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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ão sobre como manter a segurança da Internet (2000)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8 Dezembro, 2000

Data efetiva 28 Dezembro, 200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Segurança cibernética / segurança informática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Segurança nacional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20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 次 会议 通过)
我国 的 互联网, 在 国家 大力 倡导 和 积极 推动 下 , 在 经济 建设 和 各项 事业 中 得到 日益 广泛 的 应用, 使 人们 的 生产 、 工作 、 学习 学习 和 已经 开始 开始 继续 继续 深刻 的 变化 , 对于.我国 国民经济 、 科学 技术 的 发展 和 社会 服务 信息 化 进程 具有 重要 作用。 同时 , 如何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和 信息 安全 问题 已经 引起 全 社会 的 普遍 关注。 为了 同时 , 促进 我国 的 的 安全.安全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保护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特 作 如下 决定 :
一 、 为了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侵入 国家 事务 、 国防 建设 、 尖端 科学 技术 领域 的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二) 故意 制作 、 传播 计算机 病毒 等 破坏性 程序, 攻击 计算机 系统 及 通信 网络, 致使 计算机 系统 及 通信 网络 遭受 损害.
(三) 违反 国家 规定, 擅自 中断 计算机 网络 或者 通信 服务, 造成 计算机 网络 或者 通信 系统 不能 正常 运行.
二 、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稳定,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互联网 造谣 、 诽谤 或者 发表 、 传播 其他 有害 信息, 煽动 颠覆 国家 政权 、 推翻 社会主义 制度, 或者 煽动 分裂 国家 、 破坏 国家 统一.
(二) 通过 互联网 窃取 、 泄露 国家 秘密 、 情报 情报 军事 秘密 ;
(三) 利用 互联网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破坏 民族 团结.
(四) 利用 互联网 组织 邪教 组织 、 联络 邪教 组织 成员, 破坏 国家 法律 、 行政 法规 实施.
三 、 为了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和 社会 管理 秩序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互联网 销售 伪劣 产品 或者 对 商品 、 服务 作 虚假 宣传 ;
(二) 利用 互联网 损害 他人 商业 信誉 和 商品 声誉 ;
(三) 利用 互联网 侵犯 他人 知识产权 ;
(四) 利用 互联网 编造 并 传播 影响 证券 、 期货交易 或者 其他 扰乱 金融 金融 秩序 的 虚假 信息.
(五) 在 互联网 上 建立 淫秽 网站 、 网页, 提供 淫秽 站点 链接 服务, 或者 传播 淫秽 书刊 、 影片 、 音像 、 图片.
四 、 为了 保护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人身 、 财产 等 合法 权利,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互联网 侮辱 他人 或者 捏造 事实 诽谤 他人 ;
(二) 非法 截获 、 篡改 、 删除 他人 电子邮件 或者 其他 数据 资料, 侵犯 公民 通信 自由 和 通信 秘密 ;
(三) 利用 互联网 进行 盗窃 、 诈骗 、 敲诈勒索。
五 、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本 决定 第一 条 、 第二 条 、 第三 条 、 第四 条 所列 行为 以外 的 其他 行为,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六 、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违法行为 , 违反 社会 治安 管理,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照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予以 处罚 ; 违反 其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或者 纪律 处分.
利用 互联网 侵犯 他人 合法 权益, 构成 民事 侵权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七 、 各级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要 采取 积极 措施, 在 促进 互联网 的 应用 和 网络 技术 的 普及 过程 中, 重视 和 支持 对 网络 安全 技术 的 的 研究 和 开发 , 增强 网络 的 安全 防护 能力。 有关 主管 ​​部门.加强 对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和 信息 安全 的 宣传 教育 , 依法 实施 有效 的 监督 管理, 防范 和 制止 利用 利用 互联网 进行 的 各种 违法 活动 , 为 互联网 的 健康 发展 创造 创造 的 社会 环境。 从事 互联网 业务 的 单位.开展 活动 , 发现 互联网 上 出现 违法 犯罪 行为 和 有害 信息 时, 要 采取 措施, 停止 传输 有害 信息, 并 及时 向 有关 机关 报告。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利用 互联网 时 , 都要 遵纪守法, 抵制 各种 各种犯罪 行为 和 有害 信息。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要 各司其职, 密切 配合 , 依法 严厉 打击 利用 利用 实施 的 各种 各种 活动。。 动员 动员 社会 的 力量 , 依靠 社会 的 的共同努力 ,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与 信息 安全, 促进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和 物质文明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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