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全面 禁止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陋习 、 切实 保障 人民 人民 生命 健康 安全 的.
(2020 年 2 月 24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 会议 通过)
()和谐 共生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作出 如下 决定:
一 、 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禁止 猎捕 、 交易 、 运输 、 食用 野生 动物 的 , 必须 严格 禁止.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在 现行 法律 规定 基础 上 加重 处罚.
二 、 全面 禁止 食用 国家 保护 的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以及 其他 陆 生 野生 动物, 包括 人工 繁育 、 人工 饲养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全面 禁止 以 食用 为 目的 猎捕 、 交易 、 运输 在 野外 环境 自然 自然 生长 繁殖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对 违反 前 两款 规定 的 行为, 参照 适用 现行 法律 有关 规定 处罚.
三 、 列入 畜禽 遗传 资源 目录 的 动物, 属于 家畜 家禽,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 法》 的 规定.
国务院 畜牧 兽医 行政 主管 部门 依法 制定 并 公布 畜禽 遗传 资源 目录。
四 、 因 科研 、 药用 、 展示 等 特殊 情况, 需要 对 野生 动物 进行 非 食用 性 利用 的,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严格 审批 和 检疫 检验.
国务院 及其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制定 、 完善 野生 动物 非 食用 性 利用 的 审批 和 检疫 检验 等 规定, 并 严格 执行.
五 、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人民 团体 、 社会 组织 、 学校 、 新闻 媒体 等 社会 各 方面, 都 应当 积极 开展 生态 生态 和 公共卫生 安全 的 宣传 教育 和 引导 , 全 社会 成员 要 自觉 增强 生态 保护 和 和安全 意识, 移风易俗,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陋习, 养成 科学 健康 文明 的 生活方式.
六 、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健全 执法 管理 体制, 明确 执法 责任 主体, 落实 执法 管理 责任, 加强 协调 配合, 加大 监督 检查 和 责任 追究 力度, 严格 查处 违反 本 决定 和 有关 有关 法律 的 行为; 对 违法 经营 场所 和 违法 经营 者, 依法 予以 取缔 或者 查封 、 关闭。
七 、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依据 本 决定 和 有关 法律, 制定 、 调整 相关 名录 和 配套 规定。
国务院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为本 决定 的 实施 提供 相应 保障。 有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 指导 、 帮助 受 影响 的 农户 调整 、 转变 生产 经营 活动, 根据 实际 情况 给予 一定 补偿.
八 、 本 决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