、 义务 宣讲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 帮扶 英雄 烈士 遗属 等 公益 活动 的 方式, 参与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捐赠 财产 用于 英雄 烈士 保护 的,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实行 英雄 烈士 抚恤 优待 制度。 英雄 烈士 遗属 按照 国家 规定 享受 教育 、 就业 、 养老 、 住房 、 、 等 方面 的 优待。 抚恤 抚恤 水平 应当 与 国民经济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相 适应 并 住房 、 医疗 等 方面 的 优待。 抚恤 抚恤 水平 水平 应当 与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相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军队 有关部门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关心 英雄 烈士 遗属 的 生活 情况, 每年 定期 走访 慰问 英雄 烈士 遗属.
第二十 二条 禁止 歪曲 、 丑化 、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烈士 事迹 精神。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在 公共 场所 、 互联网 或者 利用 广播 电视 、 电影 、 出版物 等,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名誉 、 荣誉。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将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用于 或者 变相 用于 商标 、 商业 广告, 损害 英雄 烈士 的 名誉 、 荣誉.
公安 、 文化 、 新闻 出版 、 广播 电视 、 电影 、 网 信 、 市场 监督 管理 、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发现 前款 规定 行为 的 ,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三条 网 信 和 电信 、 公安 等 有关部门 在 对 网络 信息 进行 依法 监督 管理 工作 中, 发现 发布 或者 传输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荣誉 的 ,应当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停止 传输,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 对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的 上述 信息, 应当 通知 有关 机构 采取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阻断 传播.
网络 运营 者 发现 其 用户 发布 前款 规定 的 信息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措施, 防止 信息 扩散,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网络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规定 处罚.
第二十 四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权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合法 权益 和 其他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向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 网 信 、 公安 等 有关部门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五条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行为, 英雄 烈士 的 近 亲属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英雄 烈士 没有 近 亲属 或者 近 亲属 不 提起 诉讼 的 , 检察 机关 依法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 、 荣誉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发现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需要 检察 机关 提起 诉讼 的 , 应当 向 检察 机关 报告.
英雄 烈士 近 亲属 依照 第一 款 规定 提起 诉讼 的 , 法律 援助 机构 应当 依法 提供 法律 援助 服务.
第二十 六条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七 条 在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保护 范围 内 从事 有损 纪念 英雄 烈士 环境 和 氛围 的 活动 的 , 纪念 设施 保护 单位 应当 及时 劝阻 劝阻 ; 不 听 劝阻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负责 烈士 保护.工作 的 部门 、 文物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规定 给予 批评 教育, 责令 改正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宣扬 、 美化 侵略战争 和 侵略 行为, 寻衅 滋事, 扰乱 公共秩序,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侵占 、 破坏 、 污损 英雄 烈士 纪念 设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负责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造成 损失 的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被 侵占 、 破坏 、 污损 的纪念 设施 属于 文物保护 单位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 法》 的 规定 处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英雄 烈士 保护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 十条 本法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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