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指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目的 和 依据
为了 鼓励 企业 培育 公平 竞争 的 合 规 文化, 引导 企业 建立 和 加强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增强 企业 境外 经营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意识 , 提升 境外 经营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水平风险 , 保障 企业 持续 健康 发展, 根据 工作 实际, 制定 本 指引.
第二 条 反 垄断 合 规 的 重要.
反垄断法 是 市场 经济 国家 调控 经济 的 重要 政策 工具, 制定 并 实施 反垄断法 是 世界 上 大多数 国家 或者 地区 (以下 称 司法 辖区)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 维护 市场 竞争 秩序 的 大多数 国家 或者 地区 (以下 称 司法 辖区)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 维护 市场 竞争 秩序 的 普遍 做法。 不同 司法.对 反垄断法 的 表述 有所 不同 , 例如 “反垄断法” 、 “竞争 法” 、 “反 托拉斯 法” 、 “公平交易法” 等 , 本 指引 以下 统称 反垄断法。
企业 境外 经营 应当 坚持 诚信 守法 、 公平 竞争。 企业 违反 反垄断法 可能 面临 高额 罚款 、 罚金 、 损害 赔偿 诉讼 和 其他 法律 责任 , 企业 相关 负责 人 也 可能 面临 罚款 、 罚金 甚至 刑事责任 等 严重 后果。.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建设, 可以 帮助 企业 识别 、 评估 和 管 控 各类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第三 条 适用 范围
本 指引 适用 于 在 境外 从事 经营 业务 的 中国 企业 以及 在 境内 从事 经营 业务 但 可能 对 境外 市场 产生 影响 的 中国 企业, 包括 从事 进出口 贸易 、 境外 投资 、 并购 、 知识产权 转让 或者 许可 、 招 等.境外 的 经营 活动。
多数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规定 域外 管辖 制度, 对 在 本 司法 辖区 以外 发生 但 对 本 司法 辖区 内 市场 产生 排除 、 限制 竞争 影响 的 垄断 行为 , 同样 适用 其 反垄断法.
第二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第四 条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企业 可以 根据 业务 规模 、 业务 涉及 的 主要 司法 辖区 、 所处 行业 特性 及 市场 状况 、 业务 经营 面临 的 法律 风险 等 制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制度, 或者 将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要求 嵌入 现有 合.制度 中。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企业 建立 健全 反 垄断 合 规 体系 提出 了 具体 指引, 企业 可以 以此 为 基础 制定 制定 相应 的 反 垄断 合 规 规 制度。 企业 建立 并 有效 实施 良好 的 合 规 制度 在 部分 司法 辖区 可以.垄断 处罚 责任 的 依据。
第五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机构
鼓励 企业 尤其 是 大型 企业 设置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或者 岗位, 或者 依托 现有 合 规 管理 制度 开展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专项 工作。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和合 规 管理 人员 可以 按照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委员会 的 的 《经营 者 反 垄断 合 规 指南》 履行 相应 职责.
企业 可以 对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制度 进行 定期 评估, 该 评估 可以 由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实施 或者 委托 外部 专业 机构 协助 实施.
第六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职责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职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一) 持续 关注 企业 业务 所涉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立法 、 执法 及 司法 的 发展 动态, 及时 为 决策 层 、 高级 管理层 和 业务 部门 提供 反 垄断 合 规 建议.
(二) 根据 所涉 司法 辖区 要求, 制定 并 更新 企业 反 垄断 合 规 政策, 明确 企业 内部 反 垄断 合 规 要求 和 流程, 督促 各 部门 贯彻 落实, 确保 合 规 要求 融入 各项 业务 领域 ;
(三) 审核 、 评估 企业 竞争 行为 和 业务 经营 的 合 规 性, 及时 制止 、 纠正 不合 规 的 经营 行为, 并 制定 针对 潜在 不合 规 行为 的 应对.
(四) 组织 或者 协助 业务 、 人事 等 部门 开展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并向 业务 部门 和 员工 提供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
(五)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制度, 组织 开展 企业 内部 反 垄断 合 规 检查, 对 发现 的 合 规 风险 向 管理层 提出 处理 建议.
(六) 妥善 应对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事件, 就 潜在 或者 已 发生 的 反 垄断 调查 或者 或者, 组织 制定 应对 和 整改 措施.
(七) 其他 与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有关 的 工作.
第七 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鼓励 企业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企业 决策 人员 、 在 境外 从事 经营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 业务 业务 人员 等 可以 作出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承诺 机制, 可以 提高 相关 人员 对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认识 和 重视 程度, 确保 其 对 企业 履行 合 规 承诺 负责。 通常 情况 下 , 企业 决策 人员 和 相关 高级 管理 人员 对.的 承诺 和 参与 是 提升 合 规 制度 有效性 的 关键.
第三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重点
第八 条 反 垄断 涉及 的 主要 行为
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调整 的 行为 类型 类似, 主要 规 制 垄断 协议 、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和 具有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影响 的 经营 者 集中。 各 司法 辖区 对于 相关 行为 的 类型.不尽 相同 , 本章 对此 作 简要 阐释, 具体 合 规 要求 应 以 各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相关 规定 为准。
同时 , 企业 应当 根据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情况, 关注 本章 可能 未 涉及 的 特殊 规 制 情形, 例如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禁止 滥用 相对 优势 地位 、 禁止 在 竞争者 中 兼任 董事 等 安排, 规 制 垄断.
第九条 垄断 协议
垄断 协议 一般 是 指 企业 间 订立 的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协议 或者 采取 的 协同 行为 , 也 被 称为 “卡特尔” 、 “限制 竞争 协议” 、 “不正当 交易 限制” 等 , 主要 包括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量 或 分割 市场 、 、 联合 抵制 交易 等 横向 横向 垄断 协议 以及 转售 价格 维持 、 限定 销售 区域 和 客户 或者 排他性 安排 等 纵向 垄断 协议。 部分 部分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也 禁止 交换 价格 、 成本 、 市场 计划 等 安排 等 纵向 垄断 协议。 部分 部分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也 禁止 交换 价格 、 成本 、 市场 计划 等 竞争 性 敏感信息 , 某些 情况 下 被动 接收 竞争 性 敏感 信息 不能 成为 免于 处罚 的 理由。 横向 垄断 协议, 尤其 是 与 价格 相关 的 横向 垄断 协议 , 通常 被 视为 非常 严重 的 限制 竞争 行为 , 尤其 是 与 价格 相关 的 横向 垄断 协议 , 通常 被 视为 非常 严重 的 限制 竞争此 严格 规 制。 多数 司法 辖区 也 对 纵向 垄断 协议 予以 规 制, 例如 转售 价格 维持 (RPM) 可能 具有 较大 的 违法 风险.
垄断 协议 的 形式 并不 限于 企业 之间 签署 的 书面 协议, 还 包括 口头 协议 、 协同 行为 等 行为。 垄断 协议 的 评估 因素 较为 复杂, 企业 可以 根据 各 司法 辖区 的 具体 规定 、 指南 、 司法 判例.进行 评估 和 判断。 比如 , 有的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 协议 的 评估 可能 适用 本身 违法 或者 合理 原则,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能 会 考虑 其 是否 构成 目的 违法 或者 需要 进行 效果 分析。 适用 本身 违法 或者 目 目通常 推定 为 本质 上 存在 损害 、 限制 竞争 性质, 而 适用 合理 原则 与 效果 分析 时, 会对 相关 行为 促进 和 损害 竞争 效果 进行 综合 分析。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垄断 协议 行为 设有 行业 豁免 、 集体 以及港 制度, 企业 在 分析 和 评估 时 可以 参照 有关 规定。
此外 ,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均 规定 协会 不得 组织 企业 从事 垄断 协议 行为, 企业 也 不会 因 协会 组织 的 垄断 协议 而 免于 处罚.
第十 条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市场 支配地位 一般 是 指 企业 能够 控制 某个 相关 市场, 而 在 该 市场 内 不再 受到 有效 竞争 约束 的 地位。 一般来说, 判断 是否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需要 综合 考虑 业务 规模 、 市场 份额 和 其他 相关 因素, 比如 来自 竞争者 的 竞争 约束 、 客户 的 谈判 能力 、 市场 进入 壁垒 等。 通常 情况 下, 除非 有 相反 证据, 较低 的 市场 份额 不会 被 认定 为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企业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本身 并不 违法, 只有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才 构成 违法。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是 指 具有 市场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企业 没有 正当 理由, 凭借 该 地位 实施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行为 , 一般 包括 销售.采购 活动 中 的 不 公平 高价 或者 低价 、 低于 成本 价 销售 、 附加 不合理 或者 不 公平 的 交易 条款 和 和 条件 、 独家 或者 限定 交易 、 、 拒绝 交易 、 搭售 、 歧视 性 待遇 等 行为。 企业 在 判断.存在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时, 可以 根据 有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提出 可能 存在 的 正当 理由 及 相关 证据.
第十一条 经营 者 集中
经营 者 集中 一般 是 指 企业 合并 、 收购 、 合营 等 行为, 有的 司法 辖区 称之为 并购 控制。 经营 者 集中 本身 并不 违法, 但 对于 具有 或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 禁止.附加 限制性 条件 批准。
不同 司法 辖区 判断 是否 构成 集中 、 是否 应当 申报 的 标准 不同。 有的 司法 辖区 主要 考察 经营 者 控制 权 的 的 持久 变动 , 通过 交易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 的 单独 或者 共同 控制定 申报 标准 ; 有的 司法 辖区 设置 交易 规模 、 交易 方 资产 额 、 营业 额 等 多元 指标 判断 是否 达到 申报 标准 ; 有的 司法 辖区 考察 集中 是否 会 或者 可能 会对 会对 辖区 产生 实质性 限制 竞争 效果.市场 份额 作为 是否 申报 或者 鼓励 申报 的 初步 判断 标准。 此外, 设立 合营 企业 是否 构成 经营 者 集中 在 不同 司法 辖区 的 标准 也 存在 差异 , 需要 根据 相关 规定 具体 分析.
多数 司法 辖区 要求 符合 规定 标准 的 集中 必须 在 实施 前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申报, 否则 不得 实施 ; ; 有的 司法 辖区 根据 集中 类型 类型 、 企业 规模 和 交易 规模 确定 了 不同 的 申报 时点 ; 有的 司法.自愿 申报 制度 ; 有的 司法 辖区 要求 企业 不 晚 于 集中 实施 后 的 一定 期限 内 申报 ;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以 在 一定 情况 下 调查 未 达到 申报 标准 的 交易。 对于 采取 强制 事前 申报 的 司法.申报 或者 未经 批准 实施 的 经营 者 集中, 通常 构成 违法行为 并 可能 产生 严重 的 法律 后果, 比如 罚款 、 暂停 交易 、 恢复 原状 等 ; 采取 自愿 申报 或者 事后 申报 的 法律 后果.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要求 企业 暂停 交易 、 恢复 原状 、 附加 限制性 条件 等.
第十二 条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方式
多数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都 拥有 强力 而 广泛 的 调查 权。 一般来说,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 根据 举报 、 投诉 、 违法 公司 的 的 宽大 申请 或者 依 职权 开展 调查.
调查 手段 包括 收集 有关 信息 、 复制 文件 资料 、 、 询问 当事人 其他 其他 关系 人 (比如 竞争对手 和 客户) 、 现场 调查 、 采取 强制 措施 等。 部分 司法 辖区 还 可以 开展 “黎明 突袭”, 即 在 不 , 企业的 情况 下, 突然 对 与 实施 涉嫌 垄断 行为 相关 或者 与 调查 相关 的 必要 场所 进行 现场 搜查。 在 黎明 突袭 期间 , 企业 不得 拒绝 持有 搜查证 、 搜查 授权 或者 决定 的 调查 人员()扣留 和 调查 入境 的 被 调查 企业 员工.
第十三 条 配合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各 司法 辖区 对于 配合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以及 证据 保存 均有 相关 规定, 一般 要求 相关 方 不得 拒绝 提供 有关 材料 或 信息, 提供 虚假 或者 误导 性 信息 、 隐匿 或者 销毁 证据 , 开展 其他 阻挠 调查 和 诉讼带来 不利 后果 的 行为, 对于 不 配合 调查 的 行为 规定 了 相应 的 法律 责任。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提供 错误 或者 误导 性 信息 等 情形 可 面临 最高 为 集团 上 一 财 年 全球 总 营业 额 额 的罚款 , 还 可以 要求 每日 缴纳 最高 为 集团 上 一 财 年 全球 日均 营业 额 1% 的 滞纳金 ; 如果 最终 判定 存在 违法行为, 则 拒绝 合作 可能 成为 加重 罚款 的 因素。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拒绝.调查 可能 被判 藐视法庭 或者 妨碍 司法 公正, 并处 以 罚金, 情节 严重 的 甚至 可能 被 判处 刑事责任, 比如 通过 向 调查 人员 提供 重大 不 实 陈述 的 方式 故意 阻碍 调查 等 情形。 通常垄断 调查 的 配合 程度 是 执法 机构 作出 处罚 以及 宽大 处理 决定 时 的 重要 考量 因素 之一.
企业 可以 根据 需要 , 由 法务部 门 、 外部 律师 、 信息 技术 部门 事先 制定 应对 现场 检查 的 方案 和 配合 调查 调查 的 计划。 在 面临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时, 确保 员工 发生 出行.海关 盘问 、 搜查 等 突发 情况 时 能够 遵守 企业 合 规 政策, 同时 保护 其 合法 权利.
第十四 条 企业 在 境外 反 垄断 调查 中 的 权利
多数 司法 辖区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开展 调查 的 程序 等 作出 明确 要求, 以 保障 被 调查 企业 的 合法 权利。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机构 开展 调查 时 应当 遵循 法定 程序 并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比如 执法 机构 的 的法院 批准 的 搜查 令 等。 被 调查 的 企业 依法 享有 陈述 、 说明 和 申辩 的 权利,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对 调查 过程 中 获取 的 信息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查阅 执法 机构 的 部分 调查 文件 ; 聘请 律师 到场,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被 调查 对象 有权 在 律师 律师 到达 前 保持 缄默。 部分 司法 辖区 对 受 律师 客户 特权 保护 的 文件 有 除外 规定, 企业 缄默 提交.可以 对 相关 文件 主张 律师 客户 特权, 防止 执法 人员 拿走 他们 无权 调阅 的 特权 资料。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应当 听取 被 调查 企业 或 行业 协会 的 意见, 并 使其 享有 就 异议 事项 提出 的 的机会。 无论 是 法律 或者 事实 情况, 如果 被 调查 对象 没有 机会 表达 自己 的 观点, 就 不能 作为 案件 裁决 的 依据.
第十五 条 境外 反 垄断 诉讼
企业 在 境外 也 可能 面临 反 垄断 诉讼。 反 垄断 诉讼 既 可以 由 执法 机构 提起, 也 可以 由 民事 主体 提起。 比如,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执法 机构 可以 向 法院 提起、 间接 购买 者 也 可以 向 法院 提起 诉讼, 这些 诉讼 也 有 可能 以 集团 诉讼 的 方式 提起。。 在 有的 司法 辖区, 反 垄断 诉讼 包括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决定 的 上诉 , 以及 受 损害 损害 主体 的、 停止 垄断 行为 的 禁令 申请 或者 以 合同 包含 违反 竞争 法律 的 限制性 条款 为由 为由 合同 提起 的 合同 无效 诉.
不同 司法 辖区 的 反 垄断 诉讼 涉及 程序 复杂 、 耗时 较长 ; 有的 司法 辖区 可能 涉及 范围 极为 宽泛 的 证据 开 示。 企业 在 境外 反 垄断 诉讼 中 一旦 败诉, 将 面临 巨额 罚款 或者 赔偿 、 责令.模式 甚至 承担 刑事责任 等 严重 不利 后果。
第十六 条 应对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企业 可以 建立 对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应对 和 损害 减轻 机制。 当 发生 重大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时, 可以 立刻 通知 法 务 人员 、 、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人员 、 相关 业务 部门 负责 人 开展 , ,.并 及时 终止 不合 规 行为, 制定 内部 应对 流程 以及 诉讼 或者 辩护 方案.
部分 司法 辖区 设有 豁免 申请 制度, 在 符合 一定 条件 的 情况 下, 企业 可以 针对 可能 存在 损害 竞争 效果 但 也 有 一定 效率 提升 、 消费者 福利 提升 或 公平 利益 提升 的 相关 行为, 向 反 垄断 机构.豁免 申请。 获得 批准 后, 企业 从事 相关 行为 将 不会 被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调查 或者 被 认定 为 违法。 企业 可以 根据 所在 司法 辖区 的 实际 情况 评估 如何 运用 该 豁免 申请 ,
企业 可以 聘请 外部 律师 、 法律 或者 经济学 专家 、 其他 专业 机构 协助 企业 应对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争取 内部 调查 的 结果 在 可适用 的 情况 下 可以 受到 律师 客户 特权 的 保护.
第十七 条 可能 适用 的 补救 措施
出现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时 或者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发生 后, 企业 可以 根据 相关 司法 辖区 的 规定 以及 实际 情况 采取 相应 措施, 包括 运用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中 的 宽大 制度 、 承诺 制度 、 和解. , 最大 程度 降低 风险 和 负面 影响。
宽大 制度 , 一般 是 指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对于 主动 报告 垄断 协议 行为 并 提供 重要 证据 的 企业 , 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的 制度。 比如 , 有的 司法 辖区 , 宽大 制度 可能 使 申请 企业 减免 罚款 ;有的 司法 辖区, 第 一个 申请 宽大 的 企业 可能 被 免除 全部 罚款, 后续 申请 企业 可能 被 免除 部分 罚款。 申请 适用 宽大 制度 通常 要求 要求 承认 参与 相关 垄断 协议 , , 在 后续 后续 民事诉讼 中 成为 对 的.不利 证据, 同时 要求 企业 承担 更高 的 配合 调查 义务.
承诺 制度 , 一般 是 指 企业 在 反 垄断 调查 过程 中, 主动 承诺 停止 或者 放弃 被 指控 的 垄断 行为, 并 采取 具体 措施 消除 对 竞争 的 机构 经 评估 后 作出 中止 调查 、.决定。 对于 企业 而言, 承诺 决定 不会 认定 企业 存在 违法行为, 也 不会 处以 罚款 ; 但 企业 后续 如果 未 遵守 承诺, 可能 面临 重启 调查 和 罚款 的 不利 后果.
()额外 罚款 减免。 有的 司法 辖区, 和解 包括 在 民事案件 中 与 执法 机构 或者 私人 原告 达成 民事 和解 协议, 或者 在 刑事 案件 中 与 执法 机构 达成 刑事 认罪 协议。 民事 和解 通常 包括 有 约束力 的 同意. , 其中 包括 纠正 被诉 损害 竞争 行为 的 承诺。 执法 机构 也 可能 会 要求 被 调查 方 退还 通过 损害 竞争 行为 获得 的 非法所得。 同意 调解 书 同时 要求 企业 对 遵守 承诺 情况 进行 定期 报告。 不 遵守. , 企业 可能 被 处以 罚款 , 并且 重新 调查。 在 刑事 程序 中, 企业 可以 和 执法 机构 达成 认罪 协议, 达到 减轻 罚款 、 更快 结案 的 效果 ; 企业 可以 综合 考虑 可能 的 罚款 减免 、 效率 、.性 、 胜诉 可能性 、 对 后续 民事诉讼 的 影响 等 因素 决定 是否 达成 认罪 协议.
第十八 条 反垄断法 律 责任
垄断 行为 可能 导致 相关 企业 和 个人 被 追究 行政 责任 、 民事责任 和 刑事责任。
行政 责任 主要 包括 被 处以 禁止 令 、 罚款 、 拆分 企业 等。 禁止 令 通常 禁止 继续 实施 垄断 行为, 也 包括 要求 采取 整改 措施 、 定期 报告 、 建立 和 实施 有效 的 合 规 制度 等。 多数 司法.行为 规定 大额 罚款,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最高 可以 对 企业 处以 集团 上 一 年度 全球 总 营业 额 10% 的 罚款.
民事责任 主要 有 确认 垄断 协议 无效 和 损害 赔偿 两种。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应当 充分 赔偿 因 垄断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包括 实际 损失 和 利润 损失 , 加上 从 损害 发生 之 日 起至 支付 赔偿 金 期间 的利息 ;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企业 最高 承担 三倍 损害 赔偿 责任 以及 相关 诉讼 费用.
() 1 年。 如果 违法 所得 或者 受害者 经济 损失 超过 100 亿 美元, 公司 的 最高 罚金 可以 是 违法 所得 或者 经济 损失 的 两倍.
有的 司法 辖区 规定, 如果 母公司 对 子公司 能够 施加 “决定性 影响”, 境外 子公司 违反 反垄断法, 母公司 可能 承担 连带 责任。 同时, 计算 相关 罚款 的 基础 调整 为 整个 集团 营业 额.
除 法律 责任 外, 企业 受到 反 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还 可能 产生 其他 重大 不利 影响, 对 企业 境外 经营 活动 造成 极大 风险。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的 调查 或者 反 垄断 诉讼 可能 耗费 公司 大量 的 时间.法律 费用 , 分散 对 核心 业务 活动 的 关注, 影响 企业 正常 经营。 如果 调查 或者 诉讼 产生 不利 不利 后果, 企业 财务 状况 和 声誉 会 受到 极大 损害.
第四 章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风险 管理
第十九 条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识别
企业 可以 根据 境外 业务 规模 、 所处 行业 特点 、 市场 情况 、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以及 执法 环境 等 因素 识别 企业 面临 的 主要 反 垄断 以及 执法 环境 等 因素 识别 企业 面临 的 主要 反 垄断 风险.
(一) 可能 与 垄断 协议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禁止 企业 与 其他 企业 达成 和 实施 垄断 协议 协议 以及 交换 竞争 性 敏感 信息。。 企业 在 境外 开展 业务 时 应当 高度 关注 以下 行为 可能 产生 与 垄断.风险 : 一是 与 竞争者 接触 相关 的 风险。, , 企业 员工 与 竞争者 员工 之间 在 行业 协会 、 会议 以及 其他 场合 的 接触 ; 竞争 企业 之间 频繁 的 人员 流动 ; 通过 同 一个 供应 商敏感 信息 等。 二 是 与 竞争者 之间 合同 、 股权 或 其他 合作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与 竞争者 达成 合伙 或者 合作 协议 等 可能 排除 、 限制 竞争 的。 三 是 在 日常 商业 行为 中 与.的 协议 或 行为 相关 的 风险。 比如, 与 客户 或 供应 商 签订 包含 排他性 条款 的 协议 ; 对 客户 转售 价格 的 限制 等.
(二) 可能 与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有关 的 风险。 企业 应当 对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市场 、 主要 竞争者 和 自身 市场 力量 做出 评估 和 判断, 并 以此 为 基础 评估 和 规范 业务 经营 活动。 当 企业.某一 市场 中 具有 较高 市场 份额 时, 应当 注意 其 市场 行为 的 商业 目的 是否 为 限制 竞争 、 行为 是否 对 竞争 造成 不利 影响, 避免 出现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风险.
(三) 可能 与 经营 者 集中 有关 的 风险。 大多数 司法 辖区 设有 集中 申报 制度, 企业 在 全球 范围 内 开展 合并 、 收购 、 设立 合营 企业 等 交易 时, 同 一项 交易 (包括 在 中国 境内 的 的()收购 境外 目标 公司 还 应当 特别 注意 目标 公司 是否 涉及 反垄断法 律 责任 或者 正在 接受 反 垄断 调查, 评估 该 法律 责任 在 收购 后 是否 可能 被 附加 至 母公司 或者 买方.
第二十条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评估
企业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 建立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评估 程序 和 标准, 定期 分析 和 评估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律 风险 的 来源 、 发生 的 可能性 以及 后果 的 严重性 等 , 明确 风险 等级 , 并和 实施 相应 的 风险 防控 制度。 评估 可以 由 企业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部门 组织 或者 或者 委托 外部 专业 机构 协助 实施.
鼓励 企业 对 以下 情形 情形 开展 专项 评估 :( 一) 对 业务 收购 、 公司 合并 、 新 设 合营 企业 等 事项 作出 投资 决策 之前 ; ((二) 实施 重大 营销 计划 、 签订 重大 供销 协议 之前 ; (三).垄断 调查 或者 诉讼 之后。
第二十 一条 企业 员工 风险 评级
企业 根据 员工 面临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不同 程度 开展 风险 评级, 进行 更 有效 的 风险 防控。 对 高级 管理 人员, 业务 部门 的 管理 人员 , 经常 与 同行 竞争者 交往 的 人员.的 人员 , 知晓 企业 商业 计划 、 价格 等 敏感 信息 的 人员, 曾 在 具有 竞争 关系 的 企业 工作 并 知晓 敏感 信息 的 人员, 负责 企业 并购 项目 的 人员 等 ; 企业 可以 优先 进行 风险 管理垄断 合 规 意识。 对 其他 人员, 企业 可以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优先 级 采取 反 垄断 风险 管理 的 适当 措施.
第二十 二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企业 可以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报告 机制。。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定期 向 企业 决策 层 和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情况。 当 发生 重大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时 , 反 垄断 合机构 应当 及时 向 企业 决策 层 和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组织 内部 调查, 提出 风险 评估 意见 和 风险 应对 措施 ; 同时, 企业 可以 通过 境外 企业 和 对外 投资 联络 服务 平台 等 渠道 向 商务部 、 市场 监管 等部门 和 驻外 使 领馆 报告。
第二十 三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企业 可以 建立 反 垄断 合 规 咨询 机制。 由于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的 高度 复杂 性, 鼓励 企业 及 员工 尽早 向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咨询 经营 中 遇到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问题。 企业.管理 部门 可 根据 需要 聘请 外部 律师 或 专家 协助 开展 合 规 咨询, 也 可 在 相关 司法 辖区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在 开展 相关 行为 前 向 有关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进行 合 规 咨询.
第二十 四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审核
企业 可以 建立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审核 机制。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对 企业 在 境外 实施 的 战略性 决定 、 商业 合同 、 、 交易 计划 、 经销 协议 模板 、 销售 渠道 管理 政策 等 进行 反 垄断.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可以 根据 需要 聘请 外部 律师 协助 评估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提出 审核 意见.
第二十 五条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企业 可以 对 境外 管理 人员 和 员工 进行 定期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可以 包括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 律 法规 、 、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 可能 导致 反垄断法 律 风险 的 行为 、 日常 合 合 规 行为、 反 垄断 调查 和 诉讼 的 配合 、 反 垄断 宽大 制度 、 承诺 制度 、 和解 制度 、 企业 的 反 垄断 合 规 政策 和 体系 等 相关 内容.
企业 可以 定期 审阅 、 、 更新 反 垄断 合 规 培训 内容 内容 也 可以 通过 员工 行为 准则 、 核查 清单 、 反 垄断 垄断 规 手册 等 方式 向 员工 提供 书面 指导。
第二十 六条 其他 防范 反 垄断 风险 的 具体.
除 本章 第十九 条 至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之外, 企业 还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防范 境外 反 垄断 风险。
(一) 在 加入 行业 协会 之前, 对 行业 协会 目标 和 运营 情况 进行 尽职 调查, 特别 是 会 籍 条款 是否 可能 用来 排除 限制 竞争, 该 协会 是否 有 反 垄断 合 规 制度 的。 保存 并 所.行业 协会 活动 及 相关 员工 的 清单.
(二) 在 参加 行业 协会 组织 的 或者 有 竞争者 参加 的 会议 前 了解 议题, 根据 需要 可以 安排 反 垄断 垄断 法律顾问 出席 会议 和 进行 反 反 垄断 合 规 提醒 ; 参加 行业 协会 会议 活动 时 认真 审阅 会议.纪要。
(三) 在 与 竞争者 进行 交流 之前 应当 明确 范围 , 避免 讨论 竞争 敏感性 话题 ; 记录 与 竞争者 之间 的 对话 或者 其他 形式 的 沟通, 及时 向 上级 或者 反 垄断 合 规 管理 部门 报告.
(四) 对 与 竞争者 共同 建立 的 合营 企业 和 其他 类型 的 合作, 可以 根据 需要 设立 信息 防火墙, 避免 通过 合营 企业 或者 其他 类型 的 合作 达成 或者 实施 垄断 协议.
(五) 如果 企业 的 部分 产品 或者 服务 在 相关 司法 辖区 可能 具有 较高 的 市场 份额, 可以 对 定价 、 营销 、 采购 等 部门 进行 专项 培训 , 对 可能 存在 风险 的 行为 进行 事前 评估, 及时 防范.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 十七 条 指引 的 效力
本 指引 仅对 企业 境外 反 垄断 合 规 作出 一般性 指引, 供 企业 参考。 指引 中 关于 境外 反垄断法 律 律 法规 的 阐释 多 为 原则性 、 概括性 概括性 说明 , 建议 在 具体 适用 时 查询 相关 司法 辖区 反垄断法.法规 的 最新 版本。 企业 应当 结合 各 司法 辖区 关于 合 规 制度 以及 经营 行为 是否 违反 反垄断法 等 方面 的 具体 要求, 有 针对性 地 建设 反 垄断 合 规 体系 和 开展 合 规 工作.
本 指引 未 涉及 事项, 可以 参照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发布 的 《经营 者 反 反 合 规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