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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de orientação sobre a aceleração da promoção e aplicação de novos veículos de energia (2014)

关于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指导.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Escritório Geral do Conselho de Est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lho 21, 2014

Data efetiva Julho 21, 2014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Nova energia

Editor (es) CJ Observer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指导.
国办发 〔2014〕 35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 、 各 直属 机构 机构:
为 全面 贯彻 落实 《国务院 关于 印发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规划 (2012— 2020 年) 的 通知》 (国 发 〔2012〕 22 号) ,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的 推广 应用 , 有效 缓解 能源 和 ,.促进 汽车 产业 转型 升级 , 经 国务院 批准 , 现 提出 以下 指导 意见 :
XNUMX. Requisitos gerais
(一) 指导 思想。
贯彻 落实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国家 战略, 以 纯 电 驱动 为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的 主要 战略 取向, 重点 发展 纯 电动 汽车 、 插 电 式 (含 增 程式) 混合 动力 汽车 和 燃料 电池 汽车 ,.扶持 相 结合,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政策 体系, 创造 良好 发展 环境, 加快 培育 市场, 促进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健康 快速 发展.
(二) 基本 原则。
创新 驱动 , 产学研 用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和 充电 设施 生产 建设 运营 企业 要 着力 突破 关键 核心 技术, 加强 商业 模式 创新 和 品牌 建设 , 不断 提高 产品 质量 质量 降低 生产 成本, 保障 , 和 和为 消费者 提供 优质服务。
政府 引导, 市场 竞争 拉动。 地方政府 要 相应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推广 规划, 促进 形成 形成 统一 、 竞争 、 的 市场 市场 环境。 建立 和 规范 市场 准入 标准 能源 汽车 生产 和 参与.服务。
双管齐下 , 公共 服务 带动。 把 公共 服务 领域 用车 作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突破口, 扩大 公共 机构 采购 新 能源 汽车 的 规模, 通过 示范 使用 增强 社会 信心, 降低 购买 使用 成本 , 引导 个人 消费。
因地制宜 , 明确 责任 主体。 地方政府 承担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主体 责任, 要 结合 地方 经济 社会 发展 实际, 制定 具体 实施 方案 和 工作 计划,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 确保 完成 各项 各项 任务。
二 、 加快 充电 设施 建设
(三) 制定 充电 设施 发展 规划 和 技术 标准。 完善 充电 设施 标准 体系 建设, 制定 实施 新 能源 汽车 充电 设施 发展 规划, 鼓励 社会 资本 进入 充电 设施 建设 领域 , 积极 利用 城市 中 现有 的 ,.充电 设施 项目 建设, 完善 充电 设施 布局。 电网 企业 要 做好 相关 电力 基础 网络 建设 和 充电 设施 报 装 增容 服务 等 工作。
(四) 完善 城市 规划 和 相应 标准。 将 充电 设施 建设 和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改造 纳入 城市 规划, 完善 相关 工程 建设 标准, 明确 建筑物 配 建 停车场 、 城市 公共 停车场 预留 充电 设施 建设 条件 的.和 比例。 加快 形成 以 使用者 居住 地 、 驻地 停车 位 (基本 车位) 配 建 充电 设施 为 ​​主体, 以 城市 公共 停车 位 、 路 路 内 临时 停车 位 配 建 充电 设施 为 ​​辅助 , 以 城市 充电 站.为 补充 的 , 数量 适度 超前 、 布局 合理 的 充电 设施 服务 体系。 研究 在 高速公路 服务 区 配 建 充电 设施, 积极 构建 高速公路 城 际 快 充 区.
(五) 完善 充电 设施 用地 政策。 鼓励 在 现有 停车场 (位) 等 现有 建设 用地 上 设立 他 项 权利 建设 充电 设施。 通过 设立 设立 他 项 权利 建设 充电 设施 的 , 可 保持 现有 建设 用地 已.的 土地 使用 权 及 用途 不变。 在 符合 规划 的 前提 下, 利用 现有 建设 用地 新建 充电 站 的 , 可采用 协议 方式 办理 相关 用地 手续。 政府 供应 独立 新建 的 建设 用地 新建 充电 站 的 , 可采用 协议 方式 办理 相关 用地 手续。 政府 供应 独立 新建 的 充电 站 用地.的 用途 管理, 应 采取 招标 拍卖 挂牌 方式 出让 或 租赁 方式 供应 土地, 可 将 建设 要求 列入 供 地 条件 , 底价 确定 可 考虑 政府 支持 的 要求。 供应 其他 建设 用地 需 配 建 充电 设施 的 ,.建 要求 纳入 土地 供应 条件, 依法 妥善 处理 充电 设施 使用 土地 的 产权 关系。 严格 充电 站 的 规划 布局 和 和 建设 管理。 严格 严格 充电 站 用地 改变 用途 管理, 确需 改变 用途 的 , 应 ,. 。
(六) 完善 用电 价格 政策。 充电 设施 经营 企业 可 向 电动 汽车 用户 收取 电费 和 充电 服务 费。 2020 年前, 对 电动 汽车 充电 服务 费 实行 政府 指导价 管理。 对 向 电网 经营 企业 直接 报 装 接电 的 经营 性 集中 式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大 工业 用电 价格 ; 对 居民 家庭 住宅 、 居民 住宅 小区 等 非 经营 性 分散 充电 桩 按其 所在 场所 执行 分类 目录 电价 ; 对 党政 机关 、 企事业 单位和 社会 公共 停车场 中 设置 的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一般 工商业 其他 其他 类 用电 价格。 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峰谷 分时 电价 政策。。 将 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 配套 电网 改造 成本 纳入 汽车 充电 企业.电价。
(七) 推进 充电 设施 关键 技术 攻关。 依托 国家 科技 计划 加强 对 新型 充电 设施 及 装备 技术 、 前瞻性 技术 的 研发, 对 关键 技术 的 检测 认证 方法 、 充电 设施 消防 安全 规范 以及 充电 网络 监控 运营.方面 给予 科技 支撑。 支持 企业 探索 发展 适应 行业 特征 的 充电 模式, 实现 更 安全 、 更 方便 的 充电.
(八) 鼓励 公共 单位 加快 内部 停车场 充电 设施 建设。 具备 条件 的 政府 机关 、 公共 机构 及 企事业 等 单位 新建 或 改造 停车场, 应当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配备 更新 计划 , 充分 考虑 职工 购买 新 新 能源 的.需要 , 按照 适度 超前 的 原则, 规划 设置 新 能源 汽车 专用 停车 位 、 配 建 充电 桩.
(九) 落实 充电 设施 建设 责任。 地方政府 要把 充电 设施 及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改造 纳入 城市 建设 规划, 因地制宜 制定 充电 设施 专项 建设 规划, 在 用地 等 方面 给予 政策 支持 , 对 建设 运营 给予 必要。企业 要 配合 政府 做好 充电 设施 建设 规划。
三 、 积极 引导 企业 创新 商业 模式
(十) 加快 售后服务 体系 建设。 进一步 放宽 市场 准入,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资本 进入 新 能源 汽车 充电 设施 建设 和 运营 、 整车 租赁 、 电池 租赁 和 回收 等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建设 和 运营 、 整车 租赁 、 电池 租赁 和 回收 等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要 积极 提高售后服务 水平 , 加快 品牌 培育。 地方政府 可 通过 给予 特许 经营 权 等 方式 保护 投资 主体 初期 利益, 商业 场所 可 将 充电 费 、 服务 费 费 与 停车 收费 相 结合 给予 优惠 , 个人 拥有 的 充电 也 提供.充电 服务 , 地方政府 负责 制定 相应 的 服务 标准。 研究 制定 动力 电池 回收 利用 政策, 探索 利用 基金 、 押金 、 强制 回收 等 方式 促进 废旧 动力 电池 回收 , 建立 健全 废旧 动力 电池 循环 利用 体系。
(十一) 积极 鼓励 投 融资 创新。 在 公共 服务 领域 探索 公交 车 、 出租车 、 公务 用车 的 新 能源 汽车 融资 租赁 运营 模式, 在 个人 使用 领域 探索 分时 租赁 、 、 共享 、 整车 租赁 以及 按揭购买 新 能源 汽车 等 模式, 及时 总结 推广 科学 有效 的 做法.
(十二) 发挥 信息 技术 的 积极 作用。 不断 提高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新 能源 汽车 商业 运营 模式 创新 中 的 应用 水平 , 鼓励 互联网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和 运营 服务 , 加快 智能 电网 、 、.联网 、 大 数据 等 新 技术 应用, 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带来 更多 便利 和 实惠。
四 、 推动 公共 服务 领域 率先 推广 应用
(十三) 扩大 公共 公共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汽车 应用 规模。 各 地区 、 各 有关部门 要 在 公交 车 、 出租车 等 城市 客运 以及 环卫 、 物流 物流 、 机场 通勤 、 公安 巡逻 等 领域 加大 新 能源 汽车 出租车 等 等 城市 客运 以及 环卫 、 、 物流 、 机场 通勤 、 公安 巡逻 等 领域 加大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力度, 制定 机动车 更新 计划, 不断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运营 比重。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新增 或 更新 车辆 中 的 新 能源 汽车 比例 不 低于 30%。
(十四) 推进 党政 机关 和 公共 机构 、 企事业 单位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2014— 2016 年, 中央 国家 机关 以及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的 政府 机关 及 公共 机构 购买 的 新 能源 汽车 占 当年 配备.车辆 总量 的 ​​比例 不 低于 30%, 以后 逐年 扩大 应用 规模。 企事业 单位 应 积极 采取 租赁 和 完善 充电 设施 等 措施, 鼓励 本 单位 职工 购买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发挥 对 社会 的的 示范 引领.
五 、 进一步 完善 政策 体系
(十五)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补贴 政策。 对 消费者 购买 符合 要求 的 纯 电动 汽车 、 插 电 式 (含 增 程式) 混合 动力 动力 汽车 、 燃料 电池 汽车 给予 补贴。 中央 财政 安排 资金 对 新.应用 规模 较大 和 配套 基础 设施 建设 较好 的 城市 或 企业 给予 奖励, 奖励 资金 用于 充电 设施 建设 等 方面。 有关方面 要 抓紧 研究 确定 2016 - 2020 年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财政 支持 政策 , 争取 于 2014年底 前 向 社会 公布, 及早 稳定 企业 和 市场 预期。
(十六) 改革 完善 城市 公交 车 成品 油 价格 补贴 政策。 城市 公交 车 行业 是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的 优先 领域, 通过 逐步 减少 对 城市 公交 车 燃油 补贴 和 增加 对 新 能源 公交 ​​车 运营 补贴.与 新 能源 公交 ​​车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相 挂钩, 形成 鼓励 新 能源 公交 ​​车 应用 、 限制 燃油 公交 车 增长 的 机制, 加快 新 能源 公交 ​​车 替代 燃油 公交 车 步伐 , 促进 城市 公交 行业 健康 健康.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 多 渠道 筹集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的 资金。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资金 来源, 重点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 检验 测试 和 推广 应用.
(十九)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金融 服务 体系。 鼓励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基于 商业 可持续 原则, 建立 适应 新 能源 汽车 行业 特点 的 信贷 管理 和 贷款 评审 制度 , 创新 金融 产品 , 满足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 、.消费 等 各 环节 的 融资 需求。 支持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通过 上市 、 发行 债券 等 方式, 拓宽 企业 融资 渠道。 鼓励 汽车 金融 公司 发行 金融 债券 , 开展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增加 的 支持 个人 购买 新 能源.来源。
(二十)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企业 准入 政策。 研究 出台 公开 透明 、 操作性 强 的 新建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投资 项目 准入 条件, 支持 社会 资本 和 具有 技术 创新 能力 的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科研. 。
(二十 一) 建立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管理 制度。 制定 实施 基于 汽车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的 积分 交易 和 奖惩 办法, 在 考核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时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 鼓励 新 能源 的 的研发 生产 和 销售 使用。
(二 十二) 实行 差异 化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交通 管理 政策。 有关 地区 为 缓解 交通 拥堵 采取 机动车 限 购 、 限 行 措施 时, 应当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和 便利。 实行 新 能源 汽车 ,.便于 新 能源 汽车 的 税收 和 保险 分类 管理。 在 机动车 行驶 证 上 标注 新 能源 汽车 类型, 便于 执法 管理 中 有效 识别 区分。 改进 道路 交通 技术 监控 系统, 通过 号牌 自动 识别 系统 对 新 能源 的 汽车给予 便利。
六 、 坚决 破除 地方 保护
(二十 三) 统一 标准 和 目录。 各 地区 要 严格 执行 全国 统一 的 新 能源 汽车 和 充电 设施 国家 标准 和 行业 标准, 不得 自行 制定 、 出台 地方性 的 新 新 汽车 和 充电 充电 标准。。.国家 统一 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目录, 不得 采取 制定 地方 推广 目录 、 对 新 能源 汽车 进行 重复 检测 检验 、 要求 汽车 生产 企业 在 本地 设厂 、 要求 整车 企业 采购 本地 生产 的 电池 、 检测 检验 、 要求 汽车 生产 企业 在 本地 设厂 、 要求 整车 企业 采购 本地 生产 的 电池 、 电机 等 零部件 等.措施 , 阻碍 外地 生产 的 新 能源 汽车 进入 本地 市场, 以及 限制 或 变相 限制 消费者 购买 外地 及 某一 类 新 能源 汽车.
(二十 四) 规范 市场 秩序。 有关部门 要 加强 对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的 监管, 推进 建设 统一 开放 、 、 有序 竞争 的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坚决 清理 取消 各 地区 不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发展 的 违规.措施。
七 、 加强 技术 创新 和 产品 质量 监管
(二 十五) 加大 科技 攻关 支持 力度。 通过 国家 科技 计划, 对 新 能源 汽车 储能 系统 、 燃料 电池 、 驱动 系统 、 整车 控制 和 信息 系统 、 充电 加注 、 试验 检测 等 共性 关键 技术 以及 、车 集成 技术 集中 力量 攻关, 不断 完善 科技 创新 体系 建设。
(二 十六) 组织 实施 产业 技术 创新 工程。 加快 研究 和 开发 适应 市场 需求 、 有 竞争 力 的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和 产品, 加大 研发 和 检测 能力 投入, 通过 联合 开发 , 加快 突破 重大 关键.提高 产品 质量 和 服务 能力, 降低 能源 消耗, 加快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技术 创新 体系.
(二 十七)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保障 体系。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的 责任 主体 是 生产 企业, 生产 企业 要 建立 质量 安全 责任制, 确保 新 能源 汽车 安全 运行。 支持 支持 建立 行业 性 汽车.支撑 平台,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服务 和 测试 检验 水平。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抽检 制度, 通过 市场 抽样 和 性能 检测, 加强 对 产品 的 质量 监管 和 一致性 监管。 研究 建立 车 用 动力 电池. 。
八 、 进一步 加强 组织 领导
(二 十八) 加强 地方政府 的 组织 推动 作用。 各 有关 地方政府 要 切实 加强 组织 领导, 建立 由 主要 负责 同志 同志 牵头 各 各 职能 部门 参加 参加 的 新 能源 汽车 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 , 结合 本地 实际 实际 细化.政策 和 配套 措施, 形成 多方 合力。 要 加强 指标 考核, 建立 以 实际 运营 车辆 和 便利 使用 环境 为 主要 指标 的 考核 体系,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确保 按时 保质 完成 各项 目标 任务.
(二 十九) 加强 部门 间 的 统筹 协调。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部 际 联席会议 及其 办公室 要 及时 协调 解决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中 的 重大 问题, 部门 间 要 加强 协同 配合, 提高 工作. 。 要 加强 对 各 地区 的 督促 考核, 定期 在 媒体 公开 各 地区 任务 完成 情况。 财政 奖励 资金 要 与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 基础 设施 网络 配套 及 社会 使用 环境 情况 等 挂钩 , 资金 要 与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 基础 设施 网络 配套 及 社会 使用 环境 建设 等 挂钩。 要 及时 总结 成功 经验, 在 全国 组织 推广 交流 活动, 促进 各地 相互 学习 借鉴 、 共同 提高.
(三十) 加强 宣传 引导 和 舆论监督。 各 有关部门 和 新闻 媒体 要 通过 多种形式 大力 宣传 新 能源 汽车 对 降低 能源 消耗 、 减少 污染物 排放 的 重大 作用 , 组织 业内 专家 解读 新 能源 汽车 的 综合.优势。 要 通过 媒体 宣传 , 提高 全 社会 对 新 能源 汽车 的 认知 度 和 接受 度, 同时 对 损害 消费者 权益 、 弄虚作假 等 行为 给予 曝光 曝光 , 形成 有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消费 的.
Escritório do Conselho de Estado
2014 ano 7 mês 14 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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