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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aviso sobre a regulamentação da ordem de direitos autorais dos serviços de disco de rede (2015)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Direitos Autorais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14 de Outubro, 2015

Data efetiva 14 de Outubro,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为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等 规定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一 、 凡 为 用户 提供 网络 信息 存储 空间 服务 的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遵守 著作权 法律 法规, 合法 使用 、 传播 作品, 履行 著作权 保护 义务.
二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建立 必要 管理 机制, 运用 有效 技术 措施, 主动 屏蔽 、 移除 侵权 作品, 防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他人 作品.
三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在 其 网 盘 首页 显 著 位置 提示 用户 遵守 著作权 法, 尊重 著作权 人 合法 权益, 不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他人 作品.
四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在 其 网 盘 首页 显 著 位置 详细 标明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的 方式, 及时 受理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并 在 接到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后 24 小时 内. , 删除 、 断开 相关 侵权 作品 链接 ; 同时 应当 遵守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关于 “通知” 的 相关 规定。
五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制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下列 作品:
(一) 根据 权利 人 通知 已经 移除 的 作品.
(二) 权利 人 向 网 盘 服务 商 发送 了 权利 公示 或者 声明 的 作品.
(三)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公布 的 重点 监管 作品.
六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制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下列 未经 授权 的 作品 :
(一) 正在 热播 、 热卖 的 作品.
(二) 出版 、 影视 、 音乐 等 专业 机构 出版 或者 制作 的 作品.
(三) 其他 明显 感知 属于 未经 授权 提供 的 作品.
七 、 网 盘 服务 商 不得 擅自 或者 组织 上传 未经 授权 的 他人 作品, 不得 对 用户 上传 、 存储 的 作品 进行 编辑 、 推荐 、 排名 等 加工 , 不得 以 各种 方式 指引 、 诱导 、 鼓励 用户 违法 他人. , 不得 为 用户 利用 其他 网络 服务 形式 违法 分享 他人 作品 提供 便利.
八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加强 用户 管理, 要求 用户 对其 账号 异常 登录 、 流量 异常 变化 等 可能 涉嫌 侵权 的 情况 及时 作出 合理 解释 , 对于 拒绝 解释 或者 不能 给出 合理 解释 的 , 可以 暂停 或者.其 账号。
九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完整 保存 用户 姓名 、 账号 、 网络 地址 、 联系 方式 等 注册 信息, 并 按照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要求 提供 用户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的 侵权 作品 、 、 地址 或者 域名 等.
十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建立 侵权 用户 处置 机制, 根据 用户 侵权 情形, 给予 列入 黑名单 、 暂停 或者 终止 服务 等 处置.
十一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严格 遵守 、 执行 本 通知。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要 对 网 盘 服务 商 加强 监管, 依法 查处 网 盘 服务 商 违反 著作权 法 的 行为.
十二 、 本 通知 自 印发 之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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