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指导.
国办发 〔2014〕 35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 、 各 直属 机构 机构:
为 全面 贯彻 落实 《国务院 关于 印发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规划 (2012— 2020 年) 的 通知》 (国 发 〔2012〕 22 号) ,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的 推广 应用 , 有效 缓解 能源 和 ,.促进 汽车 产业 转型 升级 , 经 国务院 批准 , 现 提出 以下 指导 意见 :
XNUMX. Requisitos gerais
(一) 指导 思想。
贯彻 落实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国家 战略, 以 纯 电 驱动 为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的 主要 战略 取向, 重点 发展 纯 电动 汽车 、 插 电 式 (含 增 程式) 混合 动力 汽车 和 燃料 电池 汽车 ,.扶持 相 结合,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政策 体系, 创造 良好 发展 环境, 加快 培育 市场, 促进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健康 快速 发展.
(二) 基本 原则。
创新 驱动 , 产学研 用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和 充电 设施 生产 建设 运营 企业 要 着力 突破 关键 核心 技术, 加强 商业 模式 创新 和 品牌 建设 , 不断 提高 产品 质量 质量 降低 生产 成本, 保障 , 和 和为 消费者 提供 优质服务。
政府 引导, 市场 竞争 拉动。 地方政府 要 相应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推广 规划, 促进 形成 形成 统一 、 竞争 、 的 市场 市场 环境。 建立 和 规范 市场 准入 标准 能源 汽车 生产 和 参与.服务。
双管齐下 , 公共 服务 带动。 把 公共 服务 领域 用车 作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突破口, 扩大 公共 机构 采购 新 能源 汽车 的 规模, 通过 示范 使用 增强 社会 信心, 降低 购买 使用 成本 , 引导 个人 消费。
因地制宜 , 明确 责任 主体。 地方政府 承担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主体 责任, 要 结合 地方 经济 社会 发展 实际, 制定 具体 实施 方案 和 工作 计划,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 确保 完成 各项 各项 任务。
二 、 加快 充电 设施 建设
(三) 制定 充电 设施 发展 规划 和 技术 标准。 完善 充电 设施 标准 体系 建设, 制定 实施 新 能源 汽车 充电 设施 发展 规划, 鼓励 社会 资本 进入 充电 设施 建设 领域 , 积极 利用 城市 中 现有 的 ,.充电 设施 项目 建设, 完善 充电 设施 布局。 电网 企业 要 做好 相关 电力 基础 网络 建设 和 充电 设施 报 装 增容 服务 等 工作。
(四) 完善 城市 规划 和 相应 标准。 将 充电 设施 建设 和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改造 纳入 城市 规划, 完善 相关 工程 建设 标准, 明确 建筑物 配 建 停车场 、 城市 公共 停车场 预留 充电 设施 建设 条件 的.和 比例。 加快 形成 以 使用者 居住 地 、 驻地 停车 位 (基本 车位) 配 建 充电 设施 为 主体, 以 城市 公共 停车 位 、 路 路 内 临时 停车 位 配 建 充电 设施 为 辅助 , 以 城市 充电 站.为 补充 的 , 数量 适度 超前 、 布局 合理 的 充电 设施 服务 体系。 研究 在 高速公路 服务 区 配 建 充电 设施, 积极 构建 高速公路 城 际 快 充 区.
(五) 完善 充电 设施 用地 政策。 鼓励 在 现有 停车场 (位) 等 现有 建设 用地 上 设立 他 项 权利 建设 充电 设施。 通过 设立 设立 他 项 权利 建设 充电 设施 的 , 可 保持 现有 建设 用地 已.的 土地 使用 权 及 用途 不变。 在 符合 规划 的 前提 下, 利用 现有 建设 用地 新建 充电 站 的 , 可采用 协议 方式 办理 相关 用地 手续。 政府 供应 独立 新建 的 建设 用地 新建 充电 站 的 , 可采用 协议 方式 办理 相关 用地 手续。 政府 供应 独立 新建 的 充电 站 用地.的 用途 管理, 应 采取 招标 拍卖 挂牌 方式 出让 或 租赁 方式 供应 土地, 可 将 建设 要求 列入 供 地 条件 , 底价 确定 可 考虑 政府 支持 的 要求。 供应 其他 建设 用地 需 配 建 充电 设施 的 ,.建 要求 纳入 土地 供应 条件, 依法 妥善 处理 充电 设施 使用 土地 的 产权 关系。 严格 充电 站 的 规划 布局 和 和 建设 管理。 严格 严格 充电 站 用地 改变 用途 管理, 确需 改变 用途 的 , 应 ,. 。
(六) 完善 用电 价格 政策。 充电 设施 经营 企业 可 向 电动 汽车 用户 收取 电费 和 充电 服务 费。 2020 年前, 对 电动 汽车 充电 服务 费 实行 政府 指导价 管理。 对 向 电网 经营 企业 直接 报 装 接电 的 经营 性 集中 式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大 工业 用电 价格 ; 对 居民 家庭 住宅 、 居民 住宅 小区 等 非 经营 性 分散 充电 桩 按其 所在 场所 执行 分类 目录 电价 ; 对 党政 机关 、 企事业 单位和 社会 公共 停车场 中 设置 的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一般 工商业 其他 其他 类 用电 价格。 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峰谷 分时 电价 政策。。 将 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 配套 电网 改造 成本 纳入 汽车 充电 企业.电价。
(七) 推进 充电 设施 关键 技术 攻关。 依托 国家 科技 计划 加强 对 新型 充电 设施 及 装备 技术 、 前瞻性 技术 的 研发, 对 关键 技术 的 检测 认证 方法 、 充电 设施 消防 安全 规范 以及 充电 网络 监控 运营.方面 给予 科技 支撑。 支持 企业 探索 发展 适应 行业 特征 的 充电 模式, 实现 更 安全 、 更 方便 的 充电.
(八) 鼓励 公共 单位 加快 内部 停车场 充电 设施 建设。 具备 条件 的 政府 机关 、 公共 机构 及 企事业 等 单位 新建 或 改造 停车场, 应当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配备 更新 计划 , 充分 考虑 职工 购买 新 新 能源 的.需要 , 按照 适度 超前 的 原则, 规划 设置 新 能源 汽车 专用 停车 位 、 配 建 充电 桩.
(九) 落实 充电 设施 建设 责任。 地方政府 要把 充电 设施 及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改造 纳入 城市 建设 规划, 因地制宜 制定 充电 设施 专项 建设 规划, 在 用地 等 方面 给予 政策 支持 , 对 建设 运营 给予 必要。企业 要 配合 政府 做好 充电 设施 建设 规划。
三 、 积极 引导 企业 创新 商业 模式
(十) 加快 售后服务 体系 建设。 进一步 放宽 市场 准入,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资本 进入 新 能源 汽车 充电 设施 建设 和 运营 、 整车 租赁 、 电池 租赁 和 回收 等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建设 和 运营 、 整车 租赁 、 电池 租赁 和 回收 等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要 积极 提高售后服务 水平 , 加快 品牌 培育。 地方政府 可 通过 给予 特许 经营 权 等 方式 保护 投资 主体 初期 利益, 商业 场所 可 将 充电 费 、 服务 费 费 与 停车 收费 相 结合 给予 优惠 , 个人 拥有 的 充电 也 提供.充电 服务 , 地方政府 负责 制定 相应 的 服务 标准。 研究 制定 动力 电池 回收 利用 政策, 探索 利用 基金 、 押金 、 强制 回收 等 方式 促进 废旧 动力 电池 回收 , 建立 健全 废旧 动力 电池 循环 利用 体系。
(十一) 积极 鼓励 投 融资 创新。 在 公共 服务 领域 探索 公交 车 、 出租车 、 公务 用车 的 新 能源 汽车 融资 租赁 运营 模式, 在 个人 使用 领域 探索 分时 租赁 、 、 共享 、 整车 租赁 以及 按揭购买 新 能源 汽车 等 模式, 及时 总结 推广 科学 有效 的 做法.
(十二) 发挥 信息 技术 的 积极 作用。 不断 提高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新 能源 汽车 商业 运营 模式 创新 中 的 应用 水平 , 鼓励 互联网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和 运营 服务 , 加快 智能 电网 、 、.联网 、 大 数据 等 新 技术 应用, 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带来 更多 便利 和 实惠。
四 、 推动 公共 服务 领域 率先 推广 应用
(十三) 扩大 公共 公共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汽车 应用 规模。 各 地区 、 各 有关部门 要 在 公交 车 、 出租车 等 城市 客运 以及 环卫 、 物流 物流 、 机场 通勤 、 公安 巡逻 等 领域 加大 新 能源 汽车 出租车 等 等 城市 客运 以及 环卫 、 、 物流 、 机场 通勤 、 公安 巡逻 等 领域 加大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力度, 制定 机动车 更新 计划, 不断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运营 比重。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新增 或 更新 车辆 中 的 新 能源 汽车 比例 不 低于 30%。
(十四) 推进 党政 机关 和 公共 机构 、 企事业 单位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2014— 2016 年, 中央 国家 机关 以及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的 政府 机关 及 公共 机构 购买 的 新 能源 汽车 占 当年 配备.车辆 总量 的 比例 不 低于 30%, 以后 逐年 扩大 应用 规模。 企事业 单位 应 积极 采取 租赁 和 完善 充电 设施 等 措施, 鼓励 本 单位 职工 购买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发挥 对 社会 的的 示范 引领.
五 、 进一步 完善 政策 体系
(十五)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补贴 政策。 对 消费者 购买 符合 要求 的 纯 电动 汽车 、 插 电 式 (含 增 程式) 混合 动力 动力 汽车 、 燃料 电池 汽车 给予 补贴。 中央 财政 安排 资金 对 新.应用 规模 较大 和 配套 基础 设施 建设 较好 的 城市 或 企业 给予 奖励, 奖励 资金 用于 充电 设施 建设 等 方面。 有关方面 要 抓紧 研究 确定 2016 - 2020 年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财政 支持 政策 , 争取 于 2014年底 前 向 社会 公布, 及早 稳定 企业 和 市场 预期。
(十六) 改革 完善 城市 公交 车 成品 油 价格 补贴 政策。 城市 公交 车 行业 是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的 优先 领域, 通过 逐步 减少 对 城市 公交 车 燃油 补贴 和 增加 对 新 能源 公交 车 运营 补贴.与 新 能源 公交 车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相 挂钩, 形成 鼓励 新 能源 公交 车 应用 、 限制 燃油 公交 车 增长 的 机制, 加快 新 能源 公交 车 替代 燃油 公交 车 步伐 , 促进 城市 公交 行业 健康 健康.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 多 渠道 筹集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的 资金。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资金 来源, 重点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 检验 测试 和 推广 应用.
(十九)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金融 服务 体系。 鼓励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基于 商业 可持续 原则, 建立 适应 新 能源 汽车 行业 特点 的 信贷 管理 和 贷款 评审 制度 , 创新 金融 产品 , 满足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 、.消费 等 各 环节 的 融资 需求。 支持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通过 上市 、 发行 债券 等 方式, 拓宽 企业 融资 渠道。 鼓励 汽车 金融 公司 发行 金融 债券 , 开展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增加 的 支持 个人 购买 新 能源.来源。
(二十)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企业 准入 政策。 研究 出台 公开 透明 、 操作性 强 的 新建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投资 项目 准入 条件, 支持 社会 资本 和 具有 技术 创新 能力 的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科研. 。
(二十 一) 建立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管理 制度。 制定 实施 基于 汽车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的 积分 交易 和 奖惩 办法, 在 考核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时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 鼓励 新 能源 的 的研发 生产 和 销售 使用。
(二 十二) 实行 差异 化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交通 管理 政策。 有关 地区 为 缓解 交通 拥堵 采取 机动车 限 购 、 限 行 措施 时, 应当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和 便利。 实行 新 能源 汽车 ,.便于 新 能源 汽车 的 税收 和 保险 分类 管理。 在 机动车 行驶 证 上 标注 新 能源 汽车 类型, 便于 执法 管理 中 有效 识别 区分。 改进 道路 交通 技术 监控 系统, 通过 号牌 自动 识别 系统 对 新 能源 的 汽车给予 便利。
六 、 坚决 破除 地方 保护
(二十 三) 统一 标准 和 目录。 各 地区 要 严格 执行 全国 统一 的 新 能源 汽车 和 充电 设施 国家 标准 和 行业 标准, 不得 自行 制定 、 出台 地方性 的 新 新 汽车 和 充电 充电 标准。。.国家 统一 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目录, 不得 采取 制定 地方 推广 目录 、 对 新 能源 汽车 进行 重复 检测 检验 、 要求 汽车 生产 企业 在 本地 设厂 、 要求 整车 企业 采购 本地 生产 的 电池 、 检测 检验 、 要求 汽车 生产 企业 在 本地 设厂 、 要求 整车 企业 采购 本地 生产 的 电池 、 电机 等 零部件 等.措施 , 阻碍 外地 生产 的 新 能源 汽车 进入 本地 市场, 以及 限制 或 变相 限制 消费者 购买 外地 及 某一 类 新 能源 汽车.
(二十 四) 规范 市场 秩序。 有关部门 要 加强 对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的 监管, 推进 建设 统一 开放 、 、 有序 竞争 的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坚决 清理 取消 各 地区 不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发展 的 违规.措施。
七 、 加强 技术 创新 和 产品 质量 监管
(二 十五) 加大 科技 攻关 支持 力度。 通过 国家 科技 计划, 对 新 能源 汽车 储能 系统 、 燃料 电池 、 驱动 系统 、 整车 控制 和 信息 系统 、 充电 加注 、 试验 检测 等 共性 关键 技术 以及 、车 集成 技术 集中 力量 攻关, 不断 完善 科技 创新 体系 建设。
(二 十六) 组织 实施 产业 技术 创新 工程。 加快 研究 和 开发 适应 市场 需求 、 有 竞争 力 的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和 产品, 加大 研发 和 检测 能力 投入, 通过 联合 开发 , 加快 突破 重大 关键.提高 产品 质量 和 服务 能力, 降低 能源 消耗, 加快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技术 创新 体系.
(二 十七)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保障 体系。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的 责任 主体 是 生产 企业, 生产 企业 要 建立 质量 安全 责任制, 确保 新 能源 汽车 安全 运行。 支持 支持 建立 行业 性 汽车.支撑 平台,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服务 和 测试 检验 水平。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抽检 制度, 通过 市场 抽样 和 性能 检测, 加强 对 产品 的 质量 监管 和 一致性 监管。 研究 建立 车 用 动力 电池. 。
八 、 进一步 加强 组织 领导
(二 十八) 加强 地方政府 的 组织 推动 作用。 各 有关 地方政府 要 切实 加强 组织 领导, 建立 由 主要 负责 同志 同志 牵头 各 各 职能 部门 参加 参加 的 新 能源 汽车 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 , 结合 本地 实际 实际 细化.政策 和 配套 措施, 形成 多方 合力。 要 加强 指标 考核, 建立 以 实际 运营 车辆 和 便利 使用 环境 为 主要 指标 的 考核 体系,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确保 按时 保质 完成 各项 目标 任务.
(二 十九) 加强 部门 间 的 统筹 协调。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部 际 联席会议 及其 办公室 要 及时 协调 解决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中 的 重大 问题, 部门 间 要 加强 协同 配合, 提高 工作. 。 要 加强 对 各 地区 的 督促 考核, 定期 在 媒体 公开 各 地区 任务 完成 情况。 财政 奖励 资金 要 与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 基础 设施 网络 配套 及 社会 使用 环境 情况 等 挂钩 , 资金 要 与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 基础 设施 网络 配套 及 社会 使用 环境 建设 等 挂钩。 要 及时 总结 成功 经验, 在 全国 组织 推广 交流 活动, 促进 各地 相互 学习 借鉴 、 共同 提高.
(三十) 加强 宣传 引导 和 舆论监督。 各 有关部门 和 新闻 媒体 要 通过 多种形式 大力 宣传 新 能源 汽车 对 降低 能源 消耗 、 减少 污染物 排放 的 重大 作用 , 组织 业内 专家 解读 新 能源 汽车 的 综合.优势。 要 通过 媒体 宣传 , 提高 全 社会 对 新 能源 汽车 的 认知 度 和 接受 度, 同时 对 损害 消费者 权益 、 弄虚作假 等 行为 给予 曝光 曝光 , 形成 有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消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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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o 7 mês 14 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