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Lei de Segurança de Dados da China (Rascunho) (2020)

数据 安全 法 (草案)

Tipo de leis Rascunho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28, 2020

Data efetiva Junho 28, 2020

Status de validade Ainda não em vigor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Segurança cibernética / segurança informática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 安全 法 (草案)
índice
Capítulo Um Disposições Gerais
第二 章 数据 安全 与 发展
第三 章 数据 安全 制度
第四 章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五 章 政务 数据 安全 与 开放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Capítulo um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数据 安全, 促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保护 公民 、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开展 数据 活动, 适用 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的 组织 、 个人 开展 数据 活动, 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或者 公民 、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数据, 是 指 任何 以 电子 或者 非 电子 形式 对 信息 的 记录。 数据 活动, 是 指 数据 的 收集 、 存储 、 加工 、 使用 、 提供 、 交易 、 公开 等 行为。 数据 安全 安全指 通过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数据 得到 有效 保护 和 合法 利用, 并 持续 处于 安全 状态 的 能力.
第四 条 维护 数据 安全, 应当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建立 健全 数据 安全 治理 体系, 提高 数据 安全 保障。.
第五 条 国家 保护 公民 、 组织 与 数据 有关 的 权益, 鼓励 数据 依法 合理 有效 利用, 保障 数据 依法 有序 自由 自由 流动, 促进 以 数据 为 关键 要素 的 数字 经济 经济, 增进 人民 福祉.
第六 条 中央 国家 安全 领导 机构 负责 数据 安全 工作 的 决策 和 统筹 协调, 研究 制定 、 指导 实施 国家 数据 安全 战略 和 有关 重大 方针 政策.
第七 条 各 地区 、 各 部门 对 本 地区 、 本 部门 工作 中 产生 、 汇总 、 加工 的 数据 及 数据 安全 安全 负 主体 责任。 工业 工业 、 电信 、 自然资源 、 卫生 健康 、 教育 、 国防 科技 工业 、 金融.部门 承担 本 行业 、 本 领域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等 依照 本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承担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国家 网 信 部门.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负责 统筹 协调 网络 数据 安全 和 相关 监管 工作.
第八 条 开展 数据 活动 , 必须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尊重 社会公德 和 伦理, 遵守 商业 道德, 诚实 守信, 履行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承担 社会 责任 , 不得 危害 国家 安全 、 公共 公共, 不得 不得 损害的 合法 权益。
第九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数据 安全 协同 治理 体系, 推动 有关部门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个人 等 共同 参与 数据 安全 保护 工作, 形成 全 社会 共同 维护 数据 安全 和 促进 发展 的 良好 环境.
第十 条 国家 积极 开展 数据 领域 国际 交流 与 合作, 参与 数据 安全 相关 国际 规则 和 标准 的 制定, 促进 数据 跨境 安全 、 自由 流动.
第十一条 任何 组织 、 个人 都 有权 对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行为 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投诉 、 举报。 收到 投诉 、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O segundo capítulo
数据 安全 与 发展
第十二 条 国家 坚持 维护 数据 安全 和 促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并重, 以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产业 发展 促进 数据 安全, 以 数据 安全 保障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产业 发展.
第十三 条 国家 实施 大 数据 战略, 推进 数据 基础 设施 建设, 鼓励 和 支持 数据 在 各 行业 、 各 各 领域 的 创新 应用, 促进 数字 经济 发展。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数字 经济 发展 规划, 并 纳入.级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第十四 条 国家 加强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基础 研究, 支持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数据 安全 等 领域 的 技术 推广 和 商业 创新, 培育 、 发展 数据 开发 利用 和 数据 安全 产品 和 产业 体系.
第十五 条 国家 推进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标准 体系 建设。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根据 各自 的 职责, 组织 制定 并 适时 修订 有关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 产品 和 数据 安全 相关 标准。.支持 企业 、 研究 机构 、 高等学校 、 相关 行业 组织 等 等 标准 制定。
第十六 条 国家 促进 数据 安全 检测 评估 、 认证 等 服务 的 发展, 支持 数据 安全 检测 评估 、 认证 等 专业 机构 依法 开展 服务 活动.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数据 交易 管理 制度, 规范 数据 交易 行为, 培育 数据 交易 市场.
第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高等学校 、 中等 职业 学校 和 企业 等 开展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相关 教育 和 培训, 采取 多种 方式 培养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和 数据 安全 专业 人才, , 人才 交流.
O terceiro capítulo
数据 安全 制度
第十九 条 国家 根据 数据 在 经济 社会 发展 中 的 重要 程度, 以及 一旦 遭到 篡改 、 破坏 、 泄露 或者 非法 获取 、 非法 利用 , 对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或者 公民 、 组织 合法 权益 造成 的 危害 程度 程度.数据 实行 分级 分类 保护。 各 地区 、 各部门应 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确定 本 地区 、 本 部门 、 本 行业 重要 数据 保护 目录, 对 列入 目录 的 数据 进行 重点 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 建立 集中 统一 、 高效 权威 的 数据 安全 风险 评估 、 报告 、 信息 共享 、 监测 预警 机制, 加强 数据 安全 风险 信息 的 获取 、 分析 、 研判 、 预警 工作.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安全 应急 处置 机制。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启动 应急 预案, 采取 相应 的 应急 处置 措施, 消除 安全 隐患, 防止 危害 扩大 , 并 及时 向 社会 发布 与 有关.的 警示 信息。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建立 数据 安全 审查 制度,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数据 活动 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依法 作出 的 安全 审查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对 与 履行 国际 义务 和 维护 国家 安全 相关 的 属于 管制 物 项 的 的 数据 依法 实施 出口 管制.
第二十 四条 任何 国家 或者 地区 在 与 数据 和 数据 开发 利用 技术 等 有关 的 投资 、 贸易 方面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取 歧视 性 的 禁止 、 限制 或者 其他 类似 措施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国家 或者 地区 采取 相应 的 措施。
Capítulo XNUMX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二十 五条 开展 数据 活动 应当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和 国家 标准 的 强制性 要求, 建立 健全 全 流程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度 , 组织 开展 数据 安全 教育 培训 , 采取 相应 的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保障 数据 安全。 重要 数据 的 处理 者 应当 设立 数据 安全 负责 人和 管理 机构, 落实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开展 数据 活动 以及 研究 开发 数据 新 技术, 应当 有 利于 促进 经济 社会 发展, 增进 人民 福祉, 符合 社会公德 和 伦理.
第二 十七 条 开展 数据 活动 应当 加强 风险 监测, 发现 数据 安全 缺陷 、 漏洞 等 风险 时, 应当 立即 采取 补救 措施 ;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时, 应当 按照 规定 及时 告知 用户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第二 十八 条 重要 数据 的 处理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对其 数据 活动 定期 开展 风险 评估,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送 风险 评估 报告。 风险 评估 报告 应当 包括 本 组织 掌握 的 重要 数据 的 种类 、 数量. 、 存储 、 加工 、 使用 数据 的 情况, 面临 的 数据 安全 风险 及其 应对 措施 等.
第二 十九 条 任何 组织 、 个人 收集 数据, 必须 采取 合法 、 正 当 的 方式, 不得 窃取 或者 以 其他 非法 方式 获取 数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收集 、 使用 数据 的 目的 、 范围 有 规定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目的 和 范围 内 收集 、 使用 数据, 不得 超过 必要 的 限度.
第三 十条 从事 数据 交易 中介 服务 的 机构 在 提供 交易 中介 服务 时, 应当 要求 数据 提供 方 说明 数据 来源, 审核 交易 双方 的 身份, 并 留存 审核 、 交易 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专门 提供 在线 数据 处理 等 服务 的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取得 经营 业务 许可 或者 备案。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电信 主管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 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因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或者 侦查 犯罪 的 需要 调 取 数据,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经过 严格 的 批准 手续, 依法 进行, 有关 组织 、 个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第三 十三 条 境外 执法 机构 要求 调 取 存储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数据 的, 有关 组织 、 个人 个人 向 向 有关 机关 报告, 获得 批准 后 方可 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外国 执法 机构 调 取 境内 数据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capítulo cinco
政务 数据 安全 与 开放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大力 推进 电子 政务 建设, 提高 政务 数据 的 科学 性 、 准确性 、 时效 性, 提升 运用 数据 服务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 能力.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机关 为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需要 收集 、 使用 数据, 应当 在 其 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范围 内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和 程序 进行.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建立 健全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度, 落实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保障 政务 数据 安全.
第三 十七 条 国家 机关 委托 他人 存储 、 加工 政务 数据, 或者 向 他人 提供 政务 数据, 应当 经过 严格 的 批准 程序, 并 应当 监督 接收 方 履行 相应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机关 应当 遵循 公正 、 公平 、 便民 的 原则, 按照 规定 及时 、 准确 地 公开 政务 数据。 依法 不予 公开 的 除外.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制定 政务 数据 开放 目录, 构建 统一 规范 、 互联 互通 、 安全 可控 的 政务 数据 开放 平台, 推动 政务 数据 开放 利用.
第四 十条 具有 公共 事务 管理 职能 的 组织 为 履行 公共 事务 管理 职能 开展 数据 活动, 适用 本章 规定.
Capítulo Seis
responsabilidade legal
第四十一条 有关 主管 ​​部门 在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管 职责 中 发现 数据 活动 存在 较大 安全 风险 的 , 可以 按照 规定 规定 的 权限 和 程序 对 有关 组织 和 和 进行 约谈。 有关 有关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按照 要求 采取. , 进行 整改 , 消除 隐患。
第四 十二 条 开展 数据 活动 的 组织 、 个人 不 履行 本法 第二十 五条 、 第二 十七 条 、 第二 十八 条 条 、 第二 十九 条 规定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或者 未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 可以 并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可以 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 拒不 改正 改正 或者.数据 泄漏 等 严重 后果 的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三 条 数据 交易 中介 机构 未 履行 本法 第三 十条 规定 的 义务, 导致 非法 来源 数据 交易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没收 违法 所得 , 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十倍 以下.没有 违法 所得 的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四 条 未 取得 许可 或者 备案, 擅自 从事 本法 第三十一条 规定 业务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或者 予以 取缔, 没收 违法 所得, 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罚款 ;.违法 所得 的 , 处 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四 十五 条 国家 机关 不 履行 本法 规定 的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四 十六 条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管 责任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四 十七 条 通过 数据 活动 危害 国家 安全 、 公共 利益, 或者 损害 公民 、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第四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处罚 的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Capítulo VII
第四 十九 条 涉及 国家 秘密 的 数据 活动,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开展 涉及 个人 信息 的 数据 活动 ,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第五 十条 军事 数据 安全 保护 的 办法,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另行 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